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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税局工作总结汇报(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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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税局工作总结汇报(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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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税局工作总结汇报篇一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得到提高。

办税干部作为国家税务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者,要适应国家精神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的业务素质是基础。一年来,我采用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使自己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同时,强化了税法等法律法规和办税业务的学习,提高了自己的业务素质,达到了学以致用的目的。一是按照局党组的安排认真学习党的精神,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参加“假如我是纳税人”的换位思考活动,强化“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解纳税人之所需,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变成我们日常工作的自觉行动;二是结合工作,学以致用,我在日常工作中遇到政策业务问题总是提出来向老同志讨教,或者及时翻阅有关的文件,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到有关税务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在业务理论上做到“与时俱进”,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反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三是积极参加参加市局组织的办税能手培训、进出口业务培训以及出口退税业务培训,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了更加丰富全面的税收业务知识,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扎实工作,本职工作成效明显。

办税部门是税务部门的行业窗口,办税工作情况将直接影响到税务局的全局工作。作为一个基层的办税人员,我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围绕“服务于纳税人”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认真落实各项办税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抓收入,实现了目标管理。

抓好税收收入,实现目标管理是每个办税人员的重要工作,为圆满完成局领导下达的目标管理指标,我和同事们一起积极抓收入,做到决不出现“跑、冒、滴、漏”现象,最在限度减少税收流失。我县是个农业县,一些人纳税意识淡薄,办税人征收税收环境差;全县形成规模效益的企业几乎没有,税源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工商业。要完成与局签定的目标责任制的税收任务,任务十分艰巨。但是面对困难,我和同事们并没有退缩,为了改善工作环境,我们一方面强化宣传,让纳税人自觉申报、自觉纳税。同时在征收工作中,遵照“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杜绝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人情税、关系税等现象。为全面完成局党组目标责任制规定的考核指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和同事们对全县税源进行了调查摸底,强化组织收入工作的中心地位,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征管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年底,全面完成县局与我们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积极强监管。

在组织征收工作中,我牢固地树立了全方位税收观,抓大不放小,对重点税源与零星税源、大税种与小税种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地限制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我们进行了分户定责,跟踪管理,做到对重点税源心中有数。同时,我们乘今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之东风,加强了对集贸市场的综合治理,合理调整了个体税负,调整面不低于90%,税负调整率不低于10%;加大了对加油站、砖瓦场、建筑市场、房屋租赁、医疗机构等行业的专项检查,有效地防止了税源的流失。

(三)积极打犯罪。

今年,我们加大了稽查和打击涉税抗税行为的力度,进行了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检查和发票使用检查,坚持向征收管理要收入,向稽查要收入。

(四)全面征个税。

今年,我们强化了个税征收,一是对全县应纳个所得税的纳税户进行了的企业所得税清缴,二是对今年的个税按税法重新进行核定。

总之,以上就是本年度个人工作情况总结汇报,不当之处还请上级领导批评指正。虽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有许多需要改进和提升的地方,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税收事业贡献自己更大的力量!

国税局工作总结汇报篇二

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做好了干部思想教育的各项工作。一是学习中央纪委第十八届二次全会精神和公报,认真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国税干部的作风效能建设。二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廉政教育。坚持每月组织一次廉政教育或警示教育,将廉洁教育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开辟网上教育活动,提供了14篇廉政学习资料和部分教育光盘,丰富基层单位廉政教育内容。三是坚持“考廉日”教育。每季末及时给各单位下发“考廉日”活动的学习内容和相关文件,并结合“考廉日”制度,要求每个同志和各个单位将违法违纪的苗头和现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全体税务人员进行廉洁自律自查自纠活动,将“考廉日”小结和自查情况统一汇总。四是坚持重大节日廉政教学。为防止收送“红包”、违规公款消费等“节日病”发生,相继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节等重大节日来临的提醒。今年上半年,共有7人次节后主动上缴礼品礼金3.7万元。五是组织召开了年度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明确了年度内的工作目标。六是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市纪委和省局下发的警示教育片,外聘浙江大学沈教授讲解税务干部法律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提高国税干部的风险防范意识。

