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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细则篇一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和相关供养工作,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优抚对象医疗和供养需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优抚医院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
第六条 优抚医院应当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医疗护理水平,逐步发展成为集医疗、康复、科研、教学为一体的现代化医院。
优抚医院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级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地市级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二级医院标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需求情况设置优抚医院,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
(一)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中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
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二)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独身一人无监护人照顾的;
(三)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经批准到优抚医院进行短期疗养的。
第十条
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
(一)全面健康体检;
(二)一般疾病治疗;
(三)特殊治疗;
(四)伤残疗养;
(五)康复训练;
(六)心理护理;
(七)生活护理;
(八)卫生保健养生辅导;
(九)生活用品和饮食保障;
(十)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优抚医院应当为优抚对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在院优抚对象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时事政治学习活动,发挥优抚对象在传统教育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优抚医院应当针对残疾军人的残情病情特
点,实施科学有效的医学治疗,提高整体护理水平,帮助残疾军人进行恢复生理机能、提高生活质量的康复训练,积极探索常见后遗症、并发症的防治方法。
第十三条
优抚医院应当对在院精神疾病患者采取综合疗法,努力提高疗效,促进患者最大程度的康复。
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其自杀、自残、肇事肇祸、脱管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优抚医院应当为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提供健康体检、常见病治疗、保健等康复疗养服务。
第十五条 优抚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巡回医疗活动,并积极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优抚医院应当规范入院、出院手续。
符合入院条件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和优抚医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入院。
在院优抚对象基本治愈或者病情稳定、符合分散安置条件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妥善安置。
在院优抚对象病故的,优抚医院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协助优抚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七条
优抚医院应当在完成优抚对象收治任务后,充分发挥自身医疗专业特长,为社会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
第十八条
优抚医院适用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优抚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科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条
优抚医院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优抚医院应当建立完整的医护管理、感染控制、药品使用、医疗事故预防等规章制度,提高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优抚医院实行岗位责任制,设立卫生技术、工程技术、行政管理和社工等岗位并明确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积极宣传优抚对象的光荣事迹,形成有拥军特色的医院文化。
第二十四条
优抚医院应当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积极引进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开展经常性的专业培训和医德教育。建立一支政治过硬、技术精良、爱岗敬业的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
优抚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院务公开制度,接受优抚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与军队医院、其他社会
医院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共建活动,在人才、技术等领域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第二十七条
优抚医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优抚医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优抚对象应当遵守优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医护人员工作,自觉配合医护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优抚医院或者主管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其他医疗机构受政府委托承担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优抚对象收治任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细则篇二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含巡诊车、送餐车)、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
省级财政安排的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整治美化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重点支持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县级以上烈士公祭场所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补助经费管理制度,配合省民政厅拟定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 作;
(三)配合省民政厅对补助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四)配合省民政厅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民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三)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
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管理;
(二)配合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市、县民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落实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二)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对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四条 民政部门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 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
第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民政厅上报下一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申请报告,以便于建立省级优抚安置事业单位项目库。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数量,上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当前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等;
(二)上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下一拟重点支持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简要情况、绩效目标和资金需求等;
(三)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地点、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等);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已获批准的要附批复文件);
(五)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如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已获批准的要附批复文件);
(六)新建、改扩建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供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
(七)项目投资预算(概算)、投资构成和资金来源情况;
(八)项目计划起止年限、总体进度安排(如开工、基础完工、土建施工、结构封顶、投入使用等关键节点)及保障措施;
(九)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和军供站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应提供需维修改造部分的照片(用a4纸彩色打印并附照片说明和拍摄日期);
(九)属于优抚医院必备医疗设备的,应提供购置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和政府采购价格等。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每年10月底前,应将下一省级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提前下达到县(市、区),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二)每年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省民政厅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在收到省民政厅资金下达方案后应及时研究,并于10个工作日内与省民政厅联合下达经费;
