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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v^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概念、意义、范围、标准及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探讨。
一、概念和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订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主要包括除宪法和法律外的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v^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备案审查,指的是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标准,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最大范围内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地方^v^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使权力的行使不致于脱离民主与科学的准则,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对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保障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来主张和维护权利。通过有效的审查监督,还可以发现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从而督促整改、促进工作,更好的服务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
二、备案审查的范围
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一)行政法规报^v^常委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v^常委会和^v^备案;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所在省的^v^会报^v^常委会和^v^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v^会报^v^常委会和^v^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v^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v^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v^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具体到市级^v^会应当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①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
②县(区)^v^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③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难界定的问题,比如市政府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是否备案审查,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党政联合制发的规范性公文能否开展审查等。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来考虑:
1、对于市政府制定的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不应当以文体作为判别标准,应当根据内容将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2、对于县(区)^v^会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虽然表面上看篇幅小、内容少,但有些决议是对相关报告的评价,同时内容大都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也应当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例如:市^v^会2011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以及2012年4月27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学雷锋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等。
3、对于党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内容以政府工作为主且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如果确有备案审查的必要,可以由^v^会党组向市委汇报,经市委同意后进行备案审查。
三、备案审查的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和监督法第三十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合法性审查包括内容的合法和程序的合法两方面,内容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与上位法的衔接,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备案审查的文件,是否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公布和报送备案等。
(二)适当性审查
监督法对于规范性文件中哪些属于“不适当”的情形,作出了实体性的规定,并规定对这些不适当的文件或者文件中的不适当内容,有关^v^会可以予以撤销。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凡属于上级机关行使的权力,不经授权,下级机关不得行使。凡属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未经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而且,有些法定权力,行使机关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授权。超越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是理所当然的。一是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谓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它包括广泛的内容,如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其他社会权利。对这些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人员,都不准予以限制或剥夺。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如果下级人大或同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有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都在撤销之列。二是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无论地方权力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都不应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任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义务,随意增加群众的负担。前些年在某些基层政府中一度发生的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这类规范性文件,当然也在撤销之列。
2、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并不是所有不适当都要予以撤销,而是不适当达到一定程度,应当予以撤销的,才给予撤销。比方说,这些规范性文件未必越权和违法,但从一般常理看,或脱离实际,或显失公平,有损人民的利益和国家机关的宗旨。比如,有的地方不区分城市和农村、新车和旧车,不切合实际地要求所有上路汽车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际最高标准,不达标的,一律不得上路,违背了客观实际;又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地啤酒、香烟等产品不得进入本地销售,或者对外地啤酒、香烟等产品额外征收费用,或者禁止外地到本地收购农产在品,违反了平等竞争要求,造成市场分割。这些都是属于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四、备案审查的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的报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制定机关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v^会报备。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备案报告。应为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关的正式文件,使用统一制式的文件格式,报告中应当写清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机关通过的时间、文件字号、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等内容。②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命令。对于没有以公告或命令形式公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制定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备案的,应当报送文件原件及相关附件。③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报告。④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文件制定过程中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等。⑤其他应该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原件,对重大问题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应当同时报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等。
规范性文件报备时提交的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制定说明等有关文件,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十份报送,以便在备案之后开展审查。同时,市政府、各县(区)^v^会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市^v^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按以下四个环节来处理。①接收。由市^v^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接收登记机构(一般为法工委,以下简称接收登记机构),统一接收报备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②登记。由接收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登记时应当对报送的材料格式、内容、数量等逐项进行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的文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报备机关补充报送,按要求补充报送到位后办理备案登记。③分送。接收登记机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应当根据文件内容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职责范围提出拟办意见,报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阅后,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给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④存档。接收登记机构对登记、分送后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当按照纸质文本、电子文本进行分类存放,以便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内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查采取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方式来进行。