今年结合国税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一是完善修订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标准。二是签订《廉政责任书》,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市局党组与各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三是搭建内控绩效管理平台框架。配合相关科室搭建内控绩效管理平台框架,整合各个操作系统和监控系统中的各类预警监控指标,优化监控工作流程。四是制定了进一步明确《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六项规定》。五是明确了年度内所有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谈话的要求。

为了全面落实党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紧紧围绕国税中心工作,将专项检查、不定期的抽查、综合监督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完善廉政监督体系,有效实现了对干部职工的监督。积极参加了政府采购的招标工作,上半年度共参与3项重大物资采购和处置的招标工作,参加了0次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监督工作。监察室先后3次组织开展了明查暗访活动,并当面指出了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了通报。开展了网络评议工作,发放了“回邮通”信函测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市纪委和广电局组织的《政风行风》栏目,与全体市民面对面进行了交流,解答了各类涉税政策、文明服务、税收公开等情况。

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坚持开展“每周一练”在线练习,积极参与国税讲坛活动,并能够参与xx市纪委组织的监察干部业务试题考核,积极参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片获三等奖。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重点分析当前廉政建设情况,指出了税收执法和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良行为。

继续落实来信来访制度,监督和纠正了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上半年共接受处理来信来访电话、信件3起,访信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给予答复,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了批评教育。

一是做好“廉政文化示范点”扩大面。在今年部分基层分局获得市廉洁文化示范点的基础上,建立我局廉洁文化展示厅,深化廉洁文化示范效应。

二是持续完善内控绩效管理平台。在今年搭建内控绩效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开展运行工作,对部分运行数据进行试考核。

四是做好部门副职和机关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作风效能调查评议工作。根据今年市委的通知要求,做好对市级机关部门副职和职能科室负责人进行的评议。

五是做好“一案双查”工作。贯彻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在内控绩效平台还未上线之际,采用手工台账的流转的方式先期进行。

我局在xx市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始终坚持“为国聚财、为民收税”工作宗旨,全力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两个率先”作出了积极贡献。

——全力服务大局,税收聚财职能切实履行。面对严峻的组织收入形势,特别是钢铁及相关行业税收大幅下降的不利局面,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建立完善收入质量评价体系,强化收入预测分析和结果运用,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努力挖潜增收,防范税款流失,有效压缩了收入缺口,推进了依法治税。全市共组织国税收入159.76亿元,同比下降6.03%,其中:我局组织收入122.98亿元,同比减收11.44亿元,下降8.51%;完成一般预算收入33.1亿元,同比减少2.48亿元,下降6.97%,实现了税收与经济的同步协调发展。

创新管理方式,税源管理质量不断提高。加快市局实体化进程,组建税源专业化管理团队,合理界定管理层级、部门、团队岗位间的工作职责,完善协作机制,建立了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新格局。优化考核体系,强化绩效导向,切实提高了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成效;整合管理资源,集中优势开展重大风险项目应对,提高风险应对质量。全年累计开展风险应对1134户,直接补征税款和滞纳金2.67亿元,增幅191.63%;应对总成果3.42亿元,占直接收入比重达3.59%,居苏州大市前列。

——坚持依法行政,税收治税环境有效改善。强化执法预警提醒监控,按季下发执法疑点数据3559条,切实化解执法风险。严格责任追究,对10人次12条执法过错进行了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的经济惩戒,发挥警示效应。积极运用柔性执法手段,主动对731户次企业进行纳税提醒,切实提高了纳税遵从。狠抓大要案查处工作,依法查处“119”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全年共查案318件,移送公安113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30名。深化“以查促管”,开展专项整治,规范了行业税收管理秩序。全年累计查补税总额5495万元,同比增加2640万元,增长92.47%。

——完善服务体系,纳税人满意度持续上升。大力实施政策助推服务,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兑现各项税收优惠81.64亿元,有力助推了企业转型升级、外贸出口和民生保障。巩固“服务e站”品牌,依托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厅、“12366”服务载体,构建多元化办税服务格局。持续推进网上办税“无纸化”,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落实窗口综合服务闭环运行和限时办结服务承诺,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办税厅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和业务培训,服务效能持续提升。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创新服务举措,努力满足纳税人个性化需求。以争创星级办税服务厅为抓手,改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延伸自助办税场所方便纳税人办税。开展侵权风险点排查,探索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纳税人整体满意度达99.02%。

