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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实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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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实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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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是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方式。要有清晰的结构和条理,将总结分成不同的部分,包含必要的要点。如果你正处于总结的困惑中,不妨看看以下范文,从中找到关于总结的灵感和思路。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一

1.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a)。

2.乙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甲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踹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门后一老太太撞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乙某的行为属于(d)。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d、意外事件。

3.下列情况属于正当防卫的是(d)。

c、一个晚上,一便衣民警夜晚巡逻,在检查三轮车时被远处的司机误认为窃车贼,司机立即找了几个人手持铁棍赶到现场,而民警也以为遭坏人袭击,双方因误会而发生冲突,民警开枪将司机打死。对于民警行为的认定。

d、一日夜晚吴某在一僻静小巷行走,见一陌生人突然袭击他,遂挥拳打去,直至将其打瘫在地。后查明此陌生人为一狂暴性精神病人,经常袭击路人,已造成好几起轻伤事件。结果精神病人被吴某打断一条腿(轻伤害)。对于吴某行为的认定。

4.李某因私仇蓄意杀害杨某。一天,李某在杨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李某尚有子弹3颗,却怕罪行败露,遂停止开枪射击。李某的行为是(b)。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

d、意外事件。

5.某甲与某乙有仇,意图杀害某乙。某日,某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某乙的住处,意欲杀某乙。途中,某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家中,躺下休息。某甲的行为属于(c)。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预备。

d、不构成犯罪。

6.某甲系a市二中学生,15岁,一日因故与其母发生争吵,遂心生恶念,持刀杀其母,其母受伤尚未死亡,某甲急忙将其母送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c)。

a、意外事件。

b、故意杀人未遂。

c、故意杀人既遂。

d、犯罪中止。

7.某甲投毒杀妻,将毒食给其妻吃下,后见其妻中毒疼痛难忍,出于怜悯而自动将其妻送往医院抢救,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发生。某甲的行为属于(d)。

a、预备阶段中的中止。

b、实行阶段中的中止。

c、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中止。

d、犯罪未遂。

8.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是(c)。

a、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

b、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则可以从轻或者减处轻罚。

d、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9.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d)。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0.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d)。

a、故意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c、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

d、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11.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偶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拣起石块将其头部砸成轻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情况?(b)。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12.赵某欲毒杀萧某,萧某中毒后,腹痛难忍,赵某见状,顿生悔意,急将解药给萧某服下,并将其送往医院,但萧某因抢救无效仍然死亡,赵某的行为属于(d)。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13.张某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伟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c)。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14.某日,甲用自制的万能钥匙前往乙家行窃,正当其开锁时,突闻一阵脚步由远而近走来,甲慌忙抽出钥匙,逃离现场。甲的行为属于(b)。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过程中的中止。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二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产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类罪的特征是:(1)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非法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

二、侵犯财产罪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本章共有14个条文、12个罪名,应重点掌握的罪名有:

(一)抢劫罪。

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3)主体:年满14周岁的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不构成抢劫罪。(2)与抢夺罪的界限: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而获取财物;抢夺罪是出其不意直接夺取他人财物。(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抢劫的方法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抢劫财物之后杀人灭口的,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将人故意伤害或者杀死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4)转化型的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5)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界限:行为手段不尽相同;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归属的类罪名不同。(6)以胁迫方式实施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威胁的方式不同;实施威胁的时间不同;威胁的内容不尽相同;获得财物的时间不尽相同。

(二)盗窃罪。

1.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秘密窃取(以行为人自认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盗窃所数额是否较大或者是否多次盗窃。但是,在一定情况下,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2)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燃气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上述设备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否则,构成盗窃罪。(4)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盗窃机器设备机器零部件的,如果以破坏生产经营为目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盗物品价值巨大,同时也破坏了生产经营的,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断。(5)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以上述特定物品为盗窃的目标的,构成特定的犯罪;不知是特定的物品而盗窃的,构成盗窃罪。

(三)诈骗罪。

1.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受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交出公私财物)。(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犯罪手段不同;骗取的利益不同;犯罪客体不尽相同;主观目的不尽相同。(3)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客体不同;客观行为方式的主要方面不同。

(四)侵占罪。

1.概念: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认定:(1)与不当得利的界限: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行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不同。(2)与盗窃罪的界限: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客观方面不同;犯罪对象不同。

(五)职务侵占罪。

1.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含村民小组组长)。(4)主观方面:故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3.认定:(1)与侵占罪的界限:主体不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犯罪对象不同。(2)与盗窃罪的界限:主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犯罪对象范围不同;行为次数对犯罪构成的作用不同。(3)与贪污罪的界限:犯罪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六)挪用资金罪。

1.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3)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目的是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一般是准备以后归还。

3.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的多少;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以后的用途。(2)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侵犯客体的具体内容不同;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犯罪目的不同。(3)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客体与对象不同;用途不同;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主体不同。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三

1.甲撰写毕业论文,大量抄袭了乙刊登在《学术译丛》上的一篇译文,甲的行为侵犯了谁的著作权?()。

a.乙。

b.《学术译丛》杂志社。

c.乙和杂志社。

d.乙和译文的原作者。

正确答案:d。

2.中学英语教师甲积数十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以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该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

a.应归甲享有。

b.应归乙享有。

c.应归甲、乙共同享有。

d.应归学校享有。

正确答案:b。

3.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丙获得该剧本手稿后,未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将该电影剧本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予以发表。现问,应如何看待丙的行为?()。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未侵犯乙的著作权。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c.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c。

4.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0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合法使用。

b.合理使用。

c.法定许可使用。

d.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d。

5.甲企业为宣传产品,擅自使用电视剧《西游记》中孙猴子的形象做招贴画。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企业的行为,为合法的商业行为。

b.甲企业的行为,侵犯了演员六小龄童的肖像权。

c.甲企业的行为,侵害了《西游记》剧组的著作权。

d.甲企业的行为,侵害了孙猴子形象设计者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肖像权和著作权侵权问题所说肖像权,是指再现本人自身形象的权利,六小龄童作为著名演员,其在《西游记》电视剧中扮演的孙猴子不存在再现其本人形象的问题,故六小龄童对孙猴子的形象不享有肖像权这与其他演员所扮演的影视形象不同,如赵本山扮演的刘老根,因其再现的是赵本山的自身形象,故赵本山对所扮演的刘老根形象享有肖像权因此,甲企业的行为不存在侵犯演员六小龄童的肖像权孙猴子的形象是通过他人的智力成果设计出来的,因此该形象存在著作权的问题,至于该著作权归谁享有,本题未作交代,但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该形象作品属于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没有约定的,其著作权归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另一种可能是该形象作品属于职务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地图作品、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图等外,属于作者本人无论哪一种可能,孙猴子形象的著作权均属设计者甲企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该形象,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6.某工厂与某研究所订立了一份节能灯具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未约定后续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1年后,该研究所对原有技术进行改造,研制出高效节能灯具。对于该项技术,某工厂享有何种权利?()。

a.某工厂可以有偿使用该项技术。

b.某工厂可以无偿使用该项技术。

c.某工厂对该项技术有优先受让权。

d.某工厂对该项技术无任何权利。

正确答案:d。

7.甲公司受让乙公司一项专利技术,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被丙公司指控为侵权,且指控属实,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2000万元,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a.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由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公司、乙公司平均分担责任。

