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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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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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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篇一

“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不断提高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尤为必要。因此,开展“送技术”活动的落脚点就是促进经济发展,让群众得到实惠,这就需要党员干部协助抓好产业规划、积极向所结对联户的农户(居民)提供产业发展、致富项目信息、协调信贷、技术培训等帮助,扶持群众依靠发展产业发家致富,让他们能在自我努力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党员干部在走访了解、摸清实情基础上,要综合分析“三农”发展状况,从制约农业发展、农民致富的“源头”做起,采取“出路子、供信息、帮钱物”等行之有效的帮扶措施,帮助脱贫致富。同时,要联系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技培训,帮助困难群众提高脱贫致富能力。只有让“输血与造血”的帮扶并举,才能立足于农村的长远发展,帮助他们走上致富奔小康的康庄大道。

推而广之,如果更多的官员、更多的基层政府都能“俯身弯腰”,真正放下身段、扑下身子、放下架子,带着真情实感去融入群众中,做到“望闻问切”,多看看群众的菜篮子、米袋子,多问问柴米油盐,多了解厂矿企业的生产状况,才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才会受群众欢迎,被基层接受。

总之,送钱送物不如送培训技术。服务“三农”,需要技术要领直接到人搭建起平台,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进行“零距离”服务,农民只要在田间“点菜”,农技人员就上门“送餐”。

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篇二

“农民丰收节”各地都在火热举办,我们发现由于是中秋小长假,一些地方的“农民丰收节”还成为部分市民的旅游目的地。在福建省,一些游客就到了“农民丰收节”现场,参加“挑稻谷”比赛。“农民丰收节”活动多多,精彩多多,所有文艺节目,娱乐项目,都围绕着农民、农村、农业进行。这些精彩的娱乐节目,其实并不是亮点,亮点是,在“农民丰收节”上有来自城市里的游客。这样的“农民丰收节”才有了更大意义。

“农民丰收节”是国家倡导创设的,其出发点不仅是让农民享受丰收的喜悦,而是让农业、农村、农民受到更大关注。“农民丰收节”是一个崭新事物,究竟如何才能办好?这是很多地方思考的话题。

“农民丰收节”虽然加上了“农民”这个定义,但是不能狭隘的理解“农民丰收节”。“农民丰收节”不仅属于农民,还属于社会的,属于所有人。我们应该让“农民丰收节”上多些城市人的身影。

如今,因为对农村的远离,对农民的远离,对农业的远离,闹出了不少笑话。我就听说过这么几件事情:一个是,我们村的一位邻居的城市亲戚带着孩子到农村游玩,孩子看着满地麦苗说:妈妈,你看满地都是韭菜。而妈妈也感叹:种植这么多韭菜是不是太多了?一个是,一家城市人到农村走亲戚,爸爸指着水稻问孩子这是什么,孩子的回答竟然是麦子。当城市的孩子连韭菜和麦苗都分不清的时候,当城市的孩子不知道面粉是小麦做出来的时候,何尝不是一种尴尬?

“农民丰收节”就是一次好的载体,城市人应该带着孩子来参与一下,让孩子知道最基本的常识,知道稻谷能变成大米,小麦能变成面粉,韭菜和麦苗是不同的。

这还是激发城市人节俭意识的载体。在城市里餐饮浪费十分严重,不论是宾馆饭店还是单位食堂,亦或是家庭厨房,被浪费的馒头、米饭、鱼肉、猪肉是普遍现象,要让城市人在参与“农民丰收节”过程中,感知食物的来之不易。

当然,还能激发大家关注农村的热情。大家都关心农村了,一个现代化的新农村就更加靠近了。“农民丰收节”上,就是要多些来自城市里的人。“农民丰收节”不仅是农民的节日。

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篇三

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了“坚持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给自己启迪了发展思维,增添了见识和实际性理论知识,增强了安全意识感和使命感,参加这次培训让我有几点体会:

如果说三中全会聚焦深化改革,四中全会关注依法治国,那么五中全会则是着力全面规划,强调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发展是第一要务,对发展做出了深入思考:“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

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发展理念的转变,有利于引领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方式的转变。创新是驱动发展的强大动力,是推动企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我们要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方式方法。

一方面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策理论水平和自身素质的提高,提高学习能力,理论指导实践,思想支配行动。

