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终止合同法 终止合同篇一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住:_
平
身份证号码:
丙方(中介)代表:
甲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方同意解除三方在__年6月27日签订的 中华城 号 的店面租赁合同,并已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
二、三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随之作废。
三、三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支付乙方8万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三方权利义务(包括中介费)已全部清结。对于权利义务清结的事实,经三方共同确认,之后在任何场合,各方均无需再特意保存和援引任何文件资料来证明上述事实。之前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或者凭证(如收条、欠条)如果在任何场合出现,其功能只用于印证本协议的背景事实,但与本协议相冲突的约定即归于无效。
五、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三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思明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六、三方再次共同确认,本协议签订当日,三方已当面销毁原所签的《租赁合同》所有正本。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1、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就是债务得以清偿,清偿,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如,合伙终期届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终止。
2、免除。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抵销。即指二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偿,致使双方债权同时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可分为单方抵销、合同抵销和判决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即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混同。即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归于消灭。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继受、商法上的继受和特定继受。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解除。即指合同成立后,由双方协议,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文可知,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履行完毕、免除、抵销、提存、混同、解除。另外,如上文所诉,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既有法定又有约定,当出现约定的原因时就依照约定的原因终止合同,在此不赘述。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河北省
身份证号: 13
联系电话: 18
承租方(乙方):张
通信地址:河北
身份证号码:
鉴于:
甲方与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于20__年7月3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河北省____房屋,租赁期限为___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__年_月_日解除原合同。
二、甲方确认,乙方已将承租房屋按照交付时的状态完好的交付给甲方,甲方不持任何异议;乙方已结清与承租房屋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费、电费、物业费等。
三、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原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结清,均不得再对原合同提出任何赔(补)偿要求或其他权利主张,原合同正式废除。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签章) (签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20__年12月8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a”)及宿舍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b”)提前终止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合同a于20__年12月28日终止,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合同b于20__年12月19日终止,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3、双方关于合同a及合同b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在约定的合同终止日终止,厂房、宿舍已经移交乙方,有关资料、材料、物品等都均已交接完毕,双方有关租金、水电费均已经结清。
4、合同a及合同b项下的厂房押金、水电押金、装修恢复费等费用乙方应予以退还甲方。
5、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将有关物业另行租赁给第三方或作出另外处理,甲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5、合同终止后合同a、b项下的物业发生的一切事情均与甲方无关。
6、合同终止后如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需甲方予以配合的,甲方可以给予相应配合。
7、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
9、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20__年月日
终止合同法 终止合同篇二
甲方(出租方): 住:思明区湖滨南路807号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住:_
平
身份证号码:
丙方(中介)代表:
甲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方同意解除三方在__年6月27日签订的 中华城 号 的店面租赁合同,并已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
二、三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随之作废。
三、三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支付乙方8万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三方权利义务(包括中介费)已全部清结。对于权利义务清结的事实,经三方共同确认,之后在任何场合,各方均无需再特意保存和援引任何文件资料来证明上述事实。之前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或者凭证(如收条、欠条)如果在任何场合出现,其功能只用于印证本协议的背景事实,但与本协议相冲突的约定即归于无效。
五、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三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思明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六、三方再次共同确认,本协议签订当日,三方已当面销毁原所签的《租赁合同》所有正本。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1、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就是债务得以清偿,清偿,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如,合伙终期届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终止。
2、免除。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抵销。即指二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偿,致使双方债权同时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可分为单方抵销、合同抵销和判决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即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混同。即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归于消灭。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继受、商法上的继受和特定继受。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解除。即指合同成立后,由双方协议,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文可知,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履行完毕、免除、抵销、提存、混同、解除。另外,如上文所诉,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既有法定又有约定,当出现约定的原因时就依照约定的原因终止合同,在此不赘述。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河北省
身份证号: 13
联系电话: 18
承租方(乙方):张
通信地址:河北
身份证号码:
鉴于:
甲方与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于20__年7月3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河北省____房屋,租赁期限为___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__年_月_日解除原合同。
二、甲方确认,乙方已将承租房屋按照交付时的状态完好的交付给甲方,甲方不持任何异议;乙方已结清与承租房屋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费、电费、物业费等。
三、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原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结清,均不得再对原合同提出任何赔(补)偿要求或其他权利主张,原合同正式废除。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签章) (签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20__年12月8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a”)及宿舍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b”)提前终止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合同a于20__年12月28日终止,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合同b于20__年12月19日终止,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3、双方关于合同a及合同b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在约定的合同终止日终止,厂房、宿舍已经移交乙方,有关资料、材料、物品等都均已交接完毕,双方有关租金、水电费均已经结清。
4、合同a及合同b项下的厂房押金、水电押金、装修恢复费等费用乙方应予以退还甲方。
5、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将有关物业另行租赁给第三方或作出另外处理,甲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5、合同终止后合同a、b项下的物业发生的一切事情均与甲方无关。
6、合同终止后如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需甲方予以配合的,甲方可以给予相应配合。
7、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
9、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20__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