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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纠纷起诉状与事实不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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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纠纷起诉状与事实不符(四篇)
时间:2023-03-08 06:40:56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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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起诉状与事实不符篇一

所在地址:xx县双石流镇文化街中段a9-8号

负责人:郭 职务:行长 电话:(办电) 被告名称:xx县富德旺淀粉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xx县沙水镇红板村

法定代表人:杨 职务:董事长 电话:

诉 讼 请 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x3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金额100万元,贷款期内利率为年息7.56%,逾期利息为期内利率的150%。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分三期偿还,第一期30万元,到期日为x4年12月30日;第二期30万元,到期日为x5年12月30日;第三期40万元,到期日为x6年12月30日。贷款以被告的房屋抵押担保,抵押房屋在xx县法定房屋管理机构进行了抵押物登记。

贷款到期后,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含正常贷款利息、本金的逾期利息、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均未按期清偿,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民事纠纷起诉状与事实不符篇二

原告:李ⅹⅹ,女,x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ⅹⅹ村ⅹⅹ组,电话:ⅹⅹⅹⅹ。

被告:贵州ⅹⅹ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阳市南明区ⅹⅹ村ⅹⅹ路,

法定代表人:胡ⅹⅹ,

联系电话:13ⅹⅹⅹⅹ.

被告:彭ⅹⅹ,男,x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ⅹⅹ乡ⅹⅹ村ⅹⅹ组,电话:ⅹⅹⅹⅹ。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

地址:贵阳市中山东路123号,

主要负责人:孙ⅹⅹ,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ⅹⅹ元(包括医疗费ⅹⅹ元、误工费ⅹⅹ元、护理费ⅹⅹ元、住院生活补助费ⅹⅹ元、交通费ⅹⅹ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将以上费用直接赔付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9年8月16日9时30分,驾驶人彭ⅹⅹ驾驶贵apⅹⅹⅹⅹ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天平方向沿莲城大道往大转盘方向行驶,途径黔西县城关镇中心医院二分院门口时,因超速行驶碰撞正在公路上打扫卫生的原告李ⅹⅹ,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于当天被立即送往黔西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x9年9月4日出院,共住院19天。

另外,彭ⅹⅹ驾驶的贵apⅹⅹⅹⅹ号轻型普通货车属于贵州ⅹⅹ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彭ⅹⅹ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另查,贵apⅹⅹⅹⅹ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x9年6月26日至x0年6月25日。

原告出院后,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故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ⅹⅹ市ⅹⅹ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ⅹⅹ

二○xx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

1、起诉状副本4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

民事纠纷起诉状与事实不符篇三

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电话:;

第三人:,女,汉族,19xxx年x月x日出生,住洛阳市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第三人:,男,汉族,xx岁,住洛阳市;

第三人:,女,汉族,xx岁,住洛阳市,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x名下,图号-x-,地号-x-,东临,西临,南、北临路的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人系与第三人子女。x5年,在洛阳市批得宅基地一块(地号-x-)。x7年,、共同出资在上述宅院内建造上房三间、厨房及楼梯;1991年,、共同出资在上述上房基础上加盖二层。x2年12月15日,在主持下,原、被告等五人立下书面分家协议,约定上述宅院内房屋经原、被告协商作价24000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x0元,该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之后原告又在上述宅院内房屋基础上加盖房屋约149.3㎡。x3年3月7日,因病死亡。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纠纷起诉状与事实不符篇四

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电话:;

第三人:,女,汉族,19xxx年x月x日出生,住洛阳市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第三人:,男,汉族,xx岁,住洛阳市;

第三人:,女,汉族,xx岁,住洛阳市,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x名下,图号-x-,地号-x-,东临,西临,南、北临路的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人系与第三人子女。x5年,在洛阳市批得宅基地一块(地号-x-)。x7年,、共同出资在上述宅院内建造上房三间、厨房及楼梯;1991年,、共同出资在上述上房基础上加盖二层。x2年12月15日,在主持下,原、被告等五人立下书面分家协议,约定上述宅院内房屋经原、被告协商作价24000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x0元,该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之后原告又在上述宅院内房屋基础上加盖房屋约149.3㎡。x3年3月7日,因病死亡。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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