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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考考场规则详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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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考考场规则详解(3篇)
时间:2023-03-13 08:52:30     小编:zd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北京高考考场规则详解篇一

二、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北京高考考场规则详解篇二

1.用笔不规范。一定要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和2b铅笔答题,否则阅卷机器不识别。购买铅笔时注意不要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填涂答题卡时最忌讳深浅不一,那样容易出现机器漏批的现象。

2.将答卷纸当作草稿纸,在卷上乱画乱改这样做既影响卷面整洁,也会占据答题空间。一旦写错了,不要用涂改液或胶带纸修改,更不要涂成麻子脸。

3.不在规定的位置答卷。有些考生答满了规定的位置,便到边角位置继续答题,然后用箭头连接起来。但是超出答题范围的答案机器扫描不进去,答到另一题的范围也不行。

4.修改答案时未擦拭干净。尤其是选择题,机器会扫描到两个答案,造成失分。

5.答题步骤不完整,数字符号书写不规范尤其是5与3、7与2、0与6等数字,书写潦草时容易误认。

6.语文作文书写不规范。高考中,作文没有题目要扣2分;字数不足也要扣分,每50字扣1分;错别字一个字扣1分。此外,答卷中有简体字、繁体字、网络语言、网络符号等都会给阅卷人留下不良印象,而与高分失之交臂。标点符号书写不规范也会造成失分,如句号写成小圆点、一“逗”到底、段尾文本无标点等。

7.审题不仔细,答非所问。考卷答题范围有限,错误答案占据了答题空间,正确答案将无处书写。

8.复查时把对题改错尤其是第一卷,因紧张看错要求或者拿不定主意而改错的考生较多。鼓励检查,但是要慎重修改。

北京高考考场规则详解篇三

一、每科目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5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入考场。

二、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及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在第一科考试前2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须知》及考试注意事项。

三、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

四、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请示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五、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六、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八、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试,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九、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监考员对缺考考生试卷和空白试卷应分别在总分处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也由监考员填涂。

十、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十一、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二、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十三、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十四、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十五、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交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十六、每科目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十七、外语科听力考试部分有关程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的通知》(教考试厅〔2008〕3号)执行。

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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