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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船舶潜水作业规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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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船舶潜水作业规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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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潜水作业规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篇一

交通部令[1994]4号 1999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水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和申请

第四条 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他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

第六条 从事项规则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开始施工作业之时24小时以内向港监提出口头申请。按本条规定进行口头申请的,应在口头申请中将下列有关情况报告港监:(一)遇险船舶、设施的情况;(二)水域污染和清除的情况;(三)施工作业船舶名称和施工作业方式;(四)施工作业的地点和起止时间。第七条 施工作业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就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一)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作或协议书;(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语文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涉及构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作业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部门参加。施工作业项目经港监部门审查,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后,施工作业者方可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在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水域、进出港航道、习惯航线上进行架设、构筑桥梁、索道、隧道等大型固定性、永久性设施;在港外建立过驳、装卸站点;扩展港区范围,建立新港区、建设新锚地;设定永久性禁航区等相关施工作业,事前须报港监局参加,经审核符合通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局参加,经审核符合通航安全要求或未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况得到改正后,方可办理施工作业书面申请手续。

第九条 施工作业水域涉及两个和两上以上港监时,施工作业者的申请应向其共同的一上级港监机关提出,或向港监局指定的港监提出。

第三章 许可证

第十条 港监自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所述的书面申请后,应自收到书面申请次日起至申请的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7日前,作出施工作业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决定。符合的,应在上述期限内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件二);不符合的,应在上述期限内通知施工作业申请者做相应修改。港监自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书面申请后,应审核其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的,在核发《许可证》的同时准予办理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相关手续。为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应要求施工作业申请者做相应修改。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的施工作业,可免办《许可证》。施工作业成后,施工作业者应于24小时内将施工作业完成情况报告当地港监。

第十一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港监根据施工作业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期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时,持证人可于《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日7日前到港监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由港监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并加盖《施工作业审核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见附件三)后方能继续使用;(二)港监准于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次数和延期天数由港监根据施工作业的实际确定;(三)对于施工作业期超过两年的施工作业者,其《许可证》每满一年应接受港监审核一次,施工作业状况符合港监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由港监在原证上签注审核日期加盖《专用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者取得《许可证》后,如作业项目、地点、范围或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等发生变更,原申请者须重新申请,领取新的《许可证》,原《许可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水域的通航安全由受理该施工作业申请并核发《许可证》的港监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或未获得港监许可的,不得擅自施工作业。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者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和防污染措施进行作业,并接受港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门从事水文测量、航道建设和沿海航道养护的施工作业者,应按季将测量、建设、养护工程以及施工船舶的安排计划,书面报送港监备案。内河航道养护的施工作业,由航道管理部门根据航道维护计划和航道变化情况组织实施,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适用本规定有关申请和许可证等制度。

第十七条 实施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施工作业者在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须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笔业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施工作业者设置警示标志或配备警戒船进行现场巡逻的费用由施工作业者承担。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者进行施工作业前,应按有关规定向港监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者有责任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第二十条 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划定与施工作业相关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港监局或当地港监核准、公告;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者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第二十二条 施工作业结束后,除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外,施工作业者应及时向港监理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工程中有关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经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责令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和施工作业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一)应书面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二)所持《许可证》已失效,仍然进行施工作业的;(三)未按《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五)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施工作业的;(六)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七)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备季度作业计划的;(八)施工作炎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九)施工作业水域附近发生或将发生重大事件,港监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外,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清除遗留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的,可责令其限期清除;在限定的期限内不清除的,港监可强制清除,有关费用由施工作业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其按规定申请验收,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工程存在着危害通航安全的缺赔,限期改正而不加以纠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港监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由港监局统一制作。《申请书》、《专用章》由港监局统一制式。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潜水作业规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篇二

船舶水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5.1)

深圳鹏星船务公司高速客运船队,因为航道及水域的原因,经常会碰到船舶车叶打到异物的情况,为此利用船舶靠泊码头的机会有必要进行潜水,以便对车叶及尾轴受损情况进行检查,为了确保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根据蛇口客运码头的潜水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潜水工作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1.水下检查海底门吸口有无异物脏堵,清理杂物。

2.水下检查螺旋桨或喷水器、尾轴状况;

3.遇船舶搁浅、碰撞等事故后检查船底变形情况。

二、安全措施

1.潜水工作应由持有潜水证的专门的潜水人员担任;

2.潜水前潜水员的身体条件应符合潜水作业要求;

3.潜水员下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 戴好头盔后应试验排气阀门,调节空气,方可沿水绳下水;

3.2 当头盔刚淹没水线下是时,检查潜水衣、头盔等有无漏气现象,经检查许可后方可下潜;

3.3 到工作位置后立即打信号报告,说明自己的感觉和情况。

4.潜水员水下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 工作开始前,应先了解周围情况,调整好空气,辨明方向,然后进行工作;

4.2 水下行走应侧身移动,不准在重吊物件、其他悬吊障碍物和船只下面穿过,不随意触动无关物体和水生物;

5.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夜间进行水下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经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批准,并应注意下列各项:

5.1 潜水员作业船舶及周围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5.2 自作业开始至结束,必须有强光照射潜水员排除气泡在水面;

5.3 必须保证在电气照明故障时有常明设备,遇电气照明故障时,应立即命令潜水人员停止工作,上升至水面以上。

船舶潜水作业规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篇三

ⅰ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

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

(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

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 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 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4)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5)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

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5、在航行过程中,如发现主、副机等有故障时,值班轮机人员应及时通知驾驶部,进行临时停机排除故障。

6、保持机舱、机电设备及工属具的整洁.