属于被动审查的,可以按以下环节进行。①审查要求或建议的接收。市人民政府、各县(区)^v^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接收,并对要求或建议的相关事项进行登记。②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审核。接收登记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进行审核,看是否写明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等,对于要求或建议内容不全面、诉求不清的,应当要求其重新提出并进行二次审核。③提出办理建议。对提出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对文件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的建议,只涉及一个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经接收登记机构负责人、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具体审查机构;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由接收登记机构提出具体审查机构建议名单,经接收登记机构负责人、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具体审查机构。对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按上述程序分送审查;没有审查必要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组织或个人及时回函说明情况。④开展具体审查。具体审查机构收到送达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合理性、合法性和程序性审查,合理性审查主要审查该文件有无制定必要,制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符合具体工作实际等;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该文件有没有超越法定权限,有没有限制、剥夺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义务的情形,有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和本级^v^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情形;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违反相关的程序。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⑤审查意见的汇总。由具体审查机构对审查情况进行整理,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如果是两个以上具体审查机构的,由接收登记机构汇总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对于没有提出被动审查要求或建议、也没有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市^v^会工作机构发现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可以通过主动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
(四)备案审查结果处理
具体审查结束后,可以分三个环节对审查意见进行处理。①审查意见的形成。由接收登记机构对其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提出办理意见,经秘书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应当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由接收登记机构送达;对没有不适当情形、不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审查处理终结,并由接收登记机构向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审查意见。②沟通纠错。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在接收登记机构向制定机关反馈审查意见后,具体审查机关应当及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详细说明存在的不适当情况及理由,帮助和支持制定机关在30日内主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上述要求报备。③撤销或废止。制定机关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认为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市^v^会说明理由。具体审查机构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废止的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思考篇
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省^v^会在2008年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各级^v^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年12月份,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我市在2010年12月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临沂市^v^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研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任务和措施。会后,市人大明确法工委为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迅速为法工委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橱等办公用品。各县区也明确了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2010年市^v^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36件,各县区^v^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93件。2011年市^v^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23件,各县区^v^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98件。今年以来,共接收市政府、政府办公室备案规范性文件11件,都按规定分送有关委室进行了审查。备案审查的数量在全省的位次是比较靠前的。
围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些制度,应该说是大同小异。做好这项工作,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人。当前各级^v^会机关法律人才少的现象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或从法学领域招考工作人员,还要善于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使审查环节更加严格,从源头上解决好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或者有失公允的现象。
一是聘请法律顾问。聘请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和法律教育、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不仅能解决^v^会机关法律力量薄弱的问题,还有利于从实践的角度、更深层次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样做,不仅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还能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百德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 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5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v^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四条 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镇党政办公室审查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 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原报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30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镇党政办公室。
第八条 镇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镇党政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镇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查。
镇党政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镇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镇政府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百德镇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对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v^《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
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文章标题: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成果的重要载体,其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发生。我市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中,强化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制一是建立检查制度。市政府^v^公室定期组织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检查。2004年,我市将年度检查改为季度检查。2005年下半年起,我市实行按月检查的实时监控制度。自2003年至2005年备案率连续3年达到了100。二是建立通报制度。每年将各乡镇和部门的发文情况、规范性文件数量、报送备案情况、审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纪委,以引起有关领导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三是建立考核制度。我们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将依法行政单列为全市三个文明建设的考核项目,并明确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报备、法制审核及公示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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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汇报2011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各级^v^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青岛市行政......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理论、实践与思考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v^会经常......
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2008年,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规范性文......
文章标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法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为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对法律监督制度......
