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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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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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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一

具体部门:电话:

受聘岗位:医生()护士()技师()其他()

受聘人的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聘期壹年,其中含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月。聘期满前壹月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1、试用期月工资为:医生元、护士元、技师元、其他元。

2、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为:医生元、护士元、技师元、其他元。

3、考虑到医疗风险及工作的持续、稳定,每月工资扣除50元作为保证金,至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后双方交接无异议退还。

4、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中均包含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具体手续乙方自行办理。

5、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门(科室)相应职称奖金,具体数额科室根据工作表现在本院连续工作时间长短自定,报院财务备案。

6、正式聘用期内劳保、值班及加班补贴与正式职工相同。

7、聘用期内对医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因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质量考核等情况而出现的奖惩时,等同于本院职工标准实施奖罚。

1、积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体聘用部门负责安排。

2、及时按相关标准向乙方兑现工资及奖惩资金。

3、试用期根据工作表现可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聘用期内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为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同时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于解聘之后30天内将应支付给乙方的工资等费用兑现。此款中提前通知期限对财物、信息等特殊部门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参照本条款。

4、对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相应资格证及其他证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备查,同时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具体手续(医生、技师由医务科,护士由护理部,其他人员由院办公室协助指导)。

5、聘用期内如乙方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能力强,或对本院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符合用人调入标准,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考虑办理调动手续。

1、试用期内乙方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作好各方面交接工作。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各项交接工作,交接后30日内领取相应工资等报酬,但保证金不再退还。

2、试用过程中有意继续聘用者,须在试用期积极办理好各种变更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工作的开展。

3、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必要的值班、加班等工作不得无理拒绝。

4、工作时间同本院在职职工,除法定的节假日之外,不再享受其他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休息的,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本院请假制度办理,根据具体时间扣除相应工。未经同意自行休息者,7天以内按旷工对待,超过7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聘。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二

《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已印发全区认真贯彻执行。为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了解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重要意义、公益性岗位类别、安置对象、日常管理等政策内容,现制定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自2006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五批购买了270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大中专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九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不仅有效缓解了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城镇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对促进社会稳定、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一项得民心、惠民意的援助措施。为做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使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惠民措施更好地落实到促进困难人员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树立困难人员再就业信心,自治区人社厅自2008年起开始起草相关办法,并多次征求各地(市)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了《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明确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产假权益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统一全区管理制度,增强公众对公益性岗位的正确认识,提高公益性岗位招聘透明度,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托底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和社会筹资等方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一项援助措施,是对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的阶段性、过渡性政策,不同于正规就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也不能长久性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在规定的就业援助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原则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准入审核、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开发岗位指标总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市)就业困难群体数量、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并下达公益性岗位指标。并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分哪几类?

公益性岗位共分为四类:一是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如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等岗位;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置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如门卫、保洁、保绿、学校食宿管理、打字、驾驶、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三是政府补贴、社会开发的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服务性岗位,如公共安全保卫、停车场管理、公共卫生保洁保绿、公园看护、广场管理等岗位;四是为安置和合我区生源登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开发的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的公益性岗位。

我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具备开发安置公益性岗位的条件,不得申报公益性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有哪些?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严格的准入限制,安置对象为我区城镇户籍(大中志毕业生不受我区城镇户籍限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3545”人员(指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残疾证》的残疾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军烈属及现役军人配偶和复员退役军人(不含自主择业干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

六、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指标?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申报制度,由用人单位本着“岗位真实、设置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材料应明确岗位名称、申请数额、劳动报酬、补贴标准、劳动强度及工作环境、培训转岗计划等,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下达同意使用公益性岗位指标的批复,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负责组织做好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招聘等工作。

七、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办事处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办事处或居委会性审核汇总,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认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作好考试考核、拟用公示和推荐就业等工作。

八、公益性岗位由谁进行日常管理?

