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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各项规章制度篇一
明确工作范围,落实工作责任。
二.范围
适用于门诊办工作人员。
三.内容
1.门诊办公室在院长和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做好门诊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门诊病人诊治及工伤残鉴定、医学鉴定等行政管理工作。
3.门诊实行固定门诊医师和专家出诊时间的门诊制度,门诊大厅led屏滚动显示当日出诊专家医师一览表,以供病人选择。
4.严守工作岗位,每日检查开诊情况,每月进行总结分析,针对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措施,以便提高门诊医疗服务水平。
5.经常检查督促各科室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执行情况,以达到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之目的。
做好门诊环境和秩序管理,达到环境整洁、舒适、安全、有序。
6.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每半年进行门诊病人满意度调查一次,并进行统计分析。
7.负责做好门诊病人的健康教育工作。
8.做好各科日常、节假日工作安排,以方便广大患者就诊。
9.及时处理门诊患者投诉并做好登记。
10.定期下科室,了解对口科室运转情况,协助处理存在问题,并做好记录。
11.定期对门诊楼多媒体机及自助缴费机进行巡回检查并签字,确保机器正常运转。
12.定期对门诊科室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求各科负责人签字,以落实责任。
13.严格执行医务人员“九不准”要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14.做好其它事务性工作。
门诊部各项规章制度篇二
一、专家门诊准入制度:
1、专家门诊必须由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承担。
2、专家门诊需由个人申请、科主任审核、门诊办核准后,方可承担。
3、专家门诊出诊期间应严格遵守《门诊工作制度》、《门诊医师岗位职责》、《门诊会诊制度》、《专家门诊停复诊制度》等与门诊诊疗有关的规定,按照医疗常规认真诊查每一个患者,避免误诊、漏诊;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二、专家门诊停复诊管理制度:
1、专家门诊排班一般不得随意变动或停诊,出诊专家应安排好出诊当天的其他工作,包括查房、会议、教学、科研等,不得因其他事项影响按时出诊。
2、如有特殊情况(如上级行政部门、医院临时的指令性任务,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准时出诊,必须提前24小时向科主任提出,科主任应积极调度人员,安排其他相同专业、相同或更高职称的专家替诊,并及时通知门诊部更改排班信息,预约服务人员负责联系已预约的患者更改预约时间或取消预约。
3、以下情况可暂停专家门诊资格三个月:半年内发生因服务态度被患者投诉3次以上;专家门诊无故停诊3次以上;违反门诊工作制度及诊疗常规发生医疗纠纷;受医院或上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
4、因违反医院规定被医院领导班子暂停专家门诊资格的医生,在暂停资格期满后,当事人需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由医院领导班子讨论后批准,由门诊办公室办理开通手续。因其他各种原因(如出差、进修等)较长时间停诊者,复诊时需提前一周通知门诊部予以确认,门诊部及时更改专家出诊信息、开放预约。
三、专家门诊退出制度:
根据医疗服务的需求,结合专家的出诊情况、患者投诉等对专家进行综合测评。出现下列情况者,可退出专家门诊:
1、暂停专家门诊资格三个月后,恢复专家门诊资格,仍出现类似情况,经医院领导班子讨论,予退出专家门诊。
2、半年内专家门诊每日号次少于5号,且有同科室其他专家门诊,经本人申请,门诊办审核后可退出专家门诊。
3、具有专家门诊资格的我院执业医师在退休、调离或聘任期结束后,专家门诊的资格自动终止。
四、专家门诊日常管理制度:
1、专家门诊医生接受门诊办公室和本科室的双重管理,由门诊办与各科主任协商确定专家门诊时间,由门诊办公室统一挂牌,挂号室负责分诊挂号;每个专家的门诊时间应保持相对固定,方便患者就医,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诊,按照《专家门诊停复诊管理制度》办理。
2、出诊专家要合理安排好病房查房、教学、科研等工作,按排班时间准时出诊,不得途离岗。
3、专家接诊要做到优质服务,对患者认真负责,检查耐心细致,用药合理,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
4、门诊部在门诊大厅公布专家介绍及专家门诊时间表,以便患者选择专家。
5、我院实行多种形式(电话、现场)的分时段预约挂号服务,并逐渐增加预约挂号号数。
6、为保证专家门诊医疗质量,对专家门诊应诊人数实行限号控制,一般半个工作日限号40人。
7、门诊办公室加强专家出诊管理,定期通报和公布迟诊现象严重、随意停诊、离诊的医生并按相应规定予以奖罚。
门诊部各项规章制度篇三
一、处方使用 :
必须按照药品类别使用专用处方 。
二、药品用量 :
1、急性病 3 天量;2、慢性病 7 天量;3、行动不便者两周量;4、慢性病不超过1月量;5、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6、急性病严格3天量,超出的,由科主任签字把关。
三、 开药原则 :
1、不得重复开药。(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
2、不得分解处方。[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
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
四、处方金额管理 :
每张门急诊处方平均药费定额(医保不超50元,留观处方不超100元;农保不超38元)。不得出现大额处方,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
五、 处方书写 :
l、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补液除外)。
2、处方内不得缺项。
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
4、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
