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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案例讨论(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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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案例讨论(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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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职业病案例讨论篇一

粉尘:

新华网郑州2009年9月16日电(记者单纯刚)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海超16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张海超说:“我的工伤赔偿问题在新密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得到解决,目前已与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15000元,我自己也与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

张海超告诉记者:“虽然经历了种种曲折,事情最终有了结果,我的几个工友也在调解之下得到了相应赔偿,各个程序都特事特办地解决了,我很幸运被关注,但也更希望有关部门更多地关注和重视生活在社会各个角落的农民工群体。”

今年28岁的张海超,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因怀疑在工厂得了“尘肺病”,长年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专业诊断结果,引起他的强烈质疑。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河南省卫生厅和郑州市有关部门立即成立了调查处臵领导小组,在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及善后工作的同时,依法追究了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毒物:

东莞塘厦镇一家手机屏幕厂生产部的员工陆续出现四肢无力、麻木等症状,至2014年4月11日已有10名员工疑似正己烷中毒住进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治疗。昨日上午,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医院住院部还有8名长安镇一家手机屏幕厂员工住院,院方证实也为疑似正己烷中毒,“没有特效药,只能对症治疗”。

据东莞市旭顶光电有限公司(位于塘厦镇)多名出现病征的女工介绍,工厂大约有200名员工,出现病征的员工均在生产部工作。主要的生产环节为:用抹布蘸上俗名为“抹机水”的液体,擦拭手机屏幕表面,一方面可清洁,另一方面这种液体很快干燥,方便贴膜等下一步生产工序。

据住院女工介绍,今年春节后,有辞职的女工因为四处求医,做过“肌电图”检查后,检查的医生说怀疑是职业病,要求到职业病医院检查治疗。随后,多名女工到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检查,被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陆续有8女1男9名员工住院。至昨日,又有1名女工入院治疗。2014年4月10日上午,记者在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采访10名住院女工时,被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的女工说,还有8名跟她们情况类似的病患,也是在手机屏幕厂打工,也要用到“抹机水”这种液体。

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相关主治医师和副院长介绍,除了东莞市旭顶光电有限公司的10名女工被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外,还有长安一家工厂的8名员工也被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据我们了解,工人使用的抹机水为正己烷,”院方介绍,正己烷进入人体后,主要侵害神经系统,造成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导致病人出现四肢无力、麻木等症状。院方介绍,正己烷中毒的治疗目前没有特效的解毒药,只能对症治疗,目前院方主要通过针灸理疗、营养神经药物和功能锻炼来对症治疗,相关治疗费用,均由工厂承担。主治医生介绍,从医学上来讲,正己烷中毒分轻度、中度和重度中毒,这些员工多为轻度中毒,少数为中度中毒,对症治疗后基本能够恢复,一般不会留下后遗症。

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职业病的诊断有十分严肃的调查和集体诊断过程,要求确定员工病症和职业环境有直接因果关系。目前陆续入院的员工均已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院方按照规定,将这一情况上报给了东莞市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

正己烷,是低毒、有微弱的特殊气味的无色液体。正己烷是一种化学溶剂,主要用于丙烯等烯烃聚合时的溶剂、食用植物油的提取剂、橡胶和涂料的溶剂以及颜料的稀释剂,具有一定的毒性,会通过呼吸道、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长期接触可导致人体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四肢麻木等慢性中毒症状,严重的可导致晕倒、神志丧失、甚至死亡。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本品有麻醉和刺激作用。长期接触可致周围神经炎。

急性中毒:吸入高浓度本品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共济失调等,重者引起神志丧失甚至死亡。对眼和上呼吸道有刺激性。

慢性中毒:长期接触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胃纳减退;其后四肢远端逐渐发展成感觉异常,麻木,触、痛、震动和位臵等感觉减退,尤以下肢为甚,上肢较少受累。进一步发展为下肢无力,肌肉疼痛,肌肉萎缩及运动障碍。神经-肌电图检查示感神经及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物理因素(放射源丢失):

法制晚报讯 2014年5月7日,天津市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市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院内进行探伤作业期间,丢失用于探伤的放射源铱-192一枚。据央视报道,截至昨天(5月10日)下午6:05,放射源被找回并安全放入铅罐。

环保部将此事定性为重大事故。江苏省卫生厅确定南京市第一医院为定点收治医院。南京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经管处处长张世达称,目前放射源已经回收,不会再对周围环境产生辐射。“它不带有传染性,也不带有遗留性,移走之后不会留下放射源,放射性全部解除了。”

