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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篇一
●常见表现形式
1.超范围列支业务费;
2.滥发奖金、补贴、财物;
3.开支超标准。
●定性依据
1992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印发的高检会[1992]29号《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办案费
1.办案差旅费:检察人员侦查破案、调研、审查案件、调查取证、追捕、押解人犯,处置突发事件,实施侦查、审判、执行监督和其他办案任务的差旅费。2.侦缉调查费:侦查办案所需的勘验费,邮电费,通讯费;跟踪、守候、出现场、刑场监督费;秘密侦查措施的仪器设置、租赁、运输、补偿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需的活动费;人犯的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专案分析、汇报、研讨费。
3.协助办案费: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协助破案,审查案件的劳务费,交通和食宿费;证人的临时食宿、医疗交通和误工补助费;检察联络员的活动经费。4.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聘请专门人员勘验鉴定的交通费,食宿费和酬金;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笔译、口译的翻译费;专业技术资料和咨询费,公证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鉴定费,被鉴定人的交通、食宿费;供检验对比用的各类样品的收集、保管费。
5.特情费:特情人员生活补助费;执行特殊勤务必须开支的招待费,交通费,交际费,补偿费,职业掩护费;特情人员为我工作伤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补助费,慰问费及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特情联络场所的建设费、租赁费及活动费,聘请特情联络场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及其他所需经费;接待特情人员及港、澳、台等境外联络工作对象所需的费用。
6.其他办案费用。
第五条装备费
1.侦查设备费:用于侦查办案的专用设备如复印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等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2.技术设备费:用于法医检验、文字检验、痕迹检验、照相录像、化验、司法会计鉴定等设备器材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3.通讯设备费:有线、无线、传真等通讯设备及配套器材的购置费、租赁费,安装费,运杂费。
4.交通工具费:用于检察业务的车辆、船艇、马匹的购置费。
5.武器械具费:枪支、警械具购置费;安全设施设备费。
6.其他设备费:业务档案、宣传等所需设备、器具的购置费。
第六条服装费
1.服装费:检察业务人员、司法警察服装的购置、运输及保管费;服装损耗费。
2.化装服费:执行侦查任务所需化装服的费用。
第七条消耗费
1.交通工具燃料杂支费:侦查办案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燃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牌照等杂支费和租赁费。
2.器材设备消耗费:侦查技术设备器材、通讯器材、电子计算机的维修费及消耗费。
3.武器消耗费:枪支警械具的维修费;弹药购置费,储运费。
4.日常用品消耗费:办案必备的公文包箱、雨具、照明用具等日常用品的消耗费用。
5.其他设备消耗费:业务档案、宣传设备、器具的维修费用及消耗品的费用。
第八条会议费
检察业务工作会议所需的房租、交通、会议人员伙食补助及文件资料印刷等项费用。
第九条 宣传费
1.宣传费:组织新闻、文艺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影片、电视剧,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及开设检察宣传栏等所需费用。
2.资料费:检察业务工作必需的工具书、杂志、报刊费及外文资料翻译费。3.内刊费:内部刊物、业务资料、教材的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运杂费及稿酬。
第十条 教育培训费
1.培训费:检察人员专业培训及检察官资格培训所需经费。
2.聘请师资人员补助费:聘请师资人员的授课费和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奖励费
1.业务人员奖励费:根据有关规定,对立功个人和集体所发的奖章、证书的开支和奖金。
2.其他人员奖励费:对举报揭发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对配合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
第十二条特约检察员经费
1.补助费: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察机关召开的专门会议的培训所需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误工补贴。
2.慰问费:慰问特约检察员费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经费
经各级财政部门同意在检察业务费中开支的事业单位的经费。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法律法规原文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高检会[1992]29号《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篇二
(一)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请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地各人情况差异较大,这种平均化分配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一种分配制度予以调整,这就形成了现在的福利制度。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五)税法对工资的规范
<企业所得税税前项目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围。主要是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目前,我们掌握的“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本中,许多奖金、津贴和补贴并没有统计在工资总额中,造成劳动成本统计的不准确。为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概念,<办法>采用“工资薪金支出”的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劳动成本。<办法>第17条对工资薪金支出定义为“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其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办法>第18条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应该这样把握,<办法>第17条是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总括性定义,企业因任职雇佣关系支付给职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第19条明确排除的人员除外)的全部支出,除非属于第18条明确排除的项目,否则应全部列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工资薪金支出额。
<办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计税工资及其管理鉴于我国当前市场发展的状况,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扣除还必须加以限制,不能完全放开。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管理办法,目前实行5种制度:
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饮食服务行业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以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3,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4,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
5,外资企业的工资据实扣除。
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工资将逐步放开,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自由确定。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将逐步过渡到合理性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计税工资管理主要是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
1=岗位责任的性质;
2=工作时间;
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
4=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
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
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
7=职员的能力、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
9=职员以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
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
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
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
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这些合理性分析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对于前者重点是哪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经理人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篇三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如下: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2)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4)供暖费补贴;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行。