正确答案:b。

8.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解决某项技术开发中的一个特定技术问题,乙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甲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利用乙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又完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由于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则该项技术成果依法:()。

a.属于甲公司。

b.属于乙公司。

c.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d.属于甲公司,但乙公司有权无偿使用。

正确答案:a。

9.甲、乙、丙三方合作开发一项发明创造,合同中未约定权属问题。完成后,甲、乙要求申请专利,但丙不同意,则:()。

a.甲、乙不能去申请专利、

b.甲、乙可以去申请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归甲、乙共有。

c.甲、乙可以去申请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归甲、乙、丙共同享有。

d.丙应当把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甲、乙。

正确答案:a。

10.甲公司****了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成果,并以自己的名义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按照该技术成果进行生产,乙公司发现后,采取的如下救济措施中,哪个不予以支持?()。

a.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b.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

c.要求丙公司支付使用费。

d.要求甲公司停止侵害。

正确答案:c。

1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第二年甲欲出卖该房屋,乙表示不买,于是甲便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租赁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房屋过户后,该租赁合同当事人仍为甲和乙,丙只负有"买卖不破租赁"的义务。

b.在房屋过户后,该租赁合同因概括承受,其当事人为丙和乙,甲已脱离了该合同关系。

c.在房屋过户后,丙与乙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丙不受该租赁合同约束。

d.在房屋过户后,应办理租赁合同的变更登记,租赁合同约束丙与乙。

正确答案:b。

12.甲和乙签订了一项加工合同,由甲负责加工乙的西服套装,加工费为1000元。甲欠乙1000元钱。问下列哪种情形甲的债权可以和乙的债权抵销()。

a.乙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而乙提议抵销的。

b.乙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而甲提议抵销的。

c.乙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乙提议抵销的。

d.甲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甲提议抵销的。

正确答案:b。

13.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万元。

正确答案:c。

14.甲公司因兼并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付款20万元之义务;而此时依据甲、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提供价值加万元的彩电100台。现甲公司想抵销这债务,则:()。

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

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

c.自向乙公司发出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

正确答案:d。

15.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

b.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

c.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

d.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正确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16.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正确答案:abd。

17.下列合同,债权人可以转让其合同权利的有:()。

a.某剧场对其与著名歌星王某签订的演出合同所享有的债权。

b.由于张某委托王某办理其私营企业的销售事务,王某对张某所享有的债权。

c.王某卖出一台电视机,其对买受人李某的债务。

d.某商业银行对贷款人陈某的到期未还贷款。

正确答案:bcd。

18.甲企业因对乙企业享有50万元货款的债权,遂将其欠丙企业的5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乙企业,并取得了丙企业的同意。因乙企业到期向甲企业支付了50万元货款,甲企业受领,受领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债务承担协议无效,因为甲企业事后受领了乙企业的50万元货款。

d.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债务承担协议有效,乙企业可申报破产债权。

正确答案:cd。

19.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2000年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同年12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归还欠款,有关该案的错误表述是:()。

a.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取得丁公司的同意。

b.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通知丁公司。

c.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对丁公司不发生效力。

d.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abd。

20.甲向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提供担保,甲遂以自有的汽车一辆设定抵押,同时委托好友丙用自有的汽车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经乙同意,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并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复。因甲、丁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将债务转移给丁,未经丙同意,债务转移无效。

b.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经过乙同意,债务转移有效。

c.甲将债务转移给丁,丙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d.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甲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21.甲、乙系同事,甲经过研究,发明了一项技术成果,被乙秘密窃取。乙将该成果转让给知情的丙使用,丙向乙支付了使用费。半年后,甲得知此事,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乙与丙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

b.乙与丙对甲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甲所遭受的损失。

c.在原有范围内丙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但应向甲支付使用费。

d.甲有权请求乙支付使用期间的费用。

正确答案:abd。

22.公民刘林与甲化工厂签订了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该工厂利用甲的专利进行生产,后该工厂停产,便允许乙化工厂使用该专利以收取专利使用费。刘林得知后,遂以甲工厂违约为由将其告至法院。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a.甲工厂违反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工厂与乙工厂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c.甲工厂向乙工厂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为不当得利,应向刘林返还不当的得利。

d.甲工厂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权许可合同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正确答案:ac。

23.蓝天技术咨询公司接受凤凰机械厂委托,对凤凰机械厂所遇技术难题提供咨询意见,蓝天公司根据凤凰厂所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提供了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但凤凰厂根据该咨询意见进行技术改造后,未达到预想的后果。对此,双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即使蓝天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是正确的,蓝天公司也应赔偿凤凰厂因此所受损失。

c.如果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是正确的,蓝天公司不承担损失;也不退还咨询费。

d.如果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与背景资料相左,蓝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d。

24.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中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a.乙企业作为受让企业,不得在受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与其相竞争的技术。

b.乙企业作为受让企业,只能从甲企业购买实施该技术的机器、设备和原料。

c.乙企业作为受让企业,只能接受甲企业的技术培训。

d.乙企业作为受让企业,不得对该受让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正确答案:abcd。

25.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技术开发合同,甲公司委托张某开发一套软件,3个月后,张某交付了技术成果,甲公司付清了报酬。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双方没有约定,则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张某。

b.如双方没有约定,则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c.如张某取得专利权,甲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d.如张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正确答案:acd。

26.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须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

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末发表的作品。

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

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

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正确答案:bc。

27.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

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

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团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

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变成盲文出版。

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

正确答案:abd。

28.王某的短篇小说《活在都市》被程某改编成剧本,由甲剧团以话剧的方式演出,该话剧被乙公司录像并制作成光盘发售。该事例中包含哪些受著作权保护的权利?()。

a.乙作为录像制作的权利。

b.甲作为表演者的权利。

c.程某作为改编者的权利。

d.王某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abcd。

29.某县电视台将某市电视台播放的娱乐节目和电视剧收录下来,然后在县电视台播放。此事被某市电视台发现后出面制止,但没有结果。你认为县电视台的做法:()。

a.侵犯了某市电视台的播放权。

b.侵犯了电视剧制作者的著作权。

c.属于合理使用作品,未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

d.不应由著作权法调整,因为电视节目并非作品。

正确答案:ab。

30.美国甲公司为宣传产品制作散发了宣传画册。中国乙公司未经许可将上述画册中的一幅照片用作广告背景。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将乙公司告上法庭。对此案有几种意见,哪些是不正确的?()。

a.甲公司的作品未在中国境内发表,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b.甲公司的照片未注明版权所有,乙公司可以自由使用。

c.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d.甲公司的照片拍摄的工程、产品,不属于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不保护。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著作权保护问题宣传画册属于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题中,中国乙公司擅自将画册中的照片用作广告背景,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故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四