——发挥部门合力,“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面对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的困难局面,全局上下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健全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切实加强与地税、财政、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统筹开展税负测算、税源排查、税户确认、系统升级、发票发售、培训辅导和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顺利实现了预期目标。全市2565户试点纳税人累计入库增值税4472万元,减税面近95%,实现了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试点政策效应逐步显现。

——强化两权监督,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定期开展“考廉日”和勤廉双述双评活动。丰富廉政教育载体,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深入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积极争创“廉洁文化示范点”,营造了廉洁从税的良好氛围。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制定下发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管理的若干规定,完善了效能建设制度规范。加强作风效能日常督查考核,健全完善内部督查员和外部监督员制度,深入开展“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回头看”活动,巩固深化评议成果,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深化内控机制建设,按照“制度+科技”的要求,积极组织试点运行,探索内控机制与税收业务深度融合的有效途径,依托信息技术,着力构建“操作规范、权力制衡、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工作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干部队伍建设成果显著。狠抓日常教育培训,组建兼职教师团队定期举办“国税讲坛”,开展税收业务竞赛活动,认真组织省局等级资格考试,积极营造“学业务、钻业务”的浓厚氛围,切实提高整体业务能力,全局“三师”和等级考试中高级人员占比达75.89%,居于苏州大市前列。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实施新录用人员三年培养计划,积极开展师徒结对帮扶活动,加强了对青年干部的培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员竞争上岗,77名中层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落实交流换岗制度,58名中层干部实现了交流换岗,进一步优化了中层干部人员结构。推进国税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培树先进典型和岗位能手,组织开展税收业务的“比学争创”活动,积极营造争先创先的浓厚氛围。强化执行力建设,激发了干部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年内,市局荣获“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20xx~20xx年度xx市文明行业”;八分局再次被命名为“全国税务系统青年文明号”;五分局被命名为“20xx~20xx年度xx市文明单位”。同时,涌现出了xx市劳模、全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先进个人等一批先进典型。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也是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的结果,更是全体国税干部团结拼搏、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结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客观清醒地看到,当前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如:依法治税理念需要进一步巩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情况还时有发生,干部执法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税源专业化管理机制有待完善,信息管税的能力有待加强;纳税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创先争优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少数干部还存在作风散漫、损害纳税人权益、勤廉意识不强等问题,作风效能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对于这些问题,各级领导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国税局工作总结汇报篇三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五)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发生上述业务的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五)金融商品转让。

(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中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处理。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可就相关应税行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因试点纳税人可能发生多个应税行为,所以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可就不同应税行为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就会出现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的情况,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十七、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分别按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此次营改增后依然按此原则处理,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十九、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六条规定:“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试点期间包括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2016年4月30日

(之二)

一、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纳税申报时,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

例如:2016年5月,某房地产企业开具一张价税合计为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笔房款已在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他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5.24万元,销项(应纳)税额4.76万元;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未开具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5.24万元,填报销项(应纳)税额-4.76万元。

由此可见,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现行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未规定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00万元销售给m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计算这栋楼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00万元。第一步,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于1000÷(1+11%)×11%=99.1万元;第二步,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等于1000-99.1=900.9万元;第三步,按照上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数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第四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000-300)÷(1+11%)×11%=69.37万元;第五步,a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销售额900.9万元,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69.37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栏次中。

三、关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开具发票,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建筑企业和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此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可见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制度,在收到预收款时,大部分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如果规定收到预收款就要全额按照11%计提销项税,可能会发生进项和销项不匹配的“错配”问题,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面缴纳了大量税款,另一方面大量的留抵税额得不到抵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又规定了对预收款按照3%预征税款的配套政策。

例如:房地产公司2016年8月收到1000万元预收款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例如:2016年8月,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应当预缴增值税30万元,当月该公司留抵税额50万元。此时,该公司应当缴纳预缴增值税30万元,50万元留抵税额继续留抵,而不允许以留抵税额抵减预缴税额。在纳税申报上,当月有留抵税额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0,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也为0,可见不能相互抵减。

在会计处理上,预缴的增值税一般在“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记载,而增值税留抵税额在“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不能相互抵减。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17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