作为安环部一名党员干部,就要坚持从安全管理实际出发,一方面要掌握各中心安全生产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尊重基层员工意愿,另一方面要落实上级要求,按照上级和公司对安全管理的定位来思考和谋划公司本质安全的发展。真抓实干、敢于担当、低调务实、少说多干的作风,增强“一日无为、三日不安”的紧迫意识,大力弘扬“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实干精神,进一步完善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管理对标,延展思维视野,加强分析安全形势,全力打造本安型产业,促进公司安全、绿色现代专业服务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热爱本职,勤奋工作。作为一名安全管理者,爱岗敬业,始终把员工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时刻筑牢安全防线。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安全工作应在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通过安全培训教育,使员工提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消除侥幸心理,杜绝违章行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员工提供一个良好文明,安全的生产环境。做好单位安全生产的安全保障工作。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立足于本职工作岗位,深入细致、尽职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树立“安全是天”的发展理念,提高安全意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认识到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由被动变为主动。我相信,只要人人都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我们企业的未来必然会前程似锦。

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篇四

九月19号我参加了宿州市第八期syb创业培训班,有王雪璎教授给我们讲课,第一天我们学习如何去创办你的企业,什么是企业以及企业的类型,给我们讲了许多,到了第五天又教我们如何写出自己的创业计划书,我们前几天已经学习了创办企业所要具备的素质,怎样创办企业等内容,虽然已经有了一些了解,但真正做计划是比较难的,我听了好多遍才听懂,虽然对企业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计划是实际行动的指南,所以做计划时候一定要考虑全面,做到细,准,有句话说的好不想做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兵,我想没有一个人甘心一辈子替他人工作,谁都想当老板,但不是每个人都合适的,都有能力去做的。所以syb就是教大家如何创业,如何变成一个优秀的创业者。经过学习对今后创业有了更高的自信心。

首先,要想成为一个成功的创业者必须具备较高的个人素质,品质及修养,当然我们构思好自己的企业,用swot分析法,分析了企业本身的竞争优势,竞争劣势,机会和威胁,从而将公司的战略与公司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结合,我们还要学了“4p”在创业过程中,我们还懂得了三个流:商品流,现金流,信息流,所以生活中我们要发现有用信息,抓住信息,把握信息,最后要利用信息带来更大的财富,同时培养自己成为一个有计划,有规模,有目的的优秀的“牧师”也就是说:当企业做到一定规模时,我们要进一步完善“4p"总之,参加syb创业培训班让我知道了很多,这也成为我以后创业的一笔财富。

转眼间10天的培训即将结束。在这10天中,有欢乐,有兴奋,也有郁闷。开心的是我们同学师生间相处愉快,也让我懂得了创业的程序,郁闷的是几次模拟创办企业成绩都不太理想。但我想,只要有心,不断加强摸索,我不会输在起跑线上的。

创办企业是我的梦想,但我发现真正打算创办自己的企业时,就会有很多事情要考虑,并且是千头万绪,难以入手。syb培训课程帮助我一步一步地捋理创办企业的思路。经过培训后,我将能决定自己是否适合创办企业。办什么样的企业,衡量自己的企业构思是否现实可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创业计划书,它让我的梦想更加坚定。

在今天这个社会,大学生择业面临很大的挑战。创业就成了一条很好的出路,创业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大趋势。鼓励创业,不仅有利于拓宽劳动者的就业门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而且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个人价值,在全社会形成创新、创业的氛围,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建康发展。大学生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中,有更多的优势,但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优势:我们有热情,有活力,有知识,有胆识;挑战:在社会这个大染缸中,我们的经验不足,没有很好的是非辨别能力,也没有很大的交际圈,这就造成了我的创业中可能有的盲目性和随意性,syb培训帮助创业者早做准备,起到一种很好的监控效果。

在10天的教学课程中,邀请了两位成功的企业家,给我们讲述了自己的成功经验,给我的启发很大,特别是刘老板,他用一个“赢”字,给我们讲述了创办企业的各种要素,告诉我们办企业必须赢利,这是企业成败的关键。要懂得什么是成本,怎么样定价,怎么样才能赢利。也告诉我们如果你想创办企业,只要有6分的把握,就要努力去实施,等到你有10分的把握,那就没有市场的先机了。市场经济汪洋海,拼搏切忌独木桥。

在10天的syb创业培训中,让我相信,有梦想就要努力去实施,我也相信,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中国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创业高-潮。我希望我也是这市场经济汪洋海中的一叶小船,乘风破浪,达到成功的彼岸。

