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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申请书格色篇一
申请人: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2011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 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尹卯文
2011年12月25日
工伤赔偿申请书格色篇二
.工伤赔偿申请书文()
工伤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 页脚
.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2014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文兵所长驾驶晋 hw6699轿车带领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文兵死亡;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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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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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卯文
2014年12月25日
x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冲煤矿达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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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冲煤矿达乐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2、页脚
.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7、鉴定费:300元;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65040元;
事实及理由:
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1、右足背挫裂伤;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3、左足背异物残留;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 1 页脚
.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2014年月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附件:
1、《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市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一份;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票复印件一 页脚
.份;
4、《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两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矿山井下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仇明银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5月
工作单位:十四冶建设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 住址:新平戛洒大红山
:***
被申请人: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
地址:新平戛洒大红山
法定代表人:云蒙
:*** 页脚
.业务人员:朱碎雄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79633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1000元;2、住院期间工资:3371元;3、一次性医疗补助:10113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43823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26元 ;6、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
事实及理由:
2014年11月16日,申请人十四冶建设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 页脚
.项目部员工在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机械化工区485中段500水平48-50措施巷打锚杆作业,锚杆打好后,卸钻机时踩滑梯子,人和钻机一起向后倒,钻机砸到左前臂造成伤害。被送往矿业医院新平大红山分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桡骨中段闭合性骨折; 2、左前臂皮肤软组织损伤。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7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2014年 4月 24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页脚
.此 致
新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仇明银
二〇一四年 八月 四日
附件:
1、《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一份;
3、《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两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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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级伤残,平均工资为×元/月,申请人住院×天,停工留薪×月,×年×月×日入职至×年×月×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工伤鉴定费用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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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5.住院伙食补助为:×天*×元/天=×元
6.住院护理费为:×天*×元/天=×元
7.停工留薪为:×月*×元/月=×元
8.交通费:
9.住宿费:
10.经济补偿金为:×月*×元/月=×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分左右,员工×××在××工作时,不慎×××××××××××××。当天送入××××××医院进行救治,×年×月×日办 页脚
.理了,共住院×天。出院诊断为:×××××××××××××××××××××。
×年×月×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年×月×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玖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工伤赔偿起诉书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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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
原告:性别:年龄:籍贯: 民族: 工作单 位: 联系方式: 地址: 委托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14年6月-2014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职业病诊断后仍坚持在原岗位工作7个月期间的岗位津贴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 3、判令被告尽快给予原告配制重度听力损伤相适用的助听器,并且承担与社保所能报销的差价;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损失费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 页脚
.案全部诉讼费用。