可见,对于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问题,政策是明确的。但是目前总局文件未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作出规定,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也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十三、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十四、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目前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十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应当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不允许扣除土地成本。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转租人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应区分情况确定。转租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划分增值税项目,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在营改增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合同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二十九、关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扣除凭证问题

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国税局工作总结汇报篇四

第一个问题,关于服务出口免税的政策把握。

此次新下发的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对服务出口的界定,除了强调接受方在境外,同时规定了服务出口行为应与境内的货物的不动产无关。相比较此前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服务出口和外形资产出口在税收管理上相比较货物出口,情况要复杂的多,目前是为了防止假出口。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服务出口要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理解,大家要注意好好把握。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一家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提供服务必然要借助一些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但不能认定该服务出口是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有关。下面我再给大家举个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有关的例子。一家评估机构受境外单位委托,对境内一处不动产做资产评估,尽管合同是与境外单位签订,收入也从境外取得,也不能认定其为服务出口。这项规定的核心是要把握境内单位所提供的出口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

跨境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界定比较复杂,这类问题在新下发的文件中还有一些,请大家仔细领会和把握。

第二个问题,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有的地区提出这一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以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二是原营业税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而这次营改增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下面的问题就是既然要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很明显,就是其取得的股权价值。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以前对货物投资入股是视同销售征税的。这次为什么不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做同样的安排,以便于比照掌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就没有单独明确。

第三个问题,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第一,这一问题包含了不动产抵扣的问题。大家知道,此次营改增不动产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但不能简单的以实物形态来判定是否按照不动产抵扣的规定分2年抵扣。比如企业购进厂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厂房,同属不动产,一个是分2年抵扣,一个就是一次性抵扣。原因很简单,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是企业的生产要素,后期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处理的原则不同。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因此在政策安排上做出了一次性抵扣的规定。

第二,这一问题还包括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

国税局工作总结汇报篇五

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区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为指针,一手抓抗击非典,一手抓组织收入,全面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四、强化发展观念,征管质量全面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纳税人,区局狠抓内部征管建设,通过内修制度外宣政策的方法,将税收征管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

(一)简化手续,易于操作。

为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简化手续和程序,尤其在“非典时期”,尽量减少纳税人进厅次数,区局对原《税务登记操作程序》及多元化申报等工作程序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了新的《税务登记、纳税事项核定、多元化申报操作程序》,把纳税人从开业登记到纳税事项核定,再到选择申报方式及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等流程进行了详实说明,并附办理各种业务需用的文书表样,明白告知纳税人如何同时办理几项业务,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八月份正式推行了“一窗式”管理模式,由原来的两个征收窗口增加为六个申报征收窗口和一个异常比对窗口,让每一位纳税人都能在一个窗口很轻松的办理缴税、认证和申报全部手续,为纳税人节约了时间,简化了手续,也提高了我们的办税效率。通过检验,一窗式管理模式确实给纳税人带来了方便,得到了纳税人的认可,把我局的增值税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搞好宣传,服务企业。

区局充分利用x月份的税收宣传月组织了百家企业“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签名、企业经理座谈会等活动,增强人人参与税收,支持税收的积极性。并且利用按季办业务快报的形式把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下发到企业手中,并对x户重点企业进行了重点宣传,全年共办业务快报十二期,受到了纳税人的欢迎。

(三)严格管理,公平税负

今年区局共新认定一般纳税人x户。为了加强对新认定企业的管理,开展了对新认定企业的半年跟踪调查及满一年暂定期进行转正审核审批程序。今年共转正一般纳税人xx户,对于不符合转正条件的x户纳税人办理了划转手续。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核中,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共x户,其中工业企业x户,商业企业x户,经审核合格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x户,其中工业企业x户,商业企业x户;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xx户,其中工业企业xx户,商业企业xx户。四月份推行了《个体税收定额评定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了个体税收定额管理工作,公平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避免了以往同一行业、同一地段、同等规模的业户定额差别大,而引起的征纳双方矛盾及“人情税、关系税”现象的发生。