目前,我国根据国际标准,将放射源按核素种类、能量大小以及放射性活度等分为极高危险源、高危险源、中危险源、低危险源、极低危险源五类。

据央视报道,专家解释,这个放射源被放臵在密闭的环境里面的,它的外面有一个像手链一样的密闭容器,所以它放到土壤里后会持续放射出放射线,但装到安全箱里后放射线被阻隔,理论上讲这个地方应该是安全的,不会对土壤、水源有任何的污染。但是安全起见,已经对现场土壤和水进行取样检测。

周启甫说,南京方面丢失的铱-192用于工业探伤,是5个月前新买的,其目前的活度风险比较高。

专家表示,如果放射源被人捡到,或者近距离接触,可能会导致人体受到辐射剂量较大。此前曾经发生过有人员皮肤烧伤,或者因将放射源放在裤兜中,最终导致截肢的情况。如果接触时间更长,也有致命的风险。

职业病案例讨论篇二

1、“职业病认定需在目录范围内”

小玉是旅社的一名职工,从2003年开始就主要负责餐具清洗的工作。之后,小玉被医院诊断为手指关节炎。小玉认为,自己10多年在旅社地下室工作阴冷潮湿,导致关节损伤,手脚冰冷,并且其他同事也有的得了关节炎,自己的病就是工作造成的,于是提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可行政主管部门却驳回了他的申请,认为他并不构成工伤,理由是他的病不属于职业病目录中列明的103种病。

对于这一结论,小玉不能接受,随即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原告未能提交其伤害是因工作事故造成伤害的有力证据,也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而行政部门所作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因此驳回了小玉的起诉。

【律师点评】

所谓工伤又称职业伤害,不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亡,还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疾病的情形。这里的职业病不同于通常所说的职业病,工伤中所说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在确定职业病的过程中,只有诊断出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如长期从事地下矿工作业得了矽肺、尘肺等。而且,病例诊断需有法律规定的机构按程序认定,并不是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就能确认职业病的。一般来说,长期伏案工作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可能不被认定为职业病,因为该疾病并不存在于职业病名录中,但如果在工作中因为扭拉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这也说明,意外事故导致的工伤范围要远远大于职业病。

此外,法官还提示说,工伤申请和认定中有着严格的时间和举证要求,如果错过了时间,自己的主张可能也难以得到支持。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的案例,公司帮助劳动者申请了工伤认定,但认定工伤后,劳动者辞职了,公司想要反悔,可由于超过时间,其提起的行政诉讼最终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鉴定为职业病后千万记得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

王某在某玩具厂车间做操作工,一连干了好几年。逐渐发现自己听力下降明显,经与公司沟通后到相关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经确诊为职业性听力损伤。

随后公司为王某安排在稍微轻松的工作岗位上。王某认为既然已经认定为职业病,肯定已经属于工伤,还是等劳动合同期满后在提出工伤赔偿。

在确诊职业病后又过了1年半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续签合同,王某提出工伤赔偿,被公司断然拒绝。王某拿着职业病诊断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赔偿时,却被告知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王某去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已经超过了工伤申请的时限,错过了主张工伤赔偿的时机。

认识误区:

劳动者可能以为只有认定为职业病,就构成工伤。这个认识是错误的。并不是说构成职业病,就一定可以被认定工伤。构成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认定为职业病后须申请工伤,并且该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有两种途径

1、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用人单位不履行工伤申请的法定义务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

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之所以被鉴定为职业病后还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是因为职业病的形成具有缓慢发展的特性。职业病前期对劳动者影响较小,发现时可能在不同的单位工作,也许职业病并不是当下用人单位和工作环境造成的。所以在确诊为职业病后,申请工伤认定,除了是劳动者索取工伤赔偿的依据,也是用人单位提出自己异议和意见的机会。

3、职业病案例分析

2004年,王兵从老家到上海打工,经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涂料公司从事仓库管理。然而2008年,经职业病检查,王兵发现,体检报告显示白细胞指标过低,且经复检仍未改变。一丝阴影蒙上王兵心头,随着工作时间推移,对身体受到职业病伤害的恐惧越来越重。最终,在王兵的要求下,公司将其从液体涂料仓库调至内部消耗品仓库。