遵义市^v^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0年12月17日市三届^v^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8日市四届^v^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使规范......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遵义市^v^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0年12月17日市三届^v^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8日市四届^v^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根据《^v^地方各级^v^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v^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贵州省^v^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v^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公告等;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市、区)^v^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等文件;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印发)之日起的30日内报市^v^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市辖范围内的省垂直管理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送市人民政府^v^公室,由市人民政府^v^公室在15日内报市^v^会备案。
备案材料应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材料,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制定的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或事实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基本原则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理、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实行事后审查和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方式。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提出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v^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应向市^v^会书面提出审查报告;认为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向市^v^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v^会提出审查建议的,应提交书面审查建议。审查报告、审查建议、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及说明等有关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市^v^会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四)市^v^会认为需要进行主动审查的。第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与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或本级^v^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与其它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程序:
(一)市^v^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和审查建议之日起5日内,将审查要求分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进行审查。
(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三)在规范性文件的初审过程中,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审查工作,也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
(四)审查一般应在收到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毕,形成书面意见,由市^v^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回复审查提请单位或个人。
(五)市^v^会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备案审查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条
市^v^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备案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归档;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联系;
(三)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v^会办公室应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后,及时登记、归档,并将规范性文件按职责分工,分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同时送交分管的市^v^会负责人。
第十二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经过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在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市^v^会分管负责人审签后,由市^v^会办公室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修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市^v^会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送市^v^会办公室。第十三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撤销的,应提交市^v^会主任会议讨论,由市^v^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v^会会议提请撤销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撤销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五条
对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和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市^v^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v^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各工作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统计、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不按照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市^v^会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v^常务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05年6月21日市十三届^v^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经法律监督,根据《^v^地方各级^v^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安徽省各级^v^常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辖县、区^v^及其常务,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v^常务(以下简称市^v^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等;
(三)市辖县、区^v^及其常务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市^v^会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机关负责报送备案。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说明等有关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5份。
第六条
市^v^会研究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第七条
市^v^会研究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做如下处理:
(一)对文件进行登记、分类、归档;
(二)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规范性文件所涉及内容送市^v^会工作;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应同时分送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v^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v^及其常务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是否一致;
(五)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当。
第九条
市^v^会工作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市^v^会研究室协助初审工作。
在规范性文件初审过程中,市^v^会工作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审查工作,也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v^会工作经过初审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市^v^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责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提请市^v^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市^v^会主任会议责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由市^v^会研究室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拟定《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由市^v^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后,应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市^v^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v^会提出,由市^v^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v^及其常务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v^会研究室书面提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
第十四条
市^v^会研究室在收到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市^v^会有关工作,有关工作应在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并向市^v^会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报告。
市^v^会主任会议审查情况,由市^v^会研究室于5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要求对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市^v^会研究室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转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在30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申请人,同时将审查情况书面报送市^v^会研究室备案。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v^会。第十七条
不报、漏报、不按期报送备案的,市^v^会研究室应通知其限期补报。
