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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师工作报告在哪找(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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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师工作报告在哪找(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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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律师工作报告在哪找篇一

致: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监会委员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股份公司”)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麻云燕、韦少辉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本次发行工作,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在深圳注册,1993年8月13日由广东省司法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190293100646(换)]。本所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本所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提供过法律服务。金融证券部为本所重要业务部门。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名律师简介

本次签名律师麻云燕律师和韦少辉律师均无违规记录。

麻云燕律师,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86年取得律师资格,曾长期从事法学

教学

与研究工作。1994年加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并成为合伙人,曾经办茂炼转债、金地股份、深万科、佛山照明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配股或增发以及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综合性券商的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324470

1、83243139

传真:0755-83243108

电邮:yunyanma@

韦少辉律师,1998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硕士,1998年至今一直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律师业务,曾经办广汇股份、深万科、深发展、深天健等多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配股或增发项目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325707

7、83243139

传真:0755-83243108

电邮:shaohuiw@

三、

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与发行人于2002年3月正式签署了《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并指派本所律师正式进场工作,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指派律师累计工作时间约1600小时。

为了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指派律师所进行的工作大致如下:

(一)改制设立阶段

本所接受委托后,参与了发行人的改制设立工作,指导和跟进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设计和程序办理,起草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决议、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协助发行人设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出具《关于顺德市德美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二)上市辅导阶段

在此期间,本所协助发行人聘请的辅导机构开展上市辅导工作,指导发行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就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等内容作专题讲课。不时以书面形式指导和要求发行人完善内部管理和决策制度、关注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以备忘录的形式提请发行人切实改进。协助发行人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中介机构协调会,就发行人独立性等事项反复讨论。在此期间,本所律师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发行人、辅导券商等其它中介机构保持着经常性的沟通。

(三)申报材料阶段

在此期间,本所指派多名律师参与该项目,实地调查发行人股份制改造运作的情况,配合其它中介机构解决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就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与讨论,并充分交换意见。最后在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释义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上下文另有所指或另有约定,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下列各项用语分别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一)“发行人”、“股份公司”:指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6日更名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德美实业”:指顺德市德美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前身;

(三)“顺德精化”指顺德市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注销);

(四)“恒之宏”:指佛山市顺德区恒之宏投资有限公司;

(五)“昌连荣”:指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

(六)“瑞奇”:指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司;

(七)“青岛德美”:指青岛德美化工有限公司;

(八)“上海德美”:指上海德美化工有限公司;

(九)“石家庄德美”:指石家庄德美化工有限公司;

(十)“无锡惠山德美”:指无锡惠山德美化工有限公司;

(十一)“无锡技术德美”:指无锡市德美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望城德美”:指望城县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十三)“德美投资”:指佛山市顺德区德美投资有限公司;

(十四)“德美瓦克”:指佛山市顺德区德美瓦克有机硅有限公司

(十五)“粤港化工”:指顺德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原名顺德市德美粤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十六)“南京世创”:指南京德美世创化工有限公司;

(十七)“德美油墨”:指佛山市顺德区德美油墨化工有限公司;

(十八)“晋江德美”:指福建省晋江市龙湖德美化工有限公司;

(十九)“成都德美”:成都德美精英化工有限公司;

(二十)“美龙环戊烷”:顺德市美龙环戊烷化工有限公司;

(二十一)“迅网物流”:指顺德市迅网物流有限公司;

(二十二)“吉林自力”:指吉林市自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三)“绍兴德美”:指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

(二十四)“德雄化工”:指德雄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rightchemicals (group)limited;

(二十五)“德美国际”,d.m.国际有限公司,ational company limited

(二十六)“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八)“南方民和”:指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九)“《审计报告》”:指南方民和于2006年4月6日出具的深南财审报字(2006)第ca611号《审计报告》;

(三十)

“本所”: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三十一)“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程序及内容

1.

发行人于2004年3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2.

发行人于2004年4月20召开了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股份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3.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1)公开发行股票类别: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公开发行总股数:3350至4000万股(以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核定数为准),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发行对象: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或以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配售申购。

(4)发行方式: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

(5)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发行价格的确定依据:①发行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②参考同类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的定价、市盈率情况;③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资金需求量;④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的原则。具体价格授权董事会确定。

(7)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各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100kt/a新型高档系列纺织化学品、皮革化学品技改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19,808万元;

(2)30kt/a新型高档系列纺织化学品、皮革化学品基建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8,212万元;

(3)销售网络扩建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8,421万元。

(4)上述三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36,441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以上项目排列顺序安排实施,若实际募股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通过公司自筹解决;若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剩余,则剩余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8)本次决议的有效期: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决议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9)授权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股票发行数额、发行方式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作出调整,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股本、上市地点等事项作相应调整,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以及办理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等。

4、发行人于2005年3月19日召开了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和《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有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启动福建项目前期工程的议案》:

(1)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授权董事会决定。

(2)发行方式:网下配售和网上配售相结合。

(3)发行对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者除外。

(4)鉴于公司2004年度未能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现同意将上述申请发行股票的有关决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时间。

(5)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市场发展状况及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计划,鉴于公司2004年度未能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为避免因募集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而导致项目投资延期,而使公司在福建市场拓展中处于被动局面,同意公司于近期启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中的福建晋江“30kt/a新型高档系列纺织化学品、皮革化学品基建项目”。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先期以银行贷款垫付上述项目的前期投资款项,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偿还相关银行贷款。

5、发行人于2006年5月20日召开了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有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的议案》:

因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有关决议有效期的预案》,该决议有效期为一年。鉴于公司2005年度未能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现提请股东大会将上述申请发行股票的有关决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时间。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二)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合法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合法。

(三)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议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

(四)授权范围与授权程序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发行人董事会所作的授权符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范围与程序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相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决议的内容及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均为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和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上市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6月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办函[2002]193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于2002年6月7日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粤经贸函[2002]354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黄冠雄、恒之宏、昌连荣、何国英、瑞奇、马克良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2.2002年6月21日,发行人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0002006548。