2010年10月,公司决定对仓库的盘点工作实行内部包干。在责任区域划分清单上,王兵拒绝签订责任书。2010年11月,不愿执行包干制度的王兵被调至粉末仓库,新的工作环境陡然加重了王兵对自己身体受损的担心。他连续两周呆在公司休息室,公司多次发送邮件给他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也多次劝其停止怠工,他却表示公司支付其补偿金后愿意离职。同年12月1日,公司以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消极怠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将王兵退回劳务公司。同日,劳务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王兵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王兵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王兵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与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多元、2010年年终奖3000元。

究竟是王兵无病呻吟,还是用人单位隐瞒事实?这是决定法院能否支持王兵主张的关键性问题。承办法官仔细整理和阅看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尤其对王兵和某涂料公司签订的《岗位聘用协议》、2008年至2010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员工手册》,进行了认真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涂料公司自2010年10月起,对仓库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并确定负责人员,属用工单位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而王兵则以包干责任重大不堪承受等理由拒绝签订责任书。后涂料公司将王兵安排至粉末仓库,符合双方对工作岗位的相关约定。

王兵单方认为其身体已受职业损害不宜至粉末仓库工作,但其当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显示其未受职业病危害,王兵亦未提供其已在粉末仓库受健康危害的相关证据,故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岗位聘用协议约定。王兵在怠工问题上,显示出以拒绝任何工作安排达到要求被告以补偿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故意,已有违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涂料公司作出将王兵退回劳务公司的决定,劳务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最终,嘉定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兵的诉讼请求。

职业病案例讨论篇三

第九童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案例一办公室里的“职业病”

[案情介绍]

甲,女,30岁,某企业办公室打字员。2005年8月5日,甲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自述参加工作5年多来,一直在企业办公室担任打字员,由于长期从事电脑工作,患上了“干眼症”、颈椎病等疾。病,而且近来症状有所加重,经常出现头晕、恶心等反应。现在企业正在裁减人员,自己这半年由于此病经常请假,所以很有可能要被裁掉。甲咨询:自己感觉所患的病与自己的职业有关,是否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企业在裁员时能不能对她有些照顾?[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从事电脑工作患上的“干眼症”、颈椎病是否属于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职业病,亦称为职业性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卣于职业有害因素的作用,身体上出现一定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影响作业能力,甚至丧失全部劳动能力。而狭义的职业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通常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i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的,是狭义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

我国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现阶段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等,共10大类,115种。

可见,在我国现阶段,构成“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必须属于法定的职业病病种。本案中甲某所患疾病应该说与其从事的职业活动有关,但却不在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范围中,因此是不能诊断为职业病的,也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不过,法定职业病目录不是_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名单也会不断随之修订。至于说像甲某这样的职业相关疾病,虽然目前不列入法律适用范围,但可以用行政、教育以及健康促进等手段加以管理。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n-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耐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甲某可以依据此规定保护自己_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的,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职业病目录》

(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案例二都是“甲苯”惹的祸

[案情介绍]

2005年6月1日上午,某鞋厂有8名工人因头晕、乏力、皮下淤斑等症状到当地卫生院就医,当地卫生防疫站接报后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工人使用和接触标签为“甲苯”的清洁剂、黄胶、白乳胶和快干剂。经追踪观察,该厂有37人被诊断为职业性苯中毒。该中毒事故的原因是该厂使用的“甲苯”清洁剂和胶水中含苯量高,生产车间布局不合理,通风不良,导致苯浓度严重超标。该厂投产前未向卫生防疫站申报,所以未获必要的卫生监督。接触苯作业的工人均未接受就业前体格检查,也未被告知所从事的工作有毒,也未让他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问:我国关于职业病预防和保护的管理有 些什么规定和要求?本案中桌鞋厂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我国关于职业病预防和保护的法律规定。

关于职业病的防治,我国至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职业病的诊断方法、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企业对职业病预防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等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应当符合法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

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用要的费用等等。

本案中,某鞋厂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职业病防治管理中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防范与调查处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问、洗浴问、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遏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内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要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需要的费用。

谁为我的病“买单”

[案情介绍]

甲,女,53岁,某钟厂工人。于196d年6月在菜市化学纤维厂工作。1964年12月突然病例,被送疗养院治疗,1966年并次发病。1969年,某市化纤厂把甲调入菜市件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1977年,甲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1977年3月,甲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钟厂虽然承认甲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甲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普升工资。1992年至1996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1994年停发了甲的保健费。故甲申诉到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催患职业病的责任主体,并给予享受职业病相关待遇。[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已经调离原单位后检查出的职业病应由哪个用人单位负责。

