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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篇一
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专业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合并)、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合并) 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以下为您带来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备考:地域管辖,欢迎浏览!
1.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3.特殊地域管辖
(1)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和不动产是不一样的,施工合同一般就是建设合同;不动产纠纷是建成的不动产发生的纠纷。
(四)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的,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回避制度
(一)应回避的人员(5类)
1.审判人员
2.书记员
3.翻译人员
4.鉴定人
5.勘验人
(二)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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