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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感冒药采购协议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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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感冒药采购协议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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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药采购协议书篇一

乙方

就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以及外购交易事宜签订以下的基本交易合同。

第1节 合 同

第1条(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

本基本合同规定了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及外购交易的基本事项,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每一个交易合同(以下称“个别合同”),甲方和乙方应遵守并诚实履行本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本基本合同与个别合同之间产生矛盾时,除非甲乙之间明确表示个别合同优先适用以外,本基本合同优先适用。

第2条(个别合同的内容)

1.甲乙双方应在个别合同中注明定货日期、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到货检查及其他交货条件、以及货款金额、单价、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另外,如果由甲方提供原材料等时,还应注明该原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交付日期、交付地点及其他交付条件、以及货款金额、单价、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

2.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甲乙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以事先对个别合同的部分内容另行规定。

第3条(个别合同的成立)

1.个别合同在甲方将记载有前条所述交易内容的订货单送交给乙方,乙方对此予以承诺后成立。

2.乙方对甲方的订货应在收到甲方订货单后 2天 内通知甲方是否予以承诺。此外,如乙方对甲方的订货提出异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处理。

3.不受第1款规定的约束,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甲方可以通过将记录前条所述交易内容的电子记录媒介(光盘、软盘等)交给乙方,或将前条所述的交易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以代替订货单的交付。

第4条(个别合同的变更)

1.甲方或乙方认为需要变更个别合同的内容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与对方协商后,可以变更个别合同。此外,变更个别合同时,应在该个别合同中更正该订货单等,或重新制作相关的书面资料。届时,甲乙双方对订货单等的变更或书面资料的制作等事项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2.因甲方责任引起个别合同变更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因乙方责任引起个别合同变更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乙方接到甲方因不得已原因必须变更交货期、交货数量等个别合同的内容的通知时,应迅速调整对应体制。但是,因该个别合同的变更而引起交货价格及交货期发生变动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变动要求,甲方应以诚意予以对应。

第2节 交货价格

第5条(交货价格)

1.甲乙双方应综合考虑每个标的物的规格、数量、交货期、货款的支付方式、质量、材料价格、劳务费、运费、市场动态及适当的管理经费以及利润等,协商决定交货价格。

2.乙方在决定标的物的交货价格时,无论是新的订货还是继续订货,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记载着需要研讨的前款规定事项的报价单。另外,甲乙双方对报价单的制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3.甲乙双方在本基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作为决定标的物交货价格的基础的第1款规定的事项等时,须再次对该标的物的交货价格进行协商。

第3节 交 货

第6条(交货期)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个别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的交货期。

2.乙方估计因质量异常、劳动争议或其他事由将引起标的物的交货拖延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

3.因乙方责任致使标的物交货拖延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交付标的物时,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7条(交货、收货)

1.乙方应根据个别合同,添附甲方指定的单据后交付标的物。

2.甲方在乙方每次交货时接受标的物,同时,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收货证明,以甲方接受标的物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但是,标的物需要进行到货检查时,以标的物到货检查合格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甲方完成该到货检查后应立即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收货证明。甲乙双方就有关收货证明书的交付事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第8条(特别采用)

1.对于到货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标的物,甲方认为该不合格是因轻微原因所致,经甲方修理后可以使用时,与乙方协商后,可对该标的物的交货价格进行减价后予以接受,以接受该标的物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

2.前款所定的减价金额,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9条(风险承担)

1.标的物完成向甲方交付之前,非甲方责任而引起的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损坏或变质等时,由乙方负担因而所产生的损失。

2.对于到货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标的物,在甲方另行确定的时间内,甲方应作为善意管理人注意保管。但是,该期间内非甲方责任而引起该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损坏或变质时,由乙方承担该损失。

第10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除第18条第1款和第43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之时起从乙方转移到甲方。

第4节 质 量

第11条(质量)