7、清楚而详细地填写轮机日志.

(四)停泊中轮机部人员值班规定

1、停泊值班时,轮机部必须留人值班,务使各机电设备处于适航状态,并认真填写轮机日记。

2、及时检查各电器设备及接岸电情况。

3、及时检查管系、阀门的使用开关情况。

4、加足燃油料和润滑油料,备齐各种配件以及做好其他的一切开航前准备工作。

5、保持机舱内“三清、四无、四不漏”。(五)船舶应变演习规定

1、船舶“四防”应变演习部署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救生应变部署;(2)进水堵漏部署;(3)消防应变部署;(4)防雷雨大风应变部署。

2、应变演习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站(船)长或有关领导指导下进行,重大节日前必须进行演习。

3、应变演习信号发出时,全体船员应迅速带齐按“应变部署表”所规定的工具、器材奔赴现场或岗位进行施救,完毕后必须把工具及器材放口原处。

4、每次消防救火演习应进行灭火器材的实施示范。

5、演习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将演习情况用红笔写人航行日志。

6、记录演习内容包括:

(1)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演习的项目;

(2)记录组织情况、集合情况、秩序情况及动作熟练程度;

(3)记录灭火器材的使用情况、水龙的射程及堵漏器材的使用情况;(4)记录缺席人员的名单和原因;

(5)记录在演习中发现的优缺点,以及今后的改进方法;(6)每次演习必须严肃认真,使之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船舶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把整个事故情况向当地港务监督部门和局的有关部门报告,最迟须在48小时内送交正式船舶交通事故报告书。

2、船舶交通事故报告要求填报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时间

(2)发生事故的具体地理位置;

(3)发生事故的天气情况、航道水深、水流、风向;(4)发生事故的详细经过;(5)发生事故的船舶资料;(6)值班人员名单;

(7)采取的抢救措施及损坏、损失详细情况;(8)发生事故的现场图。

(七)船用柴油机安全操作规程

1、柴油机在启动前应注意事项

轮机值班人员应在船舶开航前20分钟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起动电池是否充有足够的电力,启动用的压缩空气瓶的压力是否足够,不足时应及时补足。(2)检查日用柴油柜、曲轮箱、推力轴承、齿轮箱、中间轴承存油量是否合适,不足时要补足。(3)打开燃油、机油、冷却水系统所有旋塞和阀门应置于正确的工作状态。(4)对各人工加油点注润滑油。

(5)清除柴油机、轴系周围有碍运转的杂物。(6)检查各仪表、报警装置工作是否灵敏正常。

(7)机驾合一的船舶,应检查其操作效能,确认工作正常后才能使用。

2、柴油机在动转中应注意事项

柴油机启动后应注意以下几项工作:

(1)柴油机冷车起动后如一切正常,在约50%的额定转速空载预热运转10~15分钟,待水温接近45℃,机油温度接近40℃时,方可带负荷运转.注意油温低于30℃前不得使用全负荷运转.(2)运转期间,必须经常观察主机各仪表读数及监听主机的运转响声,经常观察柴油机管路、阀门等各连接部位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3)航行中,值班人员应坚持岗位,随时注意机械各部位的变化,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驾驶室,必要时减速或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开车,并将发生情况记人轮机日记。(4)注意燃油的消耗,并及时补充日用燃油油柜。

3、柴油机停车和停车后应注意事项

(1)接到停车的指令后,将机转速降到约50%额定转速,再将油门操纵手柄移至停车位置,停止柴油机运转.

(2)柴油机停车后,应进行下述工作:

a、检查电池(空气瓶压力)是否充足,不足时应补足;

b、关闭燃油、冷却水等系统应关闭阀门(注意并闭海底阀门);

c、进行清洁、检查及保养工作,并排除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轮机日志记录.