3.发行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要求,聘请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辅导机构,并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监局(原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的辅导验收。

4.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

(1)

青岛德美,该公司于1999年1月29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设立,住所为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5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国英,经营范围为销售:纺织印染助剂、油墨、涂料、皮革助剂。该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999年1月29日至2006年12月3日。该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发行人持有其90%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90万元;德美投资持有其10%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青岛琴岛审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截至1999年1月20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已经全部到位。

(2)

石家庄德美,该公司于2003年6月5日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设立,住所为石家庄市仓丰路50号土产仓库2单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尚红亮,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剧毒品除外,需专项审批额未经批准不得经营)的销售。该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03年6月5日至2007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发行人出资40万元,持有其80%的股权;德美投资出资10万元,持有其20%的股权。该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河北华益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截至2003年5月6日,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已经全部到位。

(3)

上海德美,该公司于2000年3月27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设立,住所为上海市青浦科技园公园路348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建平,经营范围为销售纺织印染助剂、染料、化工领域四技服务,附一分支。该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00年3月27日至2010年3月26日。该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发行人持有其80%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40万元;德美投资持有其20%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上海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截至2000年3月7日,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已经全部到位。

(4)

德美投资,该公司于2003年3月28日在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设立,住所为顺德区容桂海尾居委会广珠路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郑美蓉,经营范围为对化工行业进行投资。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发行人出资800万元,持有其80%的股权;恒之宏出资200万元,持有其20%的股权。该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顺德市广德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3月21日出具的广德会验字[2003]17号《验资报告》,截至2000年3月21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已经全部到位。

(5)

无锡惠山德美,该公司于2000年4月27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设立,住所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山滨路11号,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何国英,经营范围为生产印染助剂、皮革助剂、造纸化学助剂,销售发行人产品(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该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发行人持有其60%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60万美元;汉科化工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40万美元。该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锡山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0年6月9日出具的锡华会师外验验字[2000]13号《验资报告》,截至2000年6月7日,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已经全部到位。

(6)

无锡技术德美,该公司于2001年7月20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设立,住所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路10号,注册资本为8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何国英,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纺织、印染、造纸及皮革助剂(不含危险品)、新产品的推广及新技术的转让。该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发行人持有其60%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48万美元;汉科化工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32万美元。该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无锡梁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2年4月9日出具的梁溪会师外验验字[2002]1027号《验资报告》,截至2002年4月9日,该公司注册资本80万美元已经全部到位。

(7)

望城德美,该公司于2003年12月4日在湖南省望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设立,住所为长沙河西雷锋大道5.3公里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国英,经营范围为纺织、印染、皮革、造纸、印刷助剂、油墨、涂料、聚氨脂涂层剂(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该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03年12月4日至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发行人出资90万元,持有其90%的股权;德美投资出资10万元,持有其10%的股权。该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长沙永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年12月2日出具的长立验字[2003]设第361号《验资报告》,截至2003年12月2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已经全部到位。

(8)德美油墨,为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发行人于2004年8月7日召开了第一届十次董事会和于2004年9月7日召开的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德美油墨原股东德雄化工持有的该公司58%的股权的议案,收购完成后发行人持有德美油墨58%的股权,该公司注册地址为顺德容桂容里,法定代表人为杨胜利,注册资本为241.73万美元,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482.02万元,主营业务为生产油墨、涂料、树脂化工产品。

(9)德美瓦克,2005年9月,发行人与瓦克化学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佛山市顺德区德美瓦克有机硅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6日领取由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企合粤顺总副字第00228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发行人投资人民币2,020.70万元,折合美元250万元,持股比例为50%。根据2006年2月22日发行人与瓦克化学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德美瓦克有机硅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之补充协议》发行人已将其纳入2005年度合并报表范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可能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业务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相符。

(三)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发行条件

1.

发行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6月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办函[2002]193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于2002年6月7日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粤经贸函[2002]354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02年6月21日,发行人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0002006548,并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

因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之第八条之规定。

2.发行人是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6月21日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至今已持续经营3年以上,因此符合《管理办法》之第九条的规定。

3.根据2002年6月7日,南方民和出具的深南验字(2002)第ya059号《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截至2002年6月7日止,发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10,000万元,所有发起人均已缴清其出资。因此,符合《管理办法》之第十条“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术纠纷”的规定。

4.

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售:纺织、印染、皮革、造纸助剂,聚氨酯涂层剂。经营本企业资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表仪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投资实业。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被国家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亦将用于其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取得了相关立项批文。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国家产业政策”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因此,符合《管理办法》之第十二条之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和股权比例为:黄冠雄持股312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1.2%;恒之宏持股20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0%;昌连荣持股198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9.88%;何国英持股1612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6.12%;瑞奇持股96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9.6%;马克良持股32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2%;上述股东之间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黄冠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符合《管理办法》之第十三条“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申请发行的类型

发行人本次申请的类型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逐项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为: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条件(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第二

(三)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发行条件”之内容)。

2、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条件(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第五项“发行人的独立性”之内容)。

3、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发行条件(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第十四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内容。

4、发行人财务与会计方面的发行条件

(1)根据南方民和于2006年4月6日出具的深南财审报字(2006)第a61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之第二十八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之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南方民和出具的深南专审报字(2006)第za112号《专项审核意见》,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之规定。

(3)根据南方民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深南专审报字(2006)第za112号《专项审核意见》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及相关事实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根据南方民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之规定。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的进行了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的进行了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之规定。(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第九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根据南方民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相关规定的下列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分别为:43,784,514.39元、49,301,292.45元和36,306,347.9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3,731,263.68

元、61,645,831.09元和54,198,653.49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9,159,863.26元、28,561,544.35元和33,335,319.49元,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根据南方民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05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

产为249,834,529.51元,发行人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发行人2005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为117,780,095.30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相关规定。(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第十六项“发行人的税务”)