给职工的工资条均不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而是按其厂的部计算方法只发奖金和加班费,而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的证据,却故意将平时工资条上的奖金名目更换成了工资名目,采用偷梁换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的平均工资基数,达到增加被告经济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认为被告工资单名目上所谓的加班费其实是奖金的一部份,应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核算或直接按工伤保险基金交费基数核算。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利息、清凉冷饮费、过节费虽不属工资畴,但我方认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 页脚
.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
原告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论已经是属于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在医学上称为神经性耳聋,现有的医疗水平已无法医治,平时生活中因耳朵伴有严重的耳鸣无常的语言交流,晚上睡觉也会因耳鸣而长期失眠,给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经劳动局的协议医院诊断认为只有通过配戴助听器来降低其耳鸣对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实际治疗中劳动局的协议医院并不开展验配助听器的业务,得知后去药店配助听器,试带后耳鸣反而增加,根本不适用病情。协议医院的医生认为原告在药店配的助听器只能达 页脚
.到扩音的效果,并不适用原告伴有耳鸣的病症,后经医生指点去市惠耳听力技术设备公司验配,试带后感觉效果较好,耳鸣能明显降低。但其市价,按原告目前的经济困难水平已无力承担。我方认为原告进单位工作近三十年,被告除手套、工作服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原告在2014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病后被告仍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在其应当知道已造成严重后果仍藐视法律,主观上放任事态的发生和扩大,严重侵犯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给予原告配制合适助听器的责任,如果被告能 页脚
.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及时对工作现场危害进行评价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那原告也不至于形成现在的重度听力损伤病症,也不至于不适用药店所售的助听器。此种困境,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寻求救助。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主观上完全不顾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客观上采取拖延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超时加班作业等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第十九条第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国安 页脚
.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七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诉请为感!此致 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年11月1日
上一篇: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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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申请书格色篇三
篇1:工伤赔偿结案申请书范本 sm(工伤)结字第号
结案报告单位: 行政部
伤(亡)职员工姓名:
工伤经办人:
预计工伤结案时间: 年 月日 止
伤(亡)职员工基本信息:,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址:本公司,就职于 事业部,现任职务:,工号:
工伤事故伤害经过:
导致。
工伤医疗经过:该职工受伤后,公司工伤处理员及时送往 医院治疗。医疗诊
至 年 月 日康复出院。
求纠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经汕头
市朝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作出:该职工此次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按
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认定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该员工于 年月 日应经汕头市朝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
要求至 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汕头市朝南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根据医疗诊断结论和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综合鉴定。鉴定结论为:
该职员工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级,生活自理障碍达不到等级,医疗
终结日期为 年月 日。该员工表示无异议。
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玖级补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补偿支付: 工资基数为:()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个月的本人(工伤
前)年平均工资。(元× 月=元。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
(工伤前)年平均工资。(× 月= 元。
万 仟佰拾元角;)
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
(工伤前)年平均工资。(× 月= 元。
(二)补偿支付方式: 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由公司一次性补偿以上(一)①②③项
补助金共计:元。万 仟佰拾
元角;)
医疗费用报销处理意见: 工伤事故结案建议:现已将《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其本人,其15日内无申请复查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时,可视同认同该鉴定结论书之结论。同时该《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正式生效。公司按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相关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并结案处理。
工伤事故结案意见报告人:
工伤事故结案意见报告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公司管理部门意见及签署:
意见: 意见:意见:
【附注:①以上补偿标准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页 篇2:工伤赔偿结案申请书范本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职员工工伤事故结案书 ldk(工伤)结字第号
结案报告单位: 人事行政部 工伤经办人:
伤(亡)职员工基本信息:
一、工伤事故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
xx年x月x日,xx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右手无名指被装框机夹伤,自xx年x月x日至x年x月xx日在南xxxx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诊断为:xxxxx。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经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该职工此次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诊断结论和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综合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xx。该员工对以上结果表示无异议。