六、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不合格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处方正文无病情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不合格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医师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签名;
3、书写不规范的商品名,不写通用名;
4、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缩写或代号书写;
5、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6、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8、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注明修改日期及签章,或缺其中之一者;
9、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不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超2周病史用量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门诊部各项规章制度篇四
一、门诊部实行主任负责制。门诊部主任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副主任和护士长配合,负责门诊流程管理和急诊绿色通道管理。
二、门诊部兼管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妇产科门诊、中医门诊、儿科门诊、外科门诊行政管理工作。
三、急诊科相对独立,由门诊部副主任兼急诊科主任分管。急诊科医师由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内科医师担任。急诊科护理工作由门诊部护理组承担急诊科护理工作。参加门(急)诊工作的医护人员,上岗前进行急诊科医护专业培训及内科门诊工作流程的培训。
四、急诊科医师兼管接诊普通内科门诊患者。除外科门诊医师外,其他专业的门诊医师服从急诊科主任统一调配。以保证急诊科24小时值班制度的落实和内科急诊室普通门诊工作需要。
五、护士长除负责护理单元的管理外,负责抢救药品、器械等财、物管理。并参与门诊部及急诊科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六、门诊部成立由主任任组长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抗菌药物与合理用药管理小组、医院感染管理小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小组、继续学习小组、三基三严学习培训小组、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健康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其他医护人员共同参与,各自有职责,有活动,有记录,有检查,有分析评价和持续改进措施。
七、急诊科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急诊科医师要按照急诊科专业相关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及内科专业相关诊疗指南及操作规范,对病人进行规范诊疗。按照轻重缓急判断评估,仔细问诊,耐心查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果断处置。对急危重症采取优先处置方案,畅通急诊绿色通道。
八、对疑难重病人不能确诊,病人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查看。解决疑难病例。上级医师仍不能确诊者,要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再向医务科报告,请求全院会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收住院进一步诊疗或转院
九、对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现役军人、高烧病人、重病人、60岁以上老人及来自远地的病人,应优先安排就诊。
十、各科医师要及时书写门急诊病历、规范填写检查申请单、合理开具处方。做好门诊日志等各种登记记录。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十一、对外科急症要及时请外科病房医师会诊,被邀医师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由外科会诊医师出具诊疗方案。
十二、门诊部、急诊科应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人情况,有计划地收容病人住院治疗。
十三、加强检诊与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各诊室应建立传染病登记本和报告卡。做好疫情报告。法定传染病不能与普通病例混记。
十四、门急诊标示清晰明白,应设有导诊服务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入,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人就诊。提供方便病人就诊服务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五、门诊保洁员应经常保持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洁,改善候诊环境。
十六、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医师在口头健康教育的同时,及时填写健康教育记录。
十七、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人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十八、做好慢病监测、死因监测、疫情监测报告和管理工作。
十九、急诊科医护人员要与保安及时沟通,牢记总值班电话,灵活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医护患三方安全。
二十、门诊部实行无节假日门诊。合理调配各科室人力资源,尽量安排周一至周日及其他节假日各诊室有人值班。
门诊部各项规章制度篇五
一、制度制订的原则
(一)在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三)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管理。
