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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通用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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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通用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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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篇一

“老一辈的军人真的是这个社会的榜样,让我们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爱国。愿您长命百岁。”

“敬礼!最可爱的人!”……这两天,76岁老人魏德友52年戍边的故事,因为《现代快报》制作的h5专刊《无人区·52载守边人》以及系列全媒体作品迅速传播开来,不到30个小时,《无人区·52载守边人》的点赞量超过60万次,总阅读量高达590万次。全国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让这个家里没有网络、也从来不上网的老人,一夜之间变成了“网红”。

52年前,年轻的魏德友从军区转业,响应国家号召,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161团,开始了屯垦戍边,这一守就是52年。52年里,他劝返和制止临界人员千余人次,堵截临界牲畜万余只,未发生一起涉外事件。这种朴素的爱国主义情怀和不忘初心的坚守,让很多人深受感动。

国网墨玉县供电公司职工李浩在微信朋友圈里参与了由现代快报社发起的“我陪老魏叔一起巡边”网络行动,成了第342973个陪老魏叔一起巡边的人。“老魏叔在无人区巡边太孤单了,我也想用这种方式陪着他一起巡边,”李浩说,“老魏叔身上的那种‘献了青春献终身’的精神,那种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奉献、对党的事业无限忠诚的精神,深深打动了我,我要向老魏叔致敬,更要像他一样永远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我今年81岁了,看了魏德友的报道后,我特别感动,我们是一个时代的人,如今我正安享晚年,而魏德友却选择为祖国巡边,真是自愧不如啊!我也为魏德友的高尚情怀和无私奉献的精神点赞!”兵团第八师132团退休职工王世祥动情地说。

从网络上了解了魏德友的事迹后,武警新疆边防总队训练基地学员队队长盛忠涛深有感触地说,魏德友也是个老兵,他坚定理想信念,扎根边陲半个多世纪,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忠诚”二字。作为年轻一代的军人,我们要像魏德友那样,做一个理想信念坚定、富有责任担当、矢志维稳戍边的新时代军人,为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为了让广大网友更直观地了解“老魏叔”的生活,7月27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再次来到老人家里,邀请魏德友夫妻做客zaker客户端,与网友在线互动。

“网友们的热情远远超出预料,有各种提问、祝福、关心,大家从老人的衣食住行,到每天的牧羊、巡边各种问题问了个遍,还有一大拨送祝福、表达问候和敬意的,大家都特别关心老魏叔。通过报道,连分别30年的老朋友也联系上了,可见老魏叔有多火。”现代快报社总编辑助理郑春平对记者说。原定直播时间为一小时,但因网友的热情参与直播不得不延长了一个小时。就连后方负责在线直播的编辑也不免感叹:通常只有明星访谈才有这样的热度。

魏德友成了“网红”,却并未改变自己的生活轨迹。

这些年,曾经的战友都已陆续撤回团里或内地,只有魏德友夫妻俩在无人区坚守。很多人问他,这样坚守究竟是为了什么?他总是这样回答:“当初我来到这里就是屯垦戍边的,这样一直守下去,心里才踏实。”

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篇二

有位智者问几位年轻人“什么最重要”,有人回答“金钱”,有人言之“地位”,亦有人应之“家庭”,而智者说,最重要的是国家。

因为,没有国家,你将什么都不是。

南海仲裁的政治闹剧出演之际,网络有一句标语,深深触动了国人的心,“中国,一点都不能少”,这既是决心和意志的宣誓,也是每个国人的共识。

屯垦戍边是兵团安身立命之本,是兵团人使命所在、职责所在。

有的人为了国家而坚守,如魏德友,远离人间繁华,历尽世间艰辛,为了国家疆土一点不少,一辈子戍守在祖国的边陲。

我们向魏德友学什么?要学习他热爱家乡、保卫祖国,勇于牺牲、寸土不让的国防国土意识。通俗简单地讲,就是学习“一点都不能少”的精神。

在魏德友内心深处,界碑比生命重要。他在巡边遭遇暴风雪,被困5个多小时,没有丝毫退缩;他在捍卫领土时,面对手握钢枪的外国士兵没有任何畏惧,这种勇于牺牲的精神,这种寸土不让的意识,犹如边境线上的屏障,阻挡着企图者的步伐,保卫着疆土的完整,这种精神和意识,值得每一个人致敬,也值得每一个人学习。