(5)职工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职工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企业夏天支付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属于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费,而是劳动保护费。
另外注意,企业发放给职工回家享用的防暑降温用品,由于不符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文件中“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保护费。对此类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6)职工困难补贴;职工困难补贴是指企业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注意区别企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和工会提供的职工
困难补贴是不同的,前者在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后者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文件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虽然该文件已经作废,但是这个解释还是有参考价值。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7)救济费;文件没有明确说是什么救济费,救济费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国家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费,这和企业关系不大;第二种是下面要讲到的抚恤救济费,还有一个就是疾病救济费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里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沿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疾病救济费是针
对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8)职工食堂经费补贴;(9)职工交通补贴;也就是俗称的“上下班交通费”,一般是按企业规定的合理标准执行。如果地方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作为职工交通补贴。
(10)丧葬补助费;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企业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11)抚恤费;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抚恤救济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2)安家费;安家费是指职工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发给的安家补助。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3)探亲假路费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14)其他职工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
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篇四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如下: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2)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4)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行。
(5)职工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注意区别职工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企业夏天支付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属于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费,而是劳动保护费。
另外注意,企业发放给职工回家享用的防暑降温用品,由于不符合《国家劳
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文件中“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保护费。对此类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6)职工困难补贴;
职工困难补贴是指企业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注意区别企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和工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是不同的,前者在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后者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文件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虽然该文件已经作废,但是这个解释还是有参考价值。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7)救济费;
文件没有明确说是什么救济费,救济费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国家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费,这和企业关系不大;第二种是下面要讲到的抚恤救济费,还有一个就是疾病救济费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里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沿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8)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9)职工交通补贴;
也就是俗称的“上下班交通费”,一般是按企业规定的合理标准执行。如果
地方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作为职工交通补贴。
(10)丧葬补助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企业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1)抚恤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抚恤救济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2)安家费;
安家费是指职工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发给的安家补助。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3)探亲假路费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4)其他职工福利费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篇五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1992)高检会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
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1986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86〕高检会(办)字第7号《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对于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要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并加强管理。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和财政部。
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保障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
第二章
开
支
范
围
第四条
办案费
1.办案差旅费:检察人员侦查破案、调研、审查案件、调查取证、追捕、押解人犯,处置突发事件,实施侦查、审判、执行监督和其他办案任务的差旅费。
2.侦缉调查费:侦查办案所需的勘验费,邮电费,通讯费;跟踪、守候、出现场、刑场监督费;秘密侦查措施的仪器设置、租赁、运输、补偿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需的活动费;人犯的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专案分析、汇报、研讨费。
3.协助办案费: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协助破案,审查案件的劳务费,交通和食宿费;证人的临时食宿、医疗交通和误工补助费;检察联络员的活动经费。
4.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聘请专门人员勘验鉴定的交通费,食宿费和酬金;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笔译、口译的翻译费;专业技术资料和咨询费,公证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鉴定费,被鉴定人的交通、食宿费;供检验对比用的各类样品的收集、保管费。
5.特情费:特情人员生活补助费;执行特殊勤务必须开支的招待费,交通费,交际费,补偿费,职业掩护费;特情人员为我工作伤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补助费,慰问费及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特情联络场所的建设费、租赁费及活动费,聘请特情联络场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及其他所需经费;接待特情人员及港、澳、台等境外联络工作对象所需的费用。
6.其他办案费用。
第五条
装备费
1.侦查设备费:用于侦查办案的专用设备如复印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等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2.技术设备费:用于法医检验、文字检验、痕迹检验、照相录像、化验、司法会计鉴定等设备器材的购置费、安装
费、运杂费。
3.通讯设备费:有线、无线、传真等通讯设备及配套器材的购置费、租赁费,安装费,运杂费。
4.交通工具费:用于检察业务的车辆、船艇、马匹的购置费。
5.武器械具费:枪支、警械具购置费;安全设施设备费。
6.其他设备费:业务档案、宣传等所需设备、器具的购置费。
第六条
服装费
1.服装费:检察业务人员、司法警察服装的购置、运输及保管费;服装损耗费。