1自诉案件一般应由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提起,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非本人也可以提出,下列由被害人以外的人提起的诉讼不合法的是:

a.被害人不愿告诉的,其近亲属代为告诉。

b.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c.被害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告诉。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0条的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由此可知a项中被害人自己不愿告诉,而他人代为告诉违背了自诉案件的立法精神。依题意当选。

2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形,各个司法机关处理方法不正确的是?

d.某侵占案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丁某撤回告诉,法院依法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知b项属于(一)项规定的情形,且处于侦查阶段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同样a项也处于侦查阶段,不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是撤销案件。c项的情形,法院对其宣告无罪的处理是正确的。d项属于上述规定第四种情形,已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故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依题意,a项当选。

3傅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可能被判处死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下列证人证言,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是:

a.询问证人杨某与田某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b.询问证人张某的地点不符合规定。

c.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程某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内容。

d.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李某与赵某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a项正确。

该规定第1绦:汪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bcd项错误。

a.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b.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了当场处罚程序即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47、48条又规定了相应的当场收缴罚款程序:“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案题干中涉及的正是上述两个当场处罚程序。

关于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依《行政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故本题c项正确,当选。

a.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d.“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罪是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出售、购买、运输的物品是似币才能构成犯罪。刑法为了强调运输行为必须出于故意,便对运输作了注意规定。认为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的说法,是错误的。故a项错误。根据前述理由,既然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罪是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自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犯罪对象是假币。故b项正确。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罪是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该条中刑法没有限制故意犯罪的具体形式,从通常法理及常识判断,运输假币罪同样可能是间接故意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犯罪对象可能是假币。因此,c项说法不正确。需要说明的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犯罪,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均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所以,d项说法不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分则关于故意犯罪的‘明知”的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但这并不表示其他没有规定“明知”的就不需要明知。例如,嫖宿****罪仍需明知对方是****,盗窃枪支罪仍需明知所盗物为枪支。

a.对乙某被谋杀案我国没有属地管辖权。

b.对乙某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d.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在悬挂中国国旗船舶上的犯罪就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因此,适用管辖权的根据是属地原则。故d项当选。

a.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b.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8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陉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佻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故b项当选。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本题考查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关于二者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考生可以据此进行判断。当然,考生也可以抓住二者实质区分点进行判断,绑架罪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反之,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故c项当选。本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况,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钱,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以人质为交换条件”的特征,不成立绑架罪。故bd项不当选。甲对乙的非法拘禁行为是抢劫罪的暴力表现,被抢劫罪评价,不再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排除a项。

9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是否成立防卫过当不是以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为判断标准的,而首先是以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为标准的。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仍然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表现之一,而不是独立于正当防卫之外的。刑法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拟制规定。换言之,特殊防卫也应该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所以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如果在防卫的必要限度内,致使不法侵害人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故a项错误。《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说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分则第4章“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范围,只要是有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不法损害的场合,都可以适用特殊防卫。武装叛乱、暴乱罪中的暴力是针对人身的,当然可以对其适用特殊正当防卫。故b项错误。损害自己的财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自损行为,如果仅涉及自己的利益,则不受刑法评价。但如果危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就可能构成犯罪。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以构成放火罪。故c项正确。律师的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义务冲突。义务冲突的情形下,行为人必须履行其中的一个义务。义务冲突不同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情形下,避险人可以什么都不做。d项错误。

10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后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抓获归案,案件起诉到法院,庭审时刘某阐述了其邻居赵某曾亲眼目睹被告人张某开车撞人后逃逸的情况,则刘某的证言不属于:

a.言词证据。

b.有罪证据。

c.间接证据。

d.传来证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为分类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言语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进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都属于言词谁据。鉴定意见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意见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是通过书面意见来表达的鉴定人的陈述。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物品或痕迹以及以其内容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都属于实物怔据。其言论属于言词证据,故a项不选。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案件能证明交通肇事的事实,故属于有罪证据,b项不选。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本题中的证据,直接证明了行为人和犯罪事实,属于直接证据,故c项当选。

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即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即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也就是俗称的第二手以下的材料。本题中的证据属于传来证据,故d项不选。

11按照刑事证据的分类理论,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张某故意伤害案,证人徐某证明张某到他的店铺买过作案工具匕首的证人证言。

b.姚某诈骗案,被害人岳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唐某抢劫案,记录唐某到银行实施抢劫的全过程的录像。

d.施某盗窃案,证明施某指纹与失窃保险柜把手上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直接证据与问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作的理论分类。凡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反之,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abd项为间接证据,c项为直接证据。

a.仅行为的一部分或仅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中国的。

b.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在中国的。

c.在共同犯罪场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或者共同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中国的。

d.美国人甲在美国洛杉矶杀死一中国籍留学生的。

参考答案:d。

13关于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c.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审查决定。

d.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审查决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14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丁酒后驾驶交通肇事后,继续驾车到处冲撞,造成5死9伤,应定交通肇事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项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a项说法正确;b项行为人仍属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行人被撞死属于交通肇事的后果;c项应将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d项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逃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本题是一行为两罪的特例,这个知识点被多次考到,考查的法条是《刑法》第204条第2款。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为:行为人缴税后再骗税的,对于没有超过已缴纳部分的税款的,认定为逃税罪,超过的部分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并且数罪并罚。本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偷税是应该缴税而不缴税或者缴了税又骗回来,实质上等于根本就没有缴税,是逃税罪(《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把偷税罪改为逃税罪);骗税是指不但没有缴过税,而且骗税。多骗出来的那部分就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本题最关键的话在于“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l9万元”,说明该企业已经缴纳税款19万元,那么骗回来50万元,差额达31万元,当然要数罪并罚了。这是一行为两罪的特例,司法考试曾多次考查,故abc错误,d正确。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题中,复议机关可以是该县人民政府或者是a市土地管理局,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l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故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赋予县土地管理局的强制执行权,根据该法第83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d项错误。

17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b.某法院对正在怀孕、涉嫌毒品犯罪的妇女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a项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国家赔偿法》第l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i)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b项中正在怀孕的妇女判处并执行死刑,侵犯其生命权。属于国家赔偿范围。c项中一般的轻罪重判,未至死刑,国家不赔偿。d项中方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仅赔判决生效并实际执行部分。刑期执行满3年部分,要赔偿。

18曾某就特定信息向政府部门要求公开查阅。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b.政府部门对曾某摊出的申请要求,应该在15日内予以答复。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彳|e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由此可知a是错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可知b项是错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c是正确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可知d是错误的。

a.院长,做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停止执行。

b.审判长,上一级人民法院,暂停执行。

c.院长,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停止执行。

d.审判长,做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暂停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l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内此可见c项正确。

