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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事故处理决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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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事故处理决定(7篇)
时间:2022-11-29 14:20:55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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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决定篇一

20xx 年9 月5 日22 时10 分左右,位 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西侧,由中国第建设公司施工的西西工程 4# 地项目,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 架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现场浇筑施工时, 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8 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中国第建设公司在模板施工中不按有关模板施工的法规和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就违章指挥施工,其更为严重的是在全市进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大检查中,不按大检查要求检查模板施工的方案编制和方案的审批及专项施工的检查验收要 求,最终导致这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对该工程实施监理时,不按法规规定认真对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查验。对在模板方案未 审批就开始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其最为严重的是在浇筑混凝土前本应有监理签字方可浇筑,但这一重要环节该监理公司也 没有按规定实施。鉴于中国第建设公司和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述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现决定对其处理如下:

1、建议建设部给予中国第建设公司降低一级施工企业资质。

2、建议建设部对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降低一级建设监理资质。

3、提请河北省建设厅对中国第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处理。

4、取消中国第建设公司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十二个月。

5、责成中国第建设公司立即对其在北京市所属的施工项目全面停工整顿。

6、取消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十二个月。

同时,经研究决定,对该起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中国第建设公司 西西工程4# 地工程土建总工程师 李乐俊作为方案审核人,在方案未经有关专家论证且未上报审批的情 况下,要求劳务队按方案搭设模板支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技术责任。李乐俊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中国第建设公司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国俊,在对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情况下,对方案审查草率,未发现方案中的错误,且未将方案上报审批;对于模板支架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仍在进行搭建的情况未采取措施,从而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杨国俊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目部监理员吴亚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 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 患的情况下,未制止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吴亚君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 目部总监吕大卫,未按《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吕大卫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建议建设部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5、中国第建设公司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目经理胡钢成,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上报审批且未经监理部门批准,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胡钢成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建议建设部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6、责成中国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第建设公司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望各有关单位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彻底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处理决定篇二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有关单位:

20xx年1月20日海岸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件,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区政府已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xx年1月20日下午约14时45分,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岸二期2号地块i标段50号楼19层进行承重支模架拆卸作业时,木工班一小工将钢管搬运至19层的卸料平台时,由于卸料平台防护不严,操作不当,造成一根钢管从卸料平台孔洞坠落,砸中一名在地面整理脚手片的勤杂工,造成头部受伤致死。

二、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料平台底板松动,形成孔洞,造成隐患,木工在搬运钢管至卸料平台时,堆放不当,导致钢管从卸料平台的孔洞处坠落,砸中受害者头部,受伤致死。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到位,对模板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混乱,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缺乏,无针对性,拆除、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设置警戒线,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排查存在的隐患。监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64号)和《关于加强区外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1.收回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并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鸿雁,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收回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xx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4月18日

事故处理决定篇三

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xx省xx县xx镇坑

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部核发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44)附件第二十二条要求焚烧炉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其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第二十四条要求厂区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0xx)。

20xx年9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你公司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你公司焚烧炉废气二噁英排放浓度为2.0ng/m3,超标3倍;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为0.24mg/m3,超标1.4倍;砷、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为2.77mg/m3,超标1.8倍;边界昼间噪声超标4.7db(a)。

以上事实,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xx年3月25日《关于报送20xx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报告〉的函》(总站分函〔20xx〕50号)、20xx年6月3日《20xx—20xx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汇总与分析》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确保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我部将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xx年8月1日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事故处理决定篇四

编号: 日期:

姓名所属部门职位

所犯过失:

□擅自旷工 □不按规定着装

□代打考勤卡 □个人工位区卫生不达标、物品放置不符合规定者

□未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工作时打瞌睡 □故意不服从上级或拒绝接受正当命令

□故意不以适当方法工作 □屡次逃避工作

□工作时间内运行游戏 □违反其它计算机及网络使用规定

□串岗或聚集闲聊 □公话私用

□无故在接待区逗留嬉戏闲聊 □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邀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

□不检点行为: □其它不良行为:

处分:

□谴责(口头警告)

□记小过处分

□记大过处分

□停职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____日

□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 第 条 款。

处罚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检查人: 罚单签署人:

备 注1、 本罚单正联交由财务扣款;副联(复印件)由行政备案(记入员工档案)。

事故处理决定篇五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一案,经行署(市)县局(处)

县(市)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于年月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以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 局(处)、县(市)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事故处理决定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标准

第四条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违规行为),涵盖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四级教学事故: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不超过10分钟。

(二)无故提早下课不超过5分钟。

(三)教师上课不关闭bp机(或移动电话)干扰教学秩序。

(四)批改作业未达总人数的1/2。

(五)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两天以内报送学生考试成绩。

(六)教师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及以下。

(七)主考教师成绩登录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10%及以下。

(八)教务员在确认成绩时,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导致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九)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十)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课堂教学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

(二)无故提早下课5分钟以上。

(三)教师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以上—30%及以下。

(四)未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放课。

(五)未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务处批准,由他人临时代课。

(六)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错带教材,耽误教学。

(七)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八)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含3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

(九)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十)不按教学大纲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十一)实践教学环节没按规定到位指导。

事故处理决定篇七

西咸新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市政府已批复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权,现代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9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违法违规搭建,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辖区及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一)对下列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高海军,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管理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李相茹,男,蒲城县人,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装修工程承包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高,男,五一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留党和察看一年处分。

2.尚,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免去其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

3.陈,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蒲,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苏,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焦,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x,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男,新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兼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肖,男,现任长安区农业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10.李,男,现任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以上处理决定分别由新城管委会、长安区政府作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同时,责成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表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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