甲于1960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1964年12月突然病例,被送疗养院治疗,1966年再次发病。1969年1月经组织调动,由化纤厂调往钟厂工作,虽然调动时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但1977年,甲丧失劳动能力,经医院确认为“二硫化碳中毒后遗症”。并于1977年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依据正常的法律推理,甲的职业病应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忠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把。”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生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又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从 事省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

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思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内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p的职业病应出致病企业某市化学纤维厂负责。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革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招。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诅不变。

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使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思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内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案例四

不被承认的职业病

[案情介绍]

甲,女,40岁,某金璃厂工人。是在加工好的玻璃上涂彤合剂)。1980年参加工作,从事玻璃歌合工作(就工作初期没有什a不良反应,慢慢地,开始有不舒服的感觉。总觉得唉咙,好像有什《堵着一样,喘不过气,胸闷。但厂里说胶水是进。的,就是味道冲一点,对身体没有危害。甲看周围的同事都是这样,也没见谁有什a其他症状,也就没大在意。1986年4月的一天,甲昏倒在工作岗位上。经医生检查,甲的喉咙已经水肿,咽唉部阻塞,随时可能存生命危险,于是对甲施行了气管切开术。从此,甲的颈部就永远插上了一截塑料软管。甲各倒后,厂里给工人发放了活性发。军?并改造了通风设备。但坚持说使用的胶水无毒、无害。不承认甲是职业病,并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健是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发生,通常是内于人体受粉尘、毒物、晚声、高温、强光等影响,造成人身的某些器官发生了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如铝中寿、高原病、噪声荣等等。职业病与其他疾病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病因明确;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群体性发病;特定的临床表现。

职业病构成要索包括: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的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是国家法定的职业病病种。

在我国卫生部与劳动利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了现阶段我冈法定职业病病种。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思有或可能思有职业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结果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可见,在职业病的认定上,法律采取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将职业病的认定范围尽可能扩大,以确保劳动者得到足够的保护。

从本案来看,甲女士只是在工作场所接触到大量化学刺激性物品,在其他场合并未接触此类物品。如果玻璃厂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否定本工厂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甲女士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就应当认定甲女士思职业病。

甲女士在获得职业病诊断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相应的待遇。

另外,职业病应以防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有知悉其职业病危害,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共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甲女士患职业病负有不可推仰的责任,甲女士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玻璃厂提起民事赔偿。[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紫而引起的疾 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百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丁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案例五

人的生命健康不容漠视

[案情介绍]

甲在某电子厂打工,每天的任务就是用“天那”水清洗电子产品的外壳。刚进厂时,就是觉得气味很重,也没有什《特别不良的反应。但后来却发现车间里经常有人昏倒,自己也时常感觉头晕、恶心,没有力气。由于以前经常在外面打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甲怀疑所从亨的工作者毒。于是,甲边约工友们一起向老板询问工作情况,并多次要求老板采取防护措施、改善工作环境。但老板说,让他们来打工挣钱就不铅了,不愿干的可以走人,并威胁说,甲煽动工人间事,要开除甲。由于工资收入不错,大家都不愿意放弃这一份工作,但又担心所从亨的工作真的方毒,合对身体造成伤害,不知道该怎《办才好。问:甲及其工友们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巾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该电子厂虽然没有与工人们订立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告知工人工作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拒绝采取任何的防护措施,这种漠视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子以严肃处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本案中,甲及其工友们在与老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控告,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甲及其工友如果发现自己有可能患职业病的,还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诊断为职业病或者是疑似职业病的,依法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右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贾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往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丁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 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丁伤杜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耍求。

案例六

实习期间汞中毒终获赔偿

[案情介绍]

某甲,女,某技工学校化学制药专业学生。2004年2月16日,某甲经学校推荐到某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上岗访单位未舍知此项工作要接触有毒物质,也未让工人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时至zo04年5月初,某甲工作两个月后,突然感到浑身欧疼,腰部疼痛尤为15害。忍受羞病痛的折磨,甲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但疗效甚微。后经某省职业病医院诊断,确诊为汞中毒。某甲为此花去各种治疗费用1万多元,父音也因此而份台高筑。为继续治疗,菜甲找到曾经实习过的药业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一些医疗费用,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某甲将该药业公司告上法庭。