ⅱ 航道工作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船长接到任务后,应立即召集全船人员开会布置本航次的任务,并仔细检查船上甲板机械、滑轮、起吊起锚设备、缆索等是否正常。同时,对各运转机械的部件加注润滑油。

2、航行前应检查车钟、机驾合一、航机舵线、汽笛、灯光信号是否正常。

3、船舶出航进行航道探测、设(查)标、调整标志及浮标、活锚的起吊、移位等作业之前,应检查甲板所必备的工属具配套是否齐备。

4、值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航行避让规定,按规定示号、示灯,正确避让,航行时要精神集中,保持严肃和镇定。

5、当舵轮转至满舵时,驾驶员应注意握紧,防止舵轮滑动回击伤人。

6、航行转弯(调头)时,应尽量注意避免高速大舵角调头,以免船舶倾覆,在洪水时期更应该注意。7.在航行中;如遇危险天气(如暴雨、大雾、强风、山洪、雷电等),驾驶员应视当时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如对安全构成威胁时,应即选择安全地点临时停泊。

8、洪水时期拖带浮鼓移位时,驾驶员应谨慎操作,切忌船身侧横,要注意水流及流向,防止船舶倾覆。

9、禁止船舶上层建筑篷顶上堆放杂物,以免影响船舶美观和重心过高影响稳性。

10、航道工作船两舷走道甲板要装设护栏,防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慎滑落跌入水中;夜航时,工作人员要互相关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1、任何时候船上不准穿拖鞋,上班时不准看书报及做与航行无关的事倩,要加强了望,安全航行。

12、船上不得搭载或留宿非本单位工作的外来人员。

13、严禁违章超载,起吊浮鼓时,要注意船身倾倒情况,严禁超负荷起吊。14.航行在浅滩、石坝、礁石区等危险航道时;要小心驾驶,减速前进。ⅲ 航标设置安全操作规程(岸标)

l、岸标设置时,应选择顺风竖标方向开挖洞坑,迁移或撤消时,则要逆风向放倒。

2.标杆竖起,必须安设以控制上风面“地牛”拉索为主的三条基本或三角形的“地牛”拉索,并收到适合紧度,经常注意松时拉紧,以保持标杆垂直,防止倾倒伤人。

3、标杆竖起后,应首先检查标志安设牢固稳妥后,才能实施登高或搭梯作业,登高人员要控制在l~2人,并系扎好安全带上标,标脚底不可站人。

4、起吊灯具、电箱、电池的拉索和滑轮挂钩,必须经检查完好后;方可使用。

5、标上安装工作,各种工具、器具使用要握稳,并按安装程序逐一进行,有条不紊的施工;防止工具杂物和器材跌落伤人。

6、标志设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详细检查,确认灯色、灯质无误;符合要求后,方可撤离标位。

ⅳ 航标设置安全操作规程(浮标)

1、需设的浮标,工具、锚、缆索按所需要求安装牢固后,应根据设标点航道的水流及风向,将浮标系带在上风面船舷的一侧,锚缆同舷外牵带到船头甲板面,锚在前放平,缆盘圈整齐,以便抛放时不乱。

2、设标船(艇)应逆水慢速探测标位,由站长统一指挥抛锚,抛锚人员应注意站立位置,即锚缆在外,人在里,切不可脚踏人缆圈,以防索套伤人或将人带人水中面发生事故。

3、锚、缆抛人水中应以工作船(艇)的自重随水流将缆拖顺,使锚固定后,方能将浮标解离船旁,如河道水流急时,则应将系在船旁的浮标解开,并以活套索把标索引于船舷,再进行拖带锚、缆的步骤,以防止标锚着力时,来不及解标而震拉断缆索事故。

4、当浮标抛设好后,应探测标位及其周围水深,符合要求后靠标检查标灯电路、灯光、灯质及浮标系缆,一切正常紧固后,方可离标。

ⅴ 船舶航前航后会议制度

航前会是每个航次开航前召开全船人员的生产准备会议,对本航次任务、航线气象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 对安全生产起到促进作用。l、航前会议由船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

2、布置本航次的任务、要求以及注意事项、达到的目的。

3、航后会议应检查航前会议提出的任务、要求的执行情况,认 真总结经验及教训,表扬好人好事,找出问题所在,提出改正意见。4.航前航后会议提出的措施与总结的经验教训应记录在航行日志上。ⅵ 船闸值班人员安全规定

1、牢固树立安全优质服务的宗旨,主动热情向船舶、排筏宣传安全过闸的各项规定和闸室水深情况,指挥船、排筏安全有序过闸。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集中精神,按规定程序操作机电设备,严密监视闸、阀门和启闭机器运转情况,及时、准确做好各种记录。

3、精心保养电器、机械设备,使机电设备无灰尘、无油渍,保持闸室内外整洁卫生.做到地面无垃圾、天花板无蜘蛛网.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上班不谁喝酒、不准串岗和擅离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不准货船与危险品船一起过闸,做好闸区治安保卫工作。

ⅶ 发电人员安全规定

1、发电人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对本岗位的设备要达到四懂(结构、原理、性质、故障原因和排除一般故障的方法),精心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集中思想,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操作电器设备,及时、准确地做好各种记录。

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上班不喝酒、不离岗、不睡觉、不会客,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做好泪防工作。