(四)加大退税力度,扶持企业发展

为加快退税进度,化解非典的影响,区局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精神,认真做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区局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为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加速企业资金周转,为企业竞争增强活力。x年共办理xx户出口企业,办理溢缴退库x万元,出口货物退税额x万元,免抵调库额xx万元。在x年退税指标有限的情况下,争取办理了x户出口企业的应退税额,累计x万元。同时区局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下岗工人再就业,共为xx户下岗职工办理了税收优惠,减免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费xx元,购买发票ic卡费xx元,为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办理了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五、强化服务观念,行风建设扎实深入

(一)规范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第一、深挖细查,积极整改。今年区局通过思想检查、作风检查、纪律检查、单位互查,深入开展了规范机关管理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放在首位,狠抓了业务素质提高,加强税收业务、公文写作、微机应用操作的学习,培养复合型人才。人教科在沧州商城和建新大厦及区局征收大厅、小厅随机抽取商户,向他们发放《运河区行政执法情况调查表》份,收回份,有效份,其中对我们税务人员执法态度反映良好以上的为份,占有效票数的%,对税务人员执法态度反映为一般或可以的为份,占有效票数的x%,充分反映了区局规范机关管理活动的效果。

第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规范机关管理活动中,区局认真整顿,自下而上广泛征求意见和挖掘存在的问题,共征集意见和建议多条,根据意见和建议从五个方面对制度进行修订:一是修订行政管理方面共分六条。二是提高工作质量,加强文明建设,共五条。三是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共x条。四是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共六条。五是发票管理方面x条。同时修订目标责任制xx项,x条。

在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区局还层层签定《行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把廉政建设具体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并加大日常检查力度,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对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每周对在岗情况和三项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按时上岗和酒后上岗的人员,给予严格处罚。本年度,共对违反有关制度的xx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元,对全体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现在征管各率均已达到或超过省局规定的标准,同志们的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主动下户检查的多了,为企业提供帮助的多了,为纳税人排忧解难的主动性增强了。

(二)加强行风建设力争再创佳绩

明汽车配件商行的一封回信,诉说了他们的实际困难,区局就派何组长带领专管员详细地了解了情况。回来通过研究,决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他的定额降到最低,同时,要求税务干部要随时关注他们的经营情况,利用接触纳税人较多的优势,从信息帮扶、政策帮扶上下功夫,帮助他搞活经营,减轻生活上的压力,做到了情与法的合理融合,最后该商行老板夫妇为区局送来了锦旗以表示由衷的感激之情,这件事情就是区局关心纳税人,为纳税人服务的具体体现。x月进行了对税务人员办公仪态学习。文明用语的考核,共有x人参加,考核合格率达%,不合格的同志又进行了再次学习考核,最后全部过关。

第二、政务公开、树立国税新形象。区局在征收大厅推行以办税“八公开”、各项税收法规政策、违章处罚依据、执法标准和各项收费标准等其它内容的政务公开活动,在电视台开辟了行风热线,公布了举报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杜绝了执法的随意性。

第三、文明服务,展国税新风采。区局把纳税人满意不满意、方便不方便作为考核工作的标准,办税服务厅设置了供纳税人使用的饮水机、打气筒、墨水、小药箱、纸张等。把最好的办公设施用在窗口服务上,把最美的环境给纳税人,在税收工作中做到了符合政策的坚决办,手续齐全的立即办,行动不便的登门办,有困难的帮助办,一个部门解决不了的协调办,从而促使广大干部自觉遵循服务标准和服务准则,热情为纳税人服务,博得了广大纳税人的好评。

新的一年又要开始了,回首过去,展望未来,我们将在xx大精神的感召和指引下,继续高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使我们的税收工作再上新台阶!

