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定金合同法律规定定金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篇一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 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 审核内容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 审核程序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代理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 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应召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司法规处负责解释。
相关热词搜索:;定金合同法律规定定金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篇二
a.一般保证
b.效力待定保证
c.连带责任保证
d.无效保证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a.效力待定
b.可变更
c.无效
d.可撤销
【答案】c
【解析】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保证合同是()订立合同。【2012】
a.债权人与债务人
b.债务人与保证人
c.债权人与保证人
d.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
【答案】c
【解析】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a.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b.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c.保证的期间
d.保证的方式
e.保证担保的范围
【答案】acde
【解析】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需最新版培训视频请联系qq:36973858
5.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2009】
a.厂矿的职能部门
b.有限责任公司
c.政府机关
d.某高等学校
【答案】b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a.可以在减少保证范围的前提下再承担保证责任
b.必须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可以拒绝再承担保证责任
d.同意后,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是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根据《担保法》,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b.保证期间与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相同
c.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该题涉及三个考点,一是该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二是保证期间,而这个问题又是与保证的分类有关系的;三是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这个问题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这类问题在考试中占有一定比例。
8.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于()。【2012】
a.诉讼时效期间
b.可变期间
c.指定期间
d.除斥期间
e.不可变期间
【答案】de
【解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选项的定义可知de正确。
b.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d.丙对10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应选d。
10.在下列担保方式中,不转移对担保财产占有的是()。【2009】
a.定金
b.质押
c.抵押
d.留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是抵押的特征。不转移对担保财产占有是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之一。
定金合同法律规定定金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篇三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担保法担保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需向法律寻求援助,也可以在赢了网上咨询在线律师。关于担保,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担保法规定设定担保。作担保人,需承受债务人无法实现还债的风险。:(定金相关法律规定/w/db/)精彩推荐:典当行里‘当优惠’/w/db/菏泽典当融资房屋类占83%/w/db/金价变现渠道受限典当行仍可轻松变现/w/db/典当行发力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w/db/黄金典当价攀上历史最高峰/w/db/典当行黄金收购价超过铂金/w/db/典当行备战年底融资潮/w/db/当票统一典当行还需设法适应/w/db/典当行放快钱可用银行低息还/w/db/典当行融资的优势/w/db/典当行绝当黄金销量高位提速/w/db/中小车商借道典当行寻出路/w/db/加强典当行业现场监管/w/db/全国统一典当标准(2017最新)/w/db/典当行资金门槛将提高/w/db/降风险典当主的头疼事/w/db/缓解中小企业之困典当融资规模大幅增长/w/db/资金趋紧典当需求大增当品评估值降低/w/db/典当企业融资的第二条‘血脉’/w/db/长春小老板典当房产‘倒短’/w/db/暑期来临典当行成寄存处/w/db/典当行息费不会因加息拉高/w/db/房产典当风险究竟多大/w/db/济南典当行8成收入来自中小企业/w/db/典当基础知识必备/w/db/福建典当行去年净利6667.6万元增长40.7%/w/db/盘点世界各国典当的期限/w/db/黄金回收机构利用价差‘截和’典当行/w/db/黄金‘典当价’水涨船高/w/db/深圳典当行金融危机就是典当业的商机/w/db/典当行业真实面目都是做的哪些买卖/w/db/福建典当行增资呈集中爆发状态/w/db/帮你走出典当误区/w/db/天津典当房产占‘半壁江山’/w/db/典当业规范是正道/w/db/华夏典当行开启艺术品融资新模式/w/db/典当法律风险与防范/w/db/典当业门槛或涨至500万/w/db/典当行下调折当率应对汽车新政/w/db/深圳典当企业已有71家/w/db/浅论楼花按揭中开发商保证责任/w/db/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w/db/聚源为你叩响黑夜里希望的钟声/w/db/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w/db/如何顺利走出典当误区/w/db/小物件现身典当行因便宜实用受欢迎/w/db/汽车典当骤增八成用于企业融资/w/db/书画质押贷款就到绿城典当行/w/db/款式少需求量大典当行‘绝当品’价涨30%/w/db/另类使用典当服务减少利息和服务费/w/db/金价连涨黄金典当价一月涨三次/w/db/中美动产担保法律制度比较研究/w/db/金价攀高黄金典当日趋增多/w/db/艺术品融资拍卖典当两不误/w/db/典当行淘宝要手疾眼快/w/db/银行收紧房贷典当行业务迅速升温/w/db/海口整治再生资源回收点典当业/w/db/试谈保证人的资格/w/db/典当行黄金收价一个月内调3次突破200元大关/w/db/拓展典当品种开辟典银合作/w/db/湖南典当行兴旺折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w/db/济南市典当行业协会成立/w/db/部分典当行资金现‘应接不暇’/w/db/与银行贷款相比现代典当有哪些优点/w/db/中小企业资金链条紧绷催生典当行业繁荣/w/db/襄樊亿金典当开业/w/db/一克金首饰涨到240多元/w/db/什么东西可以典当/w/db/福建典当加强信息化管理/w/db/典当行疑问解析/w/db/抵押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主债权诉讼时效后请求除去不动产抵押物之上权利障碍不/w/db/东平大押改造变身典当博物馆免费开放/w/db/开启融资新渠道奢侈品频现典当行/w/db/质权的若干问题及其适用/w/db/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要求提供押金、担保违法/w/db/汽车典当相比银行汽车质押优势何在/w/db/快速融资用好典当六种思维/w/db/华夏典当行再开商场店/w/db/典当行上网门槛更适合大众/w/db/让与担保研究/w/db/个人融资难催热典当生意/w/db/论财团抵押/w/db/浅论混合共同担保制度/w/db/典当行业乱象丛生待规范业内呼吁提高准入门槛/w/db/新政下典当房产只折四成/w/db/个贷业务中申请人及保证人配偶的角色定位及责任认定问题探讨/w/db/典当行管理亟待建立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w/db/华夏典当行汽车业务上半年增长超过40%/w/db/盘点欧美各国典当业的概括/w/db/福州典当行黄金收价突破200元/克/w/db/公务员最受典当行欢迎/w/db/因房屋典当引发的纷争/w/db/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类型及其效力分析/w/db/典当行里淘‘七夕礼物’/w/db/长春黄金典当价格超过铂金价格/w/db/国内首个典当博物馆今天上午正式开馆/w/db/武汉百余富豪欲开典当行/w/db/典当行将迎绝当品淘宝高峰/w/db/苏州典当行数量金额全省第一/w/db/
相关热词搜索:;定金合同法律规定定金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篇四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那么这5种担保方式具体是什么样的?对定金有什么规定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于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但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同一全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在同一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若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份额。
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事项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两种保证方式及区别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一、质押种类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二、允许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与抵押区别
2.抵押与质押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有不同规定: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
一、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缆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此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一、定金数额的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
1.
法律对“请假”是如何规定的
2.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定金考点
3.
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4.
基金销售的主要法律规定
5.
高速逆行处罚规定
6.
科目三考试规定
7.
科目二的有关新规定归纳
8.
《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条例
9.
证券从业考点:机构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