20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合议庭可以出现陪审员。

b.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出现陪审员。

c.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出现陪审员。

d.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可知合议庭的组成能否出现陪审员关键看是一审还是二审程序。本题选项a既然是死刑案件,那么中院应该是一审法院,可以出现陪审员,a项正确。选项b,高院作为二审法院合议庭不能出现陪审员,b项正确。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和审判员相同的权利。所以d项正确。至于选项c,如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l78条的内容来看,似乎是对的,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可知简易程序也可能出现陪审员的,所以c项错误。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五

1关于公务员交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调研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b.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本人也可以主动申请交流。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a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ll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24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b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7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c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5条第l款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d项错误。《公务员法》第63条第l款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故d当选。

2关于假释,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都适用假释。

b.对于累犯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知abc选项均错误。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d项正确。

3某县法院对于该县检察院移送的张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关于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发现张某绑架过程中有杀害被害人的情节,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中院审理。

b.发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c.发现本案张某在看守所脱逃了,法院应当中止庭前审查。

d.发现本案材料不足,应当要求检察院日内补送材料。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本案考查的是法院庭前审查的处理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前条第2项至第8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l95条第3项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根据该条文第l、2项的规定,选项a错误,因为本案可能判死刑,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退回检察院处理;c也错误,因为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中止审理。根据该条文第3项的规定,d项正确。另外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并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事实和证据问题不属于此阶段的审查范围,所以b项错误。

4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故a项中的情形应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l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故b项不当选,应按走私毒品罪定罪。《刑法》第318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c项不当选,应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根据《刑法》第321条第2款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不当选,应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本题考查暴力抗拒检查的处罚规定。属于法条记忆题。选项中的四种情况性质是相同的,但刑法规定对选项bcd中的情况都按一罪处罚,同时提高法定刑。故本题选a。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c.与甲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刮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中情形符合这一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而乘车人乙指使肇事人甲逃逸,致使被害人丁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c项正确。

6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

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根据《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可以由一个国务院部门单独制定规章,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据此,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l款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作特别规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立法法》第57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但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据此,选项c中“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的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l款的规定,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据此,选项d正确。

7下列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a.甲唆使乙抢劫丙,乙后以在微博上公布丙的不雅照片为由,向丙索取大量财物。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根据刑法理论,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应当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学说认为,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犯罪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分别定罪。在a选项中,甲教唆乙实施抢劫但乙却实施敲诈勒索,两人在敲诈勒索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在b选项中,甲将乙绑架,并让丙打电话勒索赎金,由于绑架行为是继续犯,因此丙的行为属于事中共同犯罪。在c选项中,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故乙的行为只能单独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d选项中,甲明知他人实施走私行为,仍提供帮助,对此,《刑法》第l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走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a.该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该省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该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该主管部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该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嘲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枪察院立案侦查。对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本案应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徐某是检察人员。《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l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据此可知,徐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b项正确。

10甲、乙、丙共谋对丁女实施奸淫,三人到丁女家楼下后,甲觉得心中害怕,就劝乙、丙放弃,乙、丙不听劝告,甲就在楼下等候,后乙、丙上楼将丁女击昏,对其实施奸淫,离开时二人把丁女床头抽屉里的一万元现金拿出来均分,甲对此并不知情。对此案的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甲、乙、丙构成****罪、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对于****罪而言,甲是犯罪中止,乙丙属于犯罪既遂。

c.根据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甲对乙丙二人的全部行为负刑事责任。

d.此案甲、乙、丙仅就****罪成立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在共同正犯中,如果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l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均不成立中止犯,都是犯罪既遂。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封任原则”指在共同故意前提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甲对于盗窃罪和乙丙并无故意,所以不需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故d项当选。

11方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某公安机关的鉴定人陈某进行鉴定,并通知陈某出庭。开庭时,被告人以陈某不是高级职称为由申请其回避,并以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书记员马某曾经接受过被害人的请客为由申请其回避,对此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庭当庭驳回。

b.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c.马某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陈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陈某的回避由合议庭当庭驳回,马某的回避问题由检察长决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该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该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该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项正确。

12s市某市政公司保安潘某因酒后与人争吵,情急之下用酒瓶将对方砸成重伤后逃窜至t市,被群众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以下关于刑事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拘留后,应立即将潘某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

b.除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潘某家属。

c.公安机关拘留潘某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拘留证。

d.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潘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据此可知,不论是否是紧急情况,均须出示拘留证。c项错误。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a项错误。由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故意伤害罪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此不符合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条件,因此8项错误。该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d项正确。

13关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

d.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比挪用公款罪要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包括这些人员。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只要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村委会工作人员,都可以国家丁作人员论。

14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独资、私营企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单位犯罪可以分为两类: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前者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后者是指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表述,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d选项正确。

15依据《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的刑罚?

a.甲某犯贪污罪,法院没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b.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获利400万元,法院予以没收。

c.丙某用自己的渔船组织偷越国(边境,被法院予以没收。

d.丁某贩卖毒品1500克被当场查获,对其1500克毒品予以没收。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64条位于“量刑”一节,规定了对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题中,b、c、d项属于本条规定的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的程序性没收,不属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16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问,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此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所以此选项错。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可知cd项正确。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相关内容。甲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铁路专用电话线是交通设施还是公用电信设施。应该说它是交通设施,因为它是铁路专用电话线,是铁路正常运行、安全进行的必备设施,因此属于交通设施。这个题目提示我们:对于想象竞合犯,考生不能自作主张认为哪,卜罪是重罪,就直接选择定该罪的答案,稳妥的做法是选择构成两个罪,择一重罪的答案。例如本题中,即使甲最终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我们也不能选b项,只能选c项。当然,如果本题变成多项选择题的话,我们可以说行为人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理,故c项当选。

18某县城管大队、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对本县的春联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陈某在其租书房内超范围经营春联。上述机关对其联合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了其全部春联,并处罚款800元。陈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起诉,法院认为处罚显失公正,判决变更罚款为200元。对此,陈某如提出行政赔偿,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上述具体执法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上述具体执法机关中任何一机关都可单独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第8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另外应注意的是,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一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被请求机关也都有责任给予全额赔偿;请求人在获得全额赔偿后不得再向其他机关请求赔偿。但这并不改变其他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地位。先行赔付的机关有权向其他赔偿义务机关追偿。

