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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范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调查报告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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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范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调查报告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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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规范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调查报告及篇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有限公司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一案 当事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根据省质监局统一部署,2013年7月18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关资料,并对该公司经办有机产品认证事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获悉为该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的系当事人,且当事人涉嫌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程序,2013年8月8日本局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号(*)质监立字〔2013〕189号)。执法人员随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了当事人为**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具体细节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随后还对当事人服务的另一家公司**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再次证实当事人存在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现已查明:

1、当事人成立于20**年*月*日,20**共 5 页第 1 页

共 5 页第 2 页

年*月*日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认证机构批准证书,批准号为**,有效期至20**年*月*日;

2、当事人在**市境内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共3家公司,包括本案涉及的**水产有限公司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为**水产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服务自2007年开始至今,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服务自2008年开始至今;

3、当事人在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2012年的现场检查时间安排在7月3日至4日,2013年的现场检查时间安排在6月13日至6月14日,两个检查时期均为*海禁渔期,不是*海野生水产品的生产(捕捞)阶段,也不是**公司的加工阶段(11月至12月),且两次现场检查均以卫星定位界定海捕区域水质符合有机要求而非实地检查**公司签约的全部渔农的形式进行,同时**公司仅将加工用水水质送检而无生产水质的检测报告(当事人解释直接援引**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公告的海洋水质检测结果而不单独做生产水质检测不违背认证规则),故当事人在为**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存在检查时间未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检查全部农户、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在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在2012年和2013年的现场检查中均存在未全部检查该公司委托**公司签约并集中采购的所有种植农户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共 5 页第 3 页1、2013年7月2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组织情况;

2、201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水产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以及对该公司工作人员房锦超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通过现场检查和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13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以及**提供的当事人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认证服务的资料(包括认证协议、检查计划、检查记录表、检查报告等),证明当事人自2007年开始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至今、当事人在2012年和2013年的认证检查中未检查全部农户、检查时间为*海禁渔期非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等事实;

4、2013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以及该公司提供的当事人为该公司提供认证服务的资料(包括认证协议、检查计划、检查记录表、检查报告等),证明当事人自2008年开始为该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至今、当事人在2012年和2013年的认证检查中未检查全部农户的事实。

共 5 页第 4 页

案件性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2日第34号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5.3.4.2条规定,现场检查应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第5.3.4.3条规定,多个农户负责生产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第5.3.7条规定,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2012年和2013年的检查时间均非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检查全部农户、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在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未检查全部农户,有违上述认证规则规定程序,属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裁量理由: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现场检查应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并应检查全部农户以及委托人出具环境水质检测报告三项程序均为该规则的必要的、核心的程序,缺乏上述程序的有机产品认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也有损有机产品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和有机产品认证的市场秩序。当事人作为自20**年起即获准从事认证服务、迄今有逾十年从业经验的大型专业认证机构,未严格遵循《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在为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减少了上述

共 5 页第 5 页

核心程序,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处罚依据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

2、处罚款80000元整。

案件承办人:

承办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规范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调查报告及篇二

关于某单位规范化行政执法调查报告

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形势以及依法治交通战略的实施,迫切要求我们采取坚决措施迅速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当前交通执法队伍总的来讲是好的,是一支能够依法履行职能的合格队伍。但是,由于诸多原因,这支队伍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为此,我利用以前在交警城区中队工作过的有利条件,对城区中队在执法活动规范化及对策做了一番调查,下面我谈一些个人看法与意见。

一、调查目的、调查时间、调查方式

从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来看,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活动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就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克服当前基层交通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不良倾向,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应该围绕“以人为本、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纯洁组织”的目标,正确把握好四个关系,从加强理论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四个方面着手,着力增强“四力”,提高交通执法水平,树立交通执法的良好形象。

调查时间:2011年10月

调查方式:资料查找法 访谈法 观察法

二、单位基本情况

交警城区中队位于路交叉口,中队现在民警80名,队伍文化结构大专程度占人数26%,中专(高中)文化程度占55%。中队下设12个交通岗,分布在城区主要道路上。

三、存在的问题或经验

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交警部门是以行政执法为主,兼有部分刑事司法权的执法单位。交警最广泛的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据调查,当前交警执法从总体上讲存在着“三重三轻”的倾向。即:重行政权,轻公民权;重权力的施行,轻权力的制约;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具体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