(8)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相关规定。(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第十一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和债务”及第二十项“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9)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有下列情形:(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相关规定。

(10)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相关规定。

5、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方面的发行条件(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八项“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

6、发行人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7、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境内上市内资股,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8、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的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9、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股票形式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10、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属于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11、发行人已经就本次发行召开了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发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之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第十四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内容;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第三

(二)4项“发行人财务与会计方面的发行条件”之内容;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与方式发行人是由德美实业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原公司的设立

(1)德美实业筹建于1997年,德美实业1998年1月19日于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设立,并领取了注册号为23193679-7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股权结构为:顺德市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00万元,持有德美实业75%的股权,黄冠雄出资人民币50万元,持有德美实业12.5%的股权,何国英出资人民币50万元,持有德美实业12.5%的股权。上述出资行为已经顺德市审计师事务所(现已改制为顺德市康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7年12月10日出具的顺审所验字[1997]第3068号《企业法人验资证明书》进行了验证。

(2)德美实业在存续期间均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为合法有效存续。

2.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与方式

(1)2002年4月12日,股份公司发起人黄冠雄、何国英、恒之宏、昌连荣、瑞奇、马克良等共同签署《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2)2002年4月28日,德美实业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经南方民和出具的深南财审报字第(2002)第ca371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德美实业截至2002年3月31日的净资产值10,000万元,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10,000万股。原德美实业登记在册的六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各自在德美实业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应折为各自所占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

(3)2002年6月6日及2002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出具粤办函[2002]193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粤经贸函[2002]354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黄冠雄等六个发起人发起设立“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

(4)2002年6月7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及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各发起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并选举了股份公司第一届的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5)2002年6月21日,发行人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0002006548号,法定代表人为黄冠雄,注册资本为一亿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002年4月12日,发行人的六个发起人黄冠雄、何国英、恒之宏、昌连荣、瑞奇、马克良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约定了股份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发起人的出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内容。

经核查,《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程序

2002年6月7日,南方民和出具深南验字(2002)第ya059号《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2年6月7日止,发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10,000万元,所有发起人均已缴清其出资。

经核查,南方民和是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无需进行资产评估,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

2002年5月21日,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筹委会向各发起人书面发出《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通知》,就召开创立大会的时间、地点和所议议题进行了通知。

2.

2002年6月7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部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出席了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题:

(1)同意将顺德市德美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变更为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同意以南方民和审计确认的截至2002年3月31日止的净资产10000万元作为折股基础,按照1: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份,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确认为10000万元,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权比例为:黄冠雄持股312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1.2%;恒之宏持股20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0%;昌连荣持股198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9.88%;何国英持股1612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6.12%;瑞奇持股96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9.6%;马克良持股32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2%;

(3)同意股份公司章程;

(4)同意选举黄冠雄、何国英、宋先涛、马克良和胡家智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5)同意选举高德为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与职工代表选举的肖继杰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6)同意顺德市康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公司设立费用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符合《公司法》第七十

七、七十

九、八

十、八十

一、八十

二、八十

三、八十

四、九十和九十六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售:纺织、印染、皮革、造纸助剂,聚氨酯涂层剂。经营本企业资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表仪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投资实业。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为纺织、印染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均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独立的采购系统、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并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拥有与所生产的产品有关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机器、设备,具有独立的研究开发系统,其经营不依赖于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不存在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行为

因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之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1.根据南方民和于2002年6月7日出具的深南验字(2002)第ya059号《验资报告》,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共计10,000万元全部足额到位。

2.发行人是由德美实业整体变更而设立,原德美实业机器设备、车辆、办公设施等有形资产及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转入发行人,确保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结构。

3.发行人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其各项资产均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资产产权上有明确的界定与划清。经查阅南方民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为股东担保或者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的情况。

5.发行人拥有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发行人办公用品、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的供应。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主要是为发行人供应各种原材料的客户。

6.2003~2005年度发行人在产品销售方面的前五大客户中,先后有两家为关联公司即发行人参股的晋江德美和原由德雄化工控股的惠山德美,其中惠山德美2003年10月以后由发行人控股并合并报表,不再是关联公司。

7.发行人不存在依赖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者单一客户的情况。

8.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厂房、专业的生产技术人员及生产检测设备,具备独立从事本企业自产产品生产的能力。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长由发行人自然人控股股东黄冠雄担任,不存在发行人的董事长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的情形。发行人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并领取报酬,未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2.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记录,从历届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产生过程看,发行人的股东推荐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存在股东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3.本所律师查验了部分员工与发行人签订的《佛山市顺德区员工劳动合同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凭据以及发行人工资发放记录,不存在员工归属不明确或代管、代发工资问题,不存在为发行人以外的员工发放工资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人员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经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经核查,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股东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况,亦不存在发行人将资金存入股东的财务公司或者结算中心帐户之情形。

3.经核查,发行人独立办理税务登记证,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4.经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股东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

5.经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实行分帐独立管理。

6.经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独立对外签署合同。

7.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不存在为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将发行人名义的借款、授信额度转借给前述法人或个人使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经核查,发行人在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方面完全独立于各股东,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各股东分开,不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2.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总经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下设化工厂、研究开发中心、采购中心、应用研究中心、市场营销部、总经办、信息中心、财务部、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部、审计部等部门,该等部门依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行使各自的职权,不存在股东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的情形。

3.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与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企业无权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3.根据南方民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与关联方无其他《审计报告》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有独立自主经营能力,不存在需依靠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七)自主经营能力和其他方面独立性

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部经营活动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发行人拥有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独立完整的销售网络,发行人有充分的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且不存在独立性方面的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的出资资格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六名,分别为黄冠雄、恒之宏、昌连荣、何国英、瑞奇、马克良。本所律师核查了法人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

1.黄冠雄,男,年龄为41岁,住址为广东省顺德桂洲容里管理区七街一组46号,身份证号码为***。经本所律师核查,黄冠雄先生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黄冠雄现持有发行人3,1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1.20%;