1.鉴于向甲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是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中重要事项之一,乙方在生产标的物时应给予万全的考虑,同时还应负责该质量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构、功能、性能、安全性等质量要求。

2.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的内容等,在乙方开始制造或交付标的物之前,应通过以下各项图纸、规格书等进行相互确认。

(1)甲方借给乙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购入规格书等”)。

(2)乙方取得甲方认可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规格书等”)。

第12条(质量保证责任)

1.标的物向甲方交付完成后12个月内发现标的物有瑕疵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向甲方交付替代品,或减少该标的物的货款,或修理该标的物,或负担甲方修理该标的物所需修理费,或代替交付替代品、减少标的物的货款、修理标的物或负担修理费的同时,直接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但是,因甲方责任所引起的标的物的瑕疵不在此限。

2.标的物向甲方交付完成后12个月以后发现标的物有瑕疵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有偿地修理该标的物。但是,该瑕疵属于在通常的耐用期间因乙方责任产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无偿提供替代品、或无偿修理该标的物,或负担甲方修理该标的物所需修理费,或负责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

第13条(产品责任)

1.因标的物的缺陷导致使用标的物生产的产品或者标的物的用户等第三人(指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亦同)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该损失。但是,发生以下的任意一项情况时,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1)根据乙方向甲方交付标的物时的最高水平的科学或技术性见解,无法认识到该标的物存在缺陷时;

(2)标的物的缺陷是由于根据甲方的设计要求所产生的,而且乙方对该缺陷的产生无任何过失时。

2.与使用标的物生产产品或标的物相关,该产品或标的物的用户等第三人遭受损害时,甲方认为该损害可能是由于标的物的缺陷而引起时,乙方应就原因的调查、损害赔偿金额的承担等事项与甲方友好协商解决。

3.在甲方向因标的物遭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其损失,且该损害是因标的物的缺陷而引起时,经与甲方协商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及所需其他费用。

第14条(维修零件的供给)

无论是在甲方向乙方订购标的物的期间,还是因使用标的物生产产品的生产结束或中止等、或标的物的销售结束或中止等而使甲方不再向乙方订购标的物以后,在甲方对该产品或标的物的用户负有供给维修零件的义务期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供给标的物及其零件。另外,有关供给期间、价格等详细内容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第5节 材料供给

第15条(材料供给)

1.原则上乙方应自主采购生产标的物所需材料。但是,特殊情况下,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其所使用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零部件等(以下总称“供给材料”)。

2.乙方向其委托或外包部分或全部标的物生产的第三人(以下称“乙方委托方”)再提供供给材料时,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同时,乙方应与乙方委托方之间办理再提供供给材料的手续,并向甲方报告。

第16条(供给材料的接受等)

1.乙方接受甲方每次提供的供给材料时,对需要检查的供给材料应立即检查。另外,对于不需要检查的供给材料以乙方接受该供给材料之时,以及对于需要检查的供给材料以检查合格之时,视为完成甲方向乙方交付供给材料。

2.乙方在前款规定的检查中或标的物的制造中发现供给材料有瑕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遵照甲方的指示处理。

第17条(供给材料的管理)

1.乙方应作为善意的管理者注意管理供给材料以及使用供给材料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为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同,应在保管及帐簿上加以区分。

2.乙方未取得甲方的认可不得将供给材料用于制造标的物以外的目的,或将供给材料以及使用供给材料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向第三人转让、出借、担保等处分。另外,发现第三人有可能侵犯供给材料或使用供给材料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的甲方所有权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此类问题。

3.甲方在必要时经过事前通知乙方的工厂、办事处等以及乙方委托方以后,可以现场眷查供给材料的保管状况及使用状况等。另外,乙方在同意甲方现场盔行该检查的同时,应向乙方委托方通知该检查,协助甲方顺利进入乙方委托方进行检查,并为该检查的提供方便。

