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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 法院推进诉源治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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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 法院推进诉源治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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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 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篇一

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周锋向记者介绍了前不久该院办理的一起涉民企案件。金某是诸暨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因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移送诸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细致审查之后了解到,金某经营的公司是诸暨市最早一批从事袜业的企业,且一直保持稳定向上的发展态势,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疫情防控期间更是主动调整生产线转产口罩,支持防疫工作大局。而金某一旦获刑,公司复工复产必将陷入困局。

对此,该院决定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各方意见,并公开不起诉的理由与依据。“金某及其企业是初犯,社会危险性较低,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经补缴相应税款,缴纳了滞纳金、罚款。鉴于目前正处于复工复产的关键期,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出发,我们这么做也是对企业复工的一种帮扶。”周锋在听证会上说。与会代表均表示支持。最终,该院依法对金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帮助其公司在重回经营正轨的路上“轻装上阵”。

“执法的人性化也让企业有一个纠错的机会,希望企业以后可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参加听证会的诸暨市人大代表袁劲松对此表示肯定。这一“慎诉”案获评浙江省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优秀案件。

司法有尺度也有温度,为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该院积极发挥职能,多措并举,探索推进涉企刑事案件宽缓化处理,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020年以来,该院组织开展常见涉企刑事案件不起诉标准专题研究,联合法院、公安统一常见涉企案件相对不起诉标准,依法进一步扩大相对不起诉适用,切实减少办案负产出。

33岁的陆某是一名爱鸟护鸟志愿者,而就在之前,他却因电子诱捕一只画眉鸟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陆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诸暨市检察院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该院向陆某发出《公益损害告诫书》,对他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批评指正,并解释了对他作出相应处罚的法律依据,还根据其喜欢饲养鸟类,并对野生鸟类有浓厚兴趣的实际情况,建议他积极参加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等活动,以实际行动纠正过错。几个月的时间,陆某就从盗捕者变身成为一名护鸟志愿者。

“在公益诉讼办理程序中加入公益损害告诫环节的做法,在浙江省检察机关是首创。我们要灵活运用公益诉讼、不捕不诉、量刑建议等手段,引导犯罪嫌疑人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承办检察官甄洪磊表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捕前把关、捕中对接、捕后监督”,不起诉率和不捕率连年下降,到今年4月为止,该院不诉率和不捕率分别为20.65%和20.50%。

同时,通过创新量刑建议释明机制、“三集中”简案快办模式、同步开展刑事和解,该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和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分别达到92.20%和100%,并有效保障律师参与量刑协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

法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 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篇二

前些年,黄某在一场诉讼中胜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对方名下财产不够偿还。胜诉后却不能及时拿到钱,黄某由此走上了信访之路,多次来到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要说法。“这些年,被告能查到的财产,法院都在第一时间执行了。”检察官多次详细解释,仍旧未能解开黄某心中的疙瘩。

积案迟迟不能化解,很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渝北区检察院的联动下,本案包案领导、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周朝祥这天来到法院,调阅执行卷宗,与办案法官座谈,发现法院这些年间陆续查到被告名下的一些财产,并已经执行170余万元。

“案款绝大部分已经执行到位,原告诉求基本达到。”渝北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马琳琅说,由于法院执行工作量大,且被告此前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执行起来进度慢,才让黄某以为法院不作为、慢作为,因此重复上访。在包案领导的安排下,他连续多日和黄某恳谈,耐心释法说理,黄某渐渐放下了抵触情绪。

黄某的案件,正是重庆市检察机关对待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一个缩影。面对群众信访,重庆市检察机关制定领导包案化解重复信访案件工作方案,压实三级院领导包案化解的工作责任。针对重复信访案件,严格落实“一案、一策、一包案领导、一工作专班”的工作机制,分析信访风险级别,制定工作预案和化解措施。2021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信访14133件,通过治理重复信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压实首办责任等方式,促进解决信访群众实际问题,推动信访矛盾化解。

同时,重庆市检察机关还加快智慧检务建设,建立12309检察云呼叫平台,做好一站式服务,争取做到及时沟通、动态反馈,使检察机关的工作更加贴近群众需求、方便群众求助、回应群众关切。12309检察云呼叫平台上线的智能问答功能可在线根据问题自动检索并回答提问,能够提供专业的检察业务咨询、法律解答等服务,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开展上门听证

解释案件要点

摆上桌子、手提电脑、打印机,拉几条长凳,一场简易听证会在杨大爷家的院坝拉开了帷幕。

原来,前些年杨大爷家被偷了8000元,但盗窃人邓某将所盗钱财挥霍一空,平时靠四处打零工谋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无力赔偿杨大爷的损失。法院依法判处邓某10个月有期徒刑,杨大爷却一直不认可。

