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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试题篇一
一级建造师考试想要顺利的过关,练习题少不了的,复习期间的知识点的掌握也很重要,下文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复习要点
1.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主要特征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拔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具体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复习要点
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具有相对性。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法律责任的相对性。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根据,最主要的是合同。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常会产生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有: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买卖合同债主要是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以及建设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
侵权之债的情形较多,如施工单位与工地附近的居民之间的债等。
复习要点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期限性的法律特征。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在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及图形作品等。需重点掌握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以及建设工程活动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违约和侵权两种,当事人可以寻求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民法保护。需重点掌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特征。
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了解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主要行为及惩罚措施。重点掌握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数额的四种确定方法。
1.了解担保的概念。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包括施工投标保证、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3.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需重点掌握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以及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抵押的效力。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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