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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资产管理篇一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行为。
目前国内规范委托资产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合同法》、《信托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了目前我国合法的委托资产管理形式只有公募基金、券商“代客理财”、信托投资,而其他的资产管理形式要么是使用了《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么就是非法的。但是,对于现实中处于法律边缘或是已经与法律相抵触的委托资产管理行为,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也并不是一律取缔,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下面,我们由基金业、委托资产管理的发展状况看看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1、国外基金业的发展现实
美国基金业的发展
美国的共同基金出现在上世纪初,这种原始的“基金” 形式在 1929 年以前并没有受到政府的管制,美国政府正式出手干预这些“基金”是从 1936 年开始的,并于 1940 年出台了《投资公司法》,对投资公司的成立条件、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这以后,美国的共同基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在本世纪初达到了其历史发展的高峰,截至 2009 年底,美国共有 8000多 只以上共同基金,其基金总规模已超过民间退休基金、人寿保险业及储蓄机构的资产规模。世纪 90 年代,私募基金在美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基金的数量和规模每年都以 20 %的速度增长,目前,美国的私募基金总数已达 4200 多家,基金总规模超过 3000 亿美元。在美国,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有很多,如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和投资顾问公司等,但是数量最多的还是合伙制的小型私人投资公司,这也使有限合伙制成为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
美国基金业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从以上对美国基金业的发展和运作特点的分析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首先,美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出现经历了从“地下”到“地上”的过程,先是自发出现委托资产管理的雏形,然后才被监管层认可,并以法律法规形式进行规范,使其合法化,并最终促进了其更快的发展。而我国目前也存在许多尚处地下的“委托资产管理”形式,且规模巨大,主观上具有强烈的发展要求,急需得到合法地位,这与美国基金业的初期发展是非常类似的。
其次,美国“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以共同基金为主,私募基金只占了相对较小的部分,但是美国的共同基金与私募基金除了法律地位不同之外并无严格的本质区别,两者都是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如投资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既可以成为共同基金的发起人,也可以成为私募集基金的发起人;既可以担任共同基金的管理人,也可以具体操作管理私募基金。因此,我们探讨中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课题,就不能将目光仅仅聚焦在“私募基金”形式上面。再次,在美国,无论是共同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相关法律都对其组织形式、管理人、投资者资格、投资者人数、基金募集方式、信息传播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以此降低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而我国对“公募基金”已经有了相对成熟和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但是对其他形式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至今仍没有比较明确的说法,这已成为我国发展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最大障碍。
从中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现实状况来看,截至 2003 年 10 月,国内 54 只封闭式基金、26 只开放式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在 1600 亿元左右,仅占沪深两市流通市值的 10 %左右,即使加上估计的 7000 亿元的“私募基金”,仅占居民储蓄总额的 8 %左右。而 美国的共同基金截至 2001 年底已达到 8000 只以上,基金总规模已超过民间退休基金、人寿保险资本及储蓄机构的资产规模之总和,占证券市场总市值的比例在 60 %以上。另外,美国的私募基金总数已达 4200 多家,基金总规模超过 3000 亿美元,这些数字说明了我国的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是刚刚起步。
三、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和发展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申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4.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校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公司不仅立足于国内,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放开,利用本地资源,参与处理外资在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并进而进入国际不良资产处置的巨大市场,参与国际不良资产处置竞争。这条道路走通后,它所经营运作的资产不再是一个固定不变或者不断减少的数字,而是随着运作经营出现不断的组合、替换与扩大,为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壮大奠定坚实基础。
证券的资产管理篇二
优秀孕育价值,成长创造回报
资产管理业务负责受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服务对象为机构投资者以及大额个人投资者,包括各类企业、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教育机构和基金会等。
一、业务范围: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拥有一群高素质、富有经验的专业投资团队。投资、研究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历,平均从业年限在8年以上,专业结构是有金融学基础的复合性人才。倡导以研究为主导的投资文化,建立了“以公司研究为依托、外部研究为补充、自主应用研究为核心”的研究模式。
二、主要服务模式及产品介绍
公司已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个,专向资产管理计划一个,管理包括多个国内知名企业在内的定向资产管理帐户十七个,客户资产管理规模60亿元。
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号:募集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和投资短期货币工具,产品风险低,收益适中。该产品于2005年3月28日成立,2007年3月27日存续期满终止,单位净值为1.1773元,累计净值为1.1963元,累计收益率为19.63%。该计划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个设立并终止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单一客户本人证券帐户为平台,根据客户的风险收益偏好、特点,代理客户进行投资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模式。
按投资品种的不同,公司的定向管理业务产品分为:
混合型定向产品:中低风险产品,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保本策略型产品等;现金增值类定向产品:现金流管理产品。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客户特定目的提供的专项资产管理服务模式。
莞深高速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计划资金投资于东莞控股名下的莞深高速(一、二期)公路收费权中的十八个月的收益权,为专项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专项计划规模为5.8亿元,存续期为2005年12月27日至2007年6月26日共十八个月,专项计划获得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aaa级评级,中国工商银行为专项计划支付总计6亿元资金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专项计划份额面值为100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技术平台提供流动性安排。
证券的资产管理篇三
引导语:证券资产证券化是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证券从业2017证券资产管理考点分析,欢迎阅读!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l 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4)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的资产管理篇四
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基础资产
1.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
2.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规定 1】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规定 2】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规定 3】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提示—职责】
1.原始权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3.托管人: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资产托管报告;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设立失败】
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设立成立】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证券的资产管理篇五
本章共分两节内容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1、自营业务的四层含义
2、证券自营业务的对象: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考试大论坛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重点掌握)
1、决策的自主性
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
3、收益的不稳定性
二、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管理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1、自营业务的风险
法律风险
市场风险
经营风险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自营业务风险的监控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重点掌握,重要考点)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3、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重点掌握,重要知识点及考点,请同学们仔细阅读并掌握)
(一)禁止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以及内幕交易行为
2、内幕信息
(二)禁止操纵市场
1、操纵市场的定义{来源:考{试大}
2、操纵市场的手段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监管措施
法律责任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要区分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管理(重点掌握,对有关数值应重点记忆)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重点掌握,对有关数值应重点记忆)
(四)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请访问考试大网站/
(六)资产管理合同
(七)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重点掌握,重要知识点与考点,请同学们加强理解和记忆)
(八)客户资产托管
(九)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法律风险
市场风险
经营风险
管理风险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监管措施
第四章 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综合类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并以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是证券公司的()。
a、经纪业务;b、代理业务;c、自营业务;d、承销业务来源:
2、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是()
3、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特点之一是()
二、多项选择题
1、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定包括()
b、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d、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2、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行为
c、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d、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3、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行为
a、内幕交易;b、操纵市场;
d、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判断题
1、与经纪业务相比较,自营业务在交易行为上具有非自主性。(f)
2、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这种收益像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f)
3、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之一是: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f)
证券的资产管理篇六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的资产管理篇七
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a.证券公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答案】abcd
证券的资产管理篇八
熟悉证券公司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条件:
熟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熟悉客户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熟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的基本事项和主要内容;
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熟悉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的基本事项和主要内容。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与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