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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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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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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篇一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3.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2 移装变更

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

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 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 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 3.4、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 2.14 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 2.5 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篇二

变更登记(换领附数字化测量图的房地产权证,继承转移房地产权、分析变更房地产权,加改扩建后变更房地产权,更改地址、门牌、身份证号码、名称变更房地产权,法院裁定变更房地产权,企业名称改变变更房地产权,区、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划拨土地房产,离婚夫妻间分析转移房地产权,夫妻间约定转移房地产权,遗失产权证补办)

一、需提交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身份证明文件:

1、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中国内地公民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香港、澳门、台湾省的中国公民及外国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所提交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认证。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见证或认证。

(三)数字化测量宗地平面图(公寓建筑的一并提交数字化测量单元房产平面图)原件及缩小比例为70%、规格为a5的复印件(复印件的张数等同产权人的人数),原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宗地平面图、单元房产平面图已经数字化测量的只需提交原产权证上的附图的复印件。

(四)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1、产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私人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2、产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单位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五)根据不同的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1、继承房地产需提交《继承房地产公证书》,分析房地产需提交分析房地产公证书。

2、加改建、扩建后变更房地产需提交:

(1)《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2)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及其档案接收证明复印件: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包括《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鉴定报告》并附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的处罚通知书(申领产权证的房地产属个人住宅的不要求提交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在加改扩建中增加用地的需提交建房用地批准书或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及用地许可证。

3、企业因名称变更而变更房地产需提交:

(1)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公司章程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工商登记部门确认,但因行政区域调整致使企业名称变更的不用提交)

(3)房地产权属变更涉税证明。(该证明要有财税分局不征收契税的批复,但因行政区域调整致使企业名称变更的不用提交)

4、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变更房地产需提交:

(1)民事裁定(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房地产权属变更涉税证明(该证明要有财税分局不征收契税的批复,属裁定撤销现状产权恢复原产权的不要求提交)。

5、离婚夫妻间分析房地产转移需提交:

(1)民事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诉讼离婚的需提交)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调解离婚的需提交)

(3)离婚协议、离婚证复印件。(协议离婚的需提交)

(4)房地产权属变更涉税证明(该证明要有财税分局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5)《顺德区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6、夫妻间约定转移房地产权需提交:

(1)夫妻房地产约定书;

(2)结婚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房地产权属变更涉税证明(该证明要有财税分局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不属中国公民间(这里特指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及台湾省公民)缔结婚姻的夫妻,其夫妻房地产约定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7、更改地址、门牌、身份证号码、名称需提交的资料:

(1)更改产权人身份证号码或名字的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2)更改房地产座落地址或门牌的提供地址证明。

8、遗失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刊有遗失产权证声明的《珠江商报》或《佛山日报》。

以上提交资料无说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说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校对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宗,非住房550元/宗(登记费含房地产权证书费一本,每增加一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登记费;验证换证登记,或因丢失、损坏证书申请补办的,不收登记费,只收工本费;因房屋座落门牌地址的变化、权利人名称变化造成的变更登记只收取工本费;行政区域划分变更的,只收工本费,不属的,减半收取登记费;该费用由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档案费:65元/宗(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收取)。

三、变更登记核准期限: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终审的:20个工作日;

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终审的: 12个工作日。

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篇三

4变更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简介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中股东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前,应提示原股东及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化税源监控登记。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需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如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领取《发票缴销表》(一式两份)。

(一)变更名称:填发票缴销表并带手工版发票到发票窗口进行缴销(没有手工版发票的也需到发票窗口进行确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二)变更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变更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变更地址的同时,如果涉及邮政编码、电话变更的,必须在变更表中填写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经核实后如变更科室需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四份)

(四)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六)变更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和结算帐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2份。

(七)变更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因涉及印花税,请各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业务)

(八)变更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九)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前,应督促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委托人)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凡是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都应提交以下资料:

1.转让股权的纳税人(或委托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窗口领取(或通过青岛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下载)并填写《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联.2.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应已贴印花税税票); 3.取得该项股权的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可区分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等;

4.被转让股权企业上一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被转让股权企业股东会决议; 7.被转让企业章程修正案。

上述资料均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和需提报的有关材料一并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三)“综合服务窗口”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还需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出具税务登记证)

(四)“综合服务窗口”按时将一套资料及时传递到地税机关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的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综合窗口告之纳税人整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3份。第二步: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还需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范例如下: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xxxx 纳税人识别号 xxxx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法定代表人 张xx 李xx xxxx

送缴证件情况: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纳税人

经办人: 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纳税人(签章)

2009年xx月xx日

2009年xx月xx日

2009年xx月xx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2套,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套):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需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篇四

以下材料,除《登记证书》外,各一式两份。

69、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0、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1、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的活动地域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2、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

(5)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3、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4、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正式文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5、社会团体办理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变更后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情况、所在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情况;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76、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依照哪些程序进行?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7、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篇五

变更登记是指社团成立后,其依法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由该社团遵循一定的程序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的登记。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社团,其备案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也应依法办理变更备案。

一、变更登记的事项

根据规定,社团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后,应进行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履行的程序

社会团体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时效规定

为了保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的时效性,社团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超过30日,该社团仍需变更登记,则要重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重新审查。

四、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 社团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五、变更住所应提交的材料

社团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要写清楚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六、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社团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七、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材料

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八、变更活动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社团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九、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社团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供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十、社团修改章程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社团修改章程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十一、变更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有关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情况、所在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情况;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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