级伤残补助金xx元,其中公司承担医疗费用xxx元。以上两笔费用已于xx年xx月xx日转入该员工工资账户(xxxxxxx)中。
二、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员工xxx年xx月xx日提出离职申请,预计离职时间xxx年x月xx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高
新区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元。
以上两笔费用中,现因南昌市具体工伤医疗补助金未明确发文,高新区工伤保险暂不能支付工伤医疗补助
金,待高新区工伤保险支付给公司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员工工资账户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将于2012年2月29日前转入员工工资账户。
公司管理部门意见及签署:
人事行政部意见: 财务部意见:
组件事业部(副)总经理意见: 员工本人意见及签署: 意见: 篇3: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 址:××××××××××××
电 话:××××××××
被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 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级伤残,平均工资为×元/月,申请人住院×天,停工留薪×月,×年×月×日入职至×年×月×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工伤鉴定费用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5.住院伙食补助为:×天*×元/天=×元 6.住院护理费为:×天*×元/天=×元 7.停工留薪为:×月*×元/月=×元 8.交通费: 9.住宿费:
10.经济补偿金为:×月*×元/月=×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分左右,员工×××在××工作时,不慎×××××××××××××。当天送入××××××医院进行救治,×年×月×日办理了,共住院×天。出院诊断为:×××××××××××××××××××××。
×年×月×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年×月×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玖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工伤赔偿申请书格色篇四
工伤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刘述成,男,39岁,身份证号码:***236,住址:湖南省汝城县濠头乡樟溪村上门头任组,电话:
被申请人:廖厚优,男,住址:江西省崇义县丰州乡白沙垇寨头组,电话:
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汝城县集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裕山 董事长
住址:湖南省汝城县集龙乡集龙街,电话: 申请原由:
刘述成从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11月1日,一直在郴州汝城集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集龙大垅下坑下坑口井下挖采萤石矿,时长7个月。刘述成组人员劳务工资以计量发放劳务工资,多劳多得。以拖拉机为衡量工具,装拖拉机一车混杂萤矿石交给廖厚优矿部二包头,矿业公司给100元一拖拉机做为劳务工资。
刘述成在2015年11月1日下午7时许,在集龙大垅下坑口井下工作点40多米高空竭坠落,致全身多处受伤,昏迷不醒。事故发生后,矿业公司管理人员紧急组织全坑口工人进行抢救,送到汝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急救,经汝城人民医院观察治疗二天后,转到韶关粤北人民医院治疗、手术、中西医理疗,住院时间二次
1 为期4个月。第一次3个月药费123970.59元,护理伙食费、转院车旅费、器具费、营养品等20376.14元。
123970.59+20376.14=144346.73元
第二次32天,药费、治疗费12445.93元,生活伙食费从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5个月10000.00元,另外买药427元,车旅费1000元,护理生活费3271元。
10000+427+1000+3271+12445.93=27143.93元
第一次总费用144346.73元+第二次总费用27143.93元=171490.66元。
以上二次药费、护理伙食费、车旅费、器具费总共171490.66元。
郴州汝城集龙矿业公司以支付174000元,以上总费用141490.66元矿业公司以全部支付,全部费用由集龙矿业公司承担,刘述成不承担费用。
根据职工工伤鉴定的原则,被鉴定人刘述成的伤残等级评定如下:
被鉴定人本次意外事故致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中型脑外伤后人格改变,评定为七级伤残。
被鉴定人本次意外事故致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
被鉴定人本次意外事故致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 2 后评定为九级伤残。
被鉴定人本次意外事故致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
被鉴定人本次意外事故致外伤性牙齿缺失,根据法医临床检验所见,外伤性牙齿缺失评定为九级伤残。
根据职工工伤鉴定的晋级原则,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八级伤残4例,七级伤残一例。
工伤赔偿依照各级伤残待遇计算公式:工伤伤残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月数。
被鉴定人刘述成2015年3月29日—2015年11月1日受伤日7个月平均工资8235元/月。
被鉴定人刘述成工伤伤残赔偿项目如下:
人格改变评定7级标准13个月×8235元/月=107055.00元 左肩胛术后评定8级标准11个月×8235元/月=90585.00元 左肱骨左桡骨术后评定8级标准11个月×8235元/月=90595.00元
腰3椎体压缩骨折术后评定8级标准11个月×8235元/月=90585元
外伤性牙齿缺失评定8级标准11个月×8235元/月=90585元 以上伤残赔偿金额总共469395元(大写:肆拾陆万玖仟叁佰玖拾伍元整)。
3 取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费20000.00元。牙齿修复费4000元。
护理人护理费计算:付永和(刘述成姐夫)、李艳(刘述成妻子),付永和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10月31日一直同刘述成在集龙大垅下井下挖采萤石矿,时间3.5个月,月平均工资8501.00元/月,付永和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刘述成伤后住院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30日3个月住院时间,付永和一直在护理的时间算:
护理人付永和的误工费、护理费3个月×8501元/月=25503元,见工资表,工资银行发放工资凭证。
李艳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5月30日7个月时间:
被扶养人扶养费
钟世球 女 76岁 系刘述母亲 刘容 女 15岁 系刘述成女儿 刘强 男 11岁 系刘述成儿子 李艳 女 34岁 系刘述成妻子
工伤赔偿申请书格色篇五
工伤赔偿申请书范文()
第一篇:工伤赔偿申请书 工伤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事实和理由:
在2014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 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3、右侧胸腔积液。4、脑外伤综合症。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此致
申请人:尹卯文 2014年12月25日
第二篇: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x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 住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电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80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 *80);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80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实及理由:
