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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培训中心章程篇一
1.课程设置:
(1)参考总部提供的课程计划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安排,包括平时班和寒暑班,协调推广部进行招生。
(2)针对不同班级,选派合适的教师进行授课,充分发挥教师的特长,将教学效果做到最好。
(3)针对寒暑假这一黄金时间,结合当地的情况,提前拟定可行性课程计划及活动方案,使课程多元、实用,配合推广部的招生,并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寒暑班课程培训,保障各班次的正常教学;
2.教师管理:
(1)根据教学需要,按照教师的考核标准招聘教师,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培训中心的教学要求、方法、教学步骤,尽快胜任教学工作。
(2)从教师中选拔教学骨干,培养使其成为课长,协助自己的工作;
(3)协调教师调课,开具代课通知单给代课教师;
(4)负责制定教学组授课教师的日程安排。保障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的提高。每天设立20分钟的语音学习时间,组织教师观看学习《发音一点通》及《小学英语vcd》,解决教师的发音问题。每周学习韵文、儿歌,编排相应的动作,促进韵文、儿歌的教学工作。每天下班前半小时设立dailytalk环节,组织教师轮流值日确定口语谈话的主题,锻炼教师的口语能力;
(5)按照各项指标审核授课教师,并参照学生对老师的评价,填写《——年——期教师考核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授课教师。
3.教学管理:
(1)钻研教材。
教学主管首先要吃透教材,把握好教材,理解教材的编写理念和原则,建构教材的教学框架。给授课教师讲解,使其对整套书、每册书的编写理念和优势、不足有深入细致的了解。
(2)集体备课。
在周二组织教师备课,确定一单元的教学目标,细化到每课的教学目标:单词、句型、日常对话、歌曲、韵文。针对本周的教学任务确定具体适宜的教学方法。
(3)说课、评课。
教学主管要求授课教师进行说课,并给与指导,使其完善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技巧,提高教学水平;
(4)审批教案。
在教师上课前检查教师教案,督促其备课情况。上课后检查课后反思,促使教师不断积累自己的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效果;
(5)看课、评课。
主管在无课之余,随时进班听课,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在听课后评议其授课的优缺点,同时针对其教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示范,使教师对自己授课有进一步的认识,在实际运用中加深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理解,从而扬长避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保障培训中心的教学质量;
(6)教研活动。
针对教学中的共性问题,应不定期的开展教研活动,使教师认识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的办法,改进自己的教学;
(7)教学资源。
教学主管平时注意教学资源的积累,如游戏归类、教具制作、分类、课前热身及韵文、儿歌的搜集和整理、教学理论的提升、课堂管理、教学技巧、汇总教学资料,共同提高教学水平。
(8)教学沙龙。
组织授课教师参加每月一次的教学沙龙,确定学习研讨的内容。认真填写《教学沙龙记录表》。
(9)demo课及活动。
组织教师定期策划并举办demo课及教学公开课,协调学校的招生及宣传工作。
少儿英语培训制度是少儿英语培训学校的基础,需要培训学校良好的去制定执行,这样才能使学校有个规范性的制度,才会引导学校走在正确的办学道路上,而不是全部都是向钱看的。
跆拳道培训中心章程篇二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跆拳道。
第二条 本社团是在我校校团委领导下的由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团体。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
1、待国以忠,待亲以孝,待友以信,临阵无退,杀身有择。
2、每天锻炼两个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山东轻工业学院团委和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非营利性适合当代大学生现状的活动。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宿迁学院正式学籍;
(二) 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 有责任心,对社团工作尽心尽力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由社团执行机构讨论决定同意入会
(三) 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 参与社团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 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企业赞助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社团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宿迁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体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跆拳道培训中心章程篇三
第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简称为“跆协”。英文为“”,缩写为“gtkda”。
第二条xx市跆拳道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代表xx市跆拳道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是唯一合法组织。并且代表参加相应的国际、国内跆拳道活动,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由各区、市、各行业跆拳道道馆、跆拳道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xx市体育组织。
第三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xx市跆拳道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开展跆拳道运动,推动跆拳道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国际和国内各地区跆拳道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跆联和亚洲跆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xx市跆拳道协会为xx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xx市体育局承认的地方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xx市体育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xx市跆拳道协会总部设在长兴路338号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六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跆拳道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 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三) 负责协调、组织xx市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道馆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跆拳道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 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xx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 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 根据xx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xx市体育总会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队教练和运动员,负责组织队、青年队和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和参加国际、国内的跆拳道比赛。
(七) 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 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 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七条本会吸收各区、市、各行业跆拳道道馆、跆拳道运动组织及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跆拳道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控制权。xx市跆拳道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跆拳道组织,而跆拳道组织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团体会员组织的会员自然成为xx市跆拳道协会的会员。各会员组织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性的从事跆拳道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一个会员组织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xx市跆拳道协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xx市跆拳道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xx市跆拳道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组织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xx市跆拳道协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xx市跆拳道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xx市跆拳道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xx市跆拳道协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xx市跆拳道协会领导人;