19下列哪一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b。甲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其民事权利受到了损害,甲是有权利向乙要求损害赔偿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所以甲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行其行为本身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属于非法索要。至于应当索要多少,则是依法予以认定的问题,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所以甲的行为至多算是滥用民事权利,是维权过度,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故a项不当选。甲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行为是自己设计的违法行为,其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是针对人身的,并且是当场实施或者以当场实施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是以事后实施为要挟。并且,抢劫罪中的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本案中,行为人对物所使用的暴力也没有达到如此程度。选项b正确,当选。甲捡拾到乙的财物,以此索要报酬的行为,实际上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虽然在我们国家规定捡到物品有交还的义务,但在法理上这一点一直存在争议,在现实当中这一规定执行得并不好,在其他许多国家捡拾到遗失物而得到报酬在法律上是支持的。所以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在认定构成犯罪比较牵强的时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应把甲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故c项不当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考虑定侵占罪,即捡到他人东西不想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无论如何,本案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有考生认为,行为人实施了敲诈行为,但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行为人是事先已经控制了被害人的财产。所以,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甲的配偶权利受到了侵害,在精神上受到了创伤,在法律上理应得到精神赔偿,而且本案当中乙是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甲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至于事后如何解决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再者,甲还是选择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即准备向法院起诉乙。故d项不当选。

20关于独任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b.独任制审判可以由人民陪审员进行。

c.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210条的规定,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1)就法院级别而言,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2)就案件类别而言,只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时,独任制不能适用于人民陪审员,故选项a、b、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六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b.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c.改造与教育相结合。

d.罪刑法定。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c.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d.从重从快从严。

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主客观相一致。

b.罪责自负。

c.罪责刑相适应。

d.刑法人道主义。

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b.根据宪法。

c.维护主权。

d.罪刑法定。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罚个别化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罪责自负。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

a.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三.简答题。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为什么排斥类推。

四.论述题。

试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七

本章主要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和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以及刑法分则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名词术语。通过本章学习,重点要掌握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明确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根据,弄清各种罪状、法定刑的含义以及我国刑法所采用的罪状和法定刑。

刑法分则和总则是我国刑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刑法总则规定的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二者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其中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确立的一般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依据,将所有犯罪分为十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是根据各类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每一类犯罪中各种具体犯罪也大体是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及轻排列的。

刑法分则的绝大多数条文都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刑法理论通常将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多为叙明罪状。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对某种具体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及其幅度。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绝大多数都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有极个别条文中规定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直接客体。

b.犯罪对象。

c.犯罪的同类客体。

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罪状是()。

a.简单罪状。

b.空白罪状。

c.叙明罪状。

d.引证罪状。

3.下列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

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d.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d.宣告刑。

5.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引证罪状。

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

d.叙明罪状。

6.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7.在条文中不直接说明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罪违反的有关法规的,属于()。

a.引证罪状。

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

d.叙明罪状多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

a.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b.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c.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d.绝对不定期刑。

2.下列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b.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a4.c5.d6.c7.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cd。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八

1.主犯包括()。

a.组织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b.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c.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d.聚众性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参考答案:abc。

2.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b.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

c.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d.以上答案都不对。

参考答案:abc。

3.有关犯罪预备,正确的说法是()。

a.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予以必要的处罚。

c.犯罪预备尚未造成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害。

d.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abcd。

4.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b.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d.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参考答案:abcd。

5.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行凶、杀人。

b.抢劫。

c.****。

d.绑架。

参考答案:abcd。

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c.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单位必须是公司、事业单位、企业、机关、团体。

d.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bcd。

7.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a.它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b.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c.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d.以上答案都不对。

参考答案:abc。

8.犯罪客体是()。

a.犯罪对象。

b.社会利益或权益。

c.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d.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参考答案:cd。

9.有关危害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它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三个基本要件之一。

b.它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c.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行动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参考答案:abcd。

10.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刑相当原则。

d.刑法个别化原则。

参考答案:abc。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九

犯罪形态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三类。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这里的“故意犯罪过程”,是一个假设的完整的犯罪过程。它可以分为预备与实行两个阶段。在这些不同的犯罪阶段,可能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其中,在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形态。任何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出现,实际的犯罪过程即告结束。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种类包括:(1)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2)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其主要特征有:(1)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实际犯罪过程的结局;(2)一个实际的犯罪过程只能有一个犯罪停止形态;(3)犯罪的停止形态之间不能互相转化。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1)直接故意的结果犯,它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2)行为犯,它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3)危险犯,它以行为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既遂的标准;(4)举动犯一着手即为犯罪既遂。举动犯包括刑法分则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两种,它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无犯罪未遂形态。在追究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注意:(1)犯罪既遂本身不是量刑情节,不能因犯罪既遂而从重处罚或者从宽处罚;(2)应当根据行为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幅度;(3)最后根据行为人有无量刑情节,结合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判处刑罚。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征是:(1)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能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它只能对犯罪客体造成威胁,而不能造成实际的侵害。犯罪预备行为也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是犯罪思想,无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2)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这一特征使它与犯罪未遂区别开来。(3)未着手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及犯罪活动的因素,包括客观上不能、主观上无能力、客观上能而主观上误认为不能等情况。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征是:(1)已经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得逞。包括:未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未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犯罪未遂的类型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后者包括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注意:不能犯不等于迷信犯。后者对犯罪客体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或者威胁,不构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具备时空性(出现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之前)、自动性(停止犯罪出于犯罪分子的本意)、彻底性(彻底停止此项犯罪)三个特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应当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四个特征。对于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特征是:(1)犯罪主体:二个以上的自然人(每个人均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如果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实行犯应当具备法定的身分);二个以上的单位;自然人(有责任能力的)和单位。(2)客观要件:共同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的行为。可以是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一方作为另一方不作为;可以是共同的实行行为,也可以是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的结合。(3)主观要件:共同犯罪故意――每个人都有犯罪故意;每个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相同,是为了对同一犯罪客体造成侵害;行为人之间有犯意联系,认识到是与其他人共同实行犯罪。(4)客体要件:针对或者侵害的是同一客体。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中,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其他主犯对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一罪的类型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包括同种数罪、异种数罪。

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果;对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的结果均有罪过。其种类包括: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也是故意;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出于过失;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的结果也是过失。对于结果加重犯,在处罚时应当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加重的法定刑。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于犯罪既遂后处于继续状态;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段时间。对于继续犯,在处罚时应当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持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为一个新罪;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结合犯,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法定刑处罚。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反复实施他一种或者几种犯罪,以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形态。对于惯犯,在处罚时,适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连续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触犯同一罪名。对于连续犯,应当按一罪从重处断。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必须有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原则,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也有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吸收,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仅按吸收的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有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处断。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十

b.过失伤害。

c.意外事件。

d.故意伤害。

【正确答案】c。

a.意外事件。

b.交通肇事罪。

c.过失的重伤罪。

d.过失杀人罪。

【正确答案】a。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防卫过当。

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d.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d。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a。

b.紧急避险。

c.不构成犯罪。

d.不作为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d。

6[单选题]孙某持刀抢劫赵某财物,赵某夺下孙某的刀,并将孙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孙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赵某随后持刀将孙某杀死。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d。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9[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项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甲在公共汔车上扒窃乙的钱包,得手后向车门处离去。乙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甲所盗,随即追上一把抓住甲,甲一拳击中乙的脸部,挣脱欲逃走,乙即随手拿起车上的摇把向甲砸去,正好砸中甲的头部,致甲死亡。乙的行为是:

b.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d.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十一

