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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怎么举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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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怎么举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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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怎么举证篇一

一、拆迁期限: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二、拆迁范围:根据规划红线,包括:

村东起地方铁路煤炭专场、南到x厂、西至xx村和xx村的村主干道、北及范围内的联建房;

村东起原x村宅基地、南到原宅基地、西至、北及范围内的'联建房。

三、拆迁政策依据:按《x开发区x、联建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四、安置地块:安置组团。

五、过渡期限:过渡期暂定20个月。

六、签约地点:x村委、x村委。

七、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和使用纠纷应在拆迁期内解决,逾期不解决也不终止拆迁。

特此通告。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经济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

传票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怎么举证篇二

绍兴县展烽纺织有限公司:

本局于20xx年5月10日受理朱各芬要求工伤认定的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19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局于20xx年5月10日向你单位工商注册地绍兴县钱清镇新甸村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为20xx-0648),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被退回,现本局公告送达,你单位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以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5―84126763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6月14日

传票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怎么举证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传票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怎么举证篇四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传票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怎么举证篇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现将当事人举证的有关事项,予以告知: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举证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据。

五、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七、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八、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九、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时(开庭日前)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十一、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十二、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需要勘验、鉴定的;

4、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经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十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应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调查取证的线索不明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五、人民法院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十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十七、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或不愿意接受当庭质询,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十八、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十九、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有异议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二十一、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十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伪证或以暴力、胁迫、引诱等方法妨碍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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