1、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一些事故案件的处理上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2、少数民警办案中随心所欲,甚至办人情案。

3、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越权处罚。如公安部规定交通民警当场处罚不得超过200元,超过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但实际执行时并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二是处罚不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出现情节重的处理轻,而情节轻的反而处理重的非常现象。三是随意暂扣车辆号牌和证照,不出具合法的暂扣凭证,事故押金管理混乱。

4、案卷不规范,材料不全。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客观因素外,少数交警部门领导对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内部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检查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规范执法作为加强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的战略措施来抓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交警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是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改善公安交警执法形象,促进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因此,交警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完善执法机制和规范执法的极端重要性,把它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更好地完成时代赋予的重任。

完善执法机制,就是要在市、县两级交警部门建立起严格的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完备的执法规范,健全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办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法制教育培训是基础,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是保障,建立执法责任是关键,三者有机结合,才能保障和促进交警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提出建议

1、加强理论建设,增强适应时代发展的“思想动力”,树立公仆形象。市场经济给社会带来了生机活力,也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不良的倾向也不时地腐蚀着执法人员的思想,给交通执法队伍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笔者认为,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执法人员的头及,引导广大基层执法人员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及时地解决执法人员思想上一些深层次的认识与观点问题,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其次,广泛开展以“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切实解决执法人员的“三政三观”问题,即引导和帮助执法人员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增强公仆意识,弘扬奉献精神。再次,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提高他们知法、守法和执法的自觉性,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业新风,引导广大执法人员以良好的职来道德、饱满的精神和高度的职业责任感,献身交通执法工作。

2、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抵御市场经济负面效益的“免疫力”,树立文明形象。加强基层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交通执法队伍要立足当前,开展内部整顿教育活动,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抓住苗头防微杜渐,严肃政纪,加强作风建设,树立文明形象。要着眼于队伍的长远建设、长足进步,开展外树形象活动,坚持改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努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以理服人。要建立健全以评促纠、以评促建为主的行评机制,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把握,辩证施治,并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提高拒腐防为的免疫力。

3、加强业务建设,增强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树窗口形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在职学习、函授、自学等形式,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必须把执法培训作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的重点,坚持不懈地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多途径加强业务建设。同时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严把人员“进口”,畅通“出口”。突出抓好对现有人员的考核,实行“黄牌警告”、“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离岗培训”制度。对于考核不称职的,给予黄牌警告,责令离岗培训;对连续两年不称职、两次给予黄牌警告的,给予降职、降级,直至下岗;对不适应执法工作的,按程序坚决予以辞退,保证交通执法队伍的健康、纯洁,成为交通行业的文明“窗口”。

规范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调查报告及篇三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自身建设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发〔〕27号),省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工作办公室把市作为全省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试点市。为切实加强市各级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机关内部管理,改进机关服务质量,规范机关行政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不断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提高公务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升行政人员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水平。通过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达到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和形象有明显好转,内部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有明显改进,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诚信服务的能力有较大提升,机关的凝聚力、执行力和公信力有较大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有较大提升的目的。

二、实施范围和重点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纳入公务员法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均要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

实施行政机关《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按照先开展试点,再逐步推开的基本原则开展工作。试点阶段重点选择行政许可集中、开展行政执法以及与社会、群众联系密切的“窗口”单位。市直行政机关确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为先期开展试点单位。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选择和确定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

三、实施内容

先期开展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试点的单位要围绕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一)服务仪容仪表规范。包括服饰、仪容、仪态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二)服务语言行为规范。包括语言和行为的规范;

(三)服务导引标识规范。包括业务办理区域标识和宣传公告区域标识的规范;

(四)服务承诺事项规范。包括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

(五)一次性告知规范。包括一次性告知的内容、要求和监督管理;

(六)首问首办服务规范。包括首问首办责任人的职责、程序等方面;

(七)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包括一般事项、特殊事项、重大事项的承诺制办理办结时限等方面;

