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作文 >>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大全(10篇)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大全(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4-10 16:17:42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大全(10篇)
时间:2023-04-10 16:17:42     小编:zd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篇一

本站司法考试栏目为广大考生整理提供关于司法考试民法主观真题的解析,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学习,共同进步,希望在2016司法考试中能取得理想成绩。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为您推荐: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篇二

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考点】分公司责任的承担;子公司责任的承担;营业执照

【解析】本题较为简单,提干和选项设计也不复杂,属于直接考查法条的题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知,不论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均要领取营业执照,故a选项错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于法无据,并没有负责人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的限制。d选项中,因为设立的是子公司,故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表述正确。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b

【考点】股东资格的继承;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具有“人资两合性”,采取意思自治,也就是当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则依据《公司法》的条款解决。

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本题a、c、d三个选项均是可行的。

董事长因为属于公司高管,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不能以继承的方式取得该资格。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考点】股东资格的确认;出资证明书的性质

【解析】“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两种重要的文件。其中“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出资证明书”只是证明某人向公司出资的证据,和该人是否必然取得股东资格并无实际联系。所以我们在理解上一定要注意:“出资证明书并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确认股东资格的凭据是股东名册”。

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

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b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就该问题第二个考查角度是司法解散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2—5条。

c选项错误,见《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4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d选项错误,见《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6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答案】a

【考点】抽逃出资的认定。

所以,a选项当选。其余三种行为均为抽逃出资。

为您推荐: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篇三

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

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篇四

  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仲裁法》第20条、第31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58条、第61条、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7条、第22条、第29条。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篇五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更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意见》

201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及与原司考区别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篇六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分享关于2014司法考试真题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欢迎广大考生前来交流学习,希望能有所帮助。

1.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2014-1-1单)

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答案】b 新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在我国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外,还有党的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所有这些规范,都对我国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或导向功能。要全面发挥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的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故b项说法错误。

2.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1-2单)

a.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 b.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c.体现了比例原则 d.符合法治原则

【答案】c

【解析】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和受到法律的限制的。在法治国家,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实行权力清单制的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故abd三个选项正确。

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而侵犯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比例原则是对自由裁量的一种限制。搞权利清单与比例原则无关。故c项说法错误。

3.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处理每项工作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上述要求?(2014-1-3单)

a.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

d.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答案】b

【解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体现了公开的原则,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故a项正确。

“某市法院为平息来访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签订保证书,根据案情承诺加重处罚被告”,法院的这一做法违背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故b项错误。

某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禁止地铁内进食”举行立法听证,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故c项正确。

“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该省用法治的手段处理信访问题,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故d项正确。

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2014-1-4单)

b.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

d.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

【答案】c

【解析】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c项中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5.执法为民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要反映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下列哪一做法没有准确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2014-1-5单)

c.某市政府出台《市政管理检查行为规范》,规范城管队员执法行为

【答案】a

【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的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执法要求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把执法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执法公正的唯一标准,显然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故a项错误。

6.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2014-1-6单)

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

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答案】c

【解析】在落实公平正义的理念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五组关系:

(1)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2)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4)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要从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待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5)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的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

基于以上分析只有c项的说法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

7.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服务大局理念的要求?(2014-1-7单)

【答案】b

【解析】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理念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

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务具体成效的主要依据。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在立法环节,不仅要追求法律体系形式上的完备,更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件和状况,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在法律实施环节,不仅要依照法定程序,把法律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事实,更要审视法律适用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中,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怨随案清;在法律监督环节,要把人民满意度等综合反映社会效果的各项指标,作为检验和评价法治实践活动的客观标准,强化在社会效果方面的责任约束。某市工商局规定收取查询费,拒绝法院无偿查询被强制执行企业的登记信息,违背了服务大局的理念。

8.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关于党的领导的理念,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2014-1-8单)

a.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解析】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战略部署的作出,到这些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过去的几十年中,在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每一关键时期、每一重要环节以及每一重大事务中,党都及时、正确、全面地作出部署和安排,并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参与法治实践的具体工作,引导和推动着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不断走向深入。

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党对社会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把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到党的中心工作和党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同时,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善于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指导法治的具体运用,把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插手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更不能替代法治机关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必须严格地遵循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和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以牺牲基本的法律原则或损害法律的应有权威为代价而求得问题的表面或暂时解决。

基于以上分析,c项的说法错误。

9.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1-9单)

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答案】d

【解析】人生而是不平等的,这是社会现实,也就是说事实上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但是生而不平等的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地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并非任何时代和社会都坚守这一原则。但是平等对待仅仅属于形式上的平等,基于正当的理由,比如说保护弱者立法上可以作出合理的区别对待。

基于以上的分析,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10.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1-10单)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答案】d

【解析】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五个方面: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这五个作用各自作用的对象不同。指引作用的对象是学习法律者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行为,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行为。

a项: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b项: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c项: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反映了法保护秩序价值的作用;d项: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11.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而且,关爱老人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法院遂判决被告每月看望老人1次。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1-11单)

a.被告看望老人次数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b.《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

c.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中规定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d.法院判决主要是依据道德作出的【答案】d