2.恒之宏为于2001年11月1日在顺德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对制造业进行投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恒之宏的股权结构为:自然人胡家智持股30%;自然人钱铸持股25%;自然人范小平持股15%;自然人尹亨柱持股15%;自然人自然人郑美蓉持股15%。恒之宏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恒之宏现持有发行人2,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0.00%。

3.昌连荣为于2001年11月5日在顺德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对制造业投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昌连荣的股权结构为:自然人高德持股16%;自然人徐颖持股28%;自然人高明涛持股28%;自然人高明霞持股28%。昌连荣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昌连荣现持有发行人1,98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9.88%。

4.瑞奇为于2001年10月11日在顺德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对制造业进行投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瑞奇的股东分别为:自然人宋先涛持股17%;自然人宋岩持股33%;自然人宋津持股25%;自然人宋琪持股25%。瑞奇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瑞奇现持有发行人96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9.60%。

5.何国英,男,年龄44岁,住址为广东省顺德容桂华龙一街1号,身份证号码为***。经本所律师核查,何国英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何国英现持有发行人1,612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6.12%。

6.马克良,男,年龄57岁,住址为大连市公园北三街95号,身份证号码为***。经本所律师核查,马克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马克良现持有发行人3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20%。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三名法人发起人均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没有出现可能导致上述三名法人发起人无法存续的情形,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黄冠雄、何国英与马克良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固定住所。本所认为,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六名,其中三名为境内企业法人,三名为境内自然人。发行人设立时,六名发起人全额认购了发行人100%的股份。本所认为,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根据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6月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起人已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经核查,原登记在德美实业名下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均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采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其它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者以在其它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设立过程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办理

发行人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公司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股份公司设立后,原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无形资产等权利变更过户至股份公司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由发行人承继的业务合同办理了合同主体的变更手续。

(六)发起人、主要股东承诺情况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黄冠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东恒之宏公司、昌连荣公司、何国英、瑞奇公司和马克良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同时作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黄冠雄、何国英、马克良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产权界定和确认

1.2002年4月28日,德美实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以德美实业截至2002年3月31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人民币100,000,000元,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100,000,000股。原德美实业登记在册的六名股东变更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并以其各自在德美实业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应折为各自所占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发行人的发起人共六家,分别为法人股东恒之宏、昌连荣、瑞奇,自然人股东黄冠雄、何国英、马克昌。

2.2002年6月7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粤经贸函[2002]354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上述六家发起人发起设立“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100,000,000元。

3.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股)

股份比例(%)

黄冠雄

31,200,000

31.20%

恒之宏

20,000,000

20.00%

昌连荣

19,880,000

19.88%

何国英

16,120,000

16.12%

瑞奇

9,600,000

9.60%

马克昌

3,200,000

3.20%

合计

100,000,000

100%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的的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风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

经核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动;股份公司设立前,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德美实业的设立

德美实业于1998年1月19日在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3193679-7,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股东为顺德精化、黄冠雄和何国英。

1997年12月10日,顺德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顺审所验字(1997)第3068号《企业法人验资证明书》。根据该证明书,顺德精化以现金出资300万元、何国英以现金出资50万元、黄冠雄以现金出资50万元已经足额到位。

1998年1月19日,德美实业依法设立,领取了注册号为23193679-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何国英,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粘合剂、纺织印染助剂。德美实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顺德精化

300

75%

黄冠雄

12.5%

何国英

12.5%

合计

400

100%

2.顺德精化将其持有的德美实业75%股权分别转让给股东黄冠雄、何国英

1998年9月20日,顺德精化分别与黄冠雄、何国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顺德精化将其持有德美实业38%的股权转让给黄冠雄、37%的股权转让给何国英。

1998年9月30日,德美实业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顺德精化转让其所持有的德美实业75%的股权,其中38%的股权转让给黄冠雄、37%股权转让给何国英。

1998年11月20日,顺德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顺审所验字【1998】第304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德美实业变更前及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投入资本皆为400万元。顺德精化将其投入的资本计300万元全部转让给黄冠雄及何国英,股权转让后,何国英投入资本为1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5%;黄冠雄投入资本为20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5%。

1998年12月15日,德美实业领取了变更后的注册号为23193679-7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黄冠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粘合剂、纺织印染助剂。股权转让后,德美实业的股东和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黄冠雄

202

50.50%

何国英

198

49.50%

合计

400

100%

3.德美实业第一次增资扩股及增加高德、马克良和宋先涛三位新股东

1999年9月30日,德美实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扩大公司注册资本和增加三名股东。同意黄冠雄增资458万元,合计出资额为6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同意何国英增资142万元,合计出资3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同意高德成为新股东,出资4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1%;同意马克良成为新股东,出资3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同意宋先涛成为新股东,出资2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

1999年9月30日,顺德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顺审所验字【1999】第2045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德美实业变更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德美实业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截至1999年9月13日,黄冠雄实际投入资本为6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何国英实际投入资本为3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高德实际投入资本为4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1%;马克良实际投入资本为3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宋先涛实际投入的资本为2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

1999年10月13日,德美实业于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变更后的注册号为23193679-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冠雄,经营范围为生产粘合剂、纺织印染助剂。德美实业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黄冠雄

660

33%

高德

420

21%

何国英

340

17%

马克良

320

16%

宋先涛

260

13%

合计

2000

100%

4.股东马克良将其持有的德美实业共计12%股份分别转让给黄冠雄、何国英、高德、宋先涛2000年3月28日,德美实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马克良将其持有的德美实业12%的股权以240万元分别转让给黄冠雄、何国英、高德、宋先涛。其中,黄冠雄出资94万元,购买4.7%的股权;何国英出资49万元,购买2.45%的股权;高德出资60万元,购买3%的股权;宋先涛出资37万元,购买1.85%的股权。转让后,黄冠雄持有37.7%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754万元;何国英持有19.45%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389万元;高德持有24%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480万元;宋先涛持有14.85%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297万元;马克良持有4%的股权,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为80万元。