(八)ab角服务规范。包括主要责任人(a角)和备岗负责人(b角)的工作职责等方面;

(九)服务投诉办理规范。包括投诉方式、投诉受理规范、投诉办理规范、投诉立卷归档以及投诉纪律等方面;

(十)服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行政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职业道德标准。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实施工作采取全市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方法和步骤,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培训和宣传阶段(年7底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把《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纳入学习的主要内容之一,列入学习型机关建设的重点予以保障,要按照突出主旋律、增强凝聚力、提升执行力的要求,结合全市优化软环境、增强软实力制度创新工作,实行全员学习。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要在认真组织学习的基础上,开展全员培训,规范行政人员行政服务。要让工作人员人人熟悉《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人人遵守《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人人执行《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知晓《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知晓办事的政策、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为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阶段(年8月5日前)。先期试点单位要根据《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具体的实施办法。总体工作方案要围绕服务仪容仪表规范、服务语言行为规范、服务导引标识规范、服务承诺事项规范、一次性告知规范、首问首办服务规范、服务事项办理规范、ab角服务规范、服务投诉办理规范和服务职业道德规范10个方面的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根据试点单位实际,整合部门职能,对原制定的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重新修订完善,制定出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具体的实施办法;对纳入机构改革的部门(单位),要结合制定的“三定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临政发〔〕134号)要求,对本单位的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重新修订完善,明确责任人。主要包括:工作职能、服务承诺事项及其政策依据、资格条件、办理程序、工作标准;实行限时办结的工作事项及其办结时限;服务指南的制作,并按原渠道做好承诺公开工作。同时制定出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具体的实施办法。各试点单位制定的总体工作方案和具体的实施办法请于8月4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年8月5日至10月)。试点单位要着眼于优化服务,立足于规范,以新机制、新制度规范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要整合部门职能,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明确规范化服务标准,强化管理机制。按照制定的《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总体工作方案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领导,逐项抓紧抓好实施工作的落实。不断完善服务仪容仪表规范、服务行为和语言规范,服务事项承诺规范、服务办理规范、服务投诉处理规范,推进行政人员的规范化服务管理,着力提升服务水平。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把组织实施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告,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行政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第四阶段:督促检查阶段(年11月)。市人民政府将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的试点单位进行专项督查。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服务对象的监督作用,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实施试点单位的好措施、好办法和好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试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将把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的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抓好动态督查,确保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实《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本级、本部门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主动把自己摆到实施活动中来,带头学习提高、带头接受监督,以实际行动作好表率。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试点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为贯彻执行《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在办公场所张贴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内容;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报道和推广在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推动全市“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的实施。

(三)突出重点,抓出成效。试点单位要将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在开展的“向杨善洲同志学习,做人民满意的好党员、好干部”以及优化软环境增强软实力制度创新等系列活动结合起来,与本部门和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明确目标任务,以实施“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来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坚持做到“两促进、两不误”,确保实施工作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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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调查报告及篇四

浅谈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本地文化市场及行政执法的现状,对如何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了探索,主要是要加强立法,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理顺管理体制,实行归口管理,确立文化市场稽查权的独立执法地位,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稽查队伍,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文书,严格按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执法,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探索新的监管方式。

[关键词]加强 文化市场 行政执法 建设 [正文]文化市场作为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双重性,既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有自己的特性,因为文化市场中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既有一般的商品属性,又兼具意识形态属性。我市文化市场萌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求文思乐的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原有的国办文化已经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自然,文化服务便以商品形式悄然进入了我市流通领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本着“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方针,以“支持健康有益的、允许无害的、抵制低级庸俗的、取缔淫秽反动的”管理准则,积极培育和发 1 展文化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文化市场布局逐步从城区向镇乡延伸,经营项目日臻多样化、现代化,已基本形成演出、娱乐、音像、电影、文物、艺术品、网络以及出版物在内的八大门类的综合性市场体系。

文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它的发展对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和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既涵养了税源,带动了饮食、宾馆、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又为社会创造和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而且还为人们改善文化生活提供了更多的精神食粮,优化了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了市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超过8000人,年业务收入9亿余元,年创利税近3000万元。勿庸置疑,文化市场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作用是巨大的,效能是全方位的。

