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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
2006 年 1 月,黄女士进入上海某婚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黄女士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其中,2007 年度约定月工资为 1800 元,2008 年至 2009 年度约定月工资为 1000 元。 2008 年 6 月 3 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 13 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其间,黄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2008 年年休假工资688.5 元,2008 年 8 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此不予支持。黄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黄女士认为,因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现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 2008 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公司方称,2008 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黄女士年休假工资,要求法院驳回黄女士的这一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 1 年未满 10 年,2008 年其年休假应为 5 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 2008 年 6 月 13 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
黄女士 2008 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 2.26 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据此,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一审判决上海某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 2008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561.10 元。
【解读】
本案作为 2008 年 1 月 1 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上海地区出现的较早的一个有关年休假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使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于 2009 年9 月 18 日实施后,放眼至 2011 年的今天,本案读来任然回味无穷,因为他通过审判对年休假一些至今未解之谜做了相关回应。年休假条例的出台,本意是为了保障劳动者 的休息权,通过立法形式来进行强制性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得以实现。
但是,没有想到自出台之日起,就受到各方挑战,有来自于“砖家”的,有来自于“大师”的, 当然也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企业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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