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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政策大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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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政策大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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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查询篇一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教育部统一领导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本校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与各省级招生机构协商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并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2016年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并按照含以上政策性加分的投档成绩提档和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江苏省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专业。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b级,其中文史类专业选考科目为历史,理工类专业选考科目为物理。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数100%提档,录取专业时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第十九条 其他省份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二十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位次顺序录取;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学校依次按照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单科成绩排序确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要求:

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

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部分课程采用全英文授课,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其他专业(类)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类)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类)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及艺术类专业(环境设计)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2016年已公布的相关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专项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类型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被录取为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一周内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我校收费标准执行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规定,农林类专业3025元/学年;理工、外语类专业4950元/学年;文史类专业385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9900元/学年;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习期间学费36000元/学年,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按照对方大学当年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联系部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学校网址:http://

招生网址:

http://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查询篇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科技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57

五、学校地址:

河西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泰达校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13大街29号

2015级新生安排在泰达校区就读。

六、学校概况及办学特点

天津科技大学是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天津市管理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天津市重点建设的以工为主,工、理、文、农、医、经、管、法、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前身为中央部属院校—天津轻工业学院,2002年独立更名为天津科技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是为军队培养国防生的签约高校。2008年学校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

学校现有本、硕、博全日制在校生26500余人。学校拥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专业1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有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4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专业,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工程硕士、艺术硕士、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会计硕士、农业硕士);有本科专业60个。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2216人,博士生、硕士生导师473名。学校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注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形成了以国家杰青、长江学者、****、****等高水平人才、13名国家和市级教学名师、17个国家和市级特色品牌专业、11个国家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9支国家和市级教学团队、31门国家和市级精品课程为引领的本科教育教学体系。图书馆现代化水平高,拥有爱思唯尔数据库和多个特色学科数据库,藏书量达到243万册。

学校每年从新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行业卓越人才实验班”学习,培养行业后备领军人才。在本科教育中实行导师制,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辅修双学位专业。对于学习优秀的学生,根据学习成绩、志愿以及学校条件,在入学一年后可以进行专业调整。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毕业时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以及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成立以主管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1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预留计划投放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九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为:文科类(不含外语类)专业4400元/生/年;理工、外语类专业5400元/生/年;设计学类专业12000元/生/年,表演、动画专业15000元/生/年;中日合作办学专业22000元/生/年;中英合作办专业24000元/生/年;中澳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生/年。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为:1000元/生/年。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条 学校设立各类奖助学金,奖励面超过30%。设有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等奖学金,学校还设有天津科技大学学习奖学金、朱颖奖学金等十余项专项奖学金,以及企事业和个人赞助的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以及学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多项助学金。学生通过刻苦学习和努力均可获得各项奖励和资助。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的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指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八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和日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为日语(零起点)除外)。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凡报考我校行业卓越人才实验班的考生,高考成绩需达到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高考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且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排名在投档考生的前30%。

第十七条 国防生录取政策

我校为军队定向招收和培养国防生,与军事院校同在提前批次录取,招收经政审、面试、军检合格的考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10000元/生/年的国防奖学金,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毕业后到部队工作,其他各项待遇与普通学生完全相同。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

1.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的考生,简称8a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一志愿投档的8a考生的前10名,优先按照第十三条安排专业(不包括行业卓越人才实验班)。

2.在高考成绩同等的条件下(指投档成绩相同):

(1)学校在退档处理时,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先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

(2)学校安排专业时,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第十九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普通类专业要求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科目bb,必测科目4c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如选测科目等级也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不含附加分)。

第二十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天津科技大学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经我校考核且合格者,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六章 报到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考生可以采取信函索取招生简章、电话咨询或登录我校网站浏览招生网页等方式咨询招生情况。录取信息的查询,考生可以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也可通过我校网站或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学校网址:http://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邮编:300222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查询篇三

英文译名: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736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

第九条 办学地点:西北师范大学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院,甘肃省敦煌市新城区古城路2号。

第十条 学历与学位规定: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3-6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西北师范大学发端于1902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现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西部地区十四所大学之一。学校是国务院首批确定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现有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0个一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教育博士1个专业博士授权类别,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 3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1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有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36个省级重点学科,7个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现有77个本科专业(其中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美术学、汉语言文学、地理科学、物理学、历史学、化学、生物科学等9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涵盖了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已形成较为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学校现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国家级研究院1个,国家级星创天地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教育部研究中心3个,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6个,省级重点实验室4个,省级研究中心19个,省高校新型智库5个,省创新群体5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9个,省级大学科技园1个,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3个。现有专任教师1344人,教授(研究员)308人,副教授(副研究员)559人。博士导师137人(含校外兼职导师24人),硕士生导师1122人(含校外兼职导师393人)。学校现设26个二级学院(65个系、3个教学部),1个独立学院,3个孔子学院。学校2003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2008年教育部英语本科专业评估获得优秀。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致力于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培养具有人文情怀、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和引领教育发展的优秀教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查询篇四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官方微博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105%,其他省份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普通文理科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总分、语文、数学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中职对口招生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上海、浙江报考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学科大类进行招生。对于按大类招生录取到含有多个专业、但入学时暂未划分专业的考生,在其入校进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之后,结合个人志愿、学业成绩等在学院内部进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按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的省份,我校在录取时将根据文理科生源情况,划定专业课、文化课录取控制线,在文理科之间调整计划录取。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表演、音乐学,器乐方向)在体育、艺术类本科一批t段录取,实行“1+1”顺序志愿,录取时将按照最终公布的具体乐器计划,分别划定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最低控制线,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依次排序确定);甘肃省美术学类(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书法学、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表演、音乐学,声乐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表演、音乐学,理论作曲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表演、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美术学(中国画、油画,敦煌市就读)、舞蹈表演(敦煌市就读)、体育教育等专业在体育、艺术类本科一批u段录取,使用甘肃省相应类别专业统考成绩,实行平行志愿;其他省份按照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 使用统考成绩且该批次(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将按照考生所在省投档规则进行投档,学校负责审核录取。

第二十五条 使用统考成绩且该批次(专业)实行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或该专业使用我校校考成绩省份,按照以下录取原则进行录取:美术学类(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书法学、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美术学(中国画、油画,敦煌市就读)、体育教育等专业(含各专业方向),在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依次排序确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第二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我校专业测试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相应要求时按照各项目计划根据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对于设置省级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达标测试;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专项考试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课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无外语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八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生培养质量,改革和创新学校基础学科、工科和人文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学校自2010年起先后实施了本科教育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云亭创新人才实验班培养计划”(涵盖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历史学、化学、物理学、生物科学、经济学、英语、地理科学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涵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卓越文科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涵盖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专业),承担了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语数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改革”、“西部幼教精英培养计划”。

第二十九条 我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日语、法语、德语、俄语及其他语种考生可跟随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日语、法语、德语、俄语)学习并作为公共外语学分,也可选择修读大学英语。

第三十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三十一条 学校2018年面向甘肃省投放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藏区专项计划)和中职对口招生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面向西部十一省区招收民族班,面向甘肃和新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2014年学校与敦煌市政府合作办学成立了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院(办学地点:甘肃省敦煌市),学生入学后在敦煌市就读,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符合学校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西北师范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三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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