正是因为文化市场具有显著的作用与效能,历届党委、政府都把大力发展、繁荣文化市场,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促使其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但在日常文化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因管理部门职能交叉、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原因,直接影响了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成为长期困绕文化市 2 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管理部门职能交叉。我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交叉,除文化部门外,还有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其他一些单位。这些单位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职责以及相应法律、法规对文化市场实施行政执法。容易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存在看似大家都在管,但都没管到位的现象。如无证照经营娱乐场所,工商、文化和公安可按职权进行取缔,目前由于职能交叉,主要取缔压力都集中在文化部门为主。同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的专业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但在行政执法中还经常遇到无法适用法律条文的现象,尤其是互联网文化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经费短缺。主要表现在日常执法办案经费不足和稽查仪器设备配置薄弱等方面。文化市场项目多、范围广、战线长,一年必要的稽查经费(含车辆交通费)就不下50万元,特别是近几年,上级部门对属于意识形态的文化市场加强了整治力度,几乎月月有整顿,日日有行动,管 3 理费用明显增加。尤其是文化市场“管理费”改“税”后,文化市场稽查管理经费就开始明显不足,连年得不到保证。另外,随着文化经营项目呈现的高科技趋势,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配置办案仪器设备特别是取证设备越来越显重要。至目前,我市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虽有数码摄像机和照相机,但已趋落后,现在需添置一些尖端高新技术产品,如微型摄像机、袖珍录音笔等取证设备,但碍于经费有限,无力购买。

三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尚待提高,力量尚需加强。以我市专职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为例,9名执法人员中从正规全日制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还没有,行政执法水平及业务素质跟不上工作要求。同时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数量也相对较少,全市16个乡镇街道,601家文化经营单位(不包括经营性体育项目),仅有12个编制(其中3个尚未到位),要管理好全市601家8大类文化经营项目(另外还要管理体育市场),确实勉为其难。

四是管理相对人及社会的文化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近年来,虽然通过“五五”普法以及管理部门组织开办法制培训班、开展文化市场法制集中宣传月活动,管理相对人及全社会的文化法律意识较以往有了大幅提高,但从高标准严要求来看,还是比较薄弱,有些经营户存在着“说起来有理,做起来不理”的 4 状况,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时有违规经营行为,主要表现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现象没有得到根除;音像制品店零售出租盗版碟片情况较为严重,流动地摊、街头游商非法经营现象较为普遍,且出售的大多为盗版、淫秽色情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歌舞娱乐场所中仍存在着营利性陪侍活动;印刷企业常有超范围经营情况等。

五是某些文化领域逐渐被淡化。如书报刊、电子游戏、音像制品逐渐被网络所取代,电影行为被更大众化的电视所取代,歌舞娱乐场所被大众化的市民广场文娱活动所替代,等等,在日益萎缩的文化领域,文化经营者就铤而走险,常常打违法经营的擦边球,不利于文化市场监管。

那么如何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呢?本人结合日常工作实际,作出如下探索。

一、加强立法,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是法制管理,作为进入文化市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各自合法利益的保障,最终有赖于相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因此,加强市场理论研究,实行法治是文化市场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也是文化市场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条件。近年来,文化市场立法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基本上结束了多年来文化市场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历史。但是,从整 5 体上看,仍然存在文化市场理论研究、文化市场立法滞后于文化市场发展等问题。因此,加强理论研究,建立健全立法体系,加快立法,尤其是高层次立法是当前文化市场立法工作的突出任务。文化市场大法应尽快出台,现有文化市场的各项管理法规要通过不断修订完善,使其效力层次更高,界定更加准确,更具有操作性的基础上,颁布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实施细则。逐步实现政策引导、法规制约、法律保障,这样一种综合管理机制,扭转在文化市场治理、整顿中缺少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的被动局面,使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真正做到守土有责、有法可依。

目前,文化综合执法法律法规急于修订的有:《著作权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视剧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游戏出版管理办法》等,要上升法律、法规层面的有:《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

