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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店员工制度篇一
1、上班时间由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
2、上、下班时都必须打卡,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各自部门主管或人事主管签名确认才可。
3、 打卡时,不得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一经发现,双方各扣罚¥20元;不得争先恐后,须排队依次打卡,否则扣罚¥10元。
4、上班时,必须各就各位,不得聚集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扣罚¥1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下班前,各小组搞好场地清洁后该返回工作岗位,不得提前到打卡处打卡下班,不准大声喧哗,否则扣罚¥1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
5、在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私自离开厂区。确有事者,须请示主管批准,打卡后才可出去,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
6、加班时,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须提前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个别人员加班,经该部门主管签名确认方可。
7、每月迟到打卡上班超过30分钟者,处罚¥30元。不到30分钟,但连续3个月都有迟到者,作开除处理。
8、提前下班或有事请假者,须提前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
9、请假超过5天者,须由厂领导批准方可,否则即时终止劳动关系。
10、缺勤时间,不计算工资。
11、员工辞职须以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离开时间,并有人事部确认才可,否则其工资不予发放。
12、各班、组长、主管辞职须由厂领导批准,确认其离开时间和处理好其交接工作,否则工资不予发放。
二、工作责任规定
1、各部门员工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借故推搪而影响生产,一经查实视情节之严重性作出相应处罚。
2、须严格要求每项工序,如因个人之疏忽而造成问题者,则重重处罚。
3、对待厂方之任何物品,该轻拿轻放,若对公物造成损坏者,处罚当事人并作出赔偿。
4、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有问题是解决不了的,该请示主管,不得擅自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追究当事者之责任。
5、如工作须当天完成,下班时还未完成者,该请示主管作出妥善安排,否则追究当事者之责任。
6、厂方之任何物品,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准私自拿出厂,一经发现,开除处理。
三、假期薪金规定
1、每年之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无论是日薪或月薪之员工都是有薪假期。
2、春节假期为7天(年初一至年初七)。
3、日薪之员工在春节假期间有薪日为3天(上初一至年初三),其余不算工资。
4、月薪之员工在春节假期间有薪日为7天(年初一至年初七)。提前放假或提前回家的天数,则不计算工资。
5、如厂方有特殊情况需放假,无论是日薪或月薪之员工都必须服从安排时间补回,不算加班。
6、 星期天放假,如加班则计算加班工资。
以上之管理规定,于即日起实施,监督者为人事部。
如有未尽之事宜或有特殊情况,厂方人事部会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员工。
化妆品店员工制度篇二
一、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化妆品人员培训制度 一、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卫生管理员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和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三、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留复印件存档。定期组织员工对本公司化妆品的相关知识进行培训。
五、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3、化妆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以确保化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三、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四、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五、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六、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七、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
八、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十、购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4、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二、对配送的化妆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化妆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本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化妆品合格证明。销售进口及特殊化妆品的,应当查验其合法证明。
三、化妆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提供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除统一配送的产品之外所属经营者无权自行采购任何产品。
五、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有疑问的化妆品,就地封存并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产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上柜销售。
5、化妆品储存制度
一、严格按照化妆品的储存要求分别存放在常温库(区)、恒温库(区)。
二、库存化妆品应按化妆品批号和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堆码,不同批号的化妆品不得混垛。
三、对储存中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化妆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化妆品集中控制并停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四、对近有效期的化妆品,应按月填报“低于16个月产品盘点”;对有效期低于6个月的产品进行封存并停售;对不合格化妆品应单独存放,专账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五、仓务员工应按化妆品储存要求检查化妆品储存、陈列条件是否合理。每天定时检查库(区)、营业场所温度情况并填写《温度记录表》。如所经营品种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其包装标识要求储存;如超出规定范围,立即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六、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库区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及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设施。
七、建立设施、设备管理档案,并做好设施、设备运行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化妆品店员工制度篇三
一、员工带妆上岗(眉毛、眼睛、脸颊、嘴巴,缺少一处罚10元),不私自用店内商品,违者每处/每次罚10元。
二、微笑服务,露出八颗牙齿,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得坐凳子,违者每次罚10元。
三、上班期间不准带手机(放前台),不会客,违者每次各罚10元。
四、各人区域所有商品先进先出,从后填补,不用心,压着临期商品自己购买。
五、货品干净整齐,丰盈饱满,缺货不补,每次20元,货品凌乱不归位,每次20元。
六、一商品一价签(没价签每个罚款20元),卫生从下往上用手平擦,不能有灰尘,头发等脏东西,各人区域地面不能有粘在地面上的脏东西,每一处罚款10元。
七、一个月正常两天假期,当月不用可累计到下个月一起休。节假日、大型活动不准休假,否则1天扣3天工资。
八、店内所有商品(哪怕是袋包或中样,不准私自拿用或带出),发现一次罚100-1000元,并且立即开除,严重者交派出所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泄露店内商业机密者,罚款100-1000元,对店造成严重损失,立即开除,没有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