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篇五

短暂的水利水电参观实习活动结束了,在这次实习工程中,我在专业老师的带领下,在实习地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我对专业问题出现的专业知识困惑和问题,虚心向他们请教和学习,通过这次实习我受益匪浅。

由于我们是在学校的专业课时进行的实习,因此这次实习是比以往任何一次实习都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意义。在学完专业基础课后,才开始实习的,通过这次实习,使我更充分地理解了专业知识学习,进而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更好地掌握和运用专业技能。

通过这次实习,使我对水利水电工程有了更具体的认识,在校期间我们学的都为理论知识,而在这次实习中更能讲实践与理论更好的结合,对学习上的不足和问题有了正确的认识和认知。这次实习让我明白今后努力地方向,其实在这种短暂的参观实习活动中很难真正的去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但是,它能让我更全面的认识到今后水利水电工作者所需要努力地方向。的确,从大学毕业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后,我们所面临的如同一张白纸,一切都是新的,一切都在等待我们去努力。因此,面对那么多长期从事水利工程的同行前辈,他们工作经验比我们丰富,知识学的比我们扎实,学识比我们渊博,我们只有耐下心来,虚心向他们请教学习,我们才会有更大的进步,我们也才会在水利工程这一艰苦而又充满挑战的工作领域取得更大的收获。

在这次专业实习中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一些缺点,我的专业知识不是很全面,无法很好的将所学的知识与实际中的水利工程项结合到一起,也无法利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一些水利水电工程中所应想到的问题和避免的方法

通过这次毕业实习,我切实感受到以前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欠灵活。这主要是对所学的知识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这些零散的知识点运用起来很困难,因此,今后在学习和实践中应该重视积累和运用,使所学的知识由量变到质变,发挥更大的指导作用。通过本次实习,我学到了许多有关水电枢纽的知识,之前学工程制图时在图上看,现在看到了实物,让我们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了起来,对我们今后的学习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我经过了这次实习,对水利枢纽工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我也知道了工程各部分的名称和构造,与以前所学的知识相结合,同时我还学到了水利枢纽的运行和管理,厂房的布置以及作用等一些知识。

实习让我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让我对我们的专业有了深入了解,明确了未来工作的方向和工作任务。这样在我以后的学习中更容易抓住重点,学好专业知识。在炎热的环境下工作,锻炼了我们的意志。本次实习还给了我们一个团聚的机会,我们在实习结束的那天晚上集体吃了一顿饭,让我们促进了同学之间的感情。 这次的实习我受益匪浅,不仅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还让我对水工专业有了更深的认识,水利工程是一项造福社会的工程,它的兴建之路很漫长、很艰难,看到这伟大的工程建立起来让我感到很兴奋,而工程所带来的巨大效益更是让我为我是这个专业的学生而感到自豪。通过这次实习让我更加喜欢了我们的这个专业,我要努力学习,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水利工作者。

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篇六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数千年的社会进程中,国人创造了灿烂的民族传统文化,国学经典便是其中的精华,它把历史装扮得绚丽多姿,美不胜收,《三字经》便是国学经典中最为辉煌的篇章。

《三字经》诵读活动就是让学生在古典文化的熏陶中,培养他们的读书兴趣,丰富他们的人文素养,使他们修身立德,传承文明,弘扬美德,在孩子心灵上植下纯洁希望,培养他们丰富的情感,积累细腻的涵养。

《三字经》一开头就讲到人出生之初,禀性本来都是善良的,天性也都相差不多,只是后天所处的环境不同和所受教育不同,彼此的习性才形成了较大的差别。如果对孩子不严加教育,孩子善良的禀性就会改变。教育一个人按照本性发展的方法,贵在教导他专心致志,始终不懈地学习进步。

从这几句经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三字经》是何等重视后天对人的教育作用,教育对培养人才是何等的重要。我们应该认真吸取古代中华文化的精华,争当家长、学生、社会都满意的教师,教育好我们的每一个学生,为建设和谐的、富强的祖国输送合格的优良的人才。

最近我在教读“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时,当我把注释告诉学生时,此时教室里,议论纷纷,有的说:“爱心也是五常之一。”有的说:“是呀,我们从小就要有爱心。”于是,我就因势利导,趁热打铁,把有关四川汶川等地遭受强烈地震的消息告诉大家,他们情绪激动,表示要向灾区小朋友伸出援助之手,有的流下了眼泪,学校捐款那天,他们有的100元、40元、20元,每个小朋友都拿出自己的零用钱,带着一份纯真的爱心,投进了爱心捐款箱。