2000年3月30日,顺德市康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顺康会验字【2000】第2019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德美实业变更前及变更后的注册资本皆为2000万元。此次变更,马克良将其持有的股份320万元中的94万元转让给黄冠雄、49万元转让给何国英、60万元转让给高德、37万元转让给宋先涛。变更后,黄冠雄投入资本为7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7%;何国英投入资本为38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45%;高德投入资本为480万元,占注册资本

律师工作报告在哪找篇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条款 页码

义................................................................................................................4 引

言................................................................................................................7

一、金杜及签名律师简介 ...............................................................................7

二、金杜制作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8 正

文...............................................................................................................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0

六、发起人或股东 .......................................................................................2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3

八、发行人的业务 .......................................................................................2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8 十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6 十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8 十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50 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0 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0 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 ....................................................................................75 十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6 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6 十

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77 二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7 二十

一、发行人配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9 二十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79 附 件:..............................................................................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直属分行及境内一级分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

二、截至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注册商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三、截至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专利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四、截至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著作权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五、截至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域名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六、发行人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受到的单笔罚款加滞纳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务处罚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

七、截至2010年6月30日单笔标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

八、发行人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受到的单笔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税务处罚除外)..................错误!未定义书签。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篇2:2011年律师工作

述职报告

2011年律师执业年度述职报告

至2012年8月份,是本人执业满一年的时间,回顾过去8个月的执业经历,感触颇深。作为一名律师行业的新兵,本人始终将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作为自身的执业准则,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现本人就过去8个月的执业情况向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作如下

总结

一、不断加强思想建设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学习,严于律己。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并积极参加本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二、认真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活动 按照贵阳市律师协会和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要求,积极投身参与本市的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尽管参与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 1 较少,但本人所承办的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全心全意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作过程中,不仅得到了当事人,同时也得到了承办单位的认可。

另外,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其职业责任的应有之义,且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一位律师都应当义不容辞地肩负起该责任。为了能够对律师行业和社会尽到一份绵薄之力,本人今年即报名参加了主管部分和律师协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活。我想,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活动不仅能够为本人今后的执业,积累更多的法律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能够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增强我们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三、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方面

过去的8个月,在前辈的指导下,通过独立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办案方式取得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社会和谐。其中,通过为某大型国企办理的一件“履约担保”非诉案件,不仅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委托人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减少、杜绝纠纷的发生,同时也促进了双方的良性合作。回顾本人所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法律咨询,每一件法律服务都尽心尽力、勤勉尽责,争取做到当事人满意,承办单位认可。

总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 2 平和正义是律师工作的永恒主题。本人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一定认真不断总结,纠正不足,找出工作中的差距,虚心学习;展望未来,在新的一年里,本人一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社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时刻严以律己,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活动。在今后的工作中力求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工作目标和检验工作质量的标准。

通过对2011年度律师的执业实践和理论学习的总结,本人对律师职业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充满信心。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本人将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赋予的职责,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在现有的执业基础与理念上锐意进取,创造更加辉煌的一年,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继续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

彭幼强律师

2012年4月12日

3篇3:律师工作报告法律依据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依据 目录

第一节 中国证监会的法律监管体系.............................................................................................1

一、法律 ...................................................................................................................................1

二、法规 ...................................................................................................................................2

三、部门规章--证监会管理办法(即主席令)...................................................................2

四、规范性文件 .......................................................................................................................4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4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特殊行业,特殊环节,具体化)...........................................................................................................................................5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6

(四)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大部分失效).......................................................6

五、其他规定 ...........................................................................................................................7 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8

一、《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8

二、《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电子版制作和报送要求的通知》 .................................9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申请文件》.........................................................................................................................10

四、《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11 第三节

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参照标准.......................................................................6 第四节 与格式相关的参考文件.....................................................................................................9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9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9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10

四、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1 第一节 中国证监会的法律监管体系

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部门规章为主体,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结算规则为补充的多层次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一、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二、法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三、部门规章--证监会管理办法(即主席令) ? 01-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 0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 0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0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 05-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 06-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 07-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0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 09-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失效)? 1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1-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13-行政复议办法

? 1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15-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 1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 1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 18-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 19-证券投资基金信息管理办法 ? 2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21-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2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2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2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2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 25-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 26-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 27-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2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 29-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30-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31-发行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 ? 3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3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3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3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3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37-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38-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39-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40-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办法 ? 4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42-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 4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 44-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45-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 46-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47-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48-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 49-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 50-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5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52-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 5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5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5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56-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3条的规定 ? 57-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 58-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59-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60-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 62-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 63-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 01-招股说明书 ? 02-年度报告 ? 03-半年度报告书

? 04-配股说明书(失效)? 05-公司股份变动报告书 ? 06-律师意见及工作报告(失效)? 07-上市公告书

? 08-验证笔录(失效)

? 0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 10-上市公司新股申请文件 ? 11-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 ? 1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失效)? 13-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失效)? 1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 15-上市公司股东变动报告书 ? 16-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17-要约收购报告书

? 18-被要约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 ? 19-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书 ? 20-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 ? 21-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 ? 22-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 2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2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 2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2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 27-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28-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 2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特殊行业,特殊环节,具体化) ? 01-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 ? 02-商业银行会计附注 ? 03-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 ? 04-保险公司会计附注 ? 05-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 ? 06-证券公司会计附注 ? 07-商业银行年度报告 ? 08-证券公司年报 ? 09-净资产收益率

? 10-房地产公司招股说明书 ? 11-房地产公司会计附注篇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文号: 证监发[2001]37号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03-0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

证监发〔2001〕37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已上市公司,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 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九条 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有保留意见,应明确说明。在此基础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 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

第十六条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六)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七)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八)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 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律师应承诺已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第二十条 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承诺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应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如有)(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篇5:律师工作报告格式 ______律师事务所为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年度a股公

募增发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标题

释义

引言

一、______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公募增发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公募增发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二十一、对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审查