度审中,原告出具医院病因病历资料,坚持认为汞中毒是源于被告某药业公司不g责任,没有告知原告进场实习应注意的事项,特别没有告知原鲁该项工作要接触有毒物质,也没有发放护手护面的防护用具。正是被告的过错,才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因此,被舍某药业公司应承担医疗费、工伤津贴、营养贵、交通费等费用。

被告菜药业公司则拜称,自己不应承担甲某的工伤费用。被告认为,实习的其他学生都没有汞中毒,偏倍就某甲中毒,某甲中毒不是被告的过措造成的;还认为,某甲作为一名实习生,无论从《中华人氏共和国劳动法》来看,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来看,都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因此,原告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要求被告工伤赔偿矛法无据,无理可谈。、人民法院依法取征,认定某甲患法定职业病i构成工伤。据此,法官们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被告药业公司先期支付原舍菜甲治疗费用1万元,其他费用待治疗结束后一并解决。后续相关费用白原告、被告和原舍所在学校商议解决,原告同意撤诉。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甲中毒,是否构成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对象。

第一,甲中毒,是否构成工伤?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巾,针对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阶情况,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办案法官亲自调查取证。他们对甲的多名同学进行调查,走访了有关医院的医生,证实了某甲及其同学在被告方某药业公司实习时,该药业公司确实末告知此项工作要接触有毒物质,也未让他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同时还了解到该药业公司内部职工在此之前也曾有两人同样因汞中毒到医院治疗。以上大量的证据确实可以证明某甲的病情是由某药业公司的过错造成,某甲在生产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因而引起汞中毒,根据《个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法定职业病,构成工伤。

第三,实习生究竟属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赔偿主体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没有明文确定实习生属于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o的规定来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解释性条款已将这种主体包容了进去,该条例第61条讲:“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说的职工或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讲的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主体,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其中,如果他们遭到了工作中的伤害,就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赔偿主体”。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五十条第一款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工伤保险条例》

·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一条第三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的工伤,适用本条规定。

职业病案例讨论篇四

典型的职业病案例

案例一:

28岁的小伙子小吴在一家知名的电子制造企业打工,他负责喷涂一种金属材料,每天在车间工作十几个小时。2007年7月,小吴出现了严重的咳嗽、气喘,并伴有持续性的发烧。随即在当地住院进行治疗。ct检查发现,小吴的肺部全是白色的粉尘颗粒。而医生取小吴肺部组织活检寻找病因,发现在患者的肺泡里有像牛奶一样的乳白色液体。医生将从患者肺部找到的白色粉尘颗粒送到南京大学的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主要成分除了氧化硅和氧化铝外,还有一种重金属元素引起了专家们的注意,那就是铟。铟是一种稀有金属,是制作液晶显示器和发光二极管的原料,毒性比铅还强。

专家表示,这是一种新型的职业病,在医学界也不为人所知,所以才导致患者迟迟没有检测出来病因。而目前国外一些知名品牌的led液晶显示器都到国内来生产,企业应该引以为鉴,加强对员工的保护。

案例二:

2003年,福建省仙游县东湖村有63户石英粉(砂)加工作坊,加工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加工作业场所不具备基本的通风防尘设施,出料、筛粉、包装过程中扬尘严重;个人粉尘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除经业主进行简单口头交代外,务工人员没有经过任何职业卫生培训。对其中4个作业场所的抽样测试结果表明,除1个湿式作业场所外,3个干式作业场所的9个采样点中有8个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最高超标361倍,且60%的粉尘为极易吸入细微粉尘颗粒,10个沉降尘标本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超过70%。

据从东湖村务工返乡的89名贵州籍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46人确诊患矽肺病。对东湖村现有的201名外来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发现14人患矽肺病。

案例三:

河南新密市人张海超曾在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务工,2004年8月被多家医院诊断出患有尘肺,但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而由于原单位拒开证明,他无法拿到法定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肺,为自己证明。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

2007年10月份,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尘肺病。2009年1月,北京多家医院确诊其为尘肺病。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2009年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

案例四:

自1985年到1991年间,广西马山县白山镇、百龙滩镇等先后有1000余名农民到海南某些金矿打工。这些农民工在金矿主要从事凿岩、运矿、破碎、筛矿等作业。自2003年开始,马山县去海南金矿打工的部分农民陆续出现咳喘胸憋等症状,经广西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确诊为矽肺病。2005年广西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在马山县开展了两次矽肺病流行病学调查,对在海南金矿打工回乡的348名农民工进行了体检会诊,共诊断出矽肺病患者140名,检出率达40.2%。此后,每年陆续都有去海南金矿打工的农民被检查出患有不同程度的矽肺病。根据调查,马山县自80年代以来赴海南金矿打工的农

民工总数为1000多人,截至目前,已经有600人进行了体检,诊断出矽肺病患者225人(已死亡14人)。

职业病案例讨论篇五

职业病案例分析汇编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系汇编

2014年6月

案例一:农民工为维权开胸验肺证明自己患尘肺

28岁的张海超从2007年8月开始感觉身体不适,还有咳嗽、胸闷症状,随后一直以感冒治疗。10月份,张海超来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拍胸片检查,显示双肺有阴影,但不能确诊病情。意识到病情严重的张海超此后到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胸科医院等省会各大医院就诊,几家医院均告诉他患上了“尘肺”,并建议到职业病医院进一步诊治。

张海超工作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振东公司)以生产耐火砖为主。张海超在该公司打工期间,历经杂工、破碎、压力机三个工种,工作三了年,他说这三个工种都会接触到粉尘。

为了确诊,2009年1月,张海超到了北京,随后的近一个月,他先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医院就诊,得出的结论也为“尘肺病”。需要说明的是,张海超就诊的上述省会各大医院和北京多家医院,因为不是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这些医院在出具的诊断结论中只能用“疑似尘肺”和“不排除尘肺”等表述。但可以肯定的是,上述医院均排除了肺结核和癌变的可能。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整个过程复杂而繁琐,需要用人单位出具多种证明。张海超从北京回来后,就去了具备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就诊,但由于振东公司拒绝出具诊断所需的材料,张海超并没有如愿。随后,在历经了多次上访甚至和振东公司发生冲突后,由新密市领导和信访局协调,张海超才得以在2009年5月12日去郑州职防所进行诊断,5月25日,张海超得到了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诊断结果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建议进行肺结核诊治。按照现行法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才是具有效力的,负责协调的新密市信访局和用人单位振东公司也只认同郑州职防所的诊断结果,因此张海超索赔无门。他在和郑州职防所解释无果后,再次来到郑大一附院,要求做手术开胸检查。在他的强烈要求下,医院最终为他做了手术,术后的肺检结果为:“肺组织内大量组织细胞聚集伴炭木沉积并多灶性纤维化”。2009年7月1日,张海超因为支付不了医疗费不得不出 2

院,郑大一附院开具的出院记录上也写着“尘肺合并感染”的诊断。于是,农民工张海超为了维权而“开胸验肺”的新闻就这样发生了。问题:

1.请从职业病防治的专业角度分析该案例中各家职防机构及医疗机构在处理此事件中的正确之处及不当之处。2.谈谈你对此事件的反思。

案例二:16职业病员工“被出院”失踪

2009年12月18日,中山市卫生监督所确认16名工人属于职业病中毒的第二天,而这批病人所在的公司就让员工从中山市坦洲镇某医院被强行出院,至今不知所终。记者从中山市卫生局了解到,自从这批病人12月18日“被出院”后,该局虽然发动全市所有卫生机构进行寻找,一直没有发现这批中毒病人的任何消息。

记者昨天联系上了前往调查此事的中山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专项小组的王先生,他告诉记者,12月17日,该小组接到消息说,有一批病人从深圳转到某医院进行治疗,这批病人的症状很像职业病中毒,病人的情况都很严重,很多已经卧床不起了,有些能行走的,走路姿势也已经出现畸形。王先生透露,该批16名病人的症状是典型的正己烷中毒表现。

调查人员了解到,该批病人均是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工人均在深圳的工厂内从事徒手清洗手机显示屏工作,而用的清洗剂是天那水,也叫白电油,正是这种化学品很容易通过皮肤渗透进体内产生中毒症状。病人都反映自己工作时没有戴手套,“防护措施不到位,是导致中毒的最重要原因。”王先生说,徒手接触正己烷少则4~5个月,长则8~9个月,就会出现中毒症状。16名病人的症状基本一致:四肢感觉呈对称性触痛和振动觉减退或痉挛,个别严重者有明显下肢瘫痪和肌肉萎缩,无法自行站立;所有病人都表现远端肢体无力,肌力为2~4级。这些病人都很需要进行物理治疗,如果治疗得当,最快半年可以恢复正常,如果没有得到恰当的治疗,可能需要一两年才能复原。