对拒不报送备案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v^会研究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将按照^v^、χχχ人民政府^v^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围绕重点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认真贯彻落实^v^《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χχχ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119号令),认真履行好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二是继续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作和备案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认识上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构建和完善“三级政府,两级备案”体制。
三是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备案登记、公布、通报、档案管理等制度,从制度建设上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抓好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工作指导,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序发展。
五是继续抓好备案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报告篇六
文章标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监督法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为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深化。这里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外,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v^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这些
文件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这些文件虽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都是普遍适用的。这里所称的备案审查,指的是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要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一、加强法律监督,从制度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联邦制国家相比较,单一制国家的特点在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由中央掌握和行使,地方上不拥有独立于中央的、不可让渡的权力,地方上的权力是由中央授予的;从法律制度上说,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样一种国家体制,必然要坚持法制的统一。道理很简单,只有坚持法制的统一,才能真正维护国家的统一;只有坚持法制的统一,才能维护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是由于,我国是一个有960万平方公里、56个民族的大国,没有法制的统一,就不可能维护国家的统一。还由于,我们所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的市场,是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不是分割的无序的市场,在法律制度上一旦发生“部门保护”或“地方保护”,市场经济就会被干扰和破坏。还应当看到,我们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根本上来说,都应当是党的成熟的方针、政策的法制化,只有坚持法制统一,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和改革、建设事业的成功。因此,我国宪法庄严地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允许任何违反和破坏法制统一的行为。
法制统一的要求,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广义地说,它既包含立法行为,也包含执法行为,还应当包含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从立法上讲法制统一,主要包含三层内容:第一,宪法的权威至高无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教育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责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违宪的法律文件,都是无效的。第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二十多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遵循宪法的规定开展立法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这个法律体系内部的效力等级来说,法律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优于地方性法规、^v^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优于同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按照这样一种效力等级,下位法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得抵触。第三,同位阶的法之间应当互不抵触。同样是法律、行政法规,同样是一个省或者一个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对同一件事情的规定应当相互一致,不得互相“撞车”,否则,执法中会难以适从。法制统一所体现出来的这三个方面的“不抵触”,保障着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
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我国立法制度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确定不同位阶法的权限范围,防止越权立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宪法规定:^v^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制定法律。其中,全国^v^制定民事、刑事、国家机构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v^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以外的单行法律。^v^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v^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等等。立法法还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国家基本的经济、政治、司法等方面的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事项,规定了^v^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事项,只能由^v^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如果^v^及其常委会尚未立法,^v^和省级、较大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原则上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v^授权,^v^可以就^v^专属立法权中的某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二是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立法监督。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以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报告篇七
--------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在------------人民政府^v^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v^《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人民政府《关于贯彻^v^〈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要求,2012年--------地区各级政府和部门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本着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逐步规范,备案审查程序基本理顺,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实用性。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署及县(市)政府备案人员基本到位,工作责任基本落实。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既要具备应有的法律知识水平,又要懂得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对具体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同志提出了较高的业务素质要求。行署^v^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设在综合业务科,并有专人负责,对各县(市)政府及部门报备文件进行审查的工作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要求有专人负责。从各县(市)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来看,--------市、乌苏市、和丰县、沙湾县政府^v^有专职人员负责,额敏县、裕民县、托里县法制机构由于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暂时在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基本保证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凡是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行署^v^向------------人民政府报备。在此工作中,首先是做好文件的收集;其次是及时与文件原起草单位对接,认真做好备案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是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向------------人民政府^v^报备。2012年向------------人民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2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了规范性文件总结和备案目录。同时,自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对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地区人大备案。
三、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今年,行署为确保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积极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逐步完善“三级政府,两级备案”体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事项进行了严格审查。今年通过对县(市)政府及地直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的审查,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今年,县(市)向行署报备3件。
四、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到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中,保障了此项制度的全面落实。
从2006年开始,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工作时,根据年初制定考核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工作检查,年底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这一做法,大大促进了各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的开展。与此同时,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法律业务、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好职责。
五、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是目前法制机构人员少,与备案审查工作不相适应,存在力不从心现象。二是由于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没有专人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比较多,由于没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使得一些文件中出现违法现象,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报备的情况。