2.化装服费:执行侦查任务所需化装服的费用。
第七条
消耗费
1.交通工具燃料杂支费:侦查办案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燃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牌照等杂支费和租赁费。
2.器材设备消耗费:侦查技术设备器材、通讯器材、电子计算机的维修费及消耗费。
3.武器消耗费:枪支警械具的维修费;弹药购置费,储运费。
4.日常用品消耗费:办案必备的公文包箱、雨具、照
明用具等日常用品的消耗费用。
5.其他设备消耗费:业务档案、宣传设备、器具的维修费用及消耗品的费用。
第八条
会议费
检察业务工作会议所需的房租、交通、会议人员伙食补助及文件资料印刷等项费用。
第九条 宣传费
1.宣传费:组织新闻、文艺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影片、电视剧,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及开设检察宣传栏等所需费用。
2.资料费:检察业务工作必需的工具书、杂志、报刊费及外文资料翻译费。
3.内刊费:内部刊物、业务资料、教材的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运杂费及稿酬。
第十条 教育培训费
1.培训费:检察人员专业培训及检察官资格培训所需经费。
2.聘请师资人员补助费:聘请师资人员的授课费和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奖励费
1.业务人员奖励费:根据有关规定,对立功个人和集体所发的奖章、证书的开支和奖金。
2.其他人员奖励费:对举报揭发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对配合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
第十二条
特约检察员经费
1.补助费: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察机关召开的专门会议的培训所需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误工补贴。
2.慰问费:慰问特约检察员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业务费
1.派驻机构经费:派驻机构的办公用品、用具的购置费,房屋、家俱租赁费,卫生、水电、采暖费,邮电通讯费。
2.举报、控告申诉费:举报人、控告申诉人的临时食宿、医疗、交通补助费;对无理缠诉人员的处理、遣送费;处理冤假错案及应付突发事件所需的经费;来访场所的消毒费;传染疾病的预防的处置费。
3.国际组织活动费:与国际组织间联络、协查案件所需费用。
4.专业补助费:侦查办案人员、刑事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误餐费,夜勤补助费,劳保物品和保健津贴;驻监管改造场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印刷费:办案的各类公文、表册、诉讼文书及卷宗的制发费。
6.赃(证)物保管费:赃(证)物保管场所的消毒费;收缴物资的保管、运输、仓储费和估价费。
7.其他支出:前列未包含的,而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又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经费
经各级财政部门同意在检察业务费中开支的事业单位的经费。
第三章
管
理
办
法
第十五条
各级检察院业务费与行政机关经费应分别管理,单列户关,单独编报预、决算,并按开支范围规定的科目建帐核算。在编报预、决算报表时,办案费和服装费列入“业务费”,装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消耗费、会议费和宣传费列入“公务费”,其他经费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各项开支严禁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加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预算管理,年度预、决算和重大开支须经领导集体审定。各项业务费开支应事先向财务部门申报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开支。计划外开支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检察机关业务费支出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权限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开支。对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十八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相应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
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检察院业务经费的核算与管理。会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财政法规,认真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并参与拟订本单位的财务、装备、物资计划,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搞不正之风。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各级领导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对违反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装备物资的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对各种设备、器材、交通工具、警械及服装物资,要建立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移交、报废、处理、核对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并加强维护、保养。各种物资严禁私人占用,如发生丢失、损坏,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原《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86〕高检会(办)第7号)同时废止。
附:检察业务费预算科目表
------------------|节|目| 科 目 |节 |目| 科 目 | |--|--|----------------------------|----|--|----------------------------| |1| |办案费 |5 | |会议费 | |--|--|----------------------------|----|--|----------------------------| | |1| 办案差旅费 |6 | |宣传费 | |--|--|----------------------------|----|--|----------------------------| | |2| 侦辑调查费 | |1| 宣传费 | |--|--|----------------------------|----|--|----------------------------| | |3| 协助办案费 | |2| 资料费 | |--|--|----------------------------|----|--|----------------------------| | |4| 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 | |3| 内刊费 | |--|--|----------------------------|----|--|----------------------------| | |5| 特情费 |7 | |教育培训费 | |--|--|----------------------------|----|--|----------------------------| | |6| 其他办案费用 | |1| 培训费 |------------------------------------9
|节|目| 科 目 |节 |目| 科 目 | |--|--|----------------------------|----|--|----------------------------| |2| |装备费 | |2| 聘请师资人员补助费 | |--|--|----------------------------|----|--|----------------------------| | |1| 侦查设备费 |8 | |奖励费 | |--|--|----------------------------|----|--|----------------------------| | |2| 技术设备费 | |1| 业务人员奖励费 | |--|--|----------------------------|----|--|----------------------------| | |3| 通讯设备费 | |2| 其他人员奖励费 | |--|--|----------------------------|----|--|----------------------------| | |4| 交通工具费 |9 | |特约检察员经费 | |--|--|----------------------------|----|--|----------------------------| | |5| 武器械具费 | |1| 补助费 | |--|--|----------------------------|----|--|----------------------------| | |6| 其他设备费 | |2| 慰问费 | |--|--|----------------------------|----|--|----------------------------| |3| |服装费 |10| |其他业务费 | |--|--|----------------------------|----|--|----------------------------| | |1| 服装费 | |1| 派驻机构经费 | |--|--|----------------------------|----|--|----------------------------| | |2| 化装服费 | |2| 举报、控告申诉费 |------------------10
------------------|节|目| 科 目 |节 |目| 科 目 | |--|--|----------------------------|----|--|----------------------------| |4| |消耗费 | |3| 国际组织活动费 | |--|--|----------------------------|----|--|----------------------------| | |1| 交通工具燃料杂支费 | |4| 专业补助费 | |--|--|----------------------------|----|--|----------------------------| | |2| 器材设备消耗费 | |5| 印刷费 | |--|--|----------------------------|----|--|----------------------------| | |3| 武器消耗费 | |6| 赃(证)物保管费 | |--|--|----------------------------|----|--|----------------------------| | |4| 日常用品消耗费 | |7| 其他支出 | |--|--|----------------------------|----|--|----------------------------| | |5| 其他设备消耗费 |11| |事业单位经费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