国税局工作总结汇报篇六

一、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狠抓收入,为超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奋力拼搏。

20xx年我局的收入任务是8、65亿元,比上年实际完成数增加了2100万元,绝对增长2、72%(按可比口径分析:省电力公司负增长33%;兴业银行增长47%,其余增长14、92%)。面临着这一艰巨的收入任务,我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发扬吃苦耐劳的拼搏精神,把各项征管工作做细做实,通过细致的调查分析、加强税源监控、加大清欠力度、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开定额、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推行执法责任制等各种有效手段,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终于使收入工作从上半年的差进度到七月份税收收入突破1、2亿元,超序时进度1、6个百分点,十月份时再创佳绩,入库税款1、3亿元。截止12月31日,我局完成各项税收收入92348万元,其中增值税57801万元,占62、6%,企业所得税29188万元,占31、6%。比年初市局下达的收入任务数86490万元超收了5858万元,超计划6、8%。比上年同期的84419万元增收了7929万元,比增9、4%。

二、深化税收改革,树立税收经济观,规范机构设置。

(一)树立税收经济观,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为了进一步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努力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新年伊始,我局专门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到金山工业区、台西科技园区参观,了解本辖区的工业发展情况,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还组织科、分局长分别到各街道深入了解情况,召集各街道负责人开座谈会,探讨税收工作与社区工作对接的新思路。

1、与社区工作对接:定期提供各街道税收收入报表数据;对街道招商引资的新增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以及纳税筹划等方面的服务;在街道社区建立涉税案件举报网络,协助税务机关收集涉税信息,检举漏征漏管户,同时监督税务干部廉政敬业形象,规范税务干部执法行为。

2、树立六种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各科(室)、分局在坚持依法治税不放松,坚持从严治队不含糊,坚持规范管理不能丢,坚持优质服务不折扣的同时,通过树立超前意识、长期意识、换位思考意识、全面意识、高标准意识、效率意识等六种意识,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在5、18活动期间通过台江电子税务局纳税服务网站推出网上税收政策咨询解答,延长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取消午休),设立纳税服务绿色通道等措施。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能够急企业之所急,热情为企业分忧解愁、全程跟踪,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税手续,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

(二)规范机构设置,调整机构职能,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征管各环节之间的业务衔接。

为进一步完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格局,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大干部轮岗制度,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属地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12月份,我局在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等方面进行了更为合理的调整,使各工作岗位的职责更明确,各征管环节之间的业务衔接更为流畅:一是按照属地管征为主,分类专业化管理为辅的原则,改变原来管理科负责管一般纳税人,管理分局管小规模纳税人的方法,对一般税源实行属地管理,对少数重点税源实行分类专业化管理;二是在原有机构的基础上,将税政征管科分为政策法规科和征收管理科,并增设了稽查组、车购办等机构;三是按照管征税源的多少及岗位的需要配备各科室的人员,根据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岗位轮换制度的要求进行人员调整。

三、强化税收征管,扎扎实实地做好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工作。

(一)加大力度清理欠税。根据欠税企业的具体情况,10月份以来,我局对所有的欠税户分别采取了清理措施:一是进一步落实所有欠税企业的所欠金额(包括滞纳金、罚款等);二是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向欠税企业送达限期缴款通知书,履行执法手续;三是到银行查询欠税企业的账户,并按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直接进行扣缴。据统计,在清欠过程中,我局共清回欠税及滞纳金262万元。

(二)深入贯彻总局“一窗式”管理,积极推进纳税申报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积极推行“一窗一机一人”模式,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实行清单管理,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稽核比对。同时,我局还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电子申报的辅导,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保证9月份开始在一般纳税人中逐步推广增值税“介质申报”。截至12月份申报期,全局共有732户一般纳税人已实行“介质申报”,约占一般纳税人户数的70%。

(三)实行“一户式”管理和“一站式”服务。加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资源整合的步伐,实行了纳税人信息资料的“一户式”储存,提高了信息应用水平。同时,改进纳税服务,加强咨询辅导,实行首问责任制,推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

(四)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定额管理。推出“计算机定税+民主评税+听证制度”三保险的新举措,采取为纳税人逐一建立“电子档案”,详细登记业户的所属行业、所在地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基本数据的办法,通过自行开发的税收定额核定软件进行综合测评,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核定税额,然后将定税的依据、标准、过程和结果全部公开,由民主评税,最后通过由区政府、*、政协、监察、工商、地税、行业公会、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税小组举行定额听证会,实行民主公开统一测评,置定税权于阳光之下,使每个业户对应缴税款一目了然。

(五)与区地税局联手在全省率先打造电子税务局。在我局12366网站的基础上,4月3日与区地税局联手开通了12366台江电子税务网站。网站开通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及时了解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足不出户办理相关的纳税事宜以及由台江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各项网上涉税服务。