六、今后的工作思路。
将按照^v^、------------人民政府^v^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围绕重点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认真贯彻落实^v^《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119号令),认真履行好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二是继续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作和备案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认识上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构建和完善“三级政府,两级备案”体制。
三是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备案登记、公布、通报、档案管理等制度,从制度建设上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抓好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工作指导,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序发展。
五是继续抓好备案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报告篇八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汇报
2011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各级^v^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要求,本着“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审查,保证了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市^v^会审查并备案了《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平度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等8件文件。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机制。即健全完善了:报送机制、接收机制、审查机制、反馈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这六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明确了职责,大大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审查。我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用性审查的工作原则是——“可出、可不出的,坚决不
出;不切实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坚决不出”。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本市的工作实际,坚决反对不切实际地照抄、照搬。同时,强调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具有可操作性,有关条款要尽量进行量化和细化,能够解决具体问题。
三、是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性审查。我们要求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审查前必须要履行好以下程序:首先是必须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政务公开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草案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没有有效征求意见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核。其次是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在部门办公会上讨论通过后,方能提交^v^会进行审核,并且要求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和制定文件的法律依据。通过对受理过程的严格把关,增强了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重视,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市开展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尚受到以下一些因素的制约:
一是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法律层面的依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导致行政规
2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统一、不规范。二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宣传不够深入。有的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重要性认识不够,文件报审随意性较大,漏报、瞒报或不报现象较为普遍,责任追究机制亟待完善。针对以上情况,结合工作的实际,我们建议下一步应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要从全面贯彻落实^v^《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二是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工作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推动工作落实。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评估体系建设,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动态管理,真正实现制度创新和制度文明。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报告篇九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法律依据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着力点。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v^同志为核心的^v^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2012年12月,^v^^v^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2015年中央办公厅出台工作指导性文件提出,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和军队系统之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v^常委会多次对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就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v^常委会领导多次就备案审查作出重要阐述,明确指出备案审查制度具有两重基本功能:一是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二是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同时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也具有积极作用;明确指出备案审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从立法工作看,它是实现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证,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工作的延伸;从监督工作看,它是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是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
(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包括市^v^会在内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市^v^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修改的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v^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级^v^的不适当的决议。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广东省各级^v^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韶关市^v^会备案审查工作办法》、《韶关市^v^会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等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行政决定、命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向市^v^会报送备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县(市、区)^v^会认为市^v^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市^v^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室分送有关的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送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目前我市已经形成由党委、人大、政府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基本框架是:市^v^会依法对本级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市政府依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市委依规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按照省委部署,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市^v^会参与,初步建立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二、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和制度能力建设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工作。市^v^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2012年市十三届人大换届以来,市^v^会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多次召开全市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加强工作部署和培训指导,积极推动该项工作。
根据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形势发展要求,201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研究室移交至法制工作委员会。2013年、2014年初,法工委对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检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报备不及时、不规范,机构和人员欠缺、工作推进慢等问题,及时向市^v^会反映。常委会非常重视反映的情况,2014年通过考试招聘了一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备案审查工作,2015年召开了机关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总结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对推进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同年12月,经市委批准,市^v^会再次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几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对做好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会议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队伍、保障经费、增强实效上对做好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县(市、区)也根据会议要求,回去召开了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备案审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一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的需要,2012年4月市十三届^v^会第2次会议对2009年制定的《韶关市^v^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增强了备案审查制度的适应性和科学性。2017年,为增加工作的可操作性,法工委历时8个月,经多方征求意见和研究讨论,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韶关市^v^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于11月9日获市十四届^v^会第15次主任会议通过,并印发执行。该工作规定的制定,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建立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市^v^会办公室负责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有关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2018年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授权地级市使用后,建立平^v^合审查机制。明确各工委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凡涉及有关工委职责的规文,一律通过平台发送有关工委初审,并通过平台反馈研究审查意见。