中山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专项小组进行调查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在调查次日,也就是12月18日,一位自称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强行将16位病人运出了医院,并且粗暴拒绝了专项小组要求该公司配合进一步调查的要求。不过,当时是如何强行出院的,记者多次联系医院均未得到答复。中山市卫生局当即向全市医疗机构发了紧急通知,要求所有医疗机构若发现该批病人,或者发现有类似症状的病人,马上报告。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位负责人说,如果这批病人被正式认定为职业病中毒,公司可能要为此付出数百万元的代价。

到目前为止,中山市卫生局还未停止对这批病人的寻找工作。问题:

1.你对正已烷中毒的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及治疗有什么认识?

2.在这个事件中,政府主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及企业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或义务?

3.通过此事件,你的反思是什么?

案例三:一起由粘合剂引起的职业病案例

冯女士坐下来只是喘着气,不说话。看着我们不解的表情,她翻下了毛衣的高领,颈部赫然露出了一块胶布和一截塑料软管,冯女士开始用极其微弱的声音讲述自己的经历:我是一名玻璃厂的普通工人,我的工作其实也蛮简单的,就是在加工好的玻璃上涂粘合剂,那种胶水,厂里说是进口的,就是味道冲一点,但是无害的。现在这个岗位我做了六年了,起初也没有什么不良反应。那时,我们每天只加工400块左右,后来产品的销路越来越好,就逐渐增加到每天加工2000块,慢慢地,大家就都开始有不舒服的感觉。总觉得喉咙口好像是有什么堵着一样,喘不过气,胸闷。在家里过完双休日,星期一到厂里上班的时候还好,然后就越来越气闷,到星期六的时候喉咙就好像被糯米团子塞住了一样,看看大家都是这样,也没见谁有什么其他症状,我也就没太在意,直到那天在厂里昏过去,4

那天使用的胶水已经过了保质期,所以在用之前我只好用力摇,让里面的胶水能充分混合,就在我打开瓶盖的一瞬间,一股非常冲的味道,喷了出来。我当时就昏了过去。工友看到马上过来把我扶起来,送到医务室,过了好久我才慢慢地醒过来。醒来之后,我想对医生说话,可是一张嘴,什么声音都发不出来了。我当天就到中山医院,医生一查,说我的喉咙已经水肿了,把咽喉部都阻塞了,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立即对我施行气管切开术。就这样我成了现在这个样子。我现在是生不如死,一根管子这么插着,要多难受有多难受,晚上根本没办法睡。而且自从插了这根管子,我的肺就一直不停感染,我现在是拿抗生素当饭吃。我到医院去,请医生把我的管子拔了,实在太难受了。可是,医生说我这辈子都要带着它了,要是拔了管子,就是一口痰也可能把我噎死。可就是这样单位还是不承认我是职业病,坚持说使用的胶水无毒、无害。胶水里面有聚氨基甲酸乙酯、甲醇、甲苯、醋酸乙酯、二甲苯等多种化学性刺激物质,就是我的文化水平也知道,这些东西对身体是有害的。这个产品的技术说明里也写着,过度暴露可能会刺激呼吸道和中枢神经系统,要求在操作时,佩戴化学防护眼罩、穿戴长袖防护服及手套,保证足够的通风换气或使用氧气呼吸器。直到我昏倒后,厂里才给大家发放了活性碳口罩,并改造了通风设备。而我那时却只有一副手套。现在厂里改善了条件,就说我不是职业病。问题:

1.你对刺激性气体中毒的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及治疗有什么认识? 2.你认为冯女士患的是否职业病,广义的或是狭义的? 3.你从这例病案中能得到什么样的反思。