刑法裁量,简称量刑,是指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法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它在定罪的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和刑度,以及判处的刑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量刑对于实现刑法的任务、实现刑罚的目的、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政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量刑应当坚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贯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子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作出对犯罪分子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的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等的规定,适用各种刑罚方法与刑罚制度。

刑法裁量的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刑法裁量情节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两类。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可以分为总则情节与分则情节、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从严情节(即从重处罚情节)与从宽情节(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际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这些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两类。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是:主观条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刑度条件――前罪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或者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是: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被判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对于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即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综合原则)。我国刑法对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数罪中各罪被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对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原则。我国刑法对适用数罪并罚规定了3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根据前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的方法是“先并后减”,公式是:仍应执行的刑期=(前宣告刑+后宣告刑)-已执行的刑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的方法是“先减后并”,公式是:仍应执行的刑期=(前宣告刑-已执行的刑期)+后宣告刑[说明:这两个公式的加号表示根据前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实行并罚,而不是数学上的简单相加]。

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主刑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不再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可以分为一般缓刑与特殊缓刑两种。一般缓刑应当具备3个条件: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特殊缓刑又称战时缓刑,其条件是: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适用的根据是对犯罪军人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缓刑的考验期限:宣告刑为拘役的,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宣告刑为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的效力:对一般缓刑而言,其效力只及于主刑,即如果不存在撤销缓刑的条件,只是不执行原判主刑,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特殊缓刑而言,其效力及于罪与刑,即如果犯罪的军人确有立功表现,不但不执行原判刑罚,还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缓刑的撤销条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十二

1.约翰(美国人,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于1999年乘坐我国民航飞机去瑞士旅游,在瑞士上空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了一德国人的名贵手表,试问,我国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

a.有管辖权,因为是在中国的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

b.无管辖权,因为约翰是美国人。

c.无管辖权,因为是在瑞士实施的犯罪。

d.无管辖权,因为是对德国人实施的犯罪。

2.甲仇恨乙,某日到乙家向被子里的乙射击后逃走,其实乙早已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对象错误。

c.手段错误。

d.过失犯罪。

3.某甲在12周岁时抢劫了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4周岁生日的那天抢劫了8000元的物品,并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杀死,在15周岁时抢劫了价值为9000元的物品,并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则()。

a.甲构成抢劫罪,数额为1.7万元。

b.甲构成抢劫罪,数额为9000元。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4.陆某与肖某事前商量好,陆某抢劫银行之后,以肖某家为暂时窝藏地点。对肖某应以何罪论处()。

a.窝藏罪。

b.包庇罪。

c.抢劫罪。

d.伪证罪。

5.王某犯了三个罪,审判时只判了两个罪,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最后决定执行的刑期为9年。执行3年后,发现他还有一个丙罪没有判决,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最终对王某决定执行的刑期幅度是()。

a.9年以上14年以下,3年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b.9年以上14年以下,3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c.6年以上11年以下,3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d.7年以上17年以下,3年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6.赵某因共同盗窃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到赵某有积极退赃和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之后不久,司法机关查获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盗窃价值约5000余元的财物。对赵某应当如何处理?()。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二罪并罚。

7.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某晚趁某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一起看电视之机,向某乙扔去一颗炸弹,结果不但炸了乙,而且还炸死炸伤其他人,同时还炸毁了电视机。某甲属于()。

a.牵连犯。

b.想象竞合犯。

c.结果加重犯。

d.结合犯。

子里,弄成手枪的形状,然后对准一名空姐说,请立即飞回日本,否则后果严重。另一名空姐报告了机长,飞机立即往回飞,吴某发现飞机掉头后,拿出手机说是开玩笑的。请问吴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不构成犯罪。

b.劫持航空器罪。

c.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d.叛逃罪。

9.某甲向同学某乙借钱,并告诉某乙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某乙一笔钱。某乙便将所有积蓄取出交给某甲,甲直接购买走私入境的毒品后销完,与乙分赃,对其乙应以()罪名处罚。

a.走私罪。

b.走私毒品罪。

c.不构成犯罪。

d.包庇罪。

10.投保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对投保人的行为应()。

a.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b.以保险诈骗罪定罪。

c.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定罪,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11.某甲用7000元钱买了一个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某乙为妻,但某乙拒绝与某甲结婚。某甲遂****了某乙。几天后,乡政府干部来解救某乙时,某甲威胁说:"她是我用钱买来的,你们要想把她带走必须拿钱来,否则看谁不要命,"然后手持菜刀拦在院子门口。直到公安机关赶来后才把某乙解救出来。问某甲的行为不构成()。

a.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

b.****罪。

c.收买拐卖妇女罪。

d.妨害公务罪。

12.朱某与罗某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产生矛盾,朱某一直寻找机会报复。趁罗某出差时,朱某向检察院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罗某贪污受贿,并寄去一些伪造的收据等证明材料。检察院在调查后认为举报不实。朱某的行为属于以下哪种罪行?()。

a.报复陷害罪。

b.侮辱罪。

c.诽谤罪。

d.诬告陷害罪。

13.李某因贪污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李某拒不合作,履次阻挠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后来李某心灰意冷,自杀身亡。但是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查清的事实,发现李某贪污数额很小,不构成犯罪。这时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a.宣告无罪。

b.撤销案件。

c.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终止审理。

14.下列选项中,司法机关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有哪些?()。

a.张某盗窃某单位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一万余元,五年后东窗事发,被人发现。

b.李某是我国一外交官,因受贿被判有罪,但因外交工作的急需,被国家特赦。

d.1982胡某因抢劫杀人被公安机关逮捕,但胡某趁夜越窗逃走,至今仍未抓获归案。

15.下列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

a.陈某挪用公款案。

b.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某滥用职权案。

c.被害人向某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

d.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张某受贿案。

16.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人员在何种情况下予以回避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某一案件中的当事人欲申请回避,下列哪种情形中,其回避申请应被同意?()。

a.某侦查人员曾被单位作出过纪律处分。

b.某侦查人员态度生硬、粗暴。

c.某侦查人员接受过另一当事人的吃请。

d.某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差。

17.张某与王某系同事,平时关系比较紧张,一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殴打,张某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王某于是提起刑事自诉,张某什么时间可以聘请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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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法院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之后。

b.在案件开庭之后。

c.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d.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18.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派法医对被害人进行了伤情鉴定,由于被害人被殴打后精神恍惚,父母带其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被害人的伤害情况及精神状况做了检查,并由医院出具了伤害情况和精神状况诊断书。本案中,哪些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

a.医院提供的伤情门诊诊断书。

b.伤情鉴定书。

c.医院提供的被害人精神状况的门诊诊断书。

d.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精神状况诊断书和伤情鉴定书。

19.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适用于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b.可以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c.可以适用于自诉人。

d.可以适用于证人。

20.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报复同事李某,捏造并散布李某贪污****的许多虚构事实,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诽谤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a.作出判决。

b.告知李某另行起诉。

c.进行调解。

d.不予受理。

【答案】。

1.a。本题考查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权的理解。《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可知,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主要体现在:(1)原则上,凡在我国领陆、领水、领空犯罪的,都应适用我国刑法。刑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地标准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的,就认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2)要注意我国刑法地域管辖的特殊性: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例外规定。(3)我国刑法特别规定,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据此,本题应选a。

