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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决定书篇一
汕金人社监字〔20xx〕第014号
被处理单位(个人): 罗志文(个体户)
地 址(住所): 岐山街道沟湖中街三巷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清兰、罗志文(实际经营者) 电话:
(案由) 曾继真等四人于20xx年7月15日起向我局投诉罗志文拖欠工资共23000元
(认定的事实) 罗志文拖欠曾继真等四人从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份工资共23000元。
上述事实有:1、 实际经营者罗志文确认的工资欠条; 2、投诉人的投诉书内容
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
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 规定 , 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实际经营者罗志文支付曾继真等四人的工资共23000元。
你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xx 年 1月 8 日
(局公章)
行政监察决定书篇二
张武城执强拆决﹝20xx﹞1号
当事人:毛,男,土家族,1963年2月3日出生。
住 址:
当事人未按本机关作出的张武城执限拆字﹝20xx﹞7号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要求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义务。本机关于20xx年 5月19日、5月29日分别两次送达催告通知书。经催告后, 至今仍未履行拆除义务。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服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分别以(20xx)张武行初字第1号、(20xx)张中行终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张武城执限拆字﹝20xx﹞7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经申请,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同意本机关作出的“关于强制拆除毛至初违法建设的请示”的批复(张武政函[20xx]9号),并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据此在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公告期满后,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年3月27日
行政监察决定书篇三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 )劳社监理字[ ]第号
被行政处理单位(人):
经查实,你单位以下行为:违反了根据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