此条文对看望老人的次数未作明确规定,法律在此处出现了不确定性,产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故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此条文中只是规定了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而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家庭成员”属于假定条件;“不得……”和“应当……”属于行为模式,前者是勿为模式,后者是应为模式。法律后果在此条文中被省略,但是在逻辑上仍然是存在的。

此条文中:“……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属于禁止性规则,规定的是消极义务;“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属于命令性规则,规定的是积极义务。

此条文是把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道德规范通过立法者的认可转化为法律规范,故法官是依据法律规范作出判决的。

基于以上分析,本题应该选d项。

12.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1-12单)

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答案】a

【解析】悼念权属于习惯权利,并非法定权利,故不属法律上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非正式渊源主要指的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对法官裁判案件具有说服力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习惯、判例、政策等。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证明法律结论的成立被称为证成,此案中法官通过法律推理,证明自己的判决结论“原告败诉”成立。

13.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1-13单)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答案】a

【解析】《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基本权利的形式当然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没有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法律权利。故a项错误。

张林的遗嘱处分的是房屋所有权,属于财产权,故d项的说法正确。但是该遗嘱附加的条件干预了王珍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

合宪解释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时应当依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来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的一种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故c项正确。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1-14单)

a.属于法定解释

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

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答案】d

【解析】法定解释,通常也叫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故a项说法正确。

《监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c项正确。

两高的解释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列入“开设赌场”的范围,显然扩大了此词的原始含义。故b项的说法正确。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①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②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③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④过去与现在的情形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⑤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历史解释的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命题进行证成。说得简单点就是把现在的问题和过去进行比较,保持现在和过去的一致性。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显然未进行历史解释,两高的解释只是基于当下的情况对法律作出了解释,属于客观目的解释的范畴。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4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二)

司法考试真题刑法案例分析

2012考研数学二真题及解析答案

考研英语完形填空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篇七

1.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2.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3.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4.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5.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6.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唐某违章驾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篇八

本站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分享关于2014司法考试真题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欢迎广大考生前来交流学习,希望能有所帮助。

1.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2014-1-1单)

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答案】b 新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在我国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外,还有党的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所有这些规范,都对我国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或导向功能。要全面发挥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的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故b项说法错误。

2.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1-2单)

a.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 b.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c.体现了比例原则 d.符合法治原则

【答案】c

【解析】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和受到法律的限制的。在法治国家,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实行权力清单制的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故abd三个选项正确。

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而侵犯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比例原则是对自由裁量的一种限制。搞权利清单与比例原则无关。故c项说法错误。

3.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处理每项工作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上述要求?(2014-1-3单)

a.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

d.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答案】b

【解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体现了公开的原则,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故a项正确。

“某市法院为平息来访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签订保证书,根据案情承诺加重处罚被告”,法院的这一做法违背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故b项错误。

某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禁止地铁内进食”举行立法听证,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故c项正确。

“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该省用法治的手段处理信访问题,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故d项正确。

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2014-1-4单)

b.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

d.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

【答案】c

【解析】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c项中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5.执法为民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要反映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下列哪一做法没有准确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2014-1-5单)

c.某市政府出台《市政管理检查行为规范》,规范城管队员执法行为

【答案】a

【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的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执法要求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把执法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执法公正的唯一标准,显然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故a项错误。

6.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2014-1-6单)

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

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答案】c

【解析】在落实公平正义的理念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五组关系:

(1)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2)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4)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要从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待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5)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的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

基于以上分析只有c项的说法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

7.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服务大局理念的要求?(2014-1-7单)

【答案】b

【解析】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理念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

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务具体成效的主要依据。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在立法环节,不仅要追求法律体系形式上的完备,更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件和状况,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在法律实施环节,不仅要依照法定程序,把法律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事实,更要审视法律适用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中,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怨随案清;在法律监督环节,要把人民满意度等综合反映社会效果的各项指标,作为检验和评价法治实践活动的客观标准,强化在社会效果方面的责任约束。某市工商局规定收取查询费,拒绝法院无偿查询被强制执行企业的登记信息,违背了服务大局的理念。

8.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关于党的领导的理念,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2014-1-8单)

a.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d.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

【答案】c

【解析】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战略部署的作出,到这些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过去的几十年中,在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每一关键时期、每一重要环节以及每一重大事务中,党都及时、正确、全面地作出部署和安排,并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参与法治实践的具体工作,引导和推动着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不断走向深入。

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党对社会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把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到党的中心工作和党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同时,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善于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指导法治的具体运用,把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插手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更不能替代法治机关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必须严格地遵循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和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以牺牲基本的法律原则或损害法律的应有权威为代价而求得问题的表面或暂时解决。

基于以上分析,c项的说法错误。

9.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1-9单)

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答案】d

【解析】人生而是不平等的,这是社会现实,也就是说事实上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但是生而不平等的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地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并非任何时代和社会都坚守这一原则。但是平等对待仅仅属于形式上的平等,基于正当的理由,比如说保护弱者立法上可以作出合理的区别对待。

