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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目录篇一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①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
②定额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③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注意区别:1600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
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土地增值税
5.纳税环节,例如生产环节、流通环节。
6.纳税期限:注意区分几个概念:计算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纳税期限)。
7.纳税地点:
8.减免税
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目录篇二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①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制定。
②税收普通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①实体法。确定税种的立法,主要是规定8大要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②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①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房产税、印花税等
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
①中央税:消费税、关税
②地方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五、税法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目录篇三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双主体)
(1)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2)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
(3)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2.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
3.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权利:①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②延期纳税权;③依法申请减免权;④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
义务:①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②进行纳税申报;③接受税务检查;④约法缴纳税款等。
(二)产生、变更、和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