“申诉人行动不便,我们就把听证会开到家门口。”为了解开杨大爷的心结,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红卫带着检察六部的干警,驱车一个半小时来到杨大爷家,面对面释法说理。

“他既不赔偿,态度也不好,我心里不服!”杨大爷表明诉求。案情并不复杂,关键是如何让杨大爷理解判决,释法说理显得尤为重要。

“邓某是否有前科?”“到案后表现如何?”“法院量刑的依据是什么?”……听证员详细询问,并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评议,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听证会罢,杨大爷表示愿意息诉。

本着“理都摆一摆、事都捋一捋”“讲着讲着心结就打开”的工作思路,重庆市检察机关常态化推进检察公开听证。2021年,重庆市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761场,听证后矛盾化解率达90%。重庆市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带头主持公开听证,化解了一起长达31年的最高检重点督办案件。同时,重庆市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简易听证和上门听证,努力把信访问题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解决到位,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找到问题症结

做好精准施策

在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有一间“小马工作室”。作为“时代楷模”的调解员马善祥,他的“老马群众工作法”总结了调解群众矛盾的成熟经验。基于此,江北区检察院邀请马善祥在该院设立“小马工作室”,以“老马”带动“小马”,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检察机关控申信访工作中的作用。

在“小马工作室”,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或监督意见的信访案件,独立于检察机关和信访人的调解人员听取信访人诉求,并且为信访人评析事项、引导申诉、提出处理建议,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处理,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你们真诚、细心,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打动了我也说服了我。”在“小马工作室”的努力下,申诉人杨某主动签署了息诉罢访保证书,长达11年的申诉终于被化解。“‘小马工作室’不仅要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诉求、化解矛盾的工作平台,还将成为青年干警提升接待群众、处理信访工作能力的重要平台,促进管理、创新治理。”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从“上访户”到“调解能手”,如今,王某已经成为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原来,在一次接访中,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发现王某能说会道、逻辑清晰。检察官们一方面帮助王某解开心结,解决他生活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为王某安排专业培训,聘请他为专职人民调解员。重庆市检察院检察九部负责人介绍,在化解重复信访工作中,重庆市检察机关对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找准问题症结、精准施策,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为了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重庆市检察机关加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以“访民情、解难题、办实事、解民忧”为重点,在定点公开接访的同时,强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2021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2819件次。

接下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督导落实力度,把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结合起来,既抓末端、治已病,及时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也抓前端、治未病。“要围绕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要持续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院领导包案、公开听证等工作,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诉求。”重庆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恒扬说。

法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 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篇三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加强诉源治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xx)55号)精神,推进我市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党委领导、多方联动,法治引领、依法化解,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立足市情、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持续加强平安固原、法治固原建设,为奋力谱写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的固原篇章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要完善党委领导多元解纷机制和诉源治理体制机制,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定期分析研究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难题,跟紧督导检查。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和诉源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的重大政治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聚焦防范化解重大民生保障、生态保护、城乡建设、经济金融等领域涉众性纠纷,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促进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和诉源治理机制,制定政策和工作规则,在市域、县域、乡村搭建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一体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等,开展“无讼村居(社区)”创建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要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建设,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行业调解工作机制。要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要加强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督促工作责任落实,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和诉源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区])

(二)强化政法部门法治保障,加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工作。平安建设协调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扎实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协调化解、督导检查、通报情况和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发挥基层综治中心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人民法院要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和诉源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要完善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接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组织的沟通对接与协调配合。完善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深化“分调裁审”,建立健全诉前辅导机制,推进“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府院联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健全完善法院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做好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指导和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大力推进跨域立案和网上立案服务,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异地通办。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和依法终结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督促和纠正行政机关不行使职权、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积极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健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机制,明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公安机关要加强乡村平安建设,推进“枫桥式派出所”创建工作,要加强治安调解工作,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办理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引导、推动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单位:市平安固原建设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落实。信访部门要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发挥好信访调解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信息化处理和预警调度指挥于一体的劳资纠纷投诉平台,实现投诉事项统一受理、专人分办,接受社会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医院内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范鉴定机构管理,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自然资源部门要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调解处理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治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12315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村委会下属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建立延伸到城乡社区的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调处养老服务、孤儿收养、监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因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绿色发展保障机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调解处理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教育部门要完善校园治理防控机制,加强校园治理,完善校园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依法调解处理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各学校要设立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教师、学生申诉委员会,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处理涉校涉师生纠纷,强化警校联动,依法严肃查处“校闹”问题,筑牢校园安全铜墙铁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固原中心支行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化解金融消费领域矛盾纠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单位:市信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人民银行固原中心支行、金融局、银保监分局等部门)