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篇三

连日来,兵团职工魏德友52年的戍边故事在兵团上下迅速传播开来。向魏德友致敬、向老兵致敬成为热议话题,大家纷纷表示,魏德友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的精神品质可歌可泣,坚定的理想信念、献身党的事业的赤胆忠心令人钦佩和敬仰,要以魏德友为标尺,立足岗位,为兵团事业发展不懈奋斗。

近日,七师一三一团印发《关于在全团范围内迅速掀起学习魏德友同志先进事迹热潮、扎实推进“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的通知》,号召全团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以魏德友同志为榜样,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习魏德友同志坚定信念、对党忠诚、遵守纪律、服从安排的政治品格,淡泊名利、吃苦耐劳、不计得失、甘于吃亏的奉献精神,忠于职守、坚韧执着、脚踏实地、认真较真的崇高境界,热爱家乡、保卫祖国、勇于牺牲、寸土不让的国防国土意识。

“为掀起学习热潮,团场34个党支部迅速拟定学习计划,充分利用《兵团日报》和各级门户网站等平台,组织 1300 余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魏德友同志先进事迹,要求参加学习的每名党员干部都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写一篇心得体会。挂钩科室领导赴挂钩单位,组织召开学习魏德友同志先进事迹专题讨论会,通过讨论加深对魏德友同志先进事迹的理解,形成立足岗位学先进、见行动、比贡献的浓厚氛围。”一三一团党委书记、政委徐灿湘说。

十三师淖毛湖农场是兵团边境团场。淖毛湖农场党委书记、政委崔永峰说:“76岁的魏德友老人,50多年扎根艰苦偏远地区,他‘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韧和‘一生只为守边防’的执着,体现了兵团人忠于职守的崇高境界,淖毛湖农场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全场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魏德友同志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教育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做像魏德友同志那样理想信念坚定、富有责任担当、甘于吃苦奉献、矢志维稳戍边的兵团人。”

“魏德友身上的精神品质令人敬佩,这座‘不换防的夫妻哨所’闪烁着耀眼的光芒。”六师北塔山牧场党委书记、政委杨科生表示,要把开展向魏德友同志学习活动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魏德友同志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将以魏德友为榜样,践行兵团精神,传承老兵精神,用实际行动守好祖国的每一寸土地。

“一诺无悔,不改初心,老党员魏德友52年来,义务在国境线巡逻,他的事迹深深地打动了我。”北塔山牧场职工、兵团优秀共产党员努尔哈里·努合塔尔汗说,“作为一名边境团场的党员,要以魏德友同志为榜样,继续努力,不懈奋斗,更好地担当戍边卫士职责,让兵团更好发挥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作用,更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兵团日报社编辑楚甲周参与了魏德友事迹的宣传报道。楚甲周说:“每看一遍魏德友事迹的报道,就为之感动一次。一个军垦人用一生践行誓言,可谓高山仰止,我甚至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内心的感动,这就是兵团的军垦战士,最忠诚的祖国卫士,民族的脊梁!”

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篇四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次听说衡水中学的名字,初次了解衡水中学办学理念,学习领会衡水中学的教学经验,深深地被衡水中学创造的一个又一个教育奇迹所震撼。

衡水中学先进的教学理念,严格的学生管理,向教育细节要质量成就了衡水中学的教学神话,学习衡中有三点启示。

第一,衡水中学在学习中倡导合作学习,值得我借鉴。合作学习是指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为完成共同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助性学习。它是一种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共同参与,相互支持,促进互动,主动生成的新型课堂结构形式和新型的学习方式。合作学习的关键是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学生的全员参与行为。反思自己的课堂教学,往往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实质,缺乏实效。合作学习是课堂教学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所以我会根据教学内容、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环境等,选择有价值的内容,有利的时机和适当的次数,引导学生走进合作学习。

第二,衡中的老师发挥了他们团队力量和智慧,值得我们效仿。他们共同研究教案,集体备课有成效,年轻教师成长快,这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们年组将改变以前那种集体备课流于形式的现象,真正把集体备课落到实处,发挥全组教师的智慧与力量,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共同提高。