4、按时交接班,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机械的运转情况以及发现的间题、车间各类设备、工属具的情况,坚持每班清拦污栅,并将垃圾处理好,做好机电设备和室内外清洁卫生。s、外网停电应做好及时切断电源,以免发生事故,同时做好站内生产和生活用电,以保证生产的需要。

6、检修期间,服从领导的安排,听从指挥,按质按量完成检修任务。

ⅷ 船闸安全操作规则

1、值班人员要认真指挥船舶、排筏在指定地点停泊,按规定秩序通过船闸,维持进出闸的良好秩序。

2、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先后秩序开关闸、阀门,务必做到:

(1)开动人字闸门时,必须间门上、下水位齐平。遇到特殊情况,如闸墙漏水,闸、阀门止水设备磨损而漏水等原因,经请示东江局批准,同时报省局备案,允许10—15cm以下水头主开动人字门;(2)打开人字闸门要完全纳人合内,不准开八字形状;

(3)上阐首人字门关闭后,再关上上闸首输水阀门,上闸首人字门及阀门没有完全关闭前,不准打开下闸首输水阀门放水;

(4 下闸首人字闸门关闭后,再关下闸首输水阀门,下闸首人字闸门、输水阀门没有完全关闭前,不准打开上闸首输水阀门灌水;

(5)当开关人字闸门、输水阀门接近终点时,应根据每台机械的性能,提前切断电源,使之缓慢地到达终点,以免发生压弯拉杆、螺杆和损坏闸、阀门事故;

3、值班人员要对机械、电器设备认真进行检查,机械活动、磨损部位要有足够润滑油,保护电器设备的熔断器,不准配过粗的保险丝,严禁以其他导线代替保险丝。

4、机电设备运转的时候,值班人员要特别注意各种仪表、指示灯、马达、启闭机械的工作情况,同时要密切注视启动的闸、阀门动态,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切断电源,检查修理,一时不能修 好,应停止使用,并作好记录及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同时迅速上报。5.机电设备运转的时候,如遇突然停电。要切断电路才能进行人工操作。

6、船闸的发电机组必须要有专人使用和保养,按要求做好三级保养,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凡使用备用发电机组时,其供电相序,要与当地供电网路相同。当地区电网因故停电、检修后再继续供电时,工作人员应先确认电机转向后,再驱动机械设备。

7、检修机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电器开关上挂上停止使用牌,以保证检修人员和设备安全。

8、当上游水位超过最高通航水位时,应即挂封航标志,停止通船。封航后,如船闸上闸首与拦河坝联接的,要关闭上下闸首的人字闸门及上闸首输水阀门,打开下闸首的输水阀门;船闸下闸道与拦河坝联接的,要关闭上、下闸首人字闸门及下闸首输水闭门,打开上闸首输水阀门。根据洪水上涨情况及时撤走电动机等,如船闸下引航道有回流影响闸门时,还应加固好闸门,以免引起拍打损坏闸门。

9、每次洪水过后,首先对船闸、拦河坝受淹的设备进行检修。擦油,清除堵塞在闸、阀门拦污栅的漂浮物、沉积物,再用人力开关闭、阀门,检查有无故障,经检查无故障或确实排除故障以后,才允许采用电动机开关闸、阀门、并作好记录。

10、洪水过后,闸室及上、下引航道内要全面进行探测扫床,如发现障碍物或淤积,应清除后才能通航,并作好记录。

11、拦河坝管理要做到挡水正常,排洪顺畅。为此,要每天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收听记录,密切与当地气象及水文、防汛部门联系,主动了解上游降雨量及水位涨退情况;注意掌握闸前水位变化。洪水期间要日夜观测上、下游水位(每小时观测一次并作好记录),在涨水或退水时,本梯级开关启动闸门时应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下游梯级做好准备工作。

12、开、关拦河闸门时,应按规定掌握开门的次序和高度,使水流分散下泄,并做到坝下消力泄内有足够的水垫以减轻和避免水流对坝下的冲刷。

13、拦河坝提升门打开后,应即垫稳、绑牢,以避免闸门受风力或洪水的冲击而损坏。

14、管理人员应熟悉本梯级船闸、拦河坝水工建筑物各部位的性能及其薄弱环节,建立必要的观测点,进行定期观测,并作详细记录。

15、拦河坝工作桥(公路桥)及船闸闸墙背面、回填土区内不准超载或作中转码头堆放货物。

16、当水工建筑物出现险情时,应迅速按次序打开拦河坝的提升门、旋倒门,以降低上游水位,减少压力避险,注意观测,详细记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7、未经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新工人,不准单独操作有关机电设备,学徒期间应有指定师傅带班,外来人员严禁操作一切机电设备。

18.每月站要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组织评比,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19、凡发生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到现场调查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作好详细记录,同时迅速将情况上报,随后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0、值班人员应做好上、下游水位观测和记录工作,每天分别在8.12、16、20时观测记录船闸上、下游水位各一次。

21、凡属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责任,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从经济赔偿直至开除公职及追究刑事责任。