(三)成立机构,明确职责。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市^v^会在法工委增设备案审查科,编制2人(目前到位一人),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v^会普遍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查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由一名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主任或组长,成员由内司工委、办公室和其他职能工委人员组成,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培训指导。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和省人大的部署,采取走出去、请进来,通过调研学习、以会代训、视频培训等形式,加强备案审查的培训指导,增强工作能力。在2015年12月召开的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邀请省^v^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就如何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给参加会议的市^v^会法工委全体工作人员、各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各县(市、区)^v^会分管领导、内司工委负责同志、法制局长作了辅导讲座。2016年5月份,法工委到南京、苏州、杭州等市学习考察,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为适应备案审查信息化推进的需要,2017年参加了省组织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操作培训。2018年6月和10月,随着省平台授权地级市、县级^v^会使用,我们努力做好平台使用的机构人员信息收集和组织培训工作。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先后两次组织培训了市、县法制部门,市、县、乡(镇)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人员170多人。工作中注意加强和市法制局、县级^v^会的联系,及时回应有关业务咨询,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在市^v^会领导下,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认真按照省^v^会要求和市^v^会工作部署,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备案工作情况。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送备案,直接关系后续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制定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体现。2012年市十三届人大换届以来,截至2018年12月底,市^v^会共接收市政府、10个县级^v^会规范性文件共143件,其中,接受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8件(含政府规章1件),县级^v^会报送备案的65件。市本级^v^会向省^v^会报备17件。
(二)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采取依职权、依申请进行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和处理工作,并积极配合省^v^会法工委做好法规专项清理和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联动审查。
1.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况。自2015年法工委设置备案审查科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市^v^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并与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建立了联合审查机制。目前,尚未发现有违反监督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情形。
2.依申请进行审查的情况。市十三届人大换届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1件,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2016年初,法工委收到市民钟学如、钟细丁反映韶府〔2012〕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未经相关载体发布、部分条款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撤销该文。法工委认真办理,仔细研究信访材料和相关法律,并到市法制局调研,听取意见。之后,与市法制局、人大办信访科开会专题研究,认为该信访件所诉文件未按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该件未报送市^v^会备案,由信访科按普通信访件给予答复,并建议该信访人寻求其他司法救济途径。
3.配合开展专项法规和规文清理情况。一是做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现行有效决定、决议梳理工作。2017年,按粤常法函〔2017〕106号文“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现行有效决定、决议梳理工作”的要求,积极加强与研究室、人大办的协作,梳理出现行有效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0件,并按照报备要求,提前将10件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法工委。二是做好专项法规的清理工作。2017年,根据全国和省^v^会的要求,对由市^v^会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自查。今年5月,办理粤常办明电〔2018〕38号《关于做好军民融合发展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认真进行清理,以上两件均如期报出清理情况。
4.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联动审查。2018年初,认真办理市委办发来征求意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v^乐昌市委办公室关于《^v^乐昌市委办公室、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经研究,并征询选联任工委意见,未发现该件与宪法、代表法及相关解释不一致,与地方性法规、相关规章相抵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性文件规定相冲突情况,未发现第13条“关于担任人大代表限制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情形,及时将意见反馈市委办。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设想
我市备案审查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一是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备案范围有待进一步厘清,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还不够明确规范,重备案轻审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需要进一步落实;四是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和工作能力水平有待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较高的专业要求。目前市^v^会备案审查科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另一名编制人员至今无法到位。人员不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兼顾立法工作,用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列入计划的系列调研、主动审查等工作难于开展。县级^v^会未设立专门机构,尚有4个县、区未建立联合备案审查机制。县级^v^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普遍缺乏专业能力。
总的来看,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仍然不足,备案审查工作离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就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计划设想:
(一)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根据2018年底出台的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启动修改我市备案审查相关工作制度。因应省条例的出台,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可直接适用于更高效力的省条例,建议按程序废止我市备案审查办法,并据此修改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和工作流程。落实省条例规定,建立按年度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以及向制定机关定期通报备案工作情况的制度。推动建立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法工委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的审查机制,以及人大代表、专家、立法基地等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督促纠正机制。加强同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和审查工作。一是推动规范性文件扩面工作,逐步做到有件必备。根据省条例的规定,适时启动政府、政府办规文,两院规文纳入备案范围的协调工作,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全覆盖。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要求,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规范做好报备工作,做到应备尽备。二是推动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变。选择两个重点规文,严格按照审查要求开展实质性审查。对所有政府规章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审查程序,完善工作流程。逐步做到有备必审,不留死角。
(三)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要及时充实备案审查专业人员力量,将备案审查人员纳入立法工作队伍统筹建设,着力提高审查研究能力。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的调研,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提升工作能力。同时组织县级^v^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助推县级备案审查工作水平上台阶。三是适时召开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对全市备案审查工作进行部署的同时,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邀请专家就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专题授课,培训市人大机关、市两院,市、县政府,县、乡人大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
(四)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一是抓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应用,促进报备及时规范。二是推动常委会启动地方法规数据库建设计划,为深入推动审查工作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