4.对于甲方另行规定日期时的供给材料的库存状况(包括乙方及乙方委托方保存的用于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的供给材料),原则上乙方应从该日起2天内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另外,甲乙双方对于该书面报告的制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5.乙方在供给材料发生丢失、损毁或变质等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如果该丢失、损毁或变质等情况是因乙方责任所引起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修理该供给材料,或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供给材料的损失。因此而发生交货期拖延时,应适用第6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6.因使用供给材料生产的标的物交货完毕、制造结束或中止、或规格变更等原因而产生剩余供给材料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示处理。

第18条(供给材料的所有权)

1.无偿供给材料及使用无偿供给材料以及乙方尚未支付货款的有偿供给材料正在生产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有偿供给材料的所有权,在乙方向甲方付清该有偿供给材料的货款时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6节 付 款

第19条(货款金额的确定)

1.每月(25日)作为结算日,乙方应在( 5 )日内就标的物的货款金额,制作成既定格式的明细数据或明细表,并通过传送或交付的方式将其通知给乙方。

2.甲方对前款通知的内容有异议时,应自明细数据发送之日或明细表记载的发行日起( 5 )日内,通过电子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甲乙双方应对有关资料互相进行核对,并在( 5 )日确定货款金额。

3.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甲方未提出异议时,该期间届满之时,则视为乙方认可明细数据或明细表中的债权以及费用请求。但是,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以与乙方对前款规定的期间届满后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协商后予以处理。

第20条(标的物货款的支付)

甲方应根据甲乙双方之间另行确定的方法,月结( 60 )日向乙方支付接受乙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货款。

第21条(有偿供给材料货款的支付)

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之间另行确定的方法,向甲方支付接受甲方交付的有偿供给材料的货款。

第7节 有效期限

第22条(有效期限)

本基本合同有效期限从 20xx 年 1 月 1 日开始到 20xx 年 12 月 31 日为止有效。但是,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任何一方未提出变更本基本合同的内容或不再继续本基本合同的书面通知时,本基本合同将以同一条件继续延长一年,以后亦同。

第23条(合同结束后的措施)

1.本基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而终止时,乙方应根据第29条将模具等返还给甲方,另外,将购入规格书等以及无偿供给材料、所有权尚未从甲方转移给乙方的有偿供给材料、以及基于第18条第1款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的正在制作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立即返还给甲方,同时,无任何异议地协助甲方进入乙方的工厂、办事处等取回这些物品,以及协助甲方顺利地取回存放在乙方委托方的该些物品予以全力协助。

2.本基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而终止、或因个别合同解除而终止后,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及本条规定内容仍继续有效,甲乙双方要基于该些条款继续履行债务。

3.本基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而终止时,本基本合同对于仍继续存在的个别合同仍然适用。

第24条(过渡措施)

1.本基本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交易及有关外购交易的基本合同(以下称“旧基本合同”),自本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失效。

2.本基本合同同样适用于基于旧基本合同甲乙双方之间缔结的个别合同。

第8节 协议解决

第25条(合意管辖)

因本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26条(协议解决)

有关根据本基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产生疑义或本基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本基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感冒药采购协议书篇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产品经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采购产品种类、价格、协议量、销售区域。

1.1 定义

1.1.1 产品(产品名称见下表或附件):

产品名

称/规格生产

厂家单

位含税

单价

销售价格

数量

协议量配 送

费率

备注

1.1.2 滞销:指每批产品在乙方收取该批产品之日起 3 个月内未销售完毕的产

品。

1.1.3 近效期:指每批产品在乙方库存中有效期剩余半年或半年以下的产品。

1.1.4 配送费率:(销售价格-供货含税成本价)/含税销售价格。

1.1.5 降价:包含但不限于零售价下降、中标价格下降等。

1.1.6 下游库存积压:乙方下游客户出现滞销、近效期等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情形而向乙方提出退换货要求的,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直接接要求甲方退换货 。

