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作文 >> 行政起诉状(大全8篇)

行政起诉状(大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1-12-13 09:52:50
行政起诉状(大全8篇)
时间:2021-12-13 09:52:50     小编:HLL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行政起诉状篇一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市____路与___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x年6月18日,经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x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________年__月__日

行政起诉状篇二

原告:文,男,汉族,系第三人王辩护律师,通讯地址:xx市中路二段号xx大厦十五楼x座湖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以下简称河西分局),住所xx市河西区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 局长

被告:xx市河西区政府(以下简称河西政府),住所xx市河西区x道x号。

法定代表人:苑 区长

第三人:王,女,汉族,现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指定监视居住。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河西政府津西政行复决字【】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令确认被告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责令其纠正该违法行为,依法公开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被告河西分局在办理第三人王被指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中,原告作为第三人的辩护律师和另一位辩护律师李昱函曾多次要求会见,要求了解王案相关情况,同时对第三人所涉犯罪及被羁押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但被告河西分局均答复不能透露、不能会见。

x年8月12日,塘沽地区发生了举世震惊的大爆炸事件,原告因担心第三人王安全,于x年8月16日向被告河西分局邮寄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x年9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文对原告提出要求公开的信息通篇以不存在、不属于搪塞拒绝公开,但并没有说明不存在、不属于的理由和依据,且该回复明显违背常识,该局既然承认是第三人王侦查办案机关,王人身安全及相关信息则不可能不存在,除非该局不是王侦查办案机关,但即使如此,该局也应该回复不掌握、不了解、不知情,而不应该是不存在。

x年9月15日,原告不服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向被告河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告河西政府依法纠正被告河西分局的违法行为,并公开其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被告河西政府于x年11月12日作出津西政行复决字【】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第三人王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由,认为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是被告河西分局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期间所制作、获取的信息,因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于11月13日收到该决定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刑事司法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行为如果是属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授权的行为,则应当是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意见》:一、在起诉受理阶段,受诉法院在公安机关被诉行为性质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二、在一审期间,公安机关不举证或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的行为系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法院不宜认定其是刑事司法行为;三、对于被告在一审期间不举证而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最高法院的以上答复意见至少有以下几点是明确的:1、起诉受理阶段并不涉及对公安机关行为是否是刑事司法行为的实体判断;2、对于是否是刑事司法行为,并不是以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界定的,而是应当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即使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实施了没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该行为也不是刑事司法行为,而可能是行政行为;3、对于是否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侦查办案部门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和责任,这个责任不能够转嫁到受害人身上,如果公安机关不及时履行证明义务,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认为,被告河西分局作为第三人王侦查办案机关,必定掌握第三人王被羁押地点,及是否在大爆炸事件中受到影响,也必定知道王是否安全,及该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和预警措施,但该局统统以不存在、不属于作答,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及第十条第(十)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应当重点公开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的辩护人的知情权,其实质是对申请人作为律师的辩护权的严重践踏,依法应予纠正。

另一方面,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属于被告河西分局在处置紧急事态中所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因为,无论第三人王涉嫌何种犯罪,她都有权利在紧急状态下获得被告河西分局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权利,而被告河西分局为保护王xx人身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实质是河西分局在紧急状态下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原告要求被告河西分局公开其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及相关信息完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即使是被告河西政府在其复议决定书中也承认,被告河西分局具有刑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职能,被告河西分局完全有可能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采取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以保证这种刑事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但不能够想当然地认为其所采取的这种行政管理措施便是刑事司法活动本身,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被告河西分局在侦查阶段的刑事司法职能便是侦查权利,但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显然和被告河西分局的侦查职能无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你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河西区法院

附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2、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

3、《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

4、xx市河西区政府津西政行复决字【】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5、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复印件两份

原告:文

x年11月19日

行政起诉状篇三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行政)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或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文书格式]

原告:(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

诉讼请求:(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

事实和理由: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2、提供的证据: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原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起诉状篇四

负责人:

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附件1:《委托代理合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起诉状篇五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31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代理人:严华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023—63758200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号

负责人:何某某,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导致原告至今无法从事律师工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9日至20xx年2月11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原告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原告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

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某某

20xx年2月7日

行政起诉状篇六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系_______________服务中心业主,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__________县_______镇______________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_________年度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__________万元,进行生产经营。

________年___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请求。_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发_____政土字(_____)_____号《__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原告在___月___日前全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县政府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起诉状篇七

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4月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自行车厂工人,住郑州市城南路909号。

身份证号:42222222222222222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清真寺街。

单位代码:111000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xx)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强受到轻微伤。

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郑州市公安局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强发生殴打是由王强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

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xx)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某某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起诉状篇八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起诉人起诉起诉人拒付货款,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供货,以次充好,损害了起诉人的商业信誉,特提起起诉。

起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起诉人未售出货物全部退还被起诉人。

2.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违约金__________元。

3.起诉人已售出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5.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9.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