ⅸ 发电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给人们光明和幸福。运转值班人员应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熟悉掌握本机械的运转程序,严格按程序启动运行。

(一)开机起励

l、检查控制屏,一切与发、供电有关的开关应处在断开位置。特别是电调自动开关应断开。

2、启动抽水机,待蓄水池水满后打开冷却水开关;注意观察水流情况。

3、松开水机手刹,开动操作调速器,快速启动机组,使机组转速达到额定值左右;观察机组转动是否正常。

4、打开可控硅励磁装置的开关,将励磁设定为手动或自动位置,将旋钮顺时针方向开到中间位置。

5、按下起励磁按钮,待起磁建压后松开。

6、调整水机转速和励磁旋钮,使机端电压、周波达到额定值或电网指示值,合上自动空气开关。

7、检查励磁装置的冷却风扇是否正常。

(二)运行

l、起励完毕,检查一切正常后,若机组单供时,可合上主开关;根据负荷情况调整加力。力求保持机组在电压、周波、功率参数的额定值状态下运行。

2、若机组并网运行,可按常规并网。

3、运行中,要注意观察各种仪表的指示是否正常,调整励磁时要细心,不要动作太猛。注意机组各部件的润滑情况和温度变化,随时注意机组转动和冷却水,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

4、按时、如实、准确地做好运行记录。

(三)并网操作步骤(准同期法)

l、开机起励建压后,调整水机转速和励磁,使机端电压、周波与外电网相同,合上自动空气开关。

2、打开灯光测试开关,观察灯光闪烁情况、调整电压、周波。

3、打开准同期装置的电源开关(指示灯亮)。当测试灯光全亮时,打开输出开关(此时严禁按动测试按钮)。

4、当合闸指示灯亮后,合上主开关,立即关闭准同期装置的电源开关和输出开关,再逐渐增大机组业力,调整励磁,使机组在各项额定指标下稳定运行。

5、关闭灯光测试开关,合上跳闸自动关机开关。将厂用电源拨到本机电源位置。

(四)停机

1、断开自动关机开关。

2、逐渐关闭水机,使输出功率接近于零时,调整励磁使功率因数接近1时或输出电流接近零时,按动自动空气开关的分闸按钮,使机组解列或卸负荷,随手拉下主开关手柄。

3、将励磁装置的开关关闭,使电机欠磁。

4、将厂用电源开关拨到外网位置。

5、继续关闭水机,当水机转速降到180转/分左右,开始刹车应在10秒钟内刹停。

6、观察轴瓦温度,当温度下降若干度后,方可关闭冷却水;然后关闭抽水机。

(五)其他

1、开机、停机的操作步骤不能相反。否则将损坏机组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

2、运行中;机组跳闸突甩负荷时,电调已在短时间内自动关闭水机。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励磁旋钮反时针转到零,待机端周波低于50赫磁时及时关闭励磁装置开关进行灭磁。

3、使用准同期装置并网时,应严格遵守操作颀序,没有关闭励磁的输出开关和电源开关,就不能加大机组出力,否则将烧坏装置的零部件,需要测试装置的可靠性,否则不准打开输出开关。

4、运行中,发现异常的响声、臭味、振动;轴瓦温度过高(高于50℃);接线头发热;灰刷跳火严重;仪表指示失常;冷却风扇没有工作;水泵抽不上水等情况,应及时停机检查处理,一般不要带电处理故障。

5、运行中要定时观察主机的运行状况,一般不要超负载运行(最高功率在220kw).

6、外网无电,没有管电部门指令,不准合闸向外线路送电。本站需内供时,应操作相应开关,不准合上主开关及灯关测试开关。

7、讲究文明生产,注重安全运行.闲杂人员不得靠近,触摸电器设备,非值班人员不准操作设备。严禁搞无人运行。

8、经常保持车间和设备的整洁。

ⅹ 柴油机快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驾驶员和轮机员必须熟悉快艇的结构和性能,相互加强合作,定期技术保养,航行前不饮酒,航行时要集中精神,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

(一)启动前,轮机员必须检查确定:

1、润滑油(主机用cc级柴油机油)足够,油质正常。

2、柴油足够,打开燃油开关。管路及滤清器无空气、无阻塞。

3、冷却水箱水量足够,管路无渗漏,进出口无阻塞。

4、电器线路连接正确可靠,电池容量足够。

5、主机、减速箱连接螺栓紧固可靠,各传动及操纵系统可靠、灵活。

(二)启动

1、空载启动柴油机,启动后将油门操纵手柄板到低速位置,使柴油机从约650转/分钟低速运转。

2、若柴油机在15秒内不能启动,则应停歇1~2分钟后再进行第二次启动。若连续三次仍不能启动,则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可启动。

3、柴油机启动,应注意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观察各管道、接合面有无漏油、漏水、漏气,检查排烟、排水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响声,以及注意监测报警器的工作情况。

