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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急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六要素(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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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急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六要素(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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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六要素篇一

2、试验室仪器设备必须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如邮增减,应及时备注说明。

3、各种大型设备及精密设备应建立档案,包括购置日期、价值、产地、使用情况、计量鉴定证书、使用说明书、维修保管记录。

4、所有仪器设备必须由试验室人员亲自操作,外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操作,否则,出现仪器损坏和意外事故,由试验室人员和当事人共同赔偿。

5、试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按章操作,如出现违章操作,导致仪器损坏者,要负责赔偿。

6、对设备的维护保养,须养成良好习惯,使用后的仪器、各种试模等,必须擦干净,然后涂油防锈;电子仪器长时间处于储藏状态时,每月必须开机运行2小时以上,避免电子元件受潮受损;大型及精密仪器必须配备防尘罩。

7、各种仪器要求定期校验,大型设备应让技术监督部门按时标定校核,保证设备精度。

8、仪器出租业务,在不影响本试验室正常工作前提下,富余设备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租赁,采取有偿服务,不得擅自外借仪器,如私自外借仪器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按原价5%赔偿。

9、仪器的正常损耗,必须按手续申报,经核实后方准报损。否则,按非正常损坏、丢失论处。对于陈旧设备属固定资产范围的,经有关部门验证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急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六要素篇二

制定本办法是为了充分发挥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作用并保证所有仪器正常有效地长期使用,更好地为科研和教学服务。本实验室所有仪器将在满足科研的前提下,对全校教师、研究生的科研工作给予尽力支持。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以及当时财力的状况,分轻重缓急定出年度购置计划,报实验室主任会议批准。

1.任何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本实验室发放的仪器操作证,方可独立使用本实验室仪器。严禁非持证人员擅自操作仪器。

2.仪器操作证发放范围包括:本校使用本室仪器进行科研的老师、经导师批准同意使用本室仪器博士及硕士研究生;经实验室主任批准的外单位研究人员。

3.使用前须向本室负责人交验仪器操作证,说明测试内容,登记使用起始时间。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仔细操作仪器。使用完毕后,在仪器使用记录本上如实登记使用情况,经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并结帐后方可离开。

5.禁止在控制仪器的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一切操作。拷贝数据需使用未经拆封的新软盘且经工作人员检查许可后方可使用。

6.持证人不得私自指导其他人员使用仪器。

1.科研使用:本实验室拟按开放实验室方式运转,鼓励本院教师、研究生通过培训后自行使用。欲独立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者,须提前预约该仪器使用起止时间,并准时履约。取消预约须提前24小时,若预约后不使用仪器,仍按使用计费。

2.教学使用:由各相关教师提出,经科技处及本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为本实验室服务的优先对象。

3.本实验室工作时间为8:00—17:30(校定工作日),若工作时间内仍不能满足使用,再考虑假日或晚上开放。每周一定时间由本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测试服务。

4.涉及本实验室仪器的研究工作,论文发表后有义务向本实验室提供一份复印件。

1.教学计时免费,其他费用由各实验室或研究小组承担。

2.仪器使用费计算暂不考虑各仪器的损耗。本院科研使用费付费方法为先购测试卡后使用,各种仪器使用费用另行规定。

3.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由当事人及当事人的领导承担责任,按校院有关规定赔偿。

4.严禁各科研组及相关人员代外单位测试样品,一经发现按外单位送样收费,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急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六要素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三条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第四条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

(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明报废理由。

第六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意见。

第七条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处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管理。

第十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按照《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十二条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对于教学科研中需要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不再作为固定资产重新入帐,按低值设备由各单位入帐管理;对于需要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三条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十四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鲁东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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