1.1.7 不合格品:不合格品包括但不限于破损、过期失效、被污染、变形而丧失其使用功能、药监部门所属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政府部门公告列明为假劣的产品

1.2 以上价格为按配送费率计算的当前价格,如遇降价,甲方需在调价执行日调整供应价格,并同意在 90 天内按(原含税中标价(或约定销售价格)-现含税中标价(或约定销售价格))*(乙方库存+下游库存)给予乙方补偿。

1.3 甲方委托乙方配送区域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销往其它区域。如出现配送区域争议以厂家委托书为准。

1.4 协议中数量如为年度预计数量,可根据乙方订货分批发货,以乙方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出现滞销、近效期、不合格品或品种落标、降价等因素甲方需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货。

1.5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如发生相关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品种最小销售包装尺寸、颜色、字体、内容变更、标签、说明书、装量包装变更, 甲方应在向乙方供应启用新信息产品前 10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相关变更材料。若冷链包装、其他特殊包装变更,甲方应在向乙方供应新包装产品前 60 天告知乙方冷藏产品新外包装的长宽高以及产品的其他特殊包装要求等信息。

1.6 乙方提供网上流向查询服务,开放查询账号或月度提供纸质版。第二条 产品的交付

2.1 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根据双方的销售合同所约定的产品和数量在 日内将产品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并负责按乙方要求卸货到乙方指定月台或库房,风险至验收后转移。

2.2 甲方的每批产品到货时,应随货提供加盖甲方公章原印章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每批产品相应批号的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明文件,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随货同行送货单。

2.3 甲方产品的运输方式: 。(汽运/铁路/空运/……)

2.4 甲方发出产品的同时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甲方应保证货到票到,若延期开票,乙方付款时间可相应顺延。甲方承诺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符合税法、gsp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产品流、票据流、资金流

一致。如因甲方不能开具合规的发票,或不限于税务、质量、工商等经营问题导致风险的,乙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因此遭受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一切损失,甲方将予以赔偿,或直接在乙方对甲方的应付货款中抵扣或以甲方存放于国药控股 梧州 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抵扣。

第三条 付款

3.1 付款期限:乙方应当 向甲方支付货款。

3.2

付款方式: □电汇 □票据 □托收 □其他

3.3 产品出现滞销、近效期、下游库存积压、退货手续未办理,则该批货款相应顺延至处理完相关问题后支付。

3.4 末次货款结算前,甲方须协助乙方处理完乙方及其下游库存并办理完相关业务手续。

第四条 产品供应要求

4.1 甲方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下称新版 gsp)、《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附录和指导原则的要求向乙方供应产品。

4.2 甲方应采用密闭的车辆配送产品。说明书要求保温或冷藏的品种,甲方应严格按新版 gsp、《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及双方约定的要求在运输产品的过程中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对于冷链产品应使用验证合格的冷藏车或冷藏箱运送,并能记录、显示、导出运输过程的温度。若甲方未按照要求运输,乙方有权拒收产品,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4.3 由于甲方产品因外包装,运输方式发生改变而引起乙方或乙方下游客户额外相应需要增加相关包装材料和运输费用时,甲方应给乙方和对应乙方下游客户相应的补偿,以保证各方的合理利益以及整个供应链的畅通有序。

第五条 产品验收、产品质量

5.1 产品包装、产品验收及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产品运输要求,且符合双方的约定。

5.2 甲方如未履行本协议第 1.5 条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5.2.1 乙方有权拒收该批产品,或按代储处理,甲方须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

5.2.2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重新更换或增加产品包装而产生的费用;

5.2.3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5.3 乙方在收到产品时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乙方有权拒收产品。

第六条 退货或换货

甲方应在下列情况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货或换货的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运费、产品销毁费用、律师费(如发生诉讼)、诉讼费(如发生诉讼)等):

6.1 甲方的产品质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2 甲方的产品自身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6.3 乙方的下游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对产品包装、质量提出异议,要求退货时;