4、低速运转2~5分钟后,才调节操纵手柄,随着冷却水和机油温度逐步升高而增加柴油机的转速与负荷(一般在1400~1500转/分),当柴油机的机油温度达到60℃。水温达到70℃(开式冷却系统、机油温度达到50℃),机油压力达到0.zmpa时,才允许进人全负荷航行。

(三)正常航行

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显示号灯,加强了望,密切注视来往船只和航道情况,及时减速避让、避浪、避礁。

2、转弯减速时不得作小半径全速回转。

3、不允许突增、突减柴油机转速与负荷,也不允许长时间超负荷或低速运转,以延长柴油机的寿命。4.发现润滑油压力偏低、冷却水温过高、排黑烟、汽缸有敲击声以及其他异常现象时,应停机检查,不允许柴油机带病工作。

5、新机或新换活塞、缸套及轴瓦时,必须中速运行;使用50小时后,才可以全负荷运转。

6、拖灯艇时,必须减速。一次拖带不应超过3艇、拖缆要适当放长,以免减速时与灯艇碰撞。

(四)停航

1、停机前,要慢慢卸去负荷,逐渐降低柴油机的转速至约650转/分的低速运转3~5分钟,等冷却水温低至70℃以下,才扳动停机手柄,停机,关闭燃油开关,抽出电锁匙,将电池开关断开。排除舱内油污、积水。

2、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

3、系好缆索,并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ⅺ 船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为加强船舶维修工作,实行分工管理,责任到人,船舶处于正常技十状态,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1、船舶维修及保养是保持船舶正常的技术状态,维护船舶正常工作效能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有效地掌握机械设备技术状况,防止机械设备过早磨损、排除故障、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行驶的重要手段,船员通过不断的保养和检修;能提高船员的操作管理水平。

2、根据船舶的航行情况,船舶保养工作实行例行保养(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停泊保养)和三级保养(停航保养)的三级保养制度。日常保 养是船舶在航行中主、同机在运转情况下进行的必要保养工作;停泊保养船舶到港后停泊待航由船员进行的保养检修工作;停航保养是有 计划的停航自修,进行在不停航保养时无法完成的工程。

3、船长督促大副和轮机长负责贯彻驾驶部和轮机部的三级保养。

4.三级保养工作以船员为主,驾驶部、轮机部进行日常和停泊保养,对一些航行时不开动的副机,可以在航行中考虑适当的折检。

5、停航保养由驾驶部和轮机部分别编写好计划,计划安排的项目要紧凑,并要事前作好充分的准备,务必要尽量缩短检修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6、停航保养工作以船员为主,如有较大工程或一些加工要求,可通过技术部门由修造厂协助解决。

7、停泊、停航保养以后,要及时作好记录,对船体的主要结构.壳板、舵系、锚系、主、副机的主要配件等,应尽可能重点检查,按记录表登记。

ⅻ 起重机(船用抓斗机)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一般安全守则”的有关规定。

2、作业前应做到

(l)对操作的机械进行检查(包括:电器线路、电机开关、各种仪 表和电源等);(2)空载试车,检查有无异常现象;

(3)重载试车,将货物吊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船上抓斗不得超过甲板0.5米)检查制动效能.

3、作业中应注意到:

(1)精神集中,认真操作,看清手势,眼随钩走,起钩平稳,落钩轻准,稳中求快;(2)吊起货物起吊不宜过高,能越过障碍物即可;

(3)起吊长、大、笨重货物应索扣,速度要慢,货物两端须有安全索牵引;

(4)旋转时要看清旋转方向是否有障碍物(船上吊机要注意周围船舶的距离),旋转范围不准站人,起升、变幅卷筒的钢绳至少保留3圈余量;(5)作业中如电源突然中断时,应将控制手柄放于零位,长时间的停电应将货物放下;(6)电机工作温度如超过规定,应停机检查,待温度降到允许工作时方能继续使用.

4、作业中十不准的内容。

(1)不准起吊重量不明、被压住或理在地下的物件;(2)不准起吊超负荷货物;

(3)不准起吊泻漏、捆绑不牢、重心不正、歪斜、带棱角锋口未整好(防止割断钢丝绳)的货物;(4)不准吊货在人的上空经过或长时间停留在空中;(5)不准人或浮放物随货物升降;(6)不准用吊钩做拖拉、抽、拨等作业;(7)不准利用限位开关停止各机构动作;(8)不准在吊挂的货物上进行拆卸或加固作业;(9)不准起吊未有安全措施的易燃、易爆、危险货物;(10)不准设备带病工作。

5、船用抓斗机械的使用规则按柴油机的操作规程进行。

6、作业后应做到:

(1)切断电源,吊钩必须放到安全位置以免摆动碰人;(2)执行例行保养和检查工作,严禁用水冲洗电器设备。

ⅻ 汽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对汽车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必须经常做到“五要”。

1、要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行车任务的思想,时刻集中精力谨慎驾驶,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

2、要爱车、爱行人、爱护公共财产。

3、要遵守纪律、交通规则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度,树立优良的驾驶作风,服从正确的车辆调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4要同一切有关人员搞好团结。

5、要妥善安妇牌工作和休息,调节劳逸,在驾驶时保持充沛的精力,不酒后开车,不疲劳开车,不开快车。

(二)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为保证安全,要坚持做到“六不走”:l、制动器作用不良、转向系统有故障、喇叭发音不响亮时,不走。

2、没有方向标灯、刹车灯和夜间行车时没有大小光灯、尾灯或灯光不够亮时,不走.