2.b。

3.b。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问题。《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条规定,某甲因是抢劫行为,尽管他未满16周岁,但他应对自己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所为的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同时,又由于年龄的计算应以公历计算实足年龄,如是否已满14周岁,应从过完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才算已满14周岁。所以本案中,某甲对14周岁生日当天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抢劫数额当然不计算。综上所述,某甲应对过完14周岁生日第二天以后的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应就14周岁生日第二天以后的抢劫财物计算数额。而在这一时间段的,只有15岁时所抢的9000元物品,故答案为b。

4.c。本题考共同犯罪。参见《刑法》第25条。

5.a。本题考查实行数罪并罪时的具体应用问题。《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据此,本案中,把前两罪应决定执行的刑期9年与漏罪即丙罪应判的刑期5年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在数罪中最高刑以上,即9年,总和刑期即5+9=14年之下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幅度,刑期决定以后,还应把已执行的刑期3年从决定的刑期里减去。

6.d。本题考缓刑的具体运用。《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处刑罚。

7.b。本题考查一罪中的想象竞合犯问题。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某甲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之所以不是牵连犯和结合犯是因为构成这两种的必须是实行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想象竞合犯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犯虽也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它只能造成一个法定的加重结果。所以要想做对此题,必须对相关联的概念有深切的理解。

8.b。本题考查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虽然本题中吴某并不是真正想劫持飞机,但其行为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其举着手枪形状的手机对准空姐其实就是使用胁迫,其劫持的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后来开玩笑的解释并不能改变犯罪已经成立的事实。

9.b。

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11.a。本题考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中的具体罪的认定问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收买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的心理态度。本案中,某甲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某甲又****了某乙,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以****罪论处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且,在本案中,当负有解救义务的乡政府干部来解救某乙时,某甲拿菜刀相威胁,又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什么此行为不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呢?尽管它们两者的侵害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但它们具体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表现为聚众的方法。

12.d。本题考诬告陷害罪构成。参见《刑法》第243条。

13.b。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此案中,对某甲的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依照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职权划分来看,侦查机关应采取撤销案件的处理方式,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

14.d。此题测试法定不起诉的情形。a属于犯罪已过追溯时效;b属于特赦令赦免;c属于自诉案件没有告诉的;而答案d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

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以及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仲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6.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8.b。鉴定结论必须要经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当事人自己出具的仅可作为书证。

19.b。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的强制方法。适用对象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十三

2016年司法考试正式进入备考啦,同学们可以通过做题进行复习,为此,百分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最新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如下: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据此可知,选项a体现了指引作用。选项b体现了强制作用。选项c体现了指引作用,反映了法的保护秩序价值的作用。

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案中,郑贺是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d错误。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有限责任的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要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才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要求。

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所以,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

选项d错误。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有三个方面: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的地位来分析,它属于基本法的地位;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它属于独立的部门法;第三,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来分析,它属于程序法。

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选项b错误。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选项c正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十四

c.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禁止一切形式的类推解释。

d.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a历史解释。

b当然解释。

c限制解释。

d扩张解释。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下列关于犯罪主体的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a.14周岁的甲抢劫了刑警的枪支,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不承担刑事责任。

b.15周岁的乙参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a.应当适用俄罗斯刑法或者美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6.某甲是精神病人,一天突然持刀追杀某乙,将某乙逼到一间旧房子里,某乙无处可逃,顺手抓起一个花瓶打向某甲,致某甲的眼睛受伤。某一点行为属于()。

a.故意伤害。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7.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同样的犯罪行为必须处以相同的刑罚。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伤害罪(未遂)。

c.故意伤害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a.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意外事件。

b.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意外事件。

c.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或者防卫过当。

d.可能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防卫过当。

10.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被抓获归案。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对本案()。

a.应适用1997年刑法。

b.应适用1979年刑法。

c.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参考答案】。

1.d。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a项中甲的解释属于当然解释。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b项说法错误。刑法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c项说法错误。扩大解释未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故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2.d。将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显然是超出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是一种扩张解释。所以,d选项是正确答案。

3.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c项错误。高某将宋某推入河中,对宋某负有救助义务。高某拒不救助致宋某死亡,其行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项正确。刘某的重伤是由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d项错误。

4.b。

5.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d。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他所作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某乙不能造成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正是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如果是正当防卫,某乙不用被副到屋子里无路可逃的时候就可以实施。题干中说到某乙被逼到了无路可逃,也就是出现了无法避免的紧急情形,只有以伤害较小利益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比较符合紧急避险。

7.a。

8.d。犯罪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甲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行为以结果定罪。本案中,甲的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所以不构成犯罪,d项正确。另外要注意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不存在未遂。

9.a。排除犯罪事由、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意外事件、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乙对甲没有不法侵害,甲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乙实施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a项正确。

10.b。根据刑法第12条,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刑法对犯罪人有利,即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本案中,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就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因此仍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当时的1979年刑法。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十五

b.可以书面告知丁公司向乙县法院起诉。

c.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

d.针对丁公司的起诉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载明的内容?

a.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b.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c.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d.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情况。

答案: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a.崔某可向乙县法院提起诉讼。

b.崔某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c.被告为乙县政府。

d.谭某为第三人。

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本案中,市政府改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属于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本题的被告应该是复议机关即甲市政府。因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应该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谭某与本案判决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4.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a.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违法的。

b.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错误,程序合法的。

c.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的。

d.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答案:bc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a.乙可以委托两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b.市房产局应当通知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c.若复议过程中第三人甲意外死亡,行政复议即应终止。

答案:ad。

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b项中应该是“可以”而非是“应当”。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a.返还没收的矿石。

b.返还500元罚款。

c.赔偿张某汽车被扣押期间的营业收人。

d.修理被损坏的汽车。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退还罚款、罚没财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a.若叶某等25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法院有权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

c.若在诉讼期间叶某有妨害诉讼行为,法院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

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因此,a项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项说法正确。

《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还要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办法,来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选项d说法错误。

b.若对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不服,某食品公司应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c.某食品公司对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须以某县政府为复议机关。

答案:a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因此,a项说法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项说法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因此,d项说法正确。

9.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a.张某患传染病,拒绝住院治疗,卫生机关将其强制送入传染病医院治疗。

b.某单位拒绝拆除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工程队拆除该违章建筑。

c.某交通管理局将没收的黑车委托某停车场管理。

d.某公司拖欠罚款,行政机关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答案:bd。

解析:直接执行措施是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为,如将财产查封、拍卖或直接交付给债权人等。直接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一般是物和财产。