第三,衡中的学生管理,注意交流,把爱播撒在每一个细节上,值得我学习。

先有父母心,再作教书人。细节关爱见真情。衡水中学的班主任特别注意与学生的交流,把心交给学生,用爱心浇灌爱心,用灵魂开启灵魂。他们通过给学生写生日贺卡或重要节日贺卡来与学生交流,通过书信交流,周记评语交流等,正是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老师与学生贴近了,成为朋友,成为倾吐心声的知音。与衡水中学的班主任相比,我觉得自己做得太欠缺了,以前我自认为自己做得很好,对学生一视同仁,像妈妈一样去关心学生,但与衡水中学著名班主任相比,真是差的太远了。她们那样的细心,那样的爱心是我所需要学习的,只有这样的班主任走进了学生心灵,用爱心激发爱心,用情感培养情感,学生才会被打动。激情教育,难忘教育也是我在这次学习中感受颇深的,没有激情就没有活力,如何激发学生激情,如何保持激情,他们有自己独特的做法,他们学校有校训、校歌,有教师誓词,每个班都有班训有誓词,还有班歌,每天第一节课就是唱班歌,念校训和班训,这些形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花大力气把小事做好,从细节中来,到细节中去。把看作小事的事做细做实。关注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人学生都得到发展;关注每一位家长,让每一位家长满意。低调做人,踏实做事,持之以恒,将是我今后在工作中不悔的追求。

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篇六

党的的胜利召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提出了更高的奋斗目标,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基本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推进改革开放, 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党的领导。

选举产生的新一届领导班子,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给我们党增添了活力,给广大中国人民带来了新的期望。

以主席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班子,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制定了适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愿望的政策、方向和目标,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广阔前景,新一届领导班子,坚定的向人民承诺:一定不负重托,不辱使命,本着对民族的责任,对人民的责任,对党的责任,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改善民生,坚定不移的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让人民生活得富足,让中华民族的前景更辉煌;,带给我们的是复兴中华的新曙光,我们坚信,祖国的明天会更美好。

一、党的意义深远

的召开,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的一次攻坚大会;多年来,我党紧紧依靠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历尽艰辛和磨难,取得了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的胜利,又带领各族人民,开创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增长,人民生活水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还有很多需进一步完善之处,深化改革,势在必行。

党的xx大、xx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党率领全国人民多年奋斗、拼搏的成果。

在报告终从12个方面简述了民生和创新生态的问题,强调,办好教育,重视民生;提高党建科学文化水平,坚定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追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与民心心相印,发扬民主,增强党的创造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政骨干队伍,清正廉洁,这样,才能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党的的胜利召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提出了更高的奋斗目标,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基本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推进改革开放, 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党的领导。

通过学习,我感到,历史在前进,社会在更新,我们党在最初成立之时,就一直把人民放在心里,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也一直把民生问题放在首位,多少年来,我们的党依靠人民群众,丞救中华民族于水深火热之中,今天又带领人民奔小康;坚信,在主席的领导下,通过开拓进取,一定会把我们的国家建成一个更加繁荣昌盛、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二、科学发展,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

党的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行动指南,这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

科学发展观是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于统一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和体现,是我们党长期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实现中国小康社会目标的保证。

以主席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班子,年富力强,充满朝气;这让老百姓心中有了底气,作为实现中国民众富裕梦的一支生力军,出台的一系列从党建到民生的举措和即将付诸的实践,让我们看到了期望和祖国更美好的前景。

主席在报告中指出: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简单明了,人民第一

我们期望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现代化的养老机制,稳定的物价,舒适的宜居环境,精神、物质生活上的富足,这一切,的召开,带给了我们希望变现实的机遇。

精神得民心,顺民意,在舒适安逸的氛围中安居乐业,尽享美好生活;衣食住行无忧,社会安定,民生和谐。这都是我们热切期盼的。

三、付诸实践,美好未来指日可待

今年,是全面学习贯彻精神的开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的一年,在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提出:让国民共享 人生出彩,梦想成真 机会,这个梦,就是走中国自己的道路,凝聚中国力量,去实现十三亿中国人每个人美好的梦想,具体说来,就是人文地理环境美,百姓的宜居空间舒适,深化教育改革,幼儿入托不再难、学生教育质量有保证,通过稳定的经济增长和调控。