(六)认真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评定*的工作中与区地税局、市地税局进行多次沟通,确保评出真正“诚信纳税”,能代表行业,区域经济特点的龙头企业,使其成为辖区纳税人的模范,促进纳税人的诚信纳税,经评定委员会评审,我局已有32户企业上榜。

国税局工作总结汇报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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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税局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汇报
     近年来,***县国税局在区、市国税局和***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以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动力,狠抓了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经过几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税收业务能力大幅度提高,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税收收入屡创佳绩,依法治税迈出坚实步伐,纳税服务进一步优化,信息化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干部队伍建设有了新气象,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

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几年来,县局党组始终把抓好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首要任务,引导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此,县局对教育培训工作统一部署,严格落实教育制度,精心组织实施。

在日常思想教育培训中,我们依据区、市局的安排部署,认真组织进行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工作融入各项特色活动之中。兴办学习园地,经常组织读书演讲比赛,使干部职工在潜移默化中情操得到陶冶,思想得到启迪,精神得到升华。近年来先后在区市局组织的演讲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另外我们还重视正面教育,注意发现培养先进典型。望远分局李宝山同志工作三十多年,长期奋战在税收第一线,有困难就上,见荣誉就让,表现出了高尚的政治思想素质。该局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大力提倡和宣扬他的先进思想和敬业精神,使干部职工在自身周围就能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收到了良好教育效果。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在这个大环境下,如何保持地税干部思想政治上的先进性和道德观念上的纯洁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对此,近年来,在教育培训工作中,我们紧紧抓住坚定理想信念这个根本,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建立了长效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机制,为新时期税收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去年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按照中央提出的“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要求,在思想动员、分析评议、整改提高各个阶段,对党员进行深入教育。针对县局党组存在的宗旨意识不牢固、工作作风不扎实和少数党员存在的理想信念不坚定、政治意识淡漠、带动群众能力差等问题,制定了涉及八个方面的二十六条整改措施,重新修订了中心理论组学习制度、联系群众制度、定期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制度、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措施等制度措施,狠抓了整改落实,使群众看到了我们开展活动的决心和信心。

思想政治素质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是干部职工综合素质的灵魂,也是做好税收工作的政治保障。在教育培训中,我们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干部职工头脑,不断强化其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确保干部职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坚持和具备正确的政治方向、鲜明的政治立场,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由于近年来我局加强了思想政治教育培训的力度,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显著提高,有力地推动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税收工作的科技含量进一步加大,对税务人员业务技能的要求也将随之提高。为了适应这种形势,近年来,我们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把加强干部职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到事关地税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来抓。几年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96期,参训3200人(次),干部职工中大专以上学历由2002年的82.4%上升到今年上半年的89%,其中45岁以下年龄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比例达到了94.6%,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比例达到了48%.广大干部职工刻苦钻研,勤学苦练,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征管能手、稽查能手和微机操作能手,全局逐步形成了重视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良好风气。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实施。近年来,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我们及时确定了“以人为本”和“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在“抓构建、抓提高”上下功夫。局党组首先统一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利用中心理论组学习时间组织学习了培训的有关制度和文件,力求使每个班子成员都能成为领导组织各项教育培训工作的行家里手,并把培训工作同税收工作一同安排、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每年都对教育培训工作早打算、早安排,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培训计划。人教部门认真履行职能作用,在人员少、日常事务多的条件下,精心筹划,积极协调。在实施培训中,目光既对外,也对内,除聘请税校、党校等部门的老师外,还注意充分发挥本单位业务骨干的作用,请他们上课,有效地降低了培训成本。

三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如果说提高税收能力是我们教育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么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则应是我们教育培训工作的中心理念。从这个意义讲,忽视了税收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我们所搞的任何培训就只能是“雷声大,雨点小”、“只开花,不结果”,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这几年,我们实施教育培训,不面面俱到,不普遍撒网,重视收集和掌握需求信息,把精力放在解决征收一线的“难点”、“热点”问题上,有效地缓解了供求矛盾。