3、车股气压不合标准,不走。

4、通大雾、大雨、5米内视线不清或大风、雨后道路泥泞不宜行车时,不走.

5、通过铁道时,未看清火车动向,通过漫水路、桥时,未判明水情,遇生路、断桥、便道未查明情况时,不走。

6、开车前身体有病、情绪不正常、精神不足不宜驾驶时,不走.

(三)驾驶员在发车前和停车后,应做到“四注意”;

l、注意了解车辆技术情况,检查、调工主要安全部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螺栓和气压、弹簧钢板、灯光、喇叭、雨刷等是否正常。

2、注意检查车门和横板是否关好、扣牢,车辆周围和车下有无人畜或其他障碍物。

3、注意保持车辆清洁和号牌字迹明显,携带齐一切行车证件及随车工具等.

4、注意到达终点后,将车停放在安全地点,拉好手刹车,挂好低速档。

(四)驾驶员在行车中,贯彻“一安、二严、三勤、四但、五掌握”的先进经验. 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严是:严守交通规则,严守操作规程; 三勤是: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

四慢是: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路、险路、车站及繁华地点慢;

接受“十次肇事九次快”和“宁停三分,不论—秒”的经验教训; 转弯注意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车辆技术状态,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影响与 风向,掌握地区变化,掌握车、马、行人、儿童活动特点。

ⅹⅳ 船舶、码头、厂场、家属区用电管理规定

1、安装电器设备必须按照《电器安装操作规程》进行,非电工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安装电器设备,安装电器设备及电线必须符合安装和用电要求,不得将电线夹在铁钉或随意附设在其他金属物上,电线穿墙或楼板应有保护装置,电线、保险丝用电量均应符合安全规定。

2、对各种电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线路接触不良、绝缘损坏、两线相碰、电源线路破损、破裂、设备发热、保险丝过大或以铁丝、铜丝代替等情况,应及时更换和修理,对人为造成的问题,要批评教育及进行适当处理。

3、电灯泡不能靠在易燃物上,禁止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准在电线上凉晒衣物,防止烤着起火或触电伤人。

4、车间、码头、船舶的电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要有漏电保护开关。

5、工地上的临时架设的电线必须符合用电要求,做好保护工作,工程结束后必须马上拆除,以免出现事故。

6、家属区宿舍用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用户在加装防盗设施或搞其他零星工程时,必须预先做好安全防火、防漏电工作,高处烧电焊时要注意下面动态,并事先通知楼下住户关好门窗和收好衣物和其他易燃物品,并有人值班,以免发生火灾或伤人。

7、航道船舶停靠在码头时,船上要按规定保持有人值班,需要用电时,注意船上接线必须与岸上插座插得牢靠,同时,仔细检查电线有否漏电及损坏;如有漏电及坏损的,要及时更换;拉线要符合要求,以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过为原则。

8、船舶离开码头时,要及时拆掉接岸电源线,关好插座箱(有锁的要上锁),以防外人偷电和发生触电事故。

9、航道码头只供航道船舶使用,别单位的船舶不得连接航道码头上的电源,一经发现,按偷电论处,发生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ⅹⅴ 砂轮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安装砂轮片时,必须检查砂轮质量是否良好,拧紧砂轮时,夹板内必须加板纸或胶皮垫,以防破裂。

2、砂轮要有防护罩,防护罩材料强度要能抵住砂轮碎片的撞击。

3、不准用砂轮磨大工作物,以免砂轮破碎伤人。

4、使用砂轮研磨时,应带扩护眼镜、口罩,以防眼睛崩伤及铁末吸人口内。

5、使用砂轮磨机件时,操作人员要站在砂轮回转线的侧面,同时用力不可过猛,以防发生危险。

6、不可手拿棉纱及载手套干磨活,以防卷人砂轮内发生事故。

7、不准磨韧性物品(如铜、铝等),以免砂轮表面失去锋利及降低研磨功能。

8、在安装新砂轮时,砂轮孔灌铅前,不准在砂轮片里眼开槽,以免损坏砂轮。ⅹⅵ 气割(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气(焊)工在操作时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易燃物等5米以上,无法做到时采取有效措施,如用钢板、石棉板隔离及遮盖。