二十二、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问题

签字页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全称

本所

___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发行人或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______律师事务所为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年度a股公募增发、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律师事务所受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____年度a股公募增发和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为说明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的工作情况,本所现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次公募增发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募增发a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系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言

一、______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______律师事务所简介:略。

签字律师简介:略。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公司本次a股公募增发和上市工作的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成立后至今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本所律师为此进行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了解公司的法律背景——与公司间的沟通

本所积极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接触,并在多次会谈中对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和详细的说明,使公司充分了解股票发行的严肃性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本所还向公司介绍了律师在本次a股公募增发和上市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此间,本所律师收集、查阅了大量文件资料,对公司的法律背景和现状进行了全面考查和了解。

(二)查验、审阅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资料

工作伊始,本所即向公司提交了审慎调查文件清单,请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公司提供的材料,本所律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阅和查验。此外,本所律师还数次进驻现场调查,并与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有关部门调阅材料。为及时解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积极组织或参与组织召开了多次协调会,并向公司就各专门问题发出书面传真。在对公司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不同情况对这些问题予以法律处理或安排,使其规范化和合法化。

(三)参与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

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中,除对公司的法律背景进行验证外,本所进行的工作还包括:协助起草公司公募增发及上市工作时间表,协助办理有关公司机关对本次增 发的授权和批准,对有关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进行见证,起草募集资金投向所涉项目的有关协议、决议、承诺函等法律文件,协助公司办理有关报批工作,协助草拟或修改公司有关的重大决议议案、章程修改草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协助起草招股说明书,审阅承销协议、发行方案及与之有关的各项工作,累计工作时间达500小时以上。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进行全面的法律评价并依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公司第______届董事会第______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____年公募增发新股发行方案的议案》,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告了本次董事会决议,同时发出召开公司____年第__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发行人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公司____年第__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______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______万股的______%,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____年公募增发新股发行方案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募增发a股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宜。3.经审查,发行人就本次公募增发所作出的决议,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公募增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募增发a股已依法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和授权,但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律师工作报告在哪找篇三

律师协会工作报告

根据司法局政治处要求,现将我协会工作布局、履职能力、工作保障等方面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是强化党建引领保障作用,确保律师行业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律师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根本政治原则。今年以来,市律协继续坚持把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摆到重要而突出的位置上,强化党建工作对律师行业发展的引领作用,确保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系列战略部署在律师行业得到全面、准确、认真的贯彻落实,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全市律师行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协会年初即对行业党建工作进行了规划,明确了今年党建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制定了具体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依法、规范、廉洁执业。自觉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谋划和推进律协各项工作,以党建引领、指导和保障协会切实履行好行业服务管理职责。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协会编纂并印发了《威海市律师行业规范汇编》,初步完成了我市律师业行业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律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标准,重点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办案业务制度、收费规定、请示报告制度、利益冲突审查机制等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年度考核效果。认真落实《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考核办法》,进一步创新、完善“两专”委员会考核工作。

完善实习律师考核制度。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要求,严格落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完善考核工作机制,严把律师队伍入口关,全年办理律师实习证67人,组织实习人员面试考核3期,63名实习律师通过考核。

完善投诉查处制度。严格落实《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查处规程》,进一步理顺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投诉受理、查处工作程序,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全力保障律师权利,加强行业自律。全年接待来信来访40余人次,受理投诉案件4起,目前已全部处结。

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律协党委会、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等,起草了《威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律协秘书处的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三是加强服务意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科学构建以权益保障、执业保险、人身保险、困难救助、文体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会员服务保障体系,维护和保障律师行业整体利益,增进律师行业凝聚力,促进律师行业蓬勃发展。进一步落实律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执业保险相关规定,依法推进律师和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全员、足额实现律师执业风险金全覆盖。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律师职业险统保工作的通知》,共为全市646名执业律师办理了律师执业保险,238名执业律师办理了人身保险统保,并对律师执业保险、人身保险提供一定补贴,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律师的人身保险系数,降低律所的执业风险。

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局、司法局等部门下发专门文件,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定期沟通有关情况,研究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措施。配合市局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意见》,积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构建律师与司法人员新型关系。与市中级法院举办两次执行工作座谈会,协调推出律师调查令制度,与环翠区法院举行工作恳谈会,围绕加强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交流、改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法院立案服务平台建设等议题进行探讨,建立了定期工作交流沟通机制,坚持工作互动、工作共进,构建起了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相互信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是发挥律师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和产业兴市、工业带动重大战略,瞄准东部滨海新城等六大重点区域和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据统计,全市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和审核相关合同等形式,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100多个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中的30多个项目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有力促进了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全市律师继续深入中小微企业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为1200多家中小微企业进行了“法律体检”,出具法律意见书4000多份,解决法律问题6000多个,举办法律培训200多场次近万人,进一步提高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在巩固发展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全市律师顺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积极拓展企业上市、“新三板”和“四板”市场、股权融资等新兴业务,为企业转型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组织律师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程、农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工作,在市人社局、总工会、交警支队、市消协、律师所成立以律师为主的调解委员会、调解室等,积极参与物业纠纷、医患纠纷、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消费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调解,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形成了律师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值班律师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政法系统单位值班窗口和本所接待咨询申诉案件,处置重大信访案件,及时化解消除了大量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2019工作设想。 一是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方面。积极引导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服务于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继续做好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律师积极服务于农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搞好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健全律师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服务于我市“城市国际化战略”,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培养,组建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团,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二是促进律师业转型升级。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方法,引导律所管理层进一步开阔视野,厘清发展思路,顺应法律服务业新的发展动向和发展趋势,提高对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的认同感,为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创造条件。开展法律服务业转型升级调研工作,研究出台我市律师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培育一批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大所、强所。依托各专门专业委员,进一步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大力提升律师队伍业务素质,为律师业务转型升级提供人才保障。