二、普通门诊制度设计
(一)建立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含一般诊疗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参保人员不另外缴费。
(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制,参保人员应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一家进行签约。
(四)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按月拨付、年终清算,超支不补”的支付方式。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设计
(一)市一(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二、三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二)合并原城镇居民医保的1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新农合的13种病种,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设定为28种。
(三)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须携带社保卡、诊疗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联网就医手续。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根据病种设定不同的有效期。根据病种设定不同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限额计入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部各项规章制度篇六
(一)门诊部工作制度
1. 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做好门诊全面管理工作。
2. 经常检查督促各科室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执行情况,加强信息反馈,提高服务质量。
3. 做好门诊环境管理和秩序管理,达到环境整洁、舒适、安全、工作有序。
4. 经常深入科室调查了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向院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5. 健全和落实好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6. 严守工作岗位。每日检查开诊情况。
7.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搞好门诊患者及社会满意度调查,进行分析改进工作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8. 协助院领导抓好门诊医疗质量的管理,加强门诊专科建设。
(二)门诊诊疗制度
1. 门诊医师必须遵守首诊医师负责制度,工作应认真负责,保证诊治质量,并尽量缩短候诊时间,并注意做到“三首、四轻、五个一”。
2. 热情接待患者,根据主诉重点询问病史,进行全面的或重点的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做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迅速处理。
3. 根据门诊条件及病情需要决定检验项目及治疗方法,并交代清楚注意事项,采用特殊疗法时,务必掌握好适应症和禁忌症。
4. 遇有疑难或不能处理的疾病,或两次复诊尚未确诊者,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邀请会诊,并给以适当的治疗。
5. 应随时警惕早期肿瘤,防止漏诊、误诊。
6. 检查患者后应洗手,发现传染病时应按消毒隔离常规处理,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
7. 幼儿及老、弱、病、残者优先就诊。重危病人应予以应急处理,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耐心向病人介绍其病情及应去的就诊医院。
8. 注意保护性医疗。对癌症及某些预后不良的疾病,避免对患者直接说明,可向其家属或组织详细交待病
情及预后。
9. 在诊疗过程中注意保护患者隐私,落实遮隔措施,对患者进行体检、影像检查、心电图检查和身体隐私部位治疗时有遮隔措施;文明就诊,做到“一人一诊室”;妥善保管病历,医务人员不随意泄露患者信息。严格执行病史借阅、复印相关规定,防止患者信息泄露。
(三)专家、特需门诊管理制度
1. 我院专家、特需门诊由已经取得主任(副)医师职称的临床医师担任。
2. 专家、特需门诊由门诊办公室负责统一排班。预检处、挂号室负责分诊、挂号。
3. 专家接诊要做到优质服务,对病员认真负责,检查耐心细致,不得敷衍马虎,病历记录应符合要求,在诊疗服务中起到表率作用。专家除完成门诊量外,要对低年资医师工作进行指导。
4. 普通门诊的危重和急性疑难病症需要专家会诊时,不需另行挂号。慢性病经普通门诊医师检查后需看专家门诊者,可嘱病员下次门诊时挂专家号就诊。
5. 专家门诊时间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故不能按时应诊,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门诊办公室停诊。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停诊,门诊办公室将不予受理。特殊及紧急情况例外。
6. 各专家原则上不能停诊。如因外出进修、学习、出国等原因而必须长期停专家门诊的,必须提前两周(十个工作日)至门诊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停诊。
7. 专家因学术活动而暂停专家门诊的,必须持邀请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培训对象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停诊。
8. 若有专家自愿退出专家门诊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前两周(十个工作日)报人事科、医务科、门办。
9. 若不按规定执行者,按本院《奖励处分规定》及劳动人事制度予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