公益性岗位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退职、辞退、无故缺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公益性岗位空岗缺岗具体情况。对空出的岗位需继续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提出补缺申请,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缺岗情况,及时考核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对不再需要公益性岗位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公益性岗位指标收回,并及时停拨政府补贴。

九、如何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一式三份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可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劳动合同,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另行考核推荐到其它用人单位。

十、如何确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距自治区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限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限。

对家庭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从业期限满3年后仍难以实现转岗就业,且在工作期间被用人单位连续3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身份重新进行审核认定,经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益?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有休息、休假、产假权益。一是享有休息权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节假日休息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在法宝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相应的调休时间。如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休息日不低于岗位补贴200%、法定休息日不低于岗位补贴300%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二是享有年休假权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3年的,休假时间为20天,籍贯为区外的为30天。工作满3年及其以上的,休假时间为30天,籍贯为区外的为40天。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三是享有产假权益。对领取《结婚证》并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正常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产假。对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产假。对妊娠2个月内终止妊娠的,可享受15天假期;妊娠2个月(含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假期。生育产假期间的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生育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

十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享受政府支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岗位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工资标准的120%,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增发适当的生活补助金。二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

十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定额补助,同时享受参保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涵盖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范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无须单独参加生育保险,对符合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生育的,可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核销生育医疗费。

十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v^劳动合同法》和《^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违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六)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五、用人单位如何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从业人员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2个月的医疗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合同期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八)用人单位因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聘用的;

(九)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十六、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为何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由于身体、年龄、技能等原因,在人力资源市场竞争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们,就业的难度很大,而他们的就业愿望又十分迫切,做好他们的就业帮扶是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由于操作简单、技能要求不高,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同时,两项补贴政策,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成本,提高了用人单位吸纳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是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一项托底援助措施。因公益性岗位由政府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用工成本、安置的是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性,加之公益性岗位并非正式用工形式,《^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十七、家庭特别困难人员指哪类人员?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特别困难人员指年龄大、就业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其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仍按《暂行办法》规定时间为准。

十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退出公益性岗位?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要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招考,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在编制范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实现就业并取得稳定收入的;

(四)在工商行政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在公益性岗位从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六)户口迁出公益性岗位所在地的;

(七)达到自治区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十九、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接续,如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从事经营活动等自主创业的,可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到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未实现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无论以什么形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公益性岗位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同时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考取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可与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二十、如何解决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所需资金?

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拨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市)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二十一、申请拨付两项补贴有哪些程序?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申报拨付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后按季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申请拨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市)公益性岗位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在每年1月30日前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经复核后下达政府补贴预算指标,并将所需资金直接拨付给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财政局根据当地公益性岗位的落实情况及时将本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及时领取岗位补贴。

二十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职责有哪些?

(一)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初审,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认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和数据库,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对要求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对拟用人员要在户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公示7个工作日,地异议后方可对符合条件人员下达《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推荐上岗。对提出异议的,要认真进行核查,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使用、劳动合同签订、待遇落实等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及时纠正违规情况;

(五)按季度和年度统计在岗情况,并上报相关数据;(六)要结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意愿,加大职业技

能培训力度,提高他们通过市场就业的能力和水平。并在开展各项职业技能培训时,预留部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培训名额,有计划地安排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技能;

(七)不定期举办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转岗就业专项招聘会或在其他招聘会现场设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区域,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和转岗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就业援助活动,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转岗就业;

(八)对退出公益性岗位而有培训意愿的人员,免费开展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通过市场就业的技能水平,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公共服务;

(九)按季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两项补贴,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两项补贴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中。

二十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从业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对《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时间自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从业人员在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前后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休假等待遇。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三

雇主(甲方):

住址:

雇员(乙方):

住址:

根据《^v^民法通则》《^v^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现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1、乙方的工作岗位将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进行确认,暂定为______________,如有调整或调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时间内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接触的、经手的、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都不得披露给第三人,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赔偿。