(五)审议xx市跆拳道协会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全面负责跆拳道协会项目的业务管理, 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 负责和指导在举办的省级以上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 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含培训);
(二)裁判委员会主任;
(三)竞赛委员会;
(四)考试委员会;
(五)宣传委员会(含市场开发);
(六)纪律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
(三)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一)(一)教练委员会(含培训)职责: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负责各级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6)为xx市队(协会)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7)为落实跆拳道项目的奥运增光计划,加强xx市跆拳道运动员后备力量的培养,负责xx市青少年业余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1)审查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公布:《跆拳道最新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的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3)编写裁判员教材;
(4)组织裁判员培训;
(5)审批三级以上级裁判员;
(6)选派、指导和监督裁判员工作;
(7)向xx市跆拳道协会推荐申报以及以上裁判员名单。
(8)制定xx市跆拳道协会有关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制度;
(9)制定xx市跆拳道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0)国内外跆拳道技术信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
(11)组织跆拳道训练理论与实践研究。
(12)跆拳道各类人员培训(其它专业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人员除外);
(13)xx市跆拳道技术发展状况评估。
(三)竞赛委员会职责:
(1)负责竞赛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指导各项目竞赛委员会竞赛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汇总、印发各比赛项目规程、总秩序册、总成绩册及各种竞赛材料、竞赛指南,审核各单项秩序册;
(3)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和报名注册工作;配合医学分级委员会做好各比赛项目的医学分级;
(4)制定比赛总日程表,汇总训练安排、颁奖计划及组织实施;
(5)代表承办单位确定比赛场馆分布方案;
(6)会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统筹安排并落实比赛所需器材和有关设备;
(7)负责奖杯、奖状的设计与制作,竞赛报表的设计、印刷;
(8)负责裁判员和礼仪小姐的组织及技术培训,并负责颁奖的组织实施;
(9)组建竞赛成绩查询中心,为各代表团、各新闻单位提供服务;
(10)与竞赛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考试委员会职责:
(1)制定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工作计划;
(2)起草、修改有关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考级管理规定;
(3)组织与安排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考级评定工作;
(4)指导和监督xx市跆拳道协会团体委员的考试、考级评定工作。
(五)宣传委员会(含市场开发)职责:
(1)就xx市跆拳道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跆拳道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跆拳道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5)组织各类商业性比赛,为协会积累资金;
(6)推广和宣传xx市计划性跆拳道比赛,协助赞助商做好赛事推广广告事宜;
(7)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推广群众性跆拳道活动,组织各类群众性跆拳道比赛。
(六)纪律委员会职责:
(1)协助技术代表处理竞赛事宜和技术问题,并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2)受理、审议、裁决运动队的申诉;
(3)对审议委员和裁判员的表现进行评估;
(4)在比赛中处理竞赛管理和处罚问题。
(5)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行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xx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用于跆拳道项目的发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一人兼任。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
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一)xx市跆拳道协会及其会员组织、 会员俱乐部在跆拳道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二)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xx市跆拳道协会负责。
第四十条
(一)xx市跆拳道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跆联或亚洲跆联委托xx市跆拳道协会承办的比赛,由xx市跆拳道协会直接管理。
(三)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组织之间的比赛,由会员组织管理,但必须向xx市跆拳道协会申报并备案;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必须向xx市跆拳道协会申报,经xx市跆拳道协会批准后并备案。
第四十一条未在xx市跆拳道协会注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得参加xx市跆拳道协会举办的正式跆拳道比赛。
第四十二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处、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跆拳道培训中心章程篇四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xx市教育培训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办学规模: 600人/年 。
办学层次: 非学历 。
办学形式: 业余授课 。
办学范围: 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 。
第五条 本单位地址:罗湖区宝安南路西湖大厦一楼114、二楼南;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xx市罗湖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举办者出资: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20xx年04月01日前出齐。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五 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罢免、增补中心理事会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 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兴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不需要此句后面的内容]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xx年 04月01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跆拳道培训中心章程篇五
每个人都能够成为学员,要想了解全国状况,首先要掌握本地状况。每个学员最好都能够参预所有的三项考察,力争在一年内完成“学业”。推荐每个学员先阅读《不要指责环保局长——从北京看中国城市环保出路》、《寂静的春天》、《生态经济》、《环球绿色行》、《海洋的变化》等环保书籍,同时多登陆国内各环保组织的网站,了解相关的知识和动向。
1、每个学员的学习期限为一年,自首次参预学习时算起。学员报名就意味着要同时与执行ngo签订一份“免责声明”,每次活动都要交一次意外保险。参加活动前要做好知识预习。
2、每个学员都要登陆可持续教育网站下载相关资料,并用心在网上交流,把自己拍摄的照片心中的感想与他人分享。
3、学员遭遇恶性污染事件时,要向有关部门举报,可监督评估其办理效果,但不要与污染者发生冲突。
4、学员务必用心思考本地生态保护的策略,争取提出中肯有效的意见。在可能的状况下,学员能够就某一类课题进行研究。能够申请相关的ngo进行经费资助和知识资助,也能够在当地相关部门申请资助。
5、学员能够用心地把自己的学习心得对外进行宣讲,也鼓励学员在各类媒体上刊发文章发表看法。
6、考察活动不是为了解决某个点的污染,而是为了全方位了解本城市的环境真相,最终给出理性的解决方案。整个城市有足够数量的人在关注环保问题,才可能更全面更快速地解决共同的困境。因此,学员务必从“自私维权”中思想中跳脱出来,争取进展为“有限公益”,与本地人共同谋划,一齐解决采用用心合理的办法,设计健康的产业方式和生活方式,逐步解决本地的环境问题。
7、每个学员每次参加活动都要与所在小组完成一份共同的作业,即绘制出本次活动的所有考察收获。每个学员在一年学习期间,要参预次课,至少担任次领队。
8、每个学员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但务必自己负担考察和学习的所有支出,包括考察时的路费食宿费用,材料费用自愿购买的书籍费用等。执行ngo不从中牟取任何的利益,只为学员带给服务。
9、学员间倡导友爱合作兼容并包的精神。
10、学员参与学习和考察活动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冒进。
11、学员要用心呼应ngo的通知和请求,可视状况自愿参与其他的环保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