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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登记延迟 采矿权登记信息查询篇一
一、受理范围【咨询】:【马***】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全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7.《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赘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丁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2.《关干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3.《关干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丁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7,《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人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问不计入审批时限)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备条件说明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而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15.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6.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7.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后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念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说明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人审批时限)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应缴纳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方式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污及分期缴纳计划(原件)
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 7.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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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登记延迟 采矿权登记信息查询篇二
申请及许可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条件见各项许可申请要求)。矿产资源开采申请人所报资料均要求一式4套,资料袋上要注明资料目录;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及证件(除采矿证正本外)规格统一为a4纸大小,所有图件亦要折成a4纸大小。申请格式文本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有申请报盘系统,下载报盘系统就可得到申请格式文本,在递交申请的同时要报软盘。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主管处室初审→复核→送有关处室会审→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核定→上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按照厅长办公会议纪要办理登记手续颁证或清退申报材料。承办处室: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许可时限:30—40个工作日(注:闭坑地质报告许可为20个工作日)。采矿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规定向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应报送采矿权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许可申请
申请采矿权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个步骤。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
4、资金来源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上矿床的必须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法定机关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和矿产储量报告;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可提交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三)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若探矿权是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五)矿区范围图(以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标明拐点号及拐点坐标)。
(六)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同一矿产地原则上不得设立两个采矿权人;
2、拟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3、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其开采规模必须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绝不允许大矿小开。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其矿山开采规模达不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新建煤矿(除个别边角煤和薄煤层经批准外),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4、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的,不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提交的地质报告勘查程度必须符合矿山建设设计的要求;
二、采矿权申请人应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如属法人单位下属矿山,既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又要提供矿山营业执照);
3、银行或会计事务所依法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具有相应技术和设备的资质证明材料;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申请区内勘查许可证的注销文件;
5、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设施方面的审查意见;
6、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凡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必须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或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厅认可的单位编写的开发利用方案及规定的附图;
7、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有法定机关对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8、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或零星分散资源的,需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凡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中要求进行评估的,均应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
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标明拐点号和国家直角坐标,并带有崩落范围);
11、新建煤矿要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2、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申请(新建矿山采矿权登记)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 4)资金来源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上矿床的必须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法定机关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和矿产储量报告;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可提交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若探矿权是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5)矿区范围图(以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标明拐点号及拐点坐标)。(6)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同一矿产地原则上不得设立两个采矿权人;
2)拟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3)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其开采规模必须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绝不允许大矿小开。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其矿山开采规模达不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新建煤矿(除个别边角煤和薄煤层经批准外),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4)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的,不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提交的地质报告勘查程度必须符合矿山建设设计的要求。(7)采矿权申请人应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如属法人单位下属矿山,既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又要提供矿山营业执照);
3)银行或会计事务所依法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具有相应技术和设备的资质证明材料;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申请区内勘查许可证的注销文件; 5)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设施方面的审查意见;
6)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凡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必须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或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厅认可的单位编写的开发利用方案及规定的附图;
7)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有法定机关对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8)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或零星分散资源的,需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凡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中要求进行评估的,均应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
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标明拐点号和国家直角坐标,并带有崩落范围);
11)新建煤矿要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2)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
13)采矿权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
1、工作标准: 必须按照规定制作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并将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项目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采矿权变更申请是采矿权人因需要对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及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等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经审批同意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4)由原采矿权人提交的变更名称申请,要求简述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等;
5)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主管上级部门或单位关于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矿山经合作、合资等重组改制或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交新企业章程;
7)市、县级国土资源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8)改变原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应提交有资质单位重新编制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9)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缴纳计划;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2)采矿权人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变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变更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许可正、副本原件;
3)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包括原因、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等); 4)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6)负责矿山年检的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历年的年检结果(有年检印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7)扩大区的地质报告和相应的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8)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9)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
11)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平面和纵投影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1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4)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包括原因、资源状况等);
4)变更后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和相应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5)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对变更后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市级安监部门对方案中安全设施内容的审查意见;
6)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7)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
8)对原开采主要矿种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要求同延续登记);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
10)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2)采矿权人申请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项目名称:采矿权延续审批
采矿权延续申请是采矿权人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申请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由收文员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同原件”);
(4)自矿山生产以来至延续申请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规模、产量、产值、利税等)、资源的消耗情况及利用水平(“三率”指标)、开发方案的执行情况、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6)延续申请前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各中段平面图、纵投影图且标明采空区,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加盖印章)。
(7)矿山企业年检结果(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应有历年年检结果);(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0)采矿权延续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延续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
1、工作标准: 必须按照规定印制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并将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项目名称:采矿权注销审批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要求同“延续申请”),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和关闭矿山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注销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注销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审批文件。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审批文件,并及时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审批文件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项目名称:闭坑地质报告许可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关闭矿山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闭坑地质报告及相应图件;(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4)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闭坑文件;
(5)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接受经评审机构审查后的材料,按照上述条件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规定,查看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签署建议处理意见,送主管处长审查;然后送地勘处、矿管处等会审;会审同意后,报主管厅长审定;同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的,应书面通知评审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书面通知评审机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二)评审
由省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进行评审,省厅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办理时限:60日。
(三)审核
1、条件:评审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经评审后的闭坑地质报告及相关图件1份,完成备案后,退回评审机构;
(2)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3)加盖评审机构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并附软盘;(4)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2、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要求评审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评审过程监督管理情况,对是否许可备案提出建议意见,印制评审备案证明和责任表,送主管处长审查;然后送地勘处、矿管处会审;会审同意后,报主管厅长签发。
4、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工作人员。
5、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四)印制“备案证明”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监督印制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要保证印制质量。对印制符合规定的备案证明加盖“储量评审备案专用章”。
4、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五)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备案证明送达许可相对人。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备案证明送达相对许可人手中。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省级相关政府部门由本岗位责任人用“挂号”寄送;矿业权人、地勘单位及评审机构的备案证明由评审机构派人领取并发送。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永久存档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归档要求,统一归档。
采矿权登记延迟 采矿权登记信息查询篇三
采矿权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机关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十六条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闭坑地质报告及备案证明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7.关闭矿山报告
8.关闭矿山批准文件
9.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关闭、停办矿山企业的审查意见;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意见
10.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矿山生产现状图。在矿区范围图的基础上,标注开拓、运输;通风、排水、采矿等采掘工程的现状和分布情况
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采矿权登记延迟 采矿权登记信息查询篇四
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列》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为1000万吨以上的煤炭资源;
(五)地热、矿泉水、稀土和对全省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种。
(七)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企业资金证明);
(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九)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十一)《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属竞买出让的,须另行提交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十二)《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表、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简况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三)在河道、航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水利、河道、航道部门意见;
(十四)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相关说明:州级及以上采矿权审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以及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办事指南为依据;如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对申报材料有新的规定,相应从其规定。
四、办理程序
(一)采矿权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向县政服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经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二)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将报件提交矿管股登记并签署初审意见,经政策法规股、信访办、执法监察大队、地环站、矿管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局会审会审定(其中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不再上会),局长签发;
(三)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退件。
采矿权登记延迟 采矿权登记信息查询篇五
新设采矿权登记
一、行政许可机关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登记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证明
6.申请采矿范围、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坐标表
7.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延期批复
10.地质报告和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备案登记表
12.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
13.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15.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6.涉外项目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
17.涉及价款及有偿出让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的处置证明材料或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
18.新立煤矿采矿权的应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对煤矿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19.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