(四)发挥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主体化解矛盾纠纷作用。要支持鼓励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主体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健全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机制,健全完善村(居)民自治和村级民主协商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明确民主议事协商事项指导清单,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实践,发挥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主动性积极性。工会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化解工作,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避免群体性劳资纠纷,成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集中受理审核、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及员工合理诉求。共青团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妇联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用好“12338”维权服务热线,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矛盾纠纷。法学会、律师协会等组织应动员组织广大法治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应依照职责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人事等纠纷。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工会、团委、妇联、法学会、律师协会、残联、工商联等部门,各县[区])

(五)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完善乡村、社区、校园、企业、社团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深入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基层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基层综治中心与信访接待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网格化管理中心、诉调对接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等整合融合。提升乡村治理能力,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法律进农村宣传教育计划,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整合综治中心、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村)警务室、民政等资源力量,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压实乡村信访首问首访首办工作责任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纠纷早化解。落实领导干部定期下基层大接访制度和包案化解制度。加强乡村平安建设和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乡村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完善风险预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问题。整合法治工作力量,有效发挥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的骨干引领作用,更好履行服务群众、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作用。健全人民调解“四张网”,设立社区、居民小区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开展突出问题排查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统战部、农业农村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各县[区])

(六)加强和完善调解组织。要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相关工作制度,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积极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住宅房屋、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方面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最大限度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把房屋土地征收、物业管理、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涉校涉教等方面矛盾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由同级综治中心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综治中心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的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调解。要健全完善司法调解机制,拓展司法调解范围,探索对家事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设置调解前置程序。(责任单位:市党委政法委、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

(七)建立健全仲裁调解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调处工作。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推动小额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完善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发展仲裁调解队伍,妥善解决兼职仲裁调解人员劳务费,提高仲裁调解质量。完善民商事仲裁制度,大力开展民商事仲裁,鼓励结合行业性组织特点建立仲裁调解中心,依法保障仲裁协议的效力,提高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

(八)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协商解决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强化经费、队伍等相关保障。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或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法律意见等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九)建立矛盾纠纷中立评估、第三方调处机制。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推进村(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采取座谈会、物业联席会、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开展协商活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律师或其他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参与协商,为纠纷化解提供协调和帮助。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在不动产纠纷、土地纠纷、商事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由评估员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领域、法律方面的咨询或辅导。强化落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问题得到依法公正解决。充分发挥公证、鉴定等机构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

(十)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和多元化解组织设置,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办事。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确保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位。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与舆论引导同步部署。(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等部门)

(十一)探索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方式和渠道。人民法院应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调解组织要规范矛盾纠纷调解受理工作,主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尊重当事人意愿和各项权利,对不适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各县[区])

(十二)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人民法院要依法保障生效调解协议得到实现,强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对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办理。(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十三)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规政策。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和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作。及时总结各地成功经验,促进从法规政策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司法局等部门)

(十四)充分发挥基层综治中心作用。推进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建设,整合法治工作力量,加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人财物保障,强化综治中心实战功能,将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网格、家庭延伸,及时反映和协调群众利益诉求、化解基层矛盾。发挥县级综治中心的协调组织功能,强化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力量保障,规范社区综治中心日常运行,实现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无缝衔接,严格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

(十五)加强人民法院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大力推进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加强与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程序的衔接,畅通与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商会等对接渠道,加强数据协同共享,聚焦群众解纷需求,积极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第三方人员参与,广泛吸收代表委员、专家学者、退休司法人员、基层工作者、品牌工作室等解纷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中、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将多元解纷、诉调对接、速裁快审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专门的调解工作室、设置独立的速裁法庭或组建速裁快审团队,充分发挥分流、调解、速裁和快审机制作用。完善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发挥诉前解纷作用。(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六)加强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进一步发挥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作用,整合行政、司法机关以及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最大限度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完善实体化运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等,集中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各县[区])

(十七)推进诉调平台信息共享互通。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总结推广“网上枫桥”等经验,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积极稳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系统建设,全面建立网上调解平台,全面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在线咨询评估、调解、确认、分流、速裁快审等一站式解纷服务,努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政府办公室、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各类资源,形成合力,注重实效,确保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十九)强化考核督导。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作为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地方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提出解决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和单位,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把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调解经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等纳入预算。探索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相关基金会,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提供捐赠、资助。

(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推动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建立集中培训机制,推动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律师、仲裁员等法律工作者更新观念,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鼓励、支持优秀人民调解员、法律专家、法律服务工作者建立调解工作室。鼓励、支持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积极参与案件所涉矛盾纠纷的化解。鼓励、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培训机构。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积极构建集报刊、宣传牌、广播、电视、网络“五位一体”的全方位宣传模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的宣传普及,教育引导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合法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培育、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努力营造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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