提高和覆盖再就业人员的创业和就业能力和机遇;在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下提高保障水平,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覆盖和完善,让老人和儿童尽享社会和谐。

老百姓的梦想,包罗万象,衣食住行、政经科技、文化教育、就业安居、医疗保健等。入托梦、上学梦、就业梦、强身梦、食品安全梦、物价稳定梦、工资增长梦,所有的梦,汇成一个向往:期待的召开,带给我们一个天更蓝、水更清、路更畅、体更壮、生活更美好,国家更强盛,国泰民安的好年景。

十三亿中国人的梦想,也是新一届领导人的奋斗目标。

实现梦想,要真抓实干,重在实干,这不仅需要民众自身的努力,还要加强党的领导,提高管理水平,依靠领导干部们的以身作则,领导者的决策和务实作风,具体说来,就是政策的支持,法治的保障,民间公平.公正的基石。

通过学习我感到,在新形势下,我党面临着执政、深化改革、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和一系列外部环境动荡的考验,真的是任重而道远。

选举产生的是一支过得硬的骨干领导班子,以主席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班子,首先用自己的行动兑现了承诺,他们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深入基层,住普通宾馆,和百姓同甘苦,倾听民生,了解民意,解决民需,置身于民众之中,和人民心心相印,他们的务实精神和工作作风,给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

通过学习,我信心十足,有精神的指引,有这样一支和百姓心心相印的领导班子,全国人民同心一致,齐心向前,我们定能克服一切困难,去迎接新挑战,实现十三亿中国人的梦想。

让我们沐浴的春风,在主席为核心的新一届班子带领下,努力奋斗,用我们的双手和智慧,盛世再扬帆,共同去创造和迎接梦想成真的机会和现实!

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篇七

迎着金色的秋天,在这收获的季节,在汶川县教师进修校张校长的带领下,我与汶川40位骨干教师于9月20赴广东参加培训学习,我深感荣幸与自豪。

此次活动,在东风日产公司的无私资助下,在广东教育活动中心的精心安排下,我随汶川骨干教师走进广州的文德路小学、朝天小学、华南师大附中这样的名校, 聆听了领导班子的经验介绍,学习了学校的校园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近距离了解了广州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动态。通过听取介绍、参观校园、座谈交流,听公开课等形式,我切实感受到他们先进的办学理念、严谨的学校管理、执着的研究精神以及所取得的丰硕的办学成果。我感受到了学校富有凝聚力的领导班子和一支有着过硬素质的教师队伍,学校的管理能力、教师的敬业精神、孩子的全面发展,每所学校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带给了我巨大的震撼!

有的学校校园虽不大,但环境幽雅、文化气息浓厚。漫步在校园中,学校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都书香四溢,沁人心脾。从校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各教室、各功能室的精心设计,到读书林、植物园、图书角、阶梯墙壁甚至走廊上的文化柱的精巧布置都显得那么地精雕细琢,那么充满了文化气息。这处处无不透出经营者的构思巧妙、匠心独具。参观这样富有人文文化布置的精品校园,真令人驻足,令人留恋。

办学思想是学校发展的方向标,是办学特色的根本保证。我们参观的学校“以德育为首,以教研为主线,以课堂教学为中心”“以素质教育为主导”的办学思想和宗旨等都为创办特色学校指明了发展方向。

“以发展学生素质为本的”教育理念是学校育人的一面鲜亮的旗帜。每所学校迄今为止,举办有乐队、书法、舞蹈、绘画等20多个乐园(兴趣小组)。各小组每学期都制订有学期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他们每周活动频繁、乐此不疲。且经常在各级各类的比赛中取得骄人的成绩。我从中体会到了广州的领导和老师教育观念的先进所在,他们已从传统的应试教育转变为素质教育。一所好学校首先要有一位好校长,其次要有一个良好、团结向上的领导班子。我参观的学校就是这样,在校长的带领下,各班子成员职责分明,团结合作。他们有困难不退缩,有责任不推诿,齐心协力地做好每一件事。教师素质是学校提高办学质量的保证。参观的所有学校十分重视教师业务素质和政治思想的培训和提高,教师们每学期都有自己的学习计划,都树立了终身学习的思想,能自觉的通过各种渠道提高自身素质。