(四)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
第七条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资金分配根据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发展实际以及项目建设需求等情况,优先安排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列入当地重点民生工程、伤病残退役军人和孤老优抚对象急需的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时,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第十条 对违反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省财政厅、民政厅将对各地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4号)同时废止。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细则篇三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6-11-9 10:21:19
来源: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的资金管理,不断扩大基金,规范基金运作,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做好对因公牺牲、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公安民警家庭的优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
(一)筹集原则:依靠政府支持与多方筹措相结合;民警自愿捐赠与社会各界捐助相结合。
(二)筹集对象:财政部门;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官兵。
(三)筹集项目:各种货币、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益及委托奖励。
(四)筹集办法:
1、民警每人每年自愿捐赠善款30元,由各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收交。对于自愿另行捐助的,基金会予以支持和鼓励。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前编报捐赠人员名册一份。
2、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
3、大力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对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厅颁发荣誉证书;对合法收入来源捐赠者,可授予名誉职务。具体如下:
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捐款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2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理事;对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常务理事;对捐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0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牌匾,授予名誉副理事长。
5、筹集基金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基金运作
(一)运作原则:遵纪守法、确保安全、最大增值。
(二)基金运作配置比例和增值途径:
1、基金的50%左右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取利息。
2、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息,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
定向捐赠或与捐赠方事先另有约定的,不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3、根据需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机构,或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一定比例收取税后利润。
4、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活动,获取利益。
(三)运作方法:
1、基金会所有资金存入银行,开设独立基本帐户。
2、在确保基金安全增值的前提下,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设立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须按以下权限审批:
对单项1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由理事长审批;
对单项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投资由理事会审批。
所有投资须由基金会业务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副理事长审核后,并按批准权限审批。运作中要依法完善合同、协议等文书。基金会每末进行一次认真核查。
3、运作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
三、基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核算、监督审计。
(二)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1、抚恤补助金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牺牲的公安民警家属,发给抚恤补助金5000元。其中,有下列情况者对民警家属加发抚恤补助金:
一 等 功 5000元
英模或相当于英模 15000元
革 命 烈 士 25000元
同时具备两个上述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给,不累计发放。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2、因公伤残补助金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负伤致残的民警,根据民政部门确定的伤残等级,按以下标准发给伤残补助金:
十级 800元
九级 1000元
八级 2000元
七级 3000元
六级 4000元
五级 6000元
四级 7000元
三级 8000元
二级 9000元
一级 10000元
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3、特困补助金
因公牺牲、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民警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发给10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金。其中,因器官移植、癌症等重大疾病住院有特殊困难的民警,可发至20000元的补助金。情况非常特殊的,进行专项研究补助。
4、慰问金
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慰问英烈、牺牲民警的家属等活动的慰问金。
5、助学金
考入大专以上学校的烈士、英模或相当于英模、因公牺牲及伤残(六级以上)民警的子女,按以下标准发给助学金:
大专生 3000元
本科生 5000元
硕士生 6000元
博士生 8000元
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家庭生活困难民警子女,按以下标准发给助学金:
大专生 1500元
本科生 2000元
硕士生 2500元
博士生 3000元
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6、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7、基金会将根据基金的运作和发展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同意,适时调整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三)抚恤补助金的发放程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和配偶商定,意见不一致的,各发半数;
4、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不满18周岁的弟妹;
6、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弟妹的,有岳父母或公婆的,发全数;
7、无上述亲属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牺牲民警所在单位研究处理。
(四)优抚基金发放审批程序
1、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根据以上条件和标准,核实材料,提出意见,填报《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补助金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逐级上报至基金管理办公室,按批准权限审批。
2、优抚基金发放中,属于特困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由秘书长提交厅政治部或厅领导作出批示和意见后,再由基金会按程序办理。
(五)优抚基金发放审批权限
各项补助金的审批工作,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章程和本办法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核,按批准权限审批。
1、抚恤补助金和因公伤残补助金属于按标准例行发放的,由基金办公室审核,秘书长审批。
2、符合范围标准的特困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的发放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1)1万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
(2)1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
(3)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4)10万元以上(不含)的提交理事会审批。
3、按照省公安厅或政治部领导批示,由基金会按程序办理。
(六)工作中发现对不符合优抚条件的人员,因弄虚作假等而申领优抚金的,一经发现核实,全额收回已发放的优抚金,并予通报批评。构成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七)基金会日常工作所需费用支付
由基金会办公室编报预算,征求政治部领导意见后,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计划内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审批。
四、基金监督
1、基金会每年向省公安厅报告一次基金会收支情况。
2、基金会每年向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报送工作报告。
3、接受民政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和监事的监督审查,并在理事会上公布审计结果。
4、审计部门和监事通过监督,发现基金会工作人员违反基金审批程序的权限的,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玩忽职守造成基金会资金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5日起执行。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细则篇四
三河市优抚医院