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1、右足背挫裂伤;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3、左足背异物残留;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 1 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2014】第30440号)。2014年月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2014〕第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此 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附件:
1、《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曲靖市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一份;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 4、《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两份。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三篇: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矿山井下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仇明银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5月
工作单位: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 住址:云南新平戛洒大红山 电话:*** 被申请人:云南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 地址:云南新平戛洒大红山 法定代表人:赵云蒙 电话:*** 业务人员:朱碎雄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79633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柒万玖千陆佰叁拾叁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1000元(50元*1/人*20天);2、住院期间工资:3371元(3371/30 *112.3);3、一次性医疗补助:10113元(3371元*3月);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43823元(3371元*13月);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26元 ;6、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事实及理由:
2014年11月16日,申请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员工在玉溪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机械化工区485中段500水平48-50措施巷打锚杆作业,锚杆打好后,卸钻机时踩滑梯子,人和钻机一起向后倒,钻机砸到左前臂造成伤害。被送往玉溪矿业医院新平大红山分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桡骨中段闭合性骨折; 2、左前臂皮肤软组织损伤。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7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玉 1 劳鉴【2014】第198号)。2014年 4月 24日经玉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玉人鉴委字〔2014〕第198 号)。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此 致
新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仇明银 二〇一四年 八月 四日 附件:
1、《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玉溪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一份; 3、《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两份。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四篇: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级伤残,平均工资为×元/月,申请人住院×天,停工留薪×月,×年×月×日入职至×年×月×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工伤鉴定费用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5.住院伙食补助为:×天*×元/天=×元 6.住院护理费为:×天*×元/天=×元 7.停工留薪为:×月*×元/月=×元 8.交通费: 9.住宿费:
10.经济补偿金为:×月*×元/月=×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分左右,员工×××在××工作时,不慎×××××××××××××。当天送入××××××医院进行救治,×年×月×日办理了,共住院×天。出院诊断为:×××××××××××××××××××××。
×年×月×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年×月×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玖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 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第: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工伤赔偿起诉书 来源: 作者: 民事起诉
原告:性别:年龄:籍贯: 民族: 工作单 位: 联系方式: 地址: 委托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14年6月-2014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 【821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职业病诊断后仍坚持在原岗位工作7个月期间的岗位津贴补偿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 3、判令被告尽快给予原告配制重度听力损伤相适用的助听器,并且承担与社保所能报销的差价;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给职工的工资条均不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绍兴市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厂的内部计算方法只发奖金和加班费,而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的证据,却故意将平时工资条上的奖金名目更换成了工资名目,采用偷梁换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的平均工资基数,达到增加被告经济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认为被告工资单名目上所谓的加班费其实是奖金的一部份,应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核算或直接按工伤保险基金交费基数【22464/12月=1872元】核算。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利息、清凉冷饮费、过节费虽不属工资范畴,但我方认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核算清单见证据12)
