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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异议申请书(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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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异议申请书(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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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异议申请书篇一

异议申请人:东莞市松山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1号控股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练刚

申请事项:对(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东莞市水云间酒店公司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no.a00086

44、no.a00086

45、no.a00086

46、no.a0008647)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封查封的财产或只查封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即49套木桌椅、8台组装电脑、4台麻将桌。 事实及理由:

异议申请人于2012年与东莞市森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松山湖创意生活城物业租赁合同》,由于该物业之前曾租给其他公司用于经营酒店之用,因此很多用于经营酒店之用的配套设施已具备,承租人增加适量设施即可使用,签订时双方也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资产清单。合同签订后实际经营为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由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拖欠异议申请人大额租金及其员工工资无力偿还,为此异议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与东莞市森仕实业有限

公司、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三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异议申请人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双方对东莞市水云间客房资产及”ktv酒水部分”进行了清点,经双方清点后确定了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制作了 “水云间客房资产增加部分“清单(即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具体详见清单)。其中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ktv的资产及酒水部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于2013年8月8日在异议申请人及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双方进行现场清点、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了查封,并制作了”水云间ktv固定资产查封清单“及水云间ktv酒水查封清单”(即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同时,贵院于2013年8月16日进行了轮后查封。对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客房部分的资产由于当时尚有部分人员居住,故当天无法进行整体查封。2013年8月15日贵院根据(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对东莞市水云间酒店公司客房场地内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详见查封清单no.a00086

44、no.a00086

45、no.a00086

46、no.a0008647),贵院查封的大部分财产为异议申请人所有,只有49套木桌椅、8台组装电脑、4台麻将桌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

所有,贵院查封时,异议申请人员工付刚在查封笔录上亦说明了财产的归属情况。该查封给异议申请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尽快予以解除查封的全部财产或只查封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即49套木桌椅、8台组装电脑、4台麻将桌,恳请法院批准。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东莞市松山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6日

查封异议申请书篇二

查封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址:xx号

申请事项

对(201x)x01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xx号房屋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封该查封房屋。

事实及理由

201x年xx月xx,申请人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xx公司购买位于xx号的商品房。201x年xx月xx日、xx月xx日,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首付款xx元。

现因xx公司与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xx法院作出(201x)x01民初xx号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申请书,将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办理了预查封,现申请人无法进行后续的贷款办理,合同备案等事宜,该查封给申请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

1 / 2

请求贵院尽快将xx商品房解除查封。

申请人:年 2 / 2

日此致 xx人民法院

查封异议申请书篇三

财产查封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邵全孝

请求事项:

一、请求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石嘴山市定翔铸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查封民事裁定书。

二、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3)石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宁夏焱晶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对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查封是错误的,对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贵院明查。2012年9月10日,申请人与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申请人于同年同月同日向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70万元整(含各种设备、祥见设备清单)此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有个人业务转账凭证),所以,双方按照《土地转让协议》内容全部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实际上,申请人已具备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再说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在不具备上述权利。在此期间,申请人于2013年4月9日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查明,并判决被告石

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原告邵全孝名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依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石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撤销对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邵全孝

2013年9月22日

查封异议申请书篇四

执行异议申请书(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贾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房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年**月**日与**

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双方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协议所约定的房产自双方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其所有权属申请人所有,且申请人业已按约支付了约定的全部房款。

贵院在办理徐州市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

日作出(2009)贾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

位于

处的房产”。因申请人已于2009年

月经购买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贵院所查封的房产属申请人的资产,贵院查封申请人的资产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贾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的查封。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查封异议申请书篇五

查封异议书

异议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

异议请求:请求法院马上撤销(2014)临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异议理由: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年诉讼金艺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12)临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通过法院调解,金艺公司支付华南公司工程款800万,2013年3月7日出具判决生效文书证明,申请人至于被申请人的债权,不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已经在临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金额远远超过被申请人要求查封的数额,如果被申请人能在本案中胜诉,那么也足以抵消,更不可能查封申请人的账户。

2014年1月7日金艺置业公司搞个恶意诉讼,冻结我公司622万农民工工资,如果不及时解封,年关即将来临,那么势必造成农民工群访,更不要人为地给社会增加不和谐的因素。为此,法院的查封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系错误查封,应依法予以纠正。为了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裁定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0日

查封异议申请书篇六

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位于xx独单元

层东

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纠纷一案,已经忠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x年x月x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xx。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查封异议申请书篇七

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

被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层东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年**月**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上述房产。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查封异议申请书篇八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刘丹,女28岁银川市西夏区 祥瑞苑 17号五单元302

身份证号***522

因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 11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刘丹协助人民法院将其与李军伟在2008年交易的房屋直接交付给人民法院一案,现提出如下异议:

我们认为,贵院要求刘丹协助执行的房屋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李军伟所有的,而是属于我们异议人刘丹所有的,我们异议人刘丹在2008年8月出资购买了座落在兴庆区振兴小区的住宅,当时出资11万元。双方虽未进行过户登记,但该购房合同经兴庆区公证处公证,且房款也已当场交付,双方并无异议。随后刘丹便对房屋进行装修,一直居住至今,故其是该房屋事实上的产权所有人。2011年,原房主李军伟因背负刘海洋债务无法偿还遂被诉至法院,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李军伟名下的这套房屋。

我方当时人对此执行通知有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我方当时人与李军伟当时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支付全部房款,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实际居住已达三年,若执行该裁定即会侵害善意第三人刘丹对房屋的所有权,也不符合法律对物权所有人的保护理念,为此,异议人刘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依法撤消2011 11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刘丹

查封异议申请书篇九

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解封 民终字第 号作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查封的被申请人 所有的小汽车壹辆(车牌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业经 人民法院 作出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生效判决”),判令:乙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方 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 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出财产保全。贵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房产一处及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

1 该申请,请求贵院予以解封被申请人 所有的小汽车壹辆(车牌号:),望请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日

查封异议申请书篇十

续封申请书

申请人:青岛金海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49号1-17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职务: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修工程款纠纷一案贵院尚未审结。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判决得到有效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特申请贵院对已查封的被申请人财产继续采取查封措施。

此致 黄岛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金海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4日

查封异议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刘xx

申请事由: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6号x单元xxx户。(房产面积为xxx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200x)青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xxxxxx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1 年3月xx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11年3月xx日上午xx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xxx,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10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2011年3月xx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转移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在48小时之内查封该房产;否则,如不及时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极有可能会转移该房产,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由谁来负?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此致

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xxx有限公司

查封异议申请书篇十二

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

被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层东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12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上述房产。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

申请人:

2013年 12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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