因此说《三字经》确实是一本难得的读本,很好的教材,教育学生懂得人生道理,让成长中的学生走正确的道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积累丰富的词汇,从而提高学生的作文水平,提升他们的文学修养。更要激励学生趁年轻时刻苦学习,长大成才,报效祖国。

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篇七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篇八

近期,单位组织教职工系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了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师德师风活动,我受益匪浅。为了更好地促进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服务全校师生,领导学校不断发展,现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摆正位置,树立正确的校长观

对教师而言,“校长”是学校的领导,是管理者;对我而言,“校长”是学识、水平、能力的综合象征,是教师队伍的“领头雁”。从某个角度来说,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担任“校长“这一职位以来,我坚持模范作用,合理安排工作,不少事情亲力亲为。这样一来,提高了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他们意识到领导并不是高高在上、指手画脚的人,而是真正热爱学校、热爱教育的。这样一来,教师们也乐意齐心协力,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出色地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教师的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的一言一行,学生均喜欢模仿,这将给学生成长带来一生的影响。我的模范作用在教师队伍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教师懂得了时时刻刻为学生做出好的榜样,凡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这样一来,师生上下形成了良性循环,效果良好!

二、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管理观

一位成功的校长对教师必定有极强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感召力,使教师能够自觉地把校长的教育思想创造性地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实践校长的办学思想,实现校长的办学目标。

“教育发展教师为本,教师素质师德为首。”作为,我坚持“以制度为纲,以人性化管理为本”的管理模式,把对教师、学生的管理放在第一位,时刻关心教师、学生。努力营造一种既严格管理又有利于教师成长,发挥才干的公平、公正、积极上进的和谐的人际环境,把学校建设成教师思想交流、学术交流、情感交流和精神交流的磁力场。

用制度管人、管事,并在工作中结合实际不断以予充实。现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已经内化为教师的自学行为,而不是有形的约束,进而使每位教师在学校的各个岗位、各个层次上发挥的潜能,达到的效能。

三、转变观念,树立全面的评价观

学校对教师的评价直接决定教师的价值取向和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单纯地看分数论高低很容易引发教师的功利主义和教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削弱教师的团队意识和无私奉献精神。而功利主义必然导致教育的短期行为,对学生、学校的发展均是无益有害的。

我深深地体会到,作为一名校长,必须致力于建设一种鼓励教师的教育观念、基本素质、教育教学能力、业务学习、工作业绩和敬业精神等多方面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以师德为先导,以实绩为主导,以科研为向导”的评价机制,把评价重点放在课堂教学质量,落实到科目教学的实效上,以确保评价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激励性。我从不以成绩的好坏来判断一个教师是否优秀,而是以教师德育、能力与发展潜质等为依据,积极培养优秀教师。

对待学生,我也给予积极的评价。我们要与学生平等相待,不能将学生随便呵斥。只有我们把学生看重了,学生得到老师的尊重了,他们才会尊重老师,愿意学习这个老师所传授的各种知识。我要求教师们秉持着“爱生如子,谆谆教导”的原则进行教学教育。五年二班有一个男生,由于家庭教育不到位,行为散漫,纪律性差,令班主任和科任感到头疼。根据老师的反映,我找来该同学进行谈话,了解情况。起初,他极不配合,心里显得害怕。我多次找他聊天,肯定了他的优点,委婉地指出了他的不足之处。一段时间下来,他的坏习惯明显减少了。在我的一再关注与鼓励之下,如今他有了明显的进步。我想,如果一味地否定他,他是不可能会进步的。

总之,师德师风活动让我对自己的定位更加清晰,在管理、领导上有了更深刻的思考与感悟。教育无小事,我将不断完善自我,提高管理能力,坚持以身作则,积极推动学校迈向未来!