1、乙方的劳务费用________元/月;支付时间为每月________日。

2、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委托________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权依法代为扣缴。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执行工作所需要的工具、环境。

2、甲方应保证在合同期间,按时支付劳务费。

3、在给乙方办理入职时,甲方应给乙方办理社保。

1、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限内,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本着安全、高效的原则去完成工作。

1、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2、双方就结束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在不予服从的同时也没能与甲方达成合意的。

4、乙方提供的劳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标准的。

5、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7、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提出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可以解除。

1、甲方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等)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本合同条款同等。

2、乙方不及时将个人信息属性变动通知甲方的,视作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诉其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任何第三人损害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违约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自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3、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v^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v^、住房城乡^v^、商务部、人民银行、^v^、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v^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v^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v^住房城乡^v^

商务部人民银行^v^工商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v^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v^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五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局,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v^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v^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西藏高校就读(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

上述高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经全日制学习,2014年1月1日后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

(一)申请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个人残疾证明;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

1.区内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2.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发放

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上报时间

(一)各高校于当年4月1日前汇总本校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所在家庭被认定为低保家庭的,由毕业生到原就读高校申请,高校于次年4月1日前将本校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三)2014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高校汇总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于2014年10月1日前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我区拉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一次性支付。所需资金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六、列支渠道

2014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财政收入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5年起按政府收入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七、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高校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残联、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六

本人身份确认

□1.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3545”人员  □2.城镇残疾人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5.领取城镇低保人员    □6.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8.军烈属              □9.现役军人配偶        □10.复员退役军人                  □11.被征地农牧民       □12.其他(         )

提交申领

资料情况

□1.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一寸证件照3张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低保证复印件            □5.残疾人证复印件     □6. 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7. 军烈属证复印件         □8.随军家属证明       □9.军人复员退伍证复印件

□10.失地证明               □11. 其他(             )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要求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填写。 如有选择项的,请在相应方框内打“√”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七

甲方:

乙方姓名: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公司临时职工,合同期限为一年。

二、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经协商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车总运费吃饭、抽烟),电话费为每辆车每月 元。

三、工资发放:

1、运行后完成产值由财务会计结算,第二个月10日至15日发放工资。

2、如有交风险抵压金的驾驶员,其工资第趟结清。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应产生后果和责任大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人民币。

五、乙方在合同期间,不能弄虚作假,如油费及修理费或隐瞒出车费用,虚报产值。无论金额多少,情节如何,一经查证,甲方有权从驾驶员当月工资扣除赔偿金额,同时中止劳动聘用合同。

六、车辆肇事及驾驶员生命安全应由公司买一份 元,保险公司消费险以及车辆上的人身险,保险公司理赔后,本公司概不负责,合同期未满,其保费由驾驶员自付。

七、公司与驾驶员公担责任赔偿,车辆如发生交通肇事,事故赔偿的以交警大队责任鉴定为准则,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理赔后,公司损失部分应与驾驶员分担(公司分担陆成,驾驶员分担肆成)。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机械部件损坏所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责任。

八、货物损坏由于公司造成的由公司承担,雨淋丢失或无证驾车等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九、乙方必须履行甲方驾驶员各项规章制度,在行车期间禁止赌博、xx、喝酒等违章乱纪行为。

十、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八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合同期内乙方办理退休手续。

(三)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而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劳动法》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市人才服务中心正式接管乙方的人事档案关系及户籍关系,甲方和校人事部门不再为乙方出具任何人事证明。乙方应尽快结清与学校的各项关系,30天内凭学校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到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逾期其责任自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校人事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九

1.《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v^社会保险法》、^v^《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和激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管理,统一制度模式、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高于2000元标准的,以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允许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的标准缴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年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参保人自愿选择1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年分别给予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95元的缴费补贴。对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为95元。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费预存制度。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先保后征”、“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由当地政府根据报批土地涉及的人数,以年最高缴费档次3000元为基数,预存15年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账户中,再由财政部门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划转至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未足额到位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v^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任职满一年的村(居)两委成员、寺管会名誉主任、副主任和自治区佛协常务理事(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任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政府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但不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政府缴费档次补贴。离任后则自主选择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档次补贴。