间接执行措施是不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为,而是通过对债权人给予处罚的方式迫使其履行义务。可分为代执行与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指强制执行机关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方法。

(2)执行罚。指强制执行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

根据上述表述可知,ac项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措施,bd项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a.若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b.若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c.若甲公司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应当缺席判决。

d.若甲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bd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结合49条第1、2款的规定可知,甲公司是原告,通常情况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案撤诉处理,只有在原告撤诉不被法院准许的情况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才可以缺席判决,而其也是“可以”而非是“应当”。因此,c项说法错误。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十六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下列(c),应当负刑事责任。

a、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罪。

b、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放火罪、投毒罪。

c、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贩卖毒品罪。

d、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罪。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刑事责任,(d)。

a、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b、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d、视同正常人犯罪,并无特别的刑事责任规定。

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c)。

a、辨认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b、控制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c、辨认和控制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的能力。

d、意识和意志能力。

4.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c)。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d)。

a、可以从轻处罚。

b、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理解为(c)。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刑罚打击面的策略。

7.甲因与别人勾搭成奸而欲杀夫另嫁。一日,甲听信巫婆教唆,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其夫名字的纸符烧毁,取少许纸灰,拌入白糖中,让丈夫喝下,企图依靠神力将其杀死。奸情败露后,甲交待此事而案发。甲的行为(c)。

a、属于故意犯罪。

b、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c、不构成犯罪。

d、属于意外事件。

8.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9.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b)。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10.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b)。

a、幻觉犯,不构成****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罪。

11.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c)。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12.杨某在踢足球时一脚将球踢出场外,打碎足球场旁居民楼上刘家阳台上的玻璃窗,玻璃掉下时又碰上楼下李下的花盆,花盆随之落下,刚好砸到从楼下走过的吴老太的头上,致其重伤,问,杨某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认为是(c)。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意外事件。

d、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13.吴某因憎恨自己所在学校的领导将自己开除,意欲夜晚潜入学校领导家里将其杀死,后来在情急之中误将张三当作校领导杀死,吴某该行为应属于(c)。

a、行为性质错误。

b、工具错误。

c、行为对象错误。

d、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4.司机某甲,平日酒量为白酒一斤。某日,甲喝了半斤白酒,自认为没事,就驾车出去办事,途中因头晕刹车不及,将一行人撞死。对某甲主观方面认定正确的是(d)。

a、某甲明知自己饮酒,还要驾车,其主观上对于交通肇事结果是犯罪故意。

b、某甲没有超过他平时的酒量,对于交通肇事在主观上是意外事件。

c、某甲明知自己饮酒,但认为没事,在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d、某甲自认酒量大,应该没事,结果驾车肇事,在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15.某甲一直想杀死自己的妻子乙,但苦于没有机会。某日,某甲与某丙约定上山打猎。某甲在出发前擦枪时,在与乙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并不慎触动了扳机,枪支走火,击中乙的腿部,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某甲的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b)。

a、某甲在主观上是故意。

b、某甲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c、某甲在主观上过于自信的过失。

d、某甲在主观上没有罪过。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十七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属性: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其次,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b.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c.改造与教育相结合。

d.罪刑法定。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c.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d.从重从快从严。

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主客观相一致。

b.罪责自负。

c.罪责刑相适应。

d.刑法人道主义。

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b.根据宪法。

c.维护主权。

d.罪刑法定。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罚个别化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罪责自负。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

a.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三.简答题。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为什么排斥类推。

四.论述题。

试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十八

1.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参考答案】c。

2.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

【参考答案】d。

3.比例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其含义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下列法条中,哪一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

b.《刑诉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c.《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参考答案】d。

4.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件;其中有四个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丁。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下列四个犯罪嫌疑人处理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d。

5.下列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中的做法,正确的是:()。

a.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进行勘验。

b.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c.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家属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

【参考答案】b。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篇十九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下列哪些情形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甲在中国境外打猎,因疏忽大意击中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斯某,致其重伤。

b.外国人乙乘坐外国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c.中国人丙乘坐中国民用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外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d.中国人丁在中国境内打猎,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中国境外外国公民布某重伤。

2.甲武装掩护走私毒品,法院判决其构成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甲的下列哪些财产可纳入适用没收财产刑予以没收的范围()。

a.甲在走私毒品中使用的枪支。

b.甲被查获的毒品和贩毒资金。

c.甲在银行帐户上的500万元存款。

d.甲所有的2辆豪华轿车。

3.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有()。

a.判决宣告前,查明甲分别实施了三次受贿行为,数额分别为2万、3万、5万元。

c.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

4.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5.甲未获烟草专卖许可,擅自购进明知是假冒的“中华”牌香烟100箱进行批发和零售,在被查获时已销售出80箱,收款120万元。经检验该批香烟属于不合格产品。甲的行为()。

a.触犯非法经营罪。

b.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下列哪些情形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甲在中国境外打猎,因疏忽大意击中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斯某,致其重伤。

b.外国人乙乘坐外国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c.中国人丙乘坐中国民用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外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d.中国人丁在中国境内打猎,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中国境外外国公民布某重伤。

7.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8.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9.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1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

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2.c、d。根据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选项a、b属于非法财物,但并非没收财产刑的对象,而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追缴。

宣告前数罪,罪名相同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宣告前的数罪的罪名不同的,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的情形,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按一罪处理选项d的情形,因为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当然也没有并罚的问题。

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选项b、c应选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根据刑法第225条第1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选项a、b、c均正确甲的行为由于侵犯不同客体而构成不同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据此选项d应选。

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选项b、c应选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8.bd。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是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该规定15岁的人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犯罪特殊主体要领是熟悉法条规定或具体犯罪的特殊主体a.选项是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差别问题a选项所列的是脱逃罪的主体,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被关押的未决犯法律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惩罚脱逃罪着重点在关押秩序;而惩罚破坏监管秩序罪着重于监狱秩序b选项有两点不妥:1.扩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2.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c、d二选项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对此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关于特殊主体的掌握包括两方面: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当然包括自然人;至于单位主体必须依法有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为当然不包含单位主体。2.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问题属于总则关于责任能力、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属于分则各罪的特殊规定。着重掌握:(1)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形。(2)包含单位主体的情形。(3)特殊主体。而这三种情形都需要用个案的方法掌握,即一个罪一个罪地记忆,非常麻烦,而且不值得。因此只能大致了解,然后结合推理。通常自然犯(伦理犯)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反之,涉及经济、环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单位主体的可能性较大。特殊主体主要是记住常见罪的,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体的犯罪。因为这涉及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此外,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只要记住这两章的罪名中那几个不是特殊主体就可以了。

间接故意的认定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c、和d、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关于本题有3点值得一提:1.从错误论方面解释。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黄某对李某死亡结果同样承担故意的罪责。2.从案件处理结论上讲,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3.如果问:黄某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要点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仅成立故意杀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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