三是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形象。大力开展评先选优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工作,树立正面典型。组织律所和律师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律师出庭行为,维护律师行业形象。建立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增强新执业律师的职业责任感、归属感、荣誉感。大力加强年轻律师、律师骨干培养力度,对青年律师相关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制定青年律师培养规划,开设青年律师实训基地,积极帮扶青年律师成长成才,为全市律师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四是加强协会建设,打造“律师之家”。律师协会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律师工作联席会议这一平台,协调解决律师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完善会员服务保障体系。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会员文体活动,展示律师队伍的良好精神风貌,增强行业凝聚力。要大力加强律协秘书处的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全体律师打造一个温暖的“律师之家”。

律师工作报告在哪找篇四

律师工作自查报告

1、律师党建工作

xx区律师党建工作情况:由于律师人员少,党员律师只有x名,律师所和区局采用联合党支部形式,党员律师参与局党支部的统一活动。

转方式调结构经济服务:xx律师所律师服务xx区经济工作,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争先创优活动:制定了律师争先创优活动实施方案并具体实施。

2、律师法要求的律师管理工作

xx所办证申办材料及各项备案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和上报及时,已设立律师管理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x名,律师警示教育踏实开展,分步实施,效果明显,每名律师有活动笔记并书写活动心得,能及时完成市局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3、执业监管服务查处等

律师制度健全并严格落实,及时对投诉案件查处,并上报市局。

4、律师参与信访接访情况

多年来,xx区律师均参与政法五长接访活动,参与涉法信访案件集中接访,参与党政领导集中接访活动。严格执行重大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为造成不良影响。

5、律师继续教育情况

本科学历达到100%,x名实习律师获得了研究生学历(xxx,xx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6、积累制度

律师所建立公共积累制度,正在处理为律师及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已建立合伙人增加退出制度。

律师工作报告在哪找篇五

律师工作述职报告

律师工作述职报告篇1

20xx年1月以来,我所在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贯彻执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大三中、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服务大局为中心,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管理,积极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和谐江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我所履行职责和义务。

一、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刑事辩护职能作用。

(一)重点打击,全力维护稳定。

我所始终以实现社会治安明显进步为目标,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已作任,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认真开展职责工作,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打击效果。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为建设“平安江永”,构建“和谐江永”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宽严相济,依法保障人权。

我所在贯彻“三法”过程中,不仅着眼于社会稳定,更着眼于社会和谐,在刑法辩护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刑法、治安功能的效果。对于刑事犯罪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摄犯罪,维*律的*,又尽可能减少社会拉面,化清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未成年人犯、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以宽缓为主,尽可能地给他们辩护,以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帮教工作。

我所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辩护、帮教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者于辩,惩教结合,使其认真悔罪,重新做人。对未成年人犯罪辩护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角度出发,尽可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向他们讲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帮助他们分析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教育他们正确对待判决,防止他们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而给社会重新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对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增强生活信心。

(四)注重调解工作,提升“三法”实施的社会效果。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双方矛盾较深,对立情绪大,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为妥善解决附带民事案件,我所始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过程中。注重掌握案外情况,充分调查了解原告人及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为民事赔偿部分开展调解工作打好基础。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讲明相关法律知识,减少他们对被告人的仇恨心理,引导他们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缓解对立情绪。根据被告人经济状况,向被告人家属讲解法律,劝导被告人经济状况,向被告人家属讲解法律,劝导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着力提高办案质量与辩护效率。

(一)狠抓质量,严把实体和程序公正。在“三法”实施过程中,我所坚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说明法理,提高辩护质量。对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祥细阐述,增加透明度和论证力,统一从法理、客观事实的角度进行论证、说理、阐述取舍理由。

三、加强“三法”学习宣传,努力扩大“三法”影响。

(一)强化“三法”培训,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业务素质。我所以确保“三法”正确实施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培训工作。强化“三法”业务培训,每年我所都会组织全体律师参加律协举办的各种培训,通过业务培训提*警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三法”宣传。我所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及时有效的进行”三法”实施相关宣传。

四、“三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今后工作意见。

近年来,我所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传统的观念和办案习惯仍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三法”的实施;案件质量和效率、办案技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辩护的尺度标准掌握还不够科学统一;法律文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广度和深度有待加强等。这些问题必须在今后工作中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律师工作述职报告篇2

日月既往,不可复追。xx年如白马过隙,转瞬即将过去。作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和民革党员,本年度始终围绕着为社会服务等工作要点,坚持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不断提高承办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展示了年青民革党员的时代风采,树立了当代民革党员对人民无限忠诚,对社会甘于奉献的崭新形象,得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业务单位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得到了业内同仁的广泛赞誉。

一、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日常工作中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法律专业知识,重新制定、建立了律所工作制度,健全了所内各项规章,加强对所内工作人员的管理,将执业风险从源头化解。

2、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为职能机关献言献策,充分履行社会责任。

我深知:人民律师为人民是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民革党员更应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为执政党献言献策,这不仅是权利行使还是放弃的问题,而且是工作作风是否务实的问题。

xx年xx月底,在省政法委巡视组、省高级法院督查组和市中级法院党组的座谈邀请下,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就自己办理案件中和社会调查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法院系统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座谈会后不但所提的13条批评和建议全部被采纳,并且促进法院队伍整改,充分发挥了民革律师的职能作用。

针对现实中群众到法院立案难的问题,积极通过各种途径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在今年8月中旬和10月中旬,主动放弃多起收费可观的案件代理,与市中级法院及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开展面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活动,带领所内年轻律师走进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为涉法涉诉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外,对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焦点问题,向多家职能部门发出法律意见书,以便促使问题得以解决。

3、踏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涉法问题。在本市发生的一起特大拐骗杀害儿童案件中,犯罪分子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而受害人家属也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无法向其他责任部门主张救济权。通过提供有效法律援助,最终帮助受害人家属解决了问题,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效帮助,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和民革党员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祝大家在各自岗位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努力为法治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新的贡献。

律师工作述职报告篇3

尊敬的局、律协领导:

我叫xx,系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经过上一年来的工作,为我在2015度奠定了执业基础,但是我亦体味到作为一名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和艰辛,感受到了来的愉悦之甘甜和不令人满意的缠诉之苦涩。针对2015年度的执业情况,作出如下述职望各位领导给予批评和指正:

一、思想政治及律师道德纪律方面

作为一名律师,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要思想,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构建和谐社会为最终目的,就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一年来,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同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之间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在从业过程中,不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积极履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为无能力交纳代理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不采用挑讼的方式扩大业务;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和礼品或者其他费用;坚决与律所保持一致,努力提高自身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修养。

二、业务工作方面

一年来的工作,检验了我多年来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认知水平和厚度。

首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难处不求人。律师所要面对的问题是较为纠结的法律疑难杂症;所要面对的对象一般是走投无路、万念俱灭、心灰意冷深陷错综复杂矛盾中的当事人,接案时,通过交谈,要弄清楚当事人对本案期许程度。如果其期许值太高,要求太过分,那么就要慎之又慎的对待本案的接与不接的问题。充分交流沟通,主要是做到初步了解案情。此时律师先要把当事人倾向性的描述从案情中剥离出来,尽量客观真实的复原案件。之后,要理性的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谨慎的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一旦遇到当事人要求你对案件本身作出预测时,我的建议是不向当事人作出预测。

其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受理了案件,就要竭尽所能的去办理案件。积极的进行调查取证,认真的研究案情,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查阅相关案例等材料,尽可能穷尽开庭时候的复杂局面,多次多轮的论证并整理出的案件代理或辩护思路,为开庭作足准备,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

最后,办案件决不能办得:为人解忧自惹忧。故此,这一环节最容易忽视,但最重要。总结案件,可知办案得失,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善后当事人,旨在息诉止怨,有利于和谐稳定。

律师工作报告在哪找篇六

律师工作报告格式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二)发行人依据《股票条例》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其所聘请的律师 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制作律师工作报告(三)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 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律师工作报告随申报材料上报, 存证监会备案(四)法律意见书按照下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各项提示,?只表 述结论性的意见(一般不超过3000字)律师工作报告应当就律师的工作过程、下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所涉及的 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详尽、完 整的阐述,并就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和说明(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本准则要求的内容做出全面说明?本准 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说.作适当修改;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内容;但是应当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作出某项修改或 者增加内容的原因作出特别说明(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宜使用“基本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xx公司(发行人):(引言)______律师事务所为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年度a股公募增发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格式的主要依据目录公司上市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 印刷体)签字)年x月x日2011年律师执业年度述职报告

至2012年8月份,是本人执业满一年的时间,回顾过去8个月的执业经历,感触颇深作为一名律师行业的新兵,本人始终将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作为自身的执业准则,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现本人就过去8个月的执业情况向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作如下总结:一、不断加强思想建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学习,严于律己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并积极参加本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二、认真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活动 按照贵阳市律师协会和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要求,积极投身参与本市的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尽管参与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 1

较少,但本人所承办的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全心全意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作过程中,不仅得到了当事人,同时也得到了承办单位的认可另外,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其职业责任的应有之义,且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一位律师都应当义不容辞地肩负起该责任为了能够对律师行业和社会尽到一份绵薄之力,本人今年即报名参加了主管部分和律师协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活我想,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活动不仅能够为本人今后的执业,积累更多的法律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能够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增强我们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三、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方面过去的8个月,在前辈的指导下,通过独立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办案方式取得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社会和谐其中,通过为某大型国企办理的一件“履约担保”非诉案件,不仅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委托人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减少、杜绝纠纷的发生,同时也促进了双方的良性合作回顾本人所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法律咨询,每一件法律服务都尽心尽力、勤勉尽责,争取做到当事人满意,承办单位认可总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 2

平和正义是律师工作的永恒主题本人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一定认真不断总结,纠正不足,找出工作中的差距,虚心学习;展望未来,在新的一年里,本人一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社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时刻严以律己,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活动在今后的工作中力求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工作目标和检验工作质量的标准通过对2011年度律师的执业实践和理论学习的总结,本人对律师职业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充满信心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本人将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赋予的职责,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在现有的执业基础与理念上锐意进取,创造更加辉煌的一年,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继续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彭幼强律师2012年4月12日3

律师工作报告在哪找篇七

2011年律师执业年度述职报告

至2012年8月份,是本人执业满一年的时间,回顾过去8个月的执业经历,感触颇深。作为一名律师行业的新兵,本人始终将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作为自身的执业准则,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现本人就过去8个月的执业情况向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作如下总结:

一、不断加强思想建设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学习,严于律己。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并积极参加本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二、认真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活动按照贵阳市律师协会和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要求,积极投身参与本市的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尽管参与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 1

较少,但本人所承办的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全心全意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作过程中,不仅得到了当事人,同时也得到了承办单位的认可。

另外,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其职业责任的应有之义,且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一位律师都应当义不容辞地肩负起该责任。为了能够对律师行业和社会尽到一份绵薄之力,本人今年即报名参加了主管部分和律师协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活。我想,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活动不仅能够为本人今后的执业,积累更多的法律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能够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增强我们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三、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方面

过去的8个月,在前辈的指导下,通过独立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办案方式取得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社会和谐。其中,通过为某大型国企办理的一件“履约担保”非诉案件,不仅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委托人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减少、杜绝纠纷的发生,同时也促进了双方的良性合作。回顾本人所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法律咨询,每一件法律服务都尽心尽力、勤勉尽责,争取做到当事人满意,承办单位认可。

总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

2平和正义是律师工作的永恒主题。本人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一定认真不断总结,纠正不足,找出工作中的差距,虚心学习;展望未来,在新的一年里,本人一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社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时刻严以律己,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活动。在今后的工作中力求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工作目标和检验工作质量的标准。

通过对2011年度律师的执业实践和理论学习的总结,本人对律师职业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充满信心。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本人将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赋予的职责,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在现有的执业基础与理念上锐意进取,创造更加辉煌的一年,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继续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

彭幼强律师

20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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