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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公司承诺书篇一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的建筑工程验收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保证工程达到国家法定验收标准。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三、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文明施工确保工程的进度维护形象。严格按照
四、我公司将按照合同及协议书的各项条款,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工程进行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缺陷。
五、在 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材料、设备订购合同,施工机具租赁合同,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等所有涉及本工程的均系我公司行为, 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六、本公司保证 免于承担与安全、质量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伤害;
c、任何施工过程中的发生质量的责任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时,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为使 工程的顺利进行,本公司将以 作为使用 名称的保证金。
八、本公司全力保证上述各个条款,为使工程安全顺利进行,本公司以 作为无息抵押。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任何使 名誉形象受损的行为的发生, 均有权对我公司的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以弥补 的损失。
九、在 工程建设施工中,我公司确保所有原始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十、我公司使用 的名称,将给 提供 的特许权使用费。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个人对公司承诺书篇二
为了促进企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承担环保保护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自律责任,我公司特制订环保自律承诺书。
一、 争当遵守环保政策法规的绿色企业,层层落实环保责任制,不做违法失信企业;
二、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年修订)》和地方环保局的管理要求执行;
三、 遵守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等制度,不擅自增设工序和扩大生产规模;
四、 建好、用好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直排、不偷排、不漏排污染物;
五、 执行污染减排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负荷,并加强环境应急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六、 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建立企业发展和社会发展共存共荣的和谐关系。
以上,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环保责任者:
个人对公司承诺书篇三
致 公司:
根据 与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该 工程项目仅名义上归贵公司承建,实际上归我本人承包、开发、经营、管理。为明确你公司与我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一、 工程项目实际上由我承建、开发、经营,为此,该项目的资金、经营、管理、盈亏均由我本人独自负责。若由于该项目引起你公司经济损失,你公司享有对我本人的追偿权,包括但不限于你公司的垫付款、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二、 本承诺书所指项目若因质量、安全事故或对第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引起你公司赔偿,我本人保证该赔偿费用依法享有对我本人的追偿权。
三、 若因本项目引起未支付民工工资、工程款、材料款等造成你公司代为垫付损失,你公司可以向我本人追偿付款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 若因该项目引起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你公司,我同意对你公司承担全部行政处罚责任,包括其他合理性开支。
五、 若因该项目引发的所有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均由我本人承担,与你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个人对公司承诺书篇四
本人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职,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部门任职_____岗位,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和职业道德,我愿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入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供的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可查的,这些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各项专业证书、照片、历史背景、工作经验、求职简历与入职登记表中的信息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如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发现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有欺诈成分的,本人同意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本人承诺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与任何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没有处理完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承诺不属实,则本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有权随时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
三、本人承诺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我已学习和明确,并愿意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和履行各项制度;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处罚,触犯法律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不在外兼职,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岗位调配。
五、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公司荣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舞弊,不泄露和探听薪资,不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文件等不正当手段来从事其他活动。
个人对公司承诺书篇五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本质安全工作,保证车辆行车安全及场务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我公司郑重向社会承诺如下:
1、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体系,时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了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带领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条例》、《安全交通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找各类安全隐患、死角,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
4、加强“双基”工作,加大安全管理的投入,利用gps行驶记录仪对各类违章行车的监控,切实改善一线职工的劳动生产条件。
5、认真贯彻“五同时”的原在,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6、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主要对职业道德、法规法纪、季节行车、爱车例保等方面教育,要求每名驾驶员全年不少于60学时。
7、强化车辆出入库检验,要求车辆一日一检,持合格证出车,并按要求办理车辆保险及乘运人责任险。
8、定期召开驾驶员例会、安全例会、安委会会议,及时分析总结安全形势及经验教训,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解决存在的问题。
9、加大“三品”检查力度,利用安检仪进行检查,认真填写客运安全卡,杜绝超员运行。
10、修订完善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演练,确保预案得到有效实施。
11、深入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抓好黄金周等节日运输工作,以活动促安全。
12、完善奖惩制度,处理违章、肇事的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奖励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承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个人对公司承诺书篇六
工商局:
我们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由于 原因,现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已详细阅读本承诺书背面所列《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并知晓上述条款内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一致承诺:保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如违反有关规定,愿无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免缴首期注册资本适用于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