提升教育水平的几点理解与思考: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注重学校管理,提高各部门的战斗力。以人为本,凸显个性。建立有效的学校管理机制,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集思广益、发扬民主,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

2、注重学校文化建设。我国是一个悠久历史的文化大国,弘扬民族文化是我们共同的使命。为了更好的弘扬民族文化,使学校处处彰显出文化气息,因此我们要着力打造一个整洁、幽雅、精致的文化书香校园。

3、创造条件,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生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学校育人质量的高低,因此,我们要注重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个性,充分创造条件,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无论是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和生活管理,我们处处要体现以学生为中心,以岗位责任为基准,以优质服务为己任。

4、教师应成为学生成长的设计者和人格的塑造者。教师必须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制定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目标;转变观念,更新教法,探索适合学情的教学模式。我们要明确教师不是一种职业,而是一种事业;我们还要理清从教动机,塑造教师形象。只要我们教师善于学习,积极开拓进取,把经验与创新相结合,把我们的身心“沉浸”在学校,定能开创出美好的未来。

总之,考察归来,这所有的一切都深深地刻在我的心中,作为一名骨干教师,此次广州之行,让我更加明白自己的努力方向,明确奋斗目标。我看到了广州教师的成长经历,深刻感受到了广州教师潜心钻研教育教学的精神,更感受到了广州的学校、教师踏实、认真、细心做教育的劲头,新的理念、新的方法,给我注入了新的教育教学思想的血液,我将会把这些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策略,结合我们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孩子们的学情,在课堂教学实践中加以运用,进行探索。让我印象深刻的还有广州学校的名师培养工程、青蓝工程,他们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每一步都做的那么扎实,每一步都做的那么用心,校本培训的成效非常显著。此次广州之行,于我就是一场心灵的洗礼,就是一次思想的提升。我相信在“铭思、奋进”的思想指导下,汶川的教育会越做越好,虽然过程将会十分艰辛,但我相信,我们会收获丰硕的果实。广州、汶川一家亲,你们无私的援助与爱,将会永远铭记我心,“铭思、奋进”的汶川将见证我们的坚强与拼搏,见证我们的付出与收获。

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篇八

一、《内经》是中医学术之源

有人认为在中医药现代化的今天研究《黄帝内经》似乎违背常理,《内经》对临床指导意义不大,现已有中医临床各种教材,以及大部头洋洋数百万的专著,何苦再去钻研几千年前的东西?……种种认识,都有不同的见解和依据。笔者在通读《内经》之后,尤其是在任继学老师的指导下,深刻领悟到《黄帝内经》确是中医学术之源,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1.任何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继承,继承是创新之本。

老师任继学教授极力主张:中医学术的发展关键在于继承不够,要在充分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发展。肾实质的研究就是在《本草纲目·胡桃条》下证实并有所发展的。《内经》是中医学术之渊源,我提出的络、毒理论无一不是源自《内经》,重视中医药理论的继承是首要的!任老的观点十分重要,不仅是他个人几十年的体会,而且确是中医发展之所必须。其一,中医药是个伟大宝库,是实践得出的结论,但目前的挖掘不够。其二,任何科学学科都离不开继承,甚至有不少极端的例子证实了理论虽错误,但在学科发展史上也有其闪光点和现实意义。目前中医药现代化发展至今,有许多突破与发展,但总体框架尚未超越《内经》理论,同时《内经》构建的医学模式与现代医学总体趋势又相一致。“以人为本”的天地人观,整体医学理论,个体化诊疗模式等等,均源自《内经》,只是体现了《素问·玉真要大论》“有者求之,无者求之”之发展思想而已。然而在《内经》中蕴藏的、众多的合理内核需要进一步挖掘,并在此基础上加深与发展。如“膜”学、气街、“器”等理论的阐发与研究都有良好的前景。