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4做为一名教师,在开展师德的学习活动中,我深深感到,要做一个深受学生欢迎的教师,第一要义就是要有高尚的师德。教师不仅是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更是学生学习的榜样。师德,是成为一个合格教师的道德底线,一个缺乏道德底线的教师是无论如何也担当不了"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良好的师德,就是要求教师必须保持对教师这个职业的一种敬畏心理。"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永远是教师职业的不变准则。

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篇九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我提高了认识,充实了自己。

校风,一所学校的风气。即全体教师、职工、学生在共同的目标指引下经过长期共同努力而形成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一种特有风尚。它包括学校领导和机关的作风、教师的教风和学生的学风等。它是一种学校集体的、稳定的精神状态,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是衡量一所学校教育质量和精神面貌的重要标志。

教风是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方法、教学风格、教学态度和工作作风的集中表现。优良的教风应主要表现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把全部的心血和知识无私地奉献给学生,教师为学生而学,学而不厌;精心教导,诲人不倦;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学风,简言之,是指学习方面的风气。对于学生而言,是指其在一定人生观、学习动机、追求目标的支配下,在学习态度、学习风格、学习精神、学习规律、学习方法、意识品质等各方面的综合体现,它既是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保证,又是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重要途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迅猛发展的新时期,学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是学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提高教学质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合格人才的一件根本性大事。抓好校风、教风、学风教育和建设,既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又有利于学校自身的发展与提高;既有利于全体师生发扬学校优良传统,有利于学生爱国、爱校、爱文化、爱科学的教育;既有利于贯彻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管理,又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风尚;既有利于学校的人才培养,又能影响社会风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作为一名学校的教师,我认为要抓好学校的“三风”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统一认识,形成共识

对于校风学风建设这样一个根本性的大事,学校的领导、全体教职工和广大青年学生,应形成把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一件长远的、根本的、重要的大事来抓的共识。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学校校风、教风、学风与社会环境紧密相关。有一部分人往往过多的过重的注意社会风气对校风学风建设的冲击和影响,对校风学风建设中客观上的难度产生种种畏难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因此,这就造成了人们在学校校风、教风、学风要不要当成大事来抓、该不该抓、能不能抓好等问题的认识上,还不那么一致。相当一部分人在主观认识上或客观行动上,把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这一全局性的工作看成是局部性的工作;把面向全体、体现全局的工作看成是某几个部门的单一性任务,或仅仅限于学生这一方面的事。这就影响和妨碍全体动员、全员动手来抓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2.端正教风,教书育人

良好的教风是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环节,治标治本都要靠教师。在建设优良校风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以端正教风来带动学风,整顿学风首先要整顿教风。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上课,提倡、鼓励、推动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

作风的转变,教风的端正,必然带动优良学风的形成。在抓教师的教风、教学水平和严格管理的同时,必须花大力气抓学生的学风。抓学风是必须正确的认识和处理“管理”和“引导”的关系,校主管部门要对学生进行积极引导,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遵守学习纪律的自觉性,使学生从“要我学”变成“我要学”,从“他律”转化为“自律”。

3.齐抓共管,促进学风

学风建设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目的、精神面貌、学习成绩、考试风气等。学风建设的目标是使全体学生树立热爱学习、学会学习、善于学习、坚持学习、全面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篇十

学习就像一个无望无际的海洋,那样宽广,那样伟大,我们就像一艘小船,在这迷茫的大海中,寻找着彼岸,而上天对它的考验将是无数次可怕的暴风雨,小船只有两种选择一:在困难面前退缩,在浩瀚的大海中挣扎,最后只有沉下海去,永远永远找不到彼岸!二:永不言败,不为艰难,迎难而上,勇往直前,最后到达成功的彼岸,享受到成功的乐趣,我们跟小船一样,命运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结果是如何只有靠我们去努力,去奋斗。我们学习中虽然苦,有许许多多的挫折,困难,等待着我们,所以我们要勇敢的面对困难,挑战困难,永不言败,那么成功离我们就不愿了,成功是要付出努力的,付出汗水,没有能随随便便成功的,所以我们应该付出不懈努力去学习。

学习不光要有不怕困难,永不言败的精神,还有有勤奋的努力,著名科学家爱迪生曾说过:“天才就是1%的灵感加上99%的汗水,但那1%的灵感是最重要的,甚至比那99%的汗水都要重要。”即使我们的成绩不是很好,但只要有心想要学习,那么我们就应该笨鸟先飞,所谓"勤能补拙“没有人一出生就是天才,他们都是经过秦风的努力,才会成功的,所以我们不能坐等自己那天突然变成天才,而是要点燃自己的力量之火,寻找自己的天才之路,努力奋斗。

在学习的路途中还有有远大的理想,有明确的目标,坚定的决心,这样较大实地一步一个脚印的走向自己的目标。实现自己的梦想,不管在路途中遇到多大的挫折,我们要有坚强的毅力,不临阵退缩!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我们肯付出汗水付出努力,那么我们会得到学习中最大的快乐。梁启超曾告诉过我们:”未尽责任最苦,尽责任最乐“。学习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为自己的将来而努力,学习虽苦但能从学习中得来快乐,乐趣。那么我相信世上的快乐莫过这种苦中得来的快乐了!

