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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作弊的后果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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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作弊的后果篇二
2015年4月25日,系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日子。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开考后不久,在曲靖市一考场内,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正在使用无线设备实施作弊案发。
当日,公安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将正在传输考试答案,帮助考生作弊的何某帆、符某盛抓获,并查获作弊器材24套,以及签订好的“作弊协议”19份,准考证复印件22份。
何某帆为了实施考试作弊,从网络上购买了用于作弊的设备24套,这些作弊设备由微型无线耳机、电池、传输线、手机等组成。
法院审理证实,在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考试之前,何某帆利用微信、短信、qq等方式,发送有关帮助考试作弊的内容到备考的考生手机上,部分备考考生为了走捷径,联系了何某帆。
何某帆便与有意向的考生签订了作弊协议,作弊协议内容大致为“帮助考试作弊,考前先交1000元的作弊设备抵押金,考试结束后,考生归还作弊设备即退还押金。笔试通过后,每名考生需要再分别支付3.5万—6万元不等的款项;如果笔试未通过,则分文不取”。
何某帆先后与参与考试的23名考生达成作弊协议,并事先提供作弊设备。
国考作弊的后果篇三
之后,何某帆对其“助考”行动进行了细致的安排和策划,在得知其朋友符某盛系今年公务员考试的监考老师后,便联系符某盛,让其帮其传送考试试卷题目,并承诺给予一定报酬。与此同时,何某帆安排周某静寻找作弊的“枪手”,并由周某静负责组建考试时的讨论组,安排尹某飞帮其整编答案以方便传送,并承诺给予报酬。符某盛、尹某飞、周某静在利益的驱使下,加入到了“助考”行动中。
4月25日上午9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开考后,监考老师符某盛以主考官的身份,利用登记缺考考生信息的便利,使用手机拍摄试卷题目,随后其用qq将试卷题目发送给等候在考场外的何某帆,何接收到试卷题目后,将试卷题目转发给等候做题的周,周接收试卷题目后,又转发给事先找好的“枪手”“阿曾”等。
“枪手”按照事先安排,每人负责各自的做题内容,做好答案后,由周某静将答案传给何某帆,再由何某及尹某飞编辑成信息后发送给参与作弊的考生。法庭审理同时证实, 4月25日下午,“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科目系《申论》,符某盛也将该份试卷拍成照片发给了何某帆。
根据国家《保密法》及保密局的相关规定,上述涉及到的考试卷在考试结束前属绝密级。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帆、符某盛、尹某飞、周某静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帆起主要作用,属主犯。符某盛等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属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庭作出前判决。
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将上述笔试违纪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