2.《内经》理论的实践价值极大。

《内经》的实践价值是公认的,无需多言。但仅就个人学习导师经验和临床体会试述一二。“精不足者,补之以味”对肾病综合征、肝硬化腹水的诊疗指导意义很大。合理选取千金鲤鱼汤,金匮当归生姜羊肉汤化裁疗效肯定。再如学中医方法的诵、解、别、名、彰五大教学法至今对学习中医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内经》的养生理论至为关要,足以指导防调疾病,《内经》中的辨体治病尤应引起同道们高度重视等等。

3.思维方式的独特性决定了科学合理内核。

《内经》中蕴含着丰富的思维方式方法,有别于现代医学且有着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惜其研究挖掘不够,尤其是参合现代复杂信息挖掘技术,必会对中医药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起到重要的作用。如整体认识、动态把握、循证医学、黑白结合、“象”法、阴阳思维法、器气学术观等均有重大的开发价值。

4.《内经》理论的不完备性决定了学科的发展潜力与前途。

崇古派认为经中遍地宝,而现代派认为学术发展不能停留于几千年前的水平,强调发展。笔者认为《内经》确属中医学术之渊源,但也承认中医学术确需发展,二者应协调统一,承认《内经》的理论不完备性,恰恰是当今中医学子的机遇与挑战。依科学学原理而论,学科不可能完美无瑕,否则即标志着该学科走向灭亡。故此,中医学术的欠缺,另一方面又显示了其发展前景的宽阔与研究的生命力会长期持续下去。

二、术数新解

术数者,历代医家多理解为医术与方法。如马蒔注:“术数所该甚广,如呼吸,按跷,及《四气调神论》养生、养长、养收、养藏之道,……”而原文为:“上古之人,其知道者,法于阴阳,和于术数,……。”道者,万事万物之规律,体现在自然界和人体的阴阳变化消长律。即经之养生法,强调“法”字,是因为其重要,万物之灵也必须严格遵守之,否则必遭疾灾,甚则丧生。然而如何识而知之——自然和人体之道,须以“术”御之。何谓“术”,方法手段而已,如医术(方法,包括养生术等),天体运行之术,气术(自身律等)之类。“数”者,计数也。此言人体养生法非言共性而强调个体之数,因人而异。古人言“数”而不言“量”是由于当时的认识法和古代中国人认识也界于西方不同。“道法阴阳”是总则,阴阳生化论是阴阳=2n,而认识过程变量2n=阴阳,其核心点在于以阴阳定性为主线,以层次作为定量指标,故为总纲也!此“数”当理解为变化之不同,量体裁衣,此“术”适于情况变化而随之变化,所谓以不变应万变之义,演伸而论当属个体化防治疾病之先河。再者,中医所谓定性而量,强调“数”之变化,诊断、治疗无一不注重之,只是非如现代医学那样去认识而已,其虽欠清晰,但直接而具体又胜于彼,有其合理的科学内核。因此,定数中医学应在本世纪很快诞生。

三、虚邪新义

“虚邪贼风,避之有时”虚邪当属四时不正之气,引申为邪义。但经中尚有:“邪气盛则实”邪当为实,何以冠称“虚邪”,又称“精气夺则虚”。笔者以为此“虚”是与“贼”同义,形容词义。虚贼于内是引邪内入或内乱致病的前提与条件,虚贼之因当责之于“以酒为浆,以妄为常,醉以入房”之类,“正气存内,邪不可干”即为明注,也是体现《内经》强调人体的正气的突出地位。为何要“避之有时”?中医另一学术观点十分强调正邪斗争,正与邪相对而言,常则为气,病则称邪。邪有内外之别,外来者众,人人皆知,孰不知内外伤人才是根本之途,现代微生态学研究证实人体机体细胞数为1013,而寄生在人体内细菌细胞数为1014,相差10倍之多,且多数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关键在于机体情况而非仅局限于致病菌,中医治病之理也,非立足于斯也。我们在任继学教授的带领下抢救的sars病人只是本着中医学辨证施治而救治肺部90%炎变的患者,4天炎症吸收达70%,西医教授对此佳效茫然不解,我们根本不晓得何药去杀sars病毒,而只立足于“病人”。内邪理论与外邪理论截然不同,当引起业内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另“虚”字当理解为机体卫外功能紊乱为是,非谓“精气之本”,外感病证皆然。对邪风要加以“斗争”,而非回避,言“有时”即含此义,此也是锤炼人体“正气”御邪能力的体现。

