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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材料 转移登记证明(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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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材料 转移登记证明(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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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材料 转移登记证明篇一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七)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八)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九)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一)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三、机动车转入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地点查验车辆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四)机动车来历证明;

(五)机动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九)机动车档案;

(十)属于小客车的,还应提交该车已转入本市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七)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九)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地点

(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京a号牌摩托车,机动车转移后使用性质改变为警用、消

(三)在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花乡)办理交易的旧机动车,可以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管所办公窗口办理。

六、办理时限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转出或转入本市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八、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4]2955号)。

九、其他规定

(一)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对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对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申请载客汽车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提交控办证明。

(三)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并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十一、办理程序

查验车辆—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牌证

十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转移登记材料 转移登记证明篇二

注意:打印时要求必须使用word2000以上版本,否则打印出的表格可能和现行表

格不一致。

打印请用a4白纸打印

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提示:填表说明在背面

填 表 说 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3、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栏,属于个人的,填写实际居住的地址;机动车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4、机动车栏的“机动车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与车辆核对后填写;

5、申请方式栏,属于由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在“□”内划“√”外,还应当在下划线处填写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称;

6、机动车所有人的签字/盖章栏,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7、代理人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地址、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机构应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应签字。

转移登记材料 转移登记证明篇三

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提示: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另一方单独所有;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名下单独所有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共有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原件或转让协议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5)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三、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无特殊要求的需核验原件;

(2)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不能提供

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碳素笔;(4)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对相关问题接受询问;

(5)夫妻双方应共同到场申请登记。(6)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同时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抵押权注销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未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转移登记后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情况。

转移登记材料 转移登记证明篇四

房地产转移登记申报材料

1、新建的商品房转移登记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总证)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受让方单位(个人)身份证明(受让方属单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5)不动产发票

(6)婚姻证明婚姻证明

(7)开发公司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2、存量房(含房改房)转移登记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5)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

(6)婚姻证明

(7)属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提供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对房地产转让的书面决定(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为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注:①属继承或赠与的,应提供公证书等相关资料;②属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③受让方属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

3、房屋转移登记收费标准

(1)登记费

①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80元/件;经济适用房登记收费标准为40

元/件。

②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550元/件。

4、房屋交易手续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存量住房6元/㎡,住房外其它房屋11元/㎡,转让中属赠与的由受赠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继承、离婚析产免交转让手续费。

(2)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5、档案查阅手续费:12元/卷.件。

转移登记材料 转移登记证明篇五

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

一、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结婚证;军人由团级以上政治部开具证明(含婚姻和家庭情况);(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7)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8)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

(9)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10)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申请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偿债务等转移登记的权利人,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6)华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7)外籍人士应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8)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0)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11)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12)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13)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6)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7)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3)申请人应配合工作人员接受相关询问;(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作为受让方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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