一部法律只能有一个执法主体,相关法律的制定同时就是行政管理主体的确定,文化市场大法的出台要求具有法律赋予的具体明确的职责范围的执法主体。如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信息,文化和公安均可管辖,不利于执法,应尽可 6 能避免交叉职能的现象。执法主体地位的确立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应表现在具体明确的职责权限的确立及同协管部门的关系协调上,在这一点上,笔者从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中体会到《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做得比较好,尤其在职责权限的确立及相关主管与协管部门关系上,都值得在以后相关法律制定上予以借鉴。

二、理顺管理体制,实行归口管理

文化市场的繁荣要有管理来配合和保证,文化市场管不好,很大程度上与管理体制有关。当前的文化市场缺乏统一、有效、规范化的管理格局。管理体制交叉,管理主体多元化,政出多门,多头审批,就难以做好统一的宏观管理。笔者认为,实现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使整个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建立起管理主体一元化、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局面,实现管理格局上的规范化。在文化市场大法没有出台之前,在现有文化立法和管理体制基础上,按照“按职论权、各有所司”的原则,弄清协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关系,分清各自的职责,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并主动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做到守土有责,形成文化全面管,公安重点管,工商配合管的管理模式,是当前文化市场的有效格局。这一有效格局,集中体现在现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但笔者认为,这应该是暂时的。作为文 7 化市场主管部门的文化部门却没有足够力量取缔市场中的非法经营行为。从大文化市场的高度出发,按照统一政策、归口管理的要求,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主体地位和作用,确立其有效权威,继续为最终实现统一的市场统一管理局面创造条件。

三、确立文化市场稽查权的独立执法地位,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稽查队伍

制定法律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制定的再多再好不去认真执行,等于是一纸空文。因此,为确保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度。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形态,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其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文化市场执法工作要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文化稽查队是具有特殊作用的执法队伍,从执法检查、立案取证、处罚决定到处罚的执行,应是一个整体,文化市场的独立执法工作对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我们还做不到这一点。其一,文化市场管理力量不足。由于编制、经费等原因,文化市场执法工作都是将确权管理与行政执法检查集中起来,形成了“一班人马,两种职能”的局面。其二,相配套交通、通讯工具和管理检测设备缺乏,适应不了工作的需要。尤其管理费停止征收后,其束缚工作开展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这种状况要加以改变,而这种改变必须通过我们扎 8 实的管理工作实践。有作为才有地位,有法律才有保障,我们要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去争取文化执法应有的地位,并最终用法律予以确认,为文化市场稽查队编制定性,尽快建立起一支素质高、反应快的稽查队伍。以优良的廉政勤政作风和职业道德、较高的理论水平、文化素质和文化管理专业技能,加强管理的权威性、执法的公正性、办理公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同时配备相应的专业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以促进管理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文化市场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和质量。

四、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文书,严格按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执法

自由的历史是信奉程序保障的历史,程序是实体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法律,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力,没有事先公布的程序就很难有公正的结果。现已公布的《文化部文化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与之相配套的文化市场专用执法文书,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有效保证了执法行为的公正和严肃性,推进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并为相应的监督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所以,严格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文书,按程序执法,是文化市场法制化管理的需要。为此,应本着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稽查工作制度,以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同时,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程序执法,9 积极发挥执法监督机构的作用,有效保证文化市场法规的实施质量,促进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依法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

7月21日,浙江省文化厅文化市场oa系统转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26号)文件,最近,文化部也下发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书样本,加上历次省、市下发的执法文书样本,如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样稿(修订版)、金华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文书样稿、文物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文书操作实务,等等,都是对我们执法人员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的好教材,都能显著地提高各队员的执法技能和操作水平。本人认为,浙江省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比先前的更规范、更严谨、更全面,值得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参照执行。

