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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不出轨(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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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不出轨(四篇)
时间:2024-03-20 17:24:34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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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不出轨篇一

保证书是个人、集体、单位,为响应上级号召开展工作、完成任务或做错了事,犯了错误并决心改正面提出保证时使用的专用书信信或文字材料。

保证书分为个人、单位和集体保证书,以下分别说明。

个人保证书是民事上的承诺,即一种民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凡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无效。同时《民法》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如果是被胁迫写保证书,无论是内容还是手段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中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xxx

20xx年xx月xx日

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不出轨篇二

婚姻关系是以两个人为中心构建的亲密关系,虽然起点是甜蜜的爱情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但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存在的不仅仅有柴米油盐和鸡毛蒜皮的消磨,还存在着现实的诱惑和寻求刺激的渴望,婚姻可能在不经意间就亮起了红灯。

而面对婚姻危机,处在不同的婚姻情况的当事人都会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为了家庭、孩子考虑也为了给对方一个机会,很多当事人会选择原谅对方在婚姻中的错误,重新开始,毕竟人人都会犯错,能够积极改正错误并吸收教训可以让婚姻变得更好。

但为了使自己在之后面对伴侣犯下的错误时不再被动,要求对方书写保证书也是当事人常用的方法,特别是在发现对方出轨之后,双方都想要继续维持婚姻,就很可能采用书写出轨保证书的方式来为犯过的错误作结,那么出轨保证书能发生法律效力吗?怎么写出轨保证书能够生效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介绍。

首先我们要将出轨保证书分成两个类别,因为虽然出轨保证书的模式都是“行为模式(出轨)+后果”,但是对后果的约定决定了出轨保证书的性质和其效力,出轨保证书一般可以分成两大类,也可能出现混合性质的,但按约定来看主要分为财产约定和人身关系约定的。

想要判断出轨保证书能否发生效力,需要根据约定的性质来判断保证书的性质并匹配相应的法律规定。首先针对出轨保证书本身的形式来说,通常来说认为这是一种促进双方实现配偶权的一种合同,首先需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而针对其中的约定本身,如果是使用财产分配作为行为后果的,例如约定如果再次出轨双方离婚时出轨一方放弃全部财产,那么这种约定在满足合同生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婚内财产协议,符合婚内财产协议的生效条件的可以生效,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内对财产进行约定,出轨视为是一种附条件。

但如果是约定了一方再次出轨后必须离婚、离婚后不能再婚或者不能在婚内和异性进行通话、微信中不能添加异性好友等约束了人身自由的,相关条款是无法发生效力的;也就是说出轨保证书本身能够被认定有效是建立在法律保护配偶权和允许婚内财产约定存在的前提下的,如果超出了这一范围就无法生效。

出轨保证书需要满足法律法规中合同和婚内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要求夫妻双方在书写保证书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自愿签订保证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证书一般是只约定一方的义务和对应的后果,但仍然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因此需要双方都能够做出有效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其次,还需要对财产的约定不超过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只有当事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才能够使得协议约定能够正常发生效力;最后,保证书的签订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在内容上符合限于财产约定、不干涉人身自由的条件,出轨保证书即可以生效。

因此结合上述条件也可以得出结论,这种以约定财产分配作为主体的保证书,不仅可以适用于出轨的情形,因为其本身的目的.在于保障配偶权,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婚姻中的过错情形都是可以适用的,除了保证书中约定的行为本身,还可以在其中另附时间或者条件。

在签订了出轨或者其他保证书之后,当事人发现一方再次出轨的,需要积极收集证据并主张实现保证书上的约定内容,另一方拒不配合履行协议的,可以进行诉讼主张实现相关权利,在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保证书效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保证书取得相应的财产。

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忠诚协议、出轨保证书等婚内约定缺乏较为系统的立法,如何认定其效力和如何进行有效的约定都是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分析和对司法实践进行总结得出的结论,也是比较理论性的,因此不建议当事人自行签订。

协议的书写和签订是一门学问,特别是这种效力与内容有着很大关联性的协议,有时几个字的差异就会在法律上导致截然不同的后果。如果您有相关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信金国专业婚姻家事团队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不出轨篇三

保证人(男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本人 在与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有过严重的出轨的行为,虽然情况十分恶劣,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现女方愿意接受男方的保证,给与考察期,为履行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因本人在婚姻中已经有过出轨行为,该行为给女方带来了巨大伤害,故本人做出如下保证:

1、 自即日起,删除第三者的所有联系方式,断绝与第三者的所有往来;

2、 不得有任何赠与第三者钱财和物品的行为;

3、 不得再有任何出轨行为。

二、本人自婚姻关系建立之日起,以及存续期间,应当遵守忠实义务,若本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与异性的偶然的性行为。

2、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3、出现非双方共同所生的一方血缘关系子女。

三、若本人有下列行为,可推定为对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违反:

1、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例如接吻、拥抱等。

2、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另一方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本人必须忠诚对待女方,不得欺骗女方感情。本人保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不乱发脾气。不得对女方实施暴力、虐待等有损对方身体健康、精神健康的行为。

五、其他

1、我如果存在违反上述内容的行为,我承诺自愿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我方财产全部赠与_____方 所有,双方所生子女由_____方扶养,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生活费、学费、医疗费,本人净身出户。

2、如我本人不愿遵守本保证书条款约定的,___方 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本人确认,在签订本保证书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4、若本保证书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5、本保证书一式两份,本人、女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保证书自保证人签字时生效。

保证人(签名/捺指印):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

见证人1(签名/捺指印):___________

见证时间:___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见证人2(签名/捺指印):___________

见证时间:___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不出轨篇四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选择让伴侣写保证书,约定关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婚内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净身出户并放弃小孩抚养权”的保证书内容为例进行分析。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并非为法律所禁止。

如果保证书是经过当事人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这一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婚姻法苑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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