6.4 甲方主动召回产品或被责令召回产品时;

6.5 滞销、近效期、过效期、假劣药、不合格品(含下游客户);

6.6 乙方库存、下游库存的质量抽检;

6.7 标期结果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

发生上述退货或换货的情况时,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退货或者换货的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办理完毕退货或者换货手续。

6.8 甲方接收乙方退货的方式:

□ 甲方自提 (自提时应出具加盖公司公章原印章的委托提货证明及提货人身份证明)

□ 乙方货运,甲方接收退货的地址(按经营许可证地址)。乙方货运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

6.9 逾期退换货的违约责任

甲方收到乙方退货或换货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未办理完毕退换货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按照退换货产品采购时的价格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质量问题的处理

7.1 若甲方提供的货物,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假劣产品或者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检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乙方及乙方的下游客户的所有损失。

7.2 若乙方及乙方的下游客户对甲方货物提出质量异议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及乙方下游客户的要求及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按乙方要求及时退换货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若甲方无法按时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7.3 若确因甲方货物致使第三人损害的,甲方应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的责任。若乙方先行向受害方承担责任的,乙方有权全额向甲方追偿。

7.4 若甲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医院或第三人要求维修的,甲

方应承担全部维修工作(如需产生费用由甲方与客户共同协商解决)。第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书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2、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甲、乙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 书面 的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甲、乙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

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第十条 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11.1 标期内如因甲方产品应标结果变化导致乙方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为乙方消除影响)。

11.2 发票到达时间:

11.3

11.4 若本协议约定与协议期限内双方另行签订的单笔购销合同相冲突的,相应冲突条款的解释权和选择权归属于乙方。

11.5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分立、合并、注销或其他股权变动等情形,甲方应在上述变动之日前 3 个月书面告知乙方,若甲方未能按本条约定时间告知乙方而造成乙方损失的,或乙方认为甲方不履行按时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乙方后期存在损益风险的,乙方有权自行扣留甲方货物或货款,甲方(公司注销情况下,此处的甲方为甲方的股东或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开具发票或无法接受退换货等情形下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

11.6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因国家税率调整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乙方税费的负担有所增加的,甲方应当足额补偿相应税费损失。相应补偿应当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履行完毕。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感冒药采购协议书篇三

目 录

1. 合同介绍

2. 术语、关键词解释

3. 采购物品说明

4. 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5. 交货与交货方式

6. 安装、调试与验收

7. 品质保证与维护

8. 违约与赔偿

9. 保密

10. 不可抗力

11.合同生效与终止

12. 争议解决

13. 合同确认

附件

1. 合同介绍

1.1 甲方(采购方)

甲方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e-mail

1.2 乙方(供应商)

乙方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e-mail

1.3合同目的

提示:说明甲方向乙方采购何种物品,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本采购合同。

2. 术语、关键词解释

术语、关键词

解释

物品

系指供应商按合同要求,需向采购方提供的一切软件、硬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

3. 采购物品说明

3.1 采购物品及说明

3.2 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4. 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4.2 预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15 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 20% ,即人民币( 元),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如甲方不按上述规定准时支付预付款,则交货期作相应的顺延.

4.2 发货款。乙方按合同规定在发货时,将有关运输提单或自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以可靠方式寄递给甲方。甲方收到以上单据的次日起 15 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 40% ,即人民币( 元),作为发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3 验收款。在采购物品通过甲方的验收之后,甲方在 15 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 40% ,即人民币( 元),作为验收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4 甲方和乙方应以书面方式相互通知各方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帐号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二十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5. 交货与交货方式

5.1 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30 日内,将甲方采购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

5.2 乙方应在交货前 7 日内,以电话或传真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甲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在货物到达后四十八小时内提运完毕。

5.3 甲方对乙方交付的物品,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设备储存的环境条件规定保管。对于因乙方误发、多发或少发的物品,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查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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