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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白砂糖买卖合同 水路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三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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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白砂糖买卖合同 水路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三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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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白砂糖买卖合同 水路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篇一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天内赔。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白砂糖买卖合同 水路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篇二

根据《_________________》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履行下列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从港交给乙方承运到码头,运价_____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

一、运费结算方式:启航时,甲方预付乙方运费_________________元,剩余运费待承运煤炭卸剩,甲方应全部结清乙方水运费。

二、装船方式:

甲方装船后。乙方运到码头卸货时,甲方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质量和数量与乙方无关。

三、船到卸货码头途中,如因底浅桥矮、桥窄不能通行,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卸货期限:船到码头报港后,装天,卸天,雨天、节假日、停电和机械故障造成的意外原因除外。如超过卸货期限,按省有关航运规定处理,甲方付乙方延期费元。

五、中途如需转港,双方另行协商,甲方付乙方转港费。

六、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由诉方法院受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白砂糖买卖合同 水路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篇三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专业运输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业务数量

业务数量及白砂糖种类根据甲方需要而确定,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书为准。

二、业务方式

业务方式:水路、陆路联运、水铁联运等。

三、业务价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业务价格经甲方核准后,甲乙双方签署委托书,加盖公司章(或合同专用章、业务章)后生效。约定运价一旦经双方确认,则双方须严格按照确认的运价执行。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承载车辆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情况,并有权对乙方承载工具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乙方承载工具有不安全因素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应在每天17:00前向乙方下达次日的货物装载计划,乙方如无法满足甲方的计划,应当在1小时内通知甲方。且乙方在车辆抵达装货地点前须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运车号、提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

(三)货物托运后,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变更到货地点;变更到货地点后,双方根据实际运输距离结算运输费用。

(四)当甲方认为乙方运力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无法完成合同项下的运输计划时,甲方有权减少乙方的运输量而将待运货物另行交由第三方承运。不视为甲方违约。

(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提货手续和协调出库装货、入库卸货等事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货运装卸计划,以便做好承运货物的各项准备工作。乙方必须保证运力以完成甲方委托的运输任务,20__吨以内白砂糖从甲方向乙方下单之日起15日内提货完毕、1000吨以内白砂糖从甲方向乙方下单之日起10日内提货完毕、500吨以内白砂糖从甲方向乙方下单之日起7日内提货完毕;若乙方运力发生变化无法完成甲方的运输计划时,应至少提前3天告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是经营道路运输业务的专业公司,需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三)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运输计划安排、配备相应的承载工具,并保证承载工具符合所承运货物的运载标准,同时做好承载工具安全检查,确保营运手续齐全。

(四)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运单办理港口提柜手续,应保证所提空箱无破损、无污染、符合要求。如乙方所提空箱不符合标准导致退柜,乙方除自行承担空跑费用外,还需承担延迟装货以及因此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的各种损失。空箱的基本要求为;无污染、无粉末、无异味、无油污、无危标、干净、干燥、箱体完好、地板平整。否则,造成运输货物污染、损坏而被甲方客户拒收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负责与堆场、码头、仓库工作人员及发货人、收货人对集装箱箱体、封签、货物等进行有效的书面交接。书面交接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签收单、设备交接单)必须完整有效,系乙方完成集装箱与货物交接的证明。因书面交接不当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交接过程中与相关人员发生分歧的,应即时通知甲方协调解决。

(六)乙方安排的承载工具,不得超装、拼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配装、混装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确保甲方货物不受污染、串味及包装破损。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乙方设置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运输协调工作,同时负责货物的装货情况跟踪、在途跟踪和回场跟踪,并每日向甲方通报承运动态。如遇道路、天气等异常原因延误业务进度,乙方须迅速、准确告知甲方。

(八)乙方在提货送货时,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规范标准办理相关交接、签收手续,在装卸货过程中若有质量问题需要甲方协调的应及时通报甲方出面协调。

(九)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计划的数量和时间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严禁擅自改变送货地点,当发现送货地点有变时要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核实后方能送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坏、少件、灭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十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标准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等单据原件。

(十二)甲方发运计划下达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乙方需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如无按时到达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运费结算方式

(一)费用结算方式:现金转账,每月结算一次。

(二)每月十号前乙方将上月已交付完毕的甲方货物明细、签收单、对账单等完整的结算凭证给甲方核对,对账单须加盖乙方有效印章。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核对结果反馈给乙方,并将核对确认后的对账清单加盖有效印章回传,同时向乙方开具发票通知。

(三)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标准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甲方在收到运输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额费用。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每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四)费用单价以双方签署的价格确认函或委托书中约定的价格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进行调整,否则按照事先约定价格结算。

(五)本合同中所提到的签收单等交接单证为结算的必备单据,如出现交接单证涂改、不完整等情况,在妥善处理完毕之前,甲方暂不予以结算。

七、保险

(一)合同中的货物运输保险由乙方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受益人为乙方的综合险(保险费详见委托单),投保费用包含在运费中。

(二)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有义务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按照货物损毁情况给予甲方等价值的赔偿。

八、索赔

(一)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损、货差等一切损失,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向乙方索赔:

1.少件赔付标准:按照甲方销售单价进行折算赔付;破损赔付标准:80.00元/件(若破损超过单件的50%时,按少件标准进行赔付,或有破损甲方先协调收货方收下,按照甲方销售单价乘以实际少重进行赔付)、脏污赔付标准:50.00元/件(若白糖装货时已脏污,乙方应及时报备给甲方协调解决);

2.由甲方将无法正常收货的问题货物降价销售,乙方承担甲方降价销售问题货物的差价。

以上两种索赔方式由甲方选择确定。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需赔付的损失明细及具体金额,乙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按已确认金额进行赔付。在乙方完成赔付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任何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成本费用增加的,应向对方足额赔偿。

(三)若甲方提出书面正式索赔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能给予答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该索赔。

九、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若乙方未能按约定完成承运工作,或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货物受损,有可能导致甲方客户拒收或索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该承担的责任。

十、免责条款

由于战争、自然灾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一、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附则

(一)本合同所提及的委托书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不一致的,以委托书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司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乙方指派 作为本合同履行乙方的联系人,手机: ,电子邮箱: ,乙方指派的联系人,代表乙方发出指令;甲方指派 作为本合同履行甲方的联系人,手机: ,电子邮箱: ,甲方指派的联系人,代表甲方发出指令。双方指派的联系人确认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事宜,签收往来函件,变更、调整合同条款,解除、终止本合同及其它相关事宜。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住 所:住 所: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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