拥军优属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发扬我院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积极支持军队建设,维护军政民团结的大好局面,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重要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民团结、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的指示,不断推动双拥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始终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在优抚门诊病房、支持部队建设等工作中取得了一些体会和成绩,多次受到各级领导的好评和肯定,通过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双拥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我院始终坚持支援国防建设,做好后勤保障,上为政府分忧,下为军属解愁的办院方针,把双拥工作摆在维护长治久安、稳定社会的重要位置,坚持常抓不懈。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成立了以院长王国权同志为组长,副院长、相关职能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将双拥工作纳入全院重要工作议程。为了适应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的发展要求,保障拥军优属工作的顺利进行,拥军优属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推进了我院双拥工作社会化进程。
二、国防教育广泛开展
定期组织为医务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并组织医务人员“军营一日游”活动,参观部队的装备和训练。还请部队干部讲述人民军队的创建历程以及部队严明的纪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和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爱国主义精神,使医院的医务人员进一步强化了职业精神,收效显著。同时,也使官兵感受医务人员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精神,进一步巩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使命意识。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1、建立优抚档案——通过门诊、住院、体检、下乡、巡诊等工作,对各类优抚服务对象登记造册,建立重点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准确掌握服务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身患疾病程度、家庭成员、遗传病史、优抚类别、生活现状、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真实情况。为进一步做好优抚服务医疗保障工作创造条件;
2、实行减免费优惠政策——在2009年七项免费、十六项优惠的基础上,扩展到十二项免费(即:接送费、血常规、血糖、血型、尿常规、胸透、挂号费、诊费、门诊检查费、住院卫生费、物理检查费、暖气费);十二项减费(即:b超、妇科检查、血流变、肝功能、乙肝五项、肾功能、x光、心电、血脂、床位费、专家会诊、远程会诊);四项优惠(即:手术费、理疗费、治疗费、抢救费)。2010年以来,优抚对象就诊24820人次,其中门诊22062人次,住院2758人次。住院总天数49644天,累计为优抚对象减免优惠费用747223.30元;
3、优抚“一站式”服务初显成效——教育培养医护人员树立对患者“胜似亲人”的思想,将患者真心地当做自己父母和兄弟姐妹,使优抚重点服务对象从家的床上到病房床上,一切均由医院的医护人员办理,患者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打水、买饭、喂饭、梳头、洗脸、洗脚、擦屎、端尿均由护士负责,取消家属陪床,采取一位患者一名护士“一对一”的服务。在病区设立优抚对象专用区,使患者及家属了解医院,熟悉每名医生护士。医护人员全方位掌握每名优抚对象情况,通过医生、护士的双手,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照顾送到每一名优抚服务对象的心中。
4、实施定点定时体检——对优抚重点服务对象,每年不少于一次身体检查。全年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伤残军人、“三属”、两参人员及光荣院老人
体检2000人次。并继续实行十二项免费、十二项减费、四项优惠,让患者得实惠,把利润让给亲人;
5、实行巡诊制度——成立了两个专业医疗小组,编制专业医生、护士、司机,配备下乡巡诊、送医送药专用救护车,分片分区域实行全方位的巡诊,不漏掉一个人,不留死角,根据重点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划分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三个等级。对轻度疾病患者一季度巡诊一次,中度疾病患者一个月巡诊一次,重度疾病患者一至两周巡诊一次。两个医疗小组下乡巡诊跑遍全市395个村街,送医送药行程30000余公里,耗油3000余升,加上人员工资,医疗药品,车辆年检、保险、保养、维修等直接开支25.11万元。免费服务,不让优抚对象承担一分钱。
四、政策法规落实到位
三年我们制定计划如下:
1、以创建新一轮全国双拥模范城区为契机,积极投入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评选活动;
2、大胆探索,改革创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双拥共建活动,进一步增进了解,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3、以双向稳定、两个提高为目标,以国防教育为基础,以保健康,保民生为主要内容,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双拥活动;
4、增容扩建,增加住院床位,改善就医环境,提升服务质量。
我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社会实践的活动形式,不断提高医护人员对军人及军烈属的了解和拥护,为全面提升我院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三河市优抚医院
2011年8月16日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细则篇五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1-06-13
1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41 号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立国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
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布局规划,并报民政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优抚医院布局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全面发展,积极争创等级医院。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二级医院标准。
第七条 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捐助和服务。
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
(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五)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康复训练;
(四)健康指导;
(五)精神慰藉;
(六)生活必需品供给;
(七)生活照料;
(八)文体活动。
第十一条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对在院优抚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抚对象在光荣传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优抚医院针对在院残疾军人的残情特点,实施科学有效的医学治疗,探索常见后遗症、并发症的防治方法,促进生理机能恢复,提高残疾军人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 优抚医院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控制在院慢性病患者病情,减轻其痛苦,降低慢性疾病对患者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影响。
第十四条 优抚医院对在院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综合治疗,促进患者精神康复。
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分级管理,预防发生自杀、自伤、伤人、出走等行为。
第十五条 优抚医院应当规范入院、出院程序。
属于第九条规定收治范围的优抚对象,可以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由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安排入院。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指定优抚医院收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在院优抚对象基本治愈或者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的,由优抚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按照有关政策应当分散安置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在院优抚对象病故的,优抚医院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协助优抚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优抚医院开展巡回医疗活动,积极为院外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优抚医院应当在做好优抚对象服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履行医疗机构职责,发挥自身医疗专业特长,为社会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优抚医院应当通过社会服务提升业务能力,改善医疗条件,不断提高优抚对象医疗和供养水平。
第十八条 优抚医院适用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优抚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科室实行主任(科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优抚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优抚医院建立完整的医护管理、感染控制、药品使用、医疗事故预防等规章制度,提高医院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优抚医院实行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勤和社工等岗位并明确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积极宣传优抚对象的光荣事迹,形成有拥军特色的医院文化。
第二十四条 优抚医院应当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积极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建立一支适应现代化医院发展要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与军队医院、其他社会医院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共建活动,在人才、技术等领域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第二十六条 优抚医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优抚医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应当遵守优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医护人员工作,自觉配合医护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优抚医院或者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