原告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号:2014016)的诊断结论已经是属于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在医学上称为神经性耳聋,现有的医疗水平已无法医治,平时生活中因耳朵伴有严重的耳鸣无法正常的语言交流,晚上睡觉也会因耳鸣而长期失眠,给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经劳动局的协议医院诊断认为只有通过配戴助听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来降低其耳鸣对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实际治疗中劳动局的协议医院并不开展验配助听器的业务,得知后去药店配助听器,试带后耳鸣反而增加,根本不适用病情。协议医院的医生认为原告在药店配的助听器只能达到扩音的效果,并不适用原告伴有耳鸣的病症,后经医生指点去绍兴市惠耳听力技术设备公司验配,试带后感觉效果较好,耳鸣能明显降低。但其市价,按原告目前的经济困难水平已无力承担。我方认为原告进单位工作近三十年,被告除手套、工作服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原告在2014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病后被告仍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在其应当知道已造成严重后果仍藐视法律,主观上放任事态的发生和扩大,严重侵犯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给予原告配制合适助听器的责任,如果被告能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及时对工作现场危害进行评价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那原告也不至于形成现在的重度听力损伤病症,也不至于不适用药店所售的助听器。此种困境,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寻求救助。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主观上完全不顾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客观上采取拖延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超时加班作业等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第十九条第(四)(五)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七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诉请为感!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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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申请书格色篇六
工伤赔偿申请书
【篇1:工伤赔偿申请书】
工伤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2011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
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3、右侧胸腔积液。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此致
申请人:尹卯文
2011年12月25日
【篇2: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仲裁请求:
1.工伤鉴定费用为: 8.交通费: 9.住宿费: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3:工伤赔偿申请书范文】
篇1:工伤赔偿结案申请书范文 sm(工伤)结字第号
结案报告单位: 行政部
伤(亡)职员工姓名:
工伤经办人:
预计工伤结案时间: 年 月日 止
伤(亡)职员工基本信息:,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址:本公司,就职于 事业部,现任职务:,工号:
工伤事故伤害经过:
导致。
工伤医疗经过:该职工受伤后,公司工伤处理员及时送往 医院治疗。医疗诊 至 年 月 日康复出院。
求纠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经汕头
市朝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作出:该职工此次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按
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认定的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该员工于 年月 日应经汕头市朝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 要求至 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汕头市朝南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根据医疗诊断结论和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综合鉴定。鉴定结论为:
该职员工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级,生活自理障碍达不到等级,医疗
终结日期为 年月 日。该员工表示无异议。
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玖级补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补偿支付:
工资基数为: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个月的本人(工伤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
万 仟佰拾元角;)
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
(二)补偿支付方式: 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由公司一次性补偿以上(一)①②③项
补助金共计:元。万 仟佰拾
元角;)
医疗费用报销处理意见: 工伤事故结案建议:现已将《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其本人,其15日内无申请复查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时,可视同认同该鉴定结论书之结论。同时该《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正式生效。公司按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相关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并结案处理。
工伤事故结案意见报告人:
工伤事故结案意见报告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公司管理部门意见及签署:
意见: 意见:意见:
【附注:①以上补偿标准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页 篇2:工伤赔偿结案申请书范文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职员工工伤事故结案书 ldk(工伤)结字第号 结案报告单位: 人事行政部 工伤经办人:
伤(亡)职员工基本信息:
一、工伤事故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
xx年x月x日,xx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右手无名指被装框机夹伤,自xx年x月x日至x年x月xx日在南xxxx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诊断为:xxxxx。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经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该职工此次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诊断结论和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综合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xx。该员工对以上结果表示无异议。
级伤残补助金xx元,其中公司承担医疗费用xxx元。以上两笔费用已于xx年xx月xx日转入该员工工资账户(xxxxxxx)中。
二、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员工xxx年xx月xx日提出离职申请,预计离职时间xxx年x月xx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高
新区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元。
以上两笔费用中,现因南昌市具体工伤医疗补助金未明确发文,高新区工伤保险暂不能支付工伤医疗补助
金,待高新区工伤保险支付给公司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员工工资账户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将于2012年2月29日前转入员工工资账户。
公司管理部门意见及签署:
人事行政部意见: 财务部意见:
组件事业部(副)总经理意见: 员工本人意见及签署: 意见:
篇3: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仲裁请求:
1.工伤鉴定费用为: 8.交通费: 9.住宿费: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