想在学习中获得成功,也不是不是不可能的,只要我们能做到有永不言败+勤奋学习+有远大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坚强的意志,明确地目标,而我想成功也是应该有这个配方研制而成的吧!

在我们获得成功之后,还应记得:胜不骄,要继续努力,不要因为一时的成功而得意忘形,这样才不会使自己一步错,步步错,而遗憾终生。

中国农民丰收节感想作文 中国农民丰收节实践报告篇十一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目的在于开阔视野,拓展知识面,进一步提升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从而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对于目前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学员,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学习的时间较为紧张。就我个人而言,有如下的一些学习方法和心得。

对于我们这些离开学校多年的学员,因为工作的因素和个人的精力因素,学习方法已经不能等同于在学校里面的系统学习方法。本人在这方面的做法是:(1)按时参加面授课,只有参加完面授课,才会对课本有一个完整的知识框架,才会知道哪些是新增内容、那些内容可能是考点。(2)、首先熟悉教材的目录,然后快速浏览教材内容,通过做老师发的习题巩固、理解和深化教材上的知识点。(3)、在网上收集近两年考试试题,分析考试的趋势,发现随着建造师考试的不断发展,逐渐走向注重实际运用和解决总成问题能力的考试上,部分考试题在教材上已经不能直接找到答案。为此,学习应当采取动态跟踪的学习方法,分列出几个大的题目,这样才有助于我们适应不同阶段的考试。(4)、除了应试之外,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进行重点学习。

通过学习教材,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明白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任务是工程建设增值,但是增值的首要任务都是确保安全,即建设安全和使用安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全周期分为决策、实施和运营三个阶段,实施阶段的管理是项目管理。了解项目管理的发展,学习集成化管理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应用。浏览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内容,重点学习了建设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了解国际常用施工合同文本与我国施工合同文本在合同主体、合同文本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等几方面的相同和有别之处。

通过学习教材,了解建造师的注册和执业制度,重温注册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建造师执业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熟悉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应担负的法律责任,让我们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相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在选修教材中,除了国家和住建部颁布的相关法规、文件之外,而更多地选入了本市地方法规、文件及标准规范,而且有较多的新增内容。(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在网上查阅《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共有八章70条,在强调和重申现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同时,提出了“合理工期制度”、“安全、监理、检测费专户制度”等八项新的制度,使之更具实效性和操作性。着重掌握其中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2、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及相关规定,熟知上海市分户验收管理要求和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的类型。(2)、施工安全管理。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理清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主要安全管理职责。熟知本市对工程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消防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规定。(3)、建筑节能。《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重点在于鼓励发展用于建筑节能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鼓励推广施工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为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制定了《上海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重点列出了建筑节能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政策需求等内容。推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4)、掌握绿色施工技术要点,了解绿色施工评价。市安质监总站发文《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的通知》,为了围绕“四节一环保”这一主线,全面、持续和健康地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并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主要材料等方面取得更大的实效。(5)、了解文明施工要求。为了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从课程设置的内容也再次体现出:工程建设重视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同样重视文明施工、建筑节能,关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机电工程》中展现了新的技术、方法,同时也列出了相关的案例。1、了解机电工程项目管理发展趋势,分清工业安装和建筑安装工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了解机电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模式和特点,重点学习epc承包模式在机电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epc承包管理的经验和需进一步关注的关键问题。2、学习机电工程技术,掌握《建筑业10项新技术》机电安装工程应用技术,理清工法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的关系,即:施工方案在施工前编制,而工法在施工后形成;施工方案不能用工法取代,但在施工方案中可采用已有的工法成果。3、认真阅读机电工程项目管理案例,以此为参考,结合自己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中,找出工作的缺陷、隐患。

继续教育是学历教育的延伸和发展,使我们不断更新知识,提高道德、技术、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需要,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实现建设工程的商业价值并承担起社会和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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