四、气脉常通

出自《素问·上古天真论》讲述生殖问题谈及,然而其实践意义十分重大,有必要述而挥之。年老之人“气脉仍然通畅”,加之“肾气有条”可保持生殖能力,然而对于人类的健康必是一个重要的条件,“气”应泛指而不能局限于气血,呼吸之气的畅达,气机的有序,气化的正常承制亦当包含其中,脉指血脉,包括大经,细络,血脉等,近世活血化瘀研究为明证。

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篇九

我参加了这次海西教育培训,这次培训所给予我的启发和经验是一笔永久的财富。几位对教育教学工作很有见解的专家给了我们具体的指导,使我的教育观念进一步得到更新,真是受益非浅。下方是我透过培训获得的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我们常说:要想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就就应有一桶水。那么这桶水从哪里来,从书中来,历史、哲学的、自然的、科学的……我们都应有所涉猎。这样我们的知识才能时时处于更新的状态,才能更好地去教育学生,去引导学生,并潜移默化地感染学生,让学生真正体会到阅读的快乐,而不是为应付读书而读书。

二、教师要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

新课程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什么?一句话: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因此增加学生语文实践的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丰富语言积累,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基本技能,理解熏陶感染,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打下扎实的语文基础;鼓励学生采用各种手段扩大阅读面,增强学生在一切场合学语文用语文的意识,用心参加各种课改活动,促进学生语文素养的整体提高。

新课程中也说到:语文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潜质,而培养这种潜质的主要途径也应是语文实践,就应让学生更多地接触语文材料,在超多的语文实践中直接培养潜质。可事实上,有多少人真正领悟到新课改的真谛呢?此外,老师也告诉我们:我们教师务必发现学生的优势智能,发展他的优势智能,为他们的“成才”带给方向,让每一个人都能为社会发展尽己所能。

三、把主动权还给学生

只有把学习的选取权真正归还给学生,学生才有了获得主动发展的前提。作为教师,我们肩上的担子是沉重的,应对如此重大的革新,我们要做什么?首要的是我们要更新观念,要敢于打破传统教学中的条条框框,在教改的路上敢于创新。继而走上务实之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这也是我在阅读教学方面最大的感悟。语文是一门独立的课程形态,有特定的目标和任务,有独特的个性,这就是语文的本。在阅读教学中,我们要牢牢把握住这个本,从关注资料到关注语言,从“教教材”到“用教材教”,汲取传统教学中可取的东西。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将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不断拓展自己的阅读面,用理论指导教学实践,把研究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结合起来,使自己无愧于“人类的灵魂工程师”这一称号。

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篇十

从古至今,在人们心目中,似乎很难找出比教师更受敬重的职业。只要用真诚的心去感化学生,用真诚的爱去引导学生,只有真的爱学生才能当之无愧地说爱教育事业。教育家斯霞曾经说过:“要使学生的品德高尚,教师自己首先应该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教师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言谈举止,为人处世,衣着穿戴……都是学生私下议论的话题。为人师表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应严以律己,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成为学生的表率。孔子说得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师德师风不仅是教师个人问题,也是教师群体问题。个人师德师风不好,虽然有时会在小范围里造成“一个臭鸡蛋毁了一锅汤”的坏影响,但毕竟还只是小范围的事。教师群体如果风气不好,特别是与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沆瀣一气,其危害性就大了。这时的师德师风问题就演变为整个教育行业的道德问题,这时的不良师风就演变为教育行业的不正之风了。

师德,即教师的职业道德;师风,即教师的行为作风。师德师风对一个教师特别的重要,因为,教师是学生行动的标杆。对于师德师风问题,不少教育家及国家领导人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孔子提出:“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以身立教,为人师表”等;“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综上所述,我们清楚地意识到:正确认识自身的职业价值,倡导爱岗敬业,强化责任意识,是社会对教育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由此可知,作为教师,你要把学生培养成大家都愿意接近的人,你就要注意培养学生的道德,而你要使学生成为有道德的人,就要让学生愿意和你接近,以便对学生施加大的影响。因此,你自己就首先要成为有道德的人。