从我局人员素质的现状看,既懂税收业务、会管理又懂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复合型人材比较缺乏。针对这种情况,近年来,我们把计算机知识培训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依托市局和县局信息中心的技术支撑,先后举办了19期计算机应用知识培训,受训者达420人(次)。一些年龄大的,不会计算机的干部现在都能进行一些简单操作了。对一些应用软件的操作,县局还要求信息中心人员经常深入各基层部门进行专门指导、解疑释惑,解决了基层工作的实际困难。

几年来的教育培训工作实践,使我们深深感到: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是确保税收事业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治本之策,是应对科技迅猛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严峻挑战的现实选择。

首先是充分认识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真抓,力戒形式主义。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工作对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我们掌握的一些知识技能,积累的一些经验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因此,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不言而喻。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不仅要在思想上重视,在认识上到位,而且要在工作中狠抓落实,在真抓上下功夫,努力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我局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只要下真功夫、动真格的,就一定能克服种种困难,排除种种干扰,收到满意的效果。几年来,我们每年都把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在教育培训工作中项目、时间、参训率等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除了扣考核分值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个人考试不及格也要扣发考核奖。几年来,先后有2个基层部门因培训工作落实不力受到了相应处罚和通报批评,并被取消了评先资格。

其次是准确把握税务培训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做到会抓,克服盲目主义。我们所搞的教育培训,不是普通教育的翻版,而是有其特定的目标与运作要求。是通过教育培训,让大家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提高日常工作的技能水平和质量效率。税务教育培训的对象是我们的干部职工,都是成年人,有相对固定的岗位,具备一定的自学能力,其所需的知识技能更新周期快,这些就是税务培训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我局这几年的教育培训工作,就是按照这些特点规律,准确把握教育培训的功能定位,统筹规划培训项目的目标、对象、内容、实施方案和教学方案。以解决问题为核心,以提高能力为目的,按需施教。在组织上,强调过程的互动性。遵循成人的特点和学习规律,激励干部职工的参与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学习成效;在方法上,注重形式的多样性。灵活选择集中培训、现场观摩、专题会议、岗位练兵、考试测验等,既达到了学习提高的目的,又拓宽了培训的覆盖面。据此也说明,只有认真研究和遵循税务教育培训的特点规律,切合实际,放开思路,才能做到会抓,才能抓出成效。

第三是充分体现税务培训工作的服务性和导向性,做到巧抓,防止本本主义。我们搞教育培训,要坚持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和税务事业整体发展的大局。根据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现状和税收业务能力现状来谋划制定教育培训方案,组织实施教育培训项目。通过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岗位技能,促进“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目标的实现,这就是教育培训工作的服务性、导向性所在。要体现好服务性和导向性,就必须通过我们的教育培训,使干部队伍逐步成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执法队伍,实现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千方百计运用各种资源,依托现有的施教机构、培训设施巧抓而不是蛮干地组织教育培训。职能部门人手、精力不够时,可请求其它部门配合,师资力量不具备时,可以联系委托代培点,集中培训困难时,可以采取上线辅导。总之,只要巧动脑筋,想足办法,教育培训这盘棋就下活了,目标也就达到了。

几年来,在抓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上,我局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做出了一定的成绩,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区、市国税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与区、市局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和支持帮助是分不开的。在今后的教育培训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贴税收工作实际,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牢记神圣使命,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把我局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税收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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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工作总结汇报篇八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7.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税收优惠

1.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征收管理

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答: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答: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答: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完后再签订三方协议。

六、发票管理

答:录入法人的护照号码。

2.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租赁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仍可以使用地税发票。

5.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营该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征税范围

营该增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

答: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国税局工作总结汇报篇九

一、征税范围

1.代驾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物业收取的门禁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健身房收取健身费包括健身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网吧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5.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提供滑雪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文化体育服务。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9.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建筑业简易征收按项目备案,是否还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答: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2.银行、保险等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

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

税收优惠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征收管理

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只填写营改增项目。

2.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一税两费应在何地缴纳?

答:在增值税预缴地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即便申报系统中显示该表为“选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写该表。

答:先进行预缴税款,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抵减已预缴税款。

答:只需要备案一次。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分别备案。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五、发票管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没有政策规定不可以。如情况属实,可据实开具发票,据实享受差额扣除。

答:财税〔2016〕36号文中的简易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笫9号)规定,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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