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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书 采矿证申请书篇一
第一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矿区范围
申报步聚:所在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说明: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发证权限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以外的矿产发证权限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的发证权限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你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共有9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报告(矿山企业找有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该报告需经专家评审、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有矿山开采设计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衔接;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的资信证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的证明文件(国土资发[1998]104号文);
7、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文件;
8、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1:20xx~5000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用国家直角坐标标定)。该项工作由给你做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部门给你完成;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探矿权申请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
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
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10、填写《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你申请表签署意见。注:以上工作是由申请办矿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项目,你一定不要认为是管理部门做的工作!!资料一式五份。开采特殊矿种的必须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步: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书 采矿证申请书篇二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流程: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采矿权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申请采矿权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核发通知、缴纳相关费用4天
4、领取采矿证1天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固体矿产为每平方公里每年一千元,不足一平方公里的,按实际面积收费,但最低收费不低于五百元。矿泉水、地热水等流体矿产为每单井每年一千元。
2、采矿权价款
有偿出让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除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采矿登记费
标准:“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
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
(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在申请中应说明:1.办矿必要性;2.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矿区范围的划定。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
另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还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3)矿区范围的预留。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
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矿区范围确定后,申请人应积极从事以下矿山建设的前期工作,为下一步领取采矿许可证进行必要的准备:
(1)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的手续。国有矿山企业或者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和可能影响我国工业布局的大型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应按矿山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度向相应的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无需申请立项的私人投资项目,可直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设立的审批,注册登记。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以单独编写,也可以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编写。无论以何种形式编写,其内容应详细;其工作程度不应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其中应有环境影响评价。
(3)开办煤矿企业的,还应到煤炭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设立批准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19条的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因此,在煤炭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应先到煤炭管理部门获得设立企业的批准。
(4)在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时,申请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由特定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
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在矿区范围预留期满前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段,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领证的视为自行放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1)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步。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因此,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证才意味着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才在法律上获取了相应的权利。
(2)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①采矿权申请登记书。②矿区范围图。③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⑤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送采矿权评估的有关资料。⑥开办煤矿企业,还应出具煤炭主管部门对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意见。⑦环境影响报告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申请书 采矿证申请书篇三
采矿权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
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帐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帐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
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
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
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