五、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探索新的监管方式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应用越来越迅速。在文化市场领域,高新技术与文化产业的结合更加是势不可挡,为文化市场的繁荣提供了强大动力,在给管理带来挑战与压力的同时,也为革新监管手段创造了新的机遇。这就需要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探索新的监管方式。要将事前审批改为事中和事后监管,要将文化市场稽查定位于新的历史条件之下,面向相关文化领域的前瞻性大 10 文化市场。这种改革无疑是对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挑战。文化市场走综合执法之路,一统形式不可逆转。在相关文化领域内实行综合执法,统一行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文物、版权等部门的执法职能。综合执法机构可取以上各部门之执法职能作为政府组成系列,单独设置。一些地方的试点实践证明,在文化领域内实行综合执法,不但有效解决了当前普遍存在的机构膨胀、职权交叉、多头执法、效率低下、干扰执法和执法扰民等问题,而且充分考虑到了文化市场的特殊属性和执法的专业性,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节约了执法成本,减少了相互之间的牵制和矛盾。有利于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的有效改革措施。此外,文化市场更适合垂直管理。根治文化市场顽疾,彻底扫除文化市场的丑恶现象,一要打破错误“解放思想”指导下的地方保护主义;二要扭转现有执法队伍薄弱,执法力量不足的不力局面。实现文化市场的垂直管理,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尤其是地市和市区执法力量的整合,既能弥补执法力量不足的缺陷,又能形成自上而下的强大执法后盾,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进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系,既是整顿和 11 规范文化市场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和推动文化繁荣的时代要求。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方针,围绕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以现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为基础,加快推进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制的结构优化,逐步推动在文化领域内建立配置科学、运转协调、责权统一、诚信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参考文献:

1、杨解君:《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2、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4、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

5、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林尚立:《依法治国是党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保证》

浅谈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几点不认同观点)

一部法律只能有一个执法主体(这好象不太可能)

确立文化市场稽查权的独立执法地位(好象上海、广东等省独立执法,成立了执法局,其他的好象都是委托执法,以局的名义)

要将事前审批改为事中和事后监管(执法不能取代许可)

在相关文化领域内实行综合执法,统一行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文物、版权等部门的执法职能(省以下的市、县,已建立了统一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了综合执法,省级及部级还在单独的五部门,文化厅、文物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实现文化市场的垂直管理(文化市场是从属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的一个执法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人事、财务、行政等只能由局管,业务上可以垂直管理)

规范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调查报告及篇五

【摘要】由于个别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系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事件时有发生,给公安机关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影响,本人结合工作实际浅谈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执法行为规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也是确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端正党风、纯洁警风的强力保证。

一、执法行为不规范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般来讲,执法行为不规范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理想信念动摇,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自律意识薄弱。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三是缺乏自控能力。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执法行为不规范的诱因。

二、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执行机关,其前提是要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公安机关在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要把教育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四整治两提升”、“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要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加强对执法决策权、干部任用权、经费开支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自觉把公安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之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深化和落实警务公开,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二)要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放纵犯罪的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健全侦查办案监督的关口前移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正确使用纪检检察建议等手段,及时纠正和预防民警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重发、继发和小错不纠成大案,督促民警正确行使权力,纠正办案活动中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

(三)切实加强以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廉洁教育,完善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廉政教育制度,将廉洁从警教育列入公安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主动接受人大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配合政法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专项执法检查,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落实警务公开制度,扩大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的事项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四)将“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重点定位在法律和纪律条规难以调整的对象上;行政首长和纪检监察部门指定部门实施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局长办公会确认过错责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是目的,而是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民警正确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手段。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切实担负起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把贯彻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当做深化公安改革、规范民警行为、加强对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五)加强管理,规范执法行为。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以科学的发展观规范权利的使用,加强对权利的监管,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处罚和变相处罚等可能发生的腐败和违法犯罪现象。第二,规范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资金运转、开支审批均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定期岗位轮换和离任审计制度。坚决取谛“小金库”,制止“乱收费”,确保执法权利的正确履行。第三,加强对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要根据岗位特点,严格选拔德才兼备人员,坚持把好用人关,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民主评议,公开选拔等方法竞争上岗。建立用人责任追究制,强化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法制教育,构筑全方位预防执法行为不规范的坚实主体和遏制氛围。第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权力过于集中,往往容易导致职权被滥用或滋生职务犯罪,建立权力运行分解机制,查办案件责任制。推行民主集中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规范权力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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