第九条 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100%的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50%的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25%的补助。

对在年度内同时被评为不同级别先进称号的僧尼,按所获荣誉的最高奖励标准由政府给予缴费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条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基础养老金高于中央承担的部分、地方政府补贴资金、地方政府为困难群众代缴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和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0%、地(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分别列入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资金、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v^国籍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下同),由其指定的受益人依法继承。无法退还本人且无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视同政府补贴,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除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v^国籍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014年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每月增加2%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七条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适龄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3年以上死亡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基础养老金。

第五章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第十八条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及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第十九条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并享受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即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规定补缴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二条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已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自治区行政范围内,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跨省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定商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

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自治区级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汇总本地(市)城乡居民养老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划拨事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对挤占挪用、贪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件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v^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十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关系,强化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稳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区全面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v^劳动合同法》、《^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政府赋予的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促进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预防和制止拖欠工资,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措施。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建立实施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为主要内容,涵盖企业全部用工活动的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并与之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区直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地(市)、县直用人单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我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劳动用工备案服务窗口,配备专人负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账。

四、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一)用人单位信息: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二)职工信息: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职工人数、技能水平、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优惠政策等情况,属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标注劳务派遣单位等;(三)劳动关系信息:与职工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姓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原因及劳动关系变更内容等。

       五、本《通知》下发执行后,用人单位应在6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4.《劳动合同备案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

       六、用人单位在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后,发生以下不同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用工备案:

     (一)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调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及相应电子版本:

       1.《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见附件3)或《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见附件4);

       2.调入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

       3.《劳动合同书》正式文本一份;

       4.《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后1 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及相应电子版本: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正式文本一份;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见附件5);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三)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1 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和职工花名册一份。

       七、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用工备案意见书》,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十一

甲方:

乙方(劳动者):

为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v^劳动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有效期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校长工作。乙方应胜任本职工作,并提高校长执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场合、设备、设施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工作报酬及内容

(一)甲方付给校长工资为________元/月,岗位补贴____元/月,如在招生、对外销售等方面有特殊贡献,根据实际情况甲方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乙方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内容:

1、全校的安全工作,

2、招生宣传工作,

3、日常保教工作,

4、重大活动的组织,

5、教师的考评工作,

6、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7、校长有权对违反工作制度的教职员工在安排好善后工作并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解聘。

(四)工作考评:

1、学期考评,学校招生达到上学年同期人数或学校预定目标,不出安全事故,办校规范,记录完整。

五、劳动纪律

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名誉。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1、私自扣留、挪用或者侵犯甲方公款或者财物的。

2、私下将生源介绍到其他单位的。

3、故意或者过失泄漏本校教学方案、资料、教材等机密的。

4、因乙方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健意识,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给甲方学生造成侵害的。

5、乙方因违背工作纪律或财务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6、其他违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使甲方单位利益受损的。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批准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聘用合同期满或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经双方协商批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乙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侵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校长工作。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更,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符合裁员条件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以暴力、要挟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满三个月的。

八、违背聘用合同的义务

甲乙双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对方违约金元,合同期间,甲方可能会根据情况出资派乙方参加各种进修、培训学习。培训、学习结束后,未满甲方要求的工作年限而辞职离校的,须全额退还报销的学习培训费及餐旅住宿等费用。

九、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

十、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起仲裁和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____省、市有关规定履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十二

^v^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v^令第488号)、《^v^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v^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v^中央办公厅^v^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v^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经^v^批准,现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二、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v^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v^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v^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支持就业工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支持就业工作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等充分了解和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六、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上述收费优惠有关规定,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七月八日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十三

甲方(聘方):

乙方(受聘方):

根据《^v^劳动法》和《自治区事业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并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一、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年期固定期限合同。