良好的师德师风的形成,绝非一朝一夕,在制度约束的基础上,也需要广大教师提高自律意识,自觉改正自己生活、工作中的不良习惯,在学生中树立起良好的师德师风。

我认为要提高自身的师德师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爱岗敬业。首先,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育事业尽心尽力。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努力创新。尽心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任务,不求,但求更好。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受到老师的影响而努力学习,不断进取。

2、尊重学生。每一位大学生都渴望得到老师的理解和尊重。我们要与学生平等相待,不能把学生当下级随便呵斥。只有我们把学生看重了,学生得到老师的尊重了,他们才会尊重老师,愿意学习这个老师所传授的各种知识。

3、努力进取。作为传道授业的老师,只有不断的更新自己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的完善自己,才能教好学生。如果自身散漫,怎能要求学生认真。要提高我们的自身素质,这要求我们年轻教师多听取学生和老教师的各种意见。并且自身不断的学习,积极学习,不断开辟新教法。

4、以身作则。教师的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的一言一行,学生均喜欢模仿,这将给学生成长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刻刻为学生做出好的榜样,凡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坚持严于律己。

以上是我对师德师风的一些学习体会。我将坚持不断的学习,使自己能在不断更新的知识中汲取营养,能够把自己所学奉献给学生,更会在道德和作风方面给学生以积极的影响。

魏徳友同志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20__年毕业时,就业形势并不太好,张小娟却在毕业前,已顺利入职五星级酒店北京歌华开元酒店人资部门。

对新工作,她曾用诗一般的语言描述:“一定不要辜负了这个地点。我来这里比较早,我所见的这座楼是有生命的……你也许知道也许不知道,但请你记得,每一寸空间背后,都能写出无数颂歌。”

一年后,张小娟却选择回到家乡,成为一名最基层的公务员——驻村干部。

“自从接手这个班,每次跟小娟谈话,她说得最多的是与家乡有关的话题。”班主任章毅君记得最清楚的,就是毕业时与张小娟谈到她未来选择去向时,小娟首先想到的还是回到家乡、建设家乡。

“其实除了回到家乡,她并非没有其他好的工作机会,但真正牵动她内心的,恐怕还是不能割舍的乡情吧。”谈起小娟的选择,付丽园这样认为。

20__年正值北京奥运会召开在即,需要大量志愿服务人员,小娟学的旅游管理专业正好对口,她所入职的酒店也被指定为20__北京国际新闻中心。

但内心对家乡的依恋不舍,让她最终还是选择回到家乡,成为一名平凡的基层干部。

“将家乡的扶贫工作当作非常重要的事业,这确实符合她的理想和追求。”章毅君这样说道。

从大城市回到西部山区的农村,张小娟也曾有过不适应。

她给付丽园、张子薇和乌兰等好友打电话说,那里没有电脑,还得自己生火做饭。

但小娟的字典里,没有放弃。和付丽园聊天谈到各自工作时,小娟总想着,能否为家乡父老做些事情。令好友欣慰的是,渐渐忙碌起来的小娟利用自己的知识和之前的工作经验,为当地扶贫工作带来了很多新的思路。

在张新宇看来,张小娟的回乡选择,是因为“她觉得只有回到家乡才可以发挥出她的特长,真正做一些事,实现她的理想和抱负。”

“她爱美,爱家乡,希望把家乡建设得更美,这是一种本能而纯朴的情感。”蒙曼说,“生活在幸福而美好的时代,并没有消磨她们的意志,反而让她们对家乡、对国家充满爱,愿意为之贡献力量,愿意让家乡和国家在她们的奋斗下变得更好。”

蒙曼记得,在20__年的那次实习中,张小娟时刻挂在嘴边的话便是:“我家乡比这儿美多了。”

大学四年,很多同学也都经历过小娟这样的“宣传轰炸”。

“每每谈起家乡,小娟的欢喜之情溢于言表,说成片的花儿很美,总说欢迎大家去做客。”正是从她那里,同学刘晓杰知道了有个美丽的地方叫舟曲,有片纯净的土地叫甘南,至今向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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