基于以上的分析,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10.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1-10单)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答案】d

【解析】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五个方面: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这五个作用各自作用的对象不同。指引作用的对象是学习法律者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行为,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行为。

a项: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b项: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c项: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反映了法保护秩序价值的作用;d项: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11.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而且,关爱老人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法院遂判决被告每月看望老人1次。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1-11单)

a.被告看望老人次数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b.《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

c.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中规定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d.法院判决主要是依据道德作出的

【答案】d

此条文对看望老人的次数未作明确规定,法律在此处出现了不确定性,产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故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此条文中只是规定了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而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家庭成员”属于假定条件;“不得……”和“应当……”属于行为模式,前者是勿为模式,后者是应为模式。法律后果在此条文中被省略,但是在逻辑上仍然是存在的。

此条文中:“……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属于禁止性规则,规定的是消极义务;“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属于命令性规则,规定的是积极义务。

此条文是把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道德规范通过立法者的认可转化为法律规范,故法官是依据法律规范作出判决的。

基于以上分析,本题应该选d项。

12.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1-12单)

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答案】a

【解析】悼念权属于习惯权利,并非法定权利,故不属法律上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非正式渊源主要指的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对法官裁判案件具有说服力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习惯、判例、政策等。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证明法律结论的成立被称为证成,此案中法官通过法律推理,证明自己的判决结论“原告败诉”成立。

13.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1-13单)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答案】a

【解析】《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基本权利的形式当然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没有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法律权利。故a项错误。

张林的遗嘱处分的是房屋所有权,属于财产权,故d项的说法正确。但是该遗嘱附加的条件干预了王珍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

合宪解释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时应当依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来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的一种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故c项正确。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1-14单)

a.属于法定解释

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

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答案】d

【解析】法定解释,通常也叫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故a项说法正确。

《监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c项正确。

两高的解释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列入“开设赌场”的范围,显然扩大了此词的原始含义。故b项的说法正确。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①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②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③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④过去与现在的情形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⑤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历史解释的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命题进行证成。说得简单点就是把现在的问题和过去进行比较,保持现在和过去的一致性。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显然未进行历史解释,两高的解释只是基于当下的情况对法律作出了解释,属于客观目的解释的范畴。

为您推荐: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篇九

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

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1.【解析】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 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在立国之初便进行了制礼活动,即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故周礼不是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其中体现了统治阶级自觉选择的结果。a 项错。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故 b项错误。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故 c 项对。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西周时期“礼”与“刑”是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配合的范畴。d项错。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解析篇十

导语: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下面 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考试案例,需要了解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甲因为丁欠其10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骗至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对被捆绑的丁进行殴打,继而将丁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甲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被绑架,索要3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声称,要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众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财物才得以下车。司机也乘机逃走。甲干脆自己开车。甲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因此路过-/b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数人撞倒后,继续逃亡。逃亡中又撞倒三人。车子冲进街边的店铺才熄火停下。

不管,叫乙赶快开车离开。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死在路边。

【问题】试用刑法湘识分析甲、乙、丙的行为。

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2.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

3.丙与乙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1.《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湘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甲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质,即使是为讨取赌债、高利贷而非法扣押人质的,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理。甲将丁某掐昏,以为丁已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罪。《刑法》第12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故甲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甲在汽车上要求乘客交出财物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在交通工具上的抢劫罪加重犯;其撞倒第一个行人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他人要求其停车仍不停并连续撞倒数人,在逃跑过程中又撞倒多人,此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乙对丁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致丁死亡的行为“过限”。甲、乙、丙不构成绑架罪,因为缺乏扣押人质向第三人强要的目的,不具备绑架罪的主观要件。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向丁家人发送敲诈信件的目的是为了掩盖罪行,并非为了勒索财物,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要件。

乙趁司机不备时将车开走,符合抢夺罪中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特征,构成抢夺罪;撞倒他人后发现他人未死而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3.丙同乙一样对丁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乙突然起意将车开走的抢夺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乙与丙不构成抢夺罪的共犯,但在乙撞倒人后,丙叫乙开车逃离,是指使司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l2.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l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 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10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10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10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分别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1.一审法完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i)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2)法院将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依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空调主张公司,因公司与王某存在雇佣关系,且王某是在给客户安装空调途中受伤的;也可以向孙某主张,因孙某侵权。

1.(1)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题中王某超过举证期限提出证据,被告孙某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仍安排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是错误的。

(2)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中法院根据当事人在调解中认可的事实和情况,将其作为证据来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分担,是错误的。

2.依《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王某在上诉期间死亡,诉讼应中止,等待权利人决定是否继续完成诉讼。小王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王某的诉讼地位,可以提起上诉并申请顺延上诉期限。

3.依《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根据该条规定,对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第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进行改判,符合法律的规定。

4.依《人身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可以向空调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这是基于违约,因为王某与空调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同时王某可以基于侵权向孙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因为撞伤王某的车辆属于孙某。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5.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9.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