2、氧气瓶与乙炔瓶须相距2米以上,氧气瓶口不得对向乙炔瓶。

3、工作前调整吹管开关时,切勿向面部试气。

4、工作中发生回火现象时,应急速将氧气阀门关闭,并将乙炔管拨去。

5、点火时先开乙炔气,点火后慢慢开放氧气门来调节火焰。亦可在点火时打开乙炔气门后稍微开一点氧气,再点火。

6、焊接及切割装油容器时,应先将油容器洗涤干净;机仓内施工要注意火星溅落仓底,同时要做好通风设备,待机仓内的有毒气体排净后方可烧焊。其他施工场所必须注意周围易燃物品,必要时需派人看守及准备灭火器。

7、气嘴要即时检查,嘴内有无堵塞,要时常用压缩空气吹洗橡皮管内壁和焊枪的气体通道,不得将熄火的焊枪放在地上,以防发生回火。

8、注意切割枪及气管等一切工具不得沾染油类及漏气。

9、开氧气瓶气门时必须将脸避开。

10、不得将气割工具随意给他人使用,否则发生事故由气割工具专用者自负责任。

ⅹⅶ 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上岗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但不能戴手套上岗操作。

2、机床上所装上的防护罩不能随意拆除,伸出机床外的物件,必须加防护栏杆或树立标志。

3、切削时不可俯首太近工件和刀具,以防铁屑伤眼,工作中有铁屑飞溅时 必须带眼镜,禁止用手和棉纱抹擦正在转动的工件和其他转动部位。

4、量度工件及变速时,应先停车;量内孔时,应先将横刀架拉开,并要预防刀口锋利伤手。

5、工件校正后,必须用手动方式试动转,以查明工件业已夹紧且不会碰到床身及刀架,才可开刀车头。

6、机床在转动中,车工应集中精神操作,不得与人闲谈,更不得离开机床,必须离开时应先停车。

7、机床在运转中,车工应站在容易控制机床的位置 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得以采取紧急措施,同时不得将脚踏在或坐在床面上和机床其他部件上。

8、车工对其所用的工具和量具必须正确使用和保管,车床在运转时不要将用具放在床面上。

9、车削完毕后,必须把工件的利角(彼锋)等刮去,以防伤手,清理铁屑要用毛刷 不要用口吹或用手拣试。

10、重工件装卸须找助手或用起重设备,装上时应注意将工件夹紧牢固后 才可解开系绳。ⅹⅷ 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者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及防护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不受潮湿。

2、在潮湿处操作必须要特别留心,要穿干燥的胶鞋,坐着工作时,必须坐在非导体制成的东西上,下雨天不得在室外露天作业,不得将焊钳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3、经常检查电焊机外壳接地线,如发现漏电现象,应立即停电,并标明“停止使用待修”字样,通知主管人员及时修理.

4、合闭电闸时,要预先在工作地点检查一下,安全时才合闭,并注意不可错合他人使用的电闸。

5、在船舱狭小处工作,必须要有2人以上相互照顾,注意勿触及焊件和未绝缘的电路,除穿胶鞋戴工作帽外,下面应垫绝缘物,注意头部匆触及金属部分,工作如感到气闷,立即到外面休息片刻,并需要有同伴加以观察及拉开焊钳接头,观察人员切勿离开现场。

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现场工地,应关闭电焊机,切断电源。

7、电焊机接电源时,不得在不拉开电闸的情况下进行。

8、工作前要检查,保持工作处高易燃物品(如燃油、氧气、乙炔瓶等)5米以上,如难以达到,应用石棉或钢板隔离及遮盖。

9、油仓及机仓焊壳板前,必须洗净及干燥,并注意附近隔壁有无易燃品等,必要时,需要派人看火及准备灭火器。

10、一切电焊工具不可随意给他人乱动及使用,否则,如发生事故,由专用人负责。

船舶潜水作业规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篇四

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所有施工船舶必须各种证件,证书齐全,所有船员必须持证上岗,船上所

有的灯光、信号标志必须完好,必须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

二、施工船舶上的锚机具、锚链 锚缆、缆绳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三、施工船舶必须根据施工的需要安全停靠,并根据水位,潮汐情况拴好缆绳或

抛锚定位。

四、交通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严禁超员。

五、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超载,超宽,严禁人货混装。

六、吊机(车)上方驳充当起重船时,吊机(车)必须保证船舶的平衡,支架(支

脚)的安放必须采承加固措施,严禁打滑编位。作业完毕后及时将扒杆放下或收回,以免发生碰撞和扭曲变形等机损事故发生。

施工船舶在施工时,应悬挂相应的信号标志,以免与过往船只发生碰撞、挂缆事故而影响施工。

船舶潜水作业规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篇五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过驳、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

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七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

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第八条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到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在内河通航水域和沿海航道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影响项目专家技术审查制度,对从事本规定第二条中可能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在许可之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五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明确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以及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第十九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五)制定、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一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

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准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工程竣工后,将有关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有关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和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和防治船舶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及通航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未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措施进行水上

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搬迁或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消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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