本学年度续聘人员,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终止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本学年度新聘人员,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终止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聘用合同自动生成正式合同;试用期内经所在单位考核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甲方有权予以辞退,同时解除聘用合同。起薪日从合同生效日期算起。

二、工作岗位和岗位职责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在_________担任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上级部门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协调做好学生体检工作,并做好学生体检结果分析。

第五条督促指导各学校落实学生的疾病防控,举办卫生保健知识讲座。

第六条管理好学校卫生室,从实际出发,配备必需数量的药物、器械,并加强对医疗器械和药物的管理,定期清点补给。

第七条做好急救及转诊工作,参与分局及各学校大型活动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

第八条培训和指导各学校兼职校医做好学校卫生工作。

第九条乙方每周在甲方各学校轮流坐班一天,周五回分局办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条甲方用人单位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职工公寓住房,租金250元间_________月,由乙方承担;需要家用单元住房者,甲方提供证明材料,费用全部由乙方自理。

第十二条甲方用人单位安排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享受同在册职工一样的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甲方用人单位安排乙方节假日工作应向乙方支付与甲方用人单位正式职工标准相同的节假日补助。

第十三条聘期满________年续签聘用合同的教辅人员,在提供规定证件及相关资料的前提下,可与在职教辅人员按同等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乙方不享受甲方对正式职工的带薪疗养假、奖金、生活福利、劳保等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乙方聘期内如因公伤、残、亡,有关费用处理事宜由甲方参照有关标准和乙方协商解决;非因公伤、残、亡者费用自理。

四、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甲方按乙方的岗位确定月薪酬标准:满工作量的岗位月薪酬标准为:校医1900元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工资结构中增加工龄工资,工龄以甲方首次聘用时间计起,工龄按满年满月年计算。工龄工资工龄215;年工工资________年工工资的确定:工龄≤________年,年工工资4元年;________年<工龄≤1________年,年工工资8元年;工龄>1________年,年工工资12元年。

第十七条____月薪酬标准发放办法:

1、每月1~____日乙方所在学校统计上月实际工作量并进行公示,准确无误后于____日上报甲方,甲方核准后,由甲方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本人。

2、聘期每满一学期的学校教辅人员,在完成学校值班工作的前提下,享受相邻带薪假期(标准为月薪工资)。其他非学校岗位人员不享受带薪寒、暑假。

第十八条在乙方提供规定证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参照社会保险有关条例享受甲方统一办理的养老、医疗、失业金、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及个人所得税。

五、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护单位财产;积极参加培训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甲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事故者,用人单位可依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上报甲方给予乙方纪律处分、经济处罚、解除本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严重违反甲方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或在所从事的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3、因违反职业道德,工作水平和效率低下,对甲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明显损害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十四

1.《湖南省用人单位定向招录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7月1日至7月15日。

咨询电话:自治区就业援藏办公室   

附件1:湖南岗位信息

附件2:区外就业报名表

                         西藏自治区就业援藏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2.《湖北省、陕西省事业单位面向西藏籍高校 毕业生笔试面试成绩公示》

2014年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西藏籍毕业生总成绩 

2014年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西藏籍毕业生总成绩

笔试、面试成绩计分比例为6:4

 西藏自治区就业援藏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3.重庆市用人单位定向招录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公告

为扎实推进就业援藏工作,重庆市用人单位面向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提供109个就业岗位,其中事业单位10个。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十五

国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v^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职业培训工作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二)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四)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对退役士兵要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六)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要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七)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城乡劳动者的初级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应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八)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各地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九)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地级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加快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十)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各地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鼓励地方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十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底前,各省(区、市)地级以上城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v^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八)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十九)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十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定,达成下列条款:

1、甲方聘请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品牌形象代言人,拍摄平面、影视广告,共支付酬金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时间为________年。

2、初次拍摄内容:

(1)专卖店立像推销照

(2)欢迎光临照片

(3)介绍产品照

(4)专卖店货架选购照

(5)产品外包装装潢照数张 如:手提袋、包装箱、礼品盒等

(6)电视广告片拍摄

3、乙方有义务出席甲方的重大宣传活动(开业庆典、产品发布会、大客户洽谈等)需到场,定期为甲方拍摄平面、影视广告,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形象代言费,只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4、乙方同意其广告形象在甲方各类广告宣传及包装中使用,其肖像权归甲方所有。

5、乙方在为甲方代言期间,不得接拍同类企业广告。

6、乙方为甲方拍摄用67的反转片拍摄,最终为客户提供67的反转片每张价格为________元,电分(b)刻盘每张加收________元。

7、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时将制作总费用的50%付给乙方。

(2)初次拍摄内容完成交付照片(反转片)或光盘后,甲方验收合格,付清全部余款。

8、拍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_______天。由于天气等原因造成不能施工,工期顺延。

9、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图片进行选择,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或者要求乙方提供其他图片。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图片进行制作加工,包括裁剪、缩放、色彩调整、细节美化或其他保留图片人物面部特征,且不损害人物形象的技术处理。

(3)甲方有权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在杂志内使用乙方图片中的姓名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个人资料。

(4)甲方不得擅自利用乙方的姓名或形象为其他企业本身或产品做宣传推广,不得夸大与乙方的合作范围或做其他不实宣传。

11、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为甲方提供所需数量的候选照片,并经协商授权甲方选择、使用其中照片。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不应视为违约。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图片时,应当保证有权提供并授权甲方使用图片的相关权益,含肖像权、著作权、姓名权、、财产权等。

12、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出现意见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有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相应损失。

13、不可抗力因素: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有仲裁机关或根据《民法典》办理。

14、合同生效,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十七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

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xx,从事口腔医疗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聘期壹年。聘期满前壹月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二、工资待遇与奖惩

正式聘用期年工资为:16000元,请假时间不扣工资。

三、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积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体聘用部门负责安排。

2、及时按标准向乙方兑现工资及奖惩资金。

3、按照口腔诊所工作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格证及其他证件,乙方提供并备查,同时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具体手续。

四、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签署合同后,乙方办理好各种变更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工作的开展。

2、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诊所工作期间,对诊所的技术工作具有指导的义务。

3、乙方因事需要请假,甲方应予以批准,并不扣除乙方工资。因乙方不在诊所的情况下,甲方聘请的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医疗和民事的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

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终止于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壹月内办理,过期补签者不计入连续聘用期限。

七、合同签署与争议:

1、具体程序为:

(1)甲方提出聘用申请

(2)乙方同意

(3)乙方将医师资格证书、医务人员聘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于甲方。

(4)甲方和乙方签署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十八

藏政发[2008]3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v^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除执行《^v^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下列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为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对下列项目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 农牧民群众在农牧区开办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 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3. 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除矿产业、建筑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4. 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手工制作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酥油桶、马鞍具等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明确。

(三)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税收优惠:1. 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 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3. 对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博物馆、宗教场所从事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1. 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2. 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3. 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4. 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5. 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经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建设厅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范围。

6.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生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1)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的。

(五)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以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 新办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旅游企业或项目具体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旅游局确定。2.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物资回收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实行以下税收优惠:1.兼并、收购^v^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对被兼并、收购企业,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同时对兼并、收购企业,按照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税收优惠。

被兼并、收购企业与兼并、收购企业融为一体、合并经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按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税收优惠。

2. 托管、租赁^v^有亏损企业的,对所托管、租赁企业,自托管、租赁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七)就业与再就业的税收优惠:1.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5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 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企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纳税。对上缴中央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预算级次,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额进行返还。

第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办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0]35号)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十九

甲方:学院

乙方:

一、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课程任课教师。

二、甲方职责

1.甲方按教学计划要求提供给乙方相应的教材、授课课时数。

2.甲方按每标准课时 元的标准支付给乙方讲课酬金。甲方为进行教学质量监督,暂扣乙方5元每标准课时的课时费,在确定无教学质量方面的问题后,于第二个学期的第一次课时酬金表中计发。

3.甲方按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命题、批改作业、评卷报酬,酬金发放时间与甲方正式员工发放时间相同。

4.甲方因故需停课,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如临时停课,非乙方原因而乙方未能接到通知赶来上课,甲方按两节课课酬标准的50%付给乙方工资。

三、乙方工作职责

1.乙方向甲方提供学历证书和职称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乙方若不具备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在受聘前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试讲。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如认真备课、讲课,批改作业、阅评试卷等。

3.为保证甲方能正常传达教学管理信息,乙方每周至少主动与各主管系负责人联系一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如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课堂,否则,每发现一次从乙方当月课时酬金中扣除20元。

5.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至少应提前一天告知相关系部并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事后应补上所缺课程课时。乙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否则,每发现一次从乙方课时酬金中扣除50元。

6.乙方要求中止合同,需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系部,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解除合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

1.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2.乙方不认真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3.教学过程当中谈论与教学无关的内容且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二十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

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

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________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二十一

藏政办发[2009]8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2009年7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市)、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区就业工作。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 国土资源厅  建设厅 商务厅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国税局 工商局

    为贯彻《^v^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精神,鼓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现就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v^、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七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建立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培训和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三、创业重点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扩大内需,发展经济的良好机遇,结合我区特色经济、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发展旅游业、特色农牧业及农牧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业等民族特色经济,鼓励创业者进入自治区和地(市)优先和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农牧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四、扶持对象    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我区各类人员,作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指导和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和农牧民创业。    有创业愿望的我区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一年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农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可到各级^v^门申请办理《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凭《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五、扶持政策    (一)放宽登记限制。凡是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任何地(市)和部门不得设置许可限制。鼓励创业者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创办公司制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三年到位。支持创业者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减免行政收费。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    1.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v^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3.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4.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落实税收减免。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经济组织发展。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创业者创办的企业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规定项目的,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安排经营场地。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的经营场地。在新建扩建经营场地时,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场地(摊位),按35%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在三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五)强化担保贷款。1.小额贷款担保。西藏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自治区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各地(市)应积极筹集落实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两年内设立相应的担保机构,各地(市)担保机构要与辖区内各商业银行机构合作,积极开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2.小额贷款额度。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劳动者,均可凭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创业计划书等材料,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人员,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3.贷款利率及贴息。经办银行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创业者从事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发展的服务业、旅游业、商贸业等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4.风险奖补机制。进一步完善反担保措施,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管理。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给予奖励,鼓励经办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六)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创办企业,并带动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者兴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吸纳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创业者本人和所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创业者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建立创业奖励制度。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业,并带动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时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带动三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300元。创业者可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奖励资金。

    六、创业培训    (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各地(市)要将创业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和返乡农牧民工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加强创业师资力量的培养,逐步建设一支符合我区实际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帮助创业人员掌握创业的基本知识和创业技巧。通过探索援藏省市对口援藏,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高等(职业)院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参加培训的学员,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实行创业见习制度。建立创业见习制度是帮助创业者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市)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创业的实训功能和作用,为创业者建立创业见习基地,对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6个月的见习服务,使拟创业人员通过创业见习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创业能力。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人员的创业见习生活补贴。

    七、创业服务    (一)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各级^v^门要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自主创业成功人士、创业培训师及财政、国资、工商、税务、工商联、银行等部门熟悉经济发展、创业政策的人员,建立创业项目专家组,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对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通过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创业咨询、指导和服务。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二十二

(一)到区内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我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3、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西藏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劳动合同》、毕业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二)区外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生活及路费补贴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以下材料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路费补贴申请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西藏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政工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开具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有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签章)、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美甲店聘用合同 美甲合同书篇二十三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v^社会保障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出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5.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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