案例四:患职业病长“黄菜花”放射科退休医生要索赔

张某的左手看起来有些恐怖,缺了一个无名指,另外四指长有黄色菜花状的肿瘤。“这都是癌症,缺掉的无名指在癌症手术中切除了。”张某凄惨地说。折 5

磨了张某23年的痛苦与他的职业有关。今年64岁的张某是浙江省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退休医生。1961年12月,张某到该医院工作,1962年至1992年在医院放射科从事放射性工作,2000年7月退休。“当时医院放射科的仪器还是20世纪40年代的军用设备,操作时需要用左手按住患者,右手操作开关。当时科里只有5名医生,工作量相当大,每天都在超负荷工作。”张某介绍说。1980年,张某的双手开始出现持续性疼痛,尤其是左手。于是,他来到上海一家医院求治,医院确诊:双手食指、中指指背放射性 皮炎,有发展趋势,建议“手部脱离射线接触”。“医生告诉我,如果还从事原来的放射性工作,我的左手可能会保不住。”于是,张某拿了诊断报告和医生建议找到单位领导,要求离开原工作岗位,但院领导不置可否。张某只好继续在放射科工作,双手的病情也在不断加重,左手开始溃烂。

2000年5月,张某被迫走进手术室,将烂得最厉害的左手无名指切除。2001年,张某的眼睛又被确诊为放射性 白内障。与此同时,张某的同事也遇到了相似的遭遇。

郑某是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放射科第一任主任。1990年,经浙江省放射病诊断小组诊断为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皮肤溃疡。

放射科第二任主任刘某于1961年进入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放射科工作。2001年,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刘某为放射性皮肤溃疡伴癌变、放射性白内障二期。

余某,1961年到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放射科工作。1995年,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余某为手指放射性皮肤癌。现在,这4位医生均已退休。当时他们的病情诊断建议都是:享受职业病待遇,脱离射线,保护手指皮肤。他们提出调换工作的要求,都被院方拒绝。

高慎永是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放射病诊断鉴定组组长,他鉴定了张某等4位医生的职业病。高慎永认为,作为同一单位的4位医生发生这样的职业病,在全国都属罕见。按照国家标准,放射性皮炎分为4期,发展到癌变潜伏期一般在27年至30年,4位医生的病变正是经历了这个过程。他们从事放射性工作时条件差,没有保护措施,导致了他们的癌变。

在张某等4位医生的治疗过程中,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按规定支付了 医疗费,但是拒绝对他们的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也没有给他们相应的待遇。4位医生在多次上访后,单位才按规定给了他们一定待遇,但是他们始终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2003年4月23日,张某等4位医生向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与退休干部职业病补偿争议,不属本委受理范围,为此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4月30日,4人分别向湖州市吴兴区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法院判令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认原告的病情为职业病后,依法为他们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并判令医院依法为他们安排每年一个月的职业病疗养期,重新确定4人退休后工资改革中的增加工资标准。同时,4位医生都提出了巨额精神损失赔偿。问题:

1.你对放射线损伤的临床类型、临床表现、诊断及治疗有什么认识? 2.这几名医生所患的是否我国法定的职业病? 3.你从这例病案中能得到什么样的反思。

案例五:2例职业中毒案例

张红,不满17岁,初中毕业后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她放弃学业外出打工。2001年3月,她只身来到广东,先后在东莞三家鞋厂打过工,从事鞋底部品质 7

检工作以及棉布针车工作。在这三家厂工作时,厂方都没有为员工进行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为了多往家里寄钱,她特别省吃俭用。张红没有想到,自己竟然在工作岗位患上了职业病,这不仅让她失去了劳动的能力,还威胁她的生命。到了2002年11月,她开始感到身体不适,头晕特别明显。12月时,她出现牙龈及皮下出血,时常全身乏力。之后,她就被送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入院11个月以来,张红工作过的三家工厂竟然没有一家愿意为她的患病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张红的姐姐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找到张红工作过的最后一家鞋厂。但是作为最后用人单位的这家鞋厂除了在张红入院之初交给医院3万元之外,就拒绝再交纳任何费用。她一直处于危重状态,反复皮下出血及牙龈出血,随时会出现感染、败血症、颅内出血等严重并发症。头疼更如恶魔一样不断折磨着这个脆弱的生命,直到2003年11月3日晚上8点半,张红闭上了她美丽的眼睛,那时她还未满20岁。一个花季少女就这样被职业病夺去了宝贵的生命。

小辉,是一名来自河南的打工仔,2001年10月,他在广东顺德一家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从事鞋业工作,工作中要接触“400胶水”、天那水等(含甲苯)。他工作的车间没有排风扇,通风设备不太好,工作中也没有配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措施,每天上8-10小时班,没有什么休息日。5个月后他就出现牙龈出血。2002年3月,他被送进广东省职业防治院。在医院经过近两年半的治疗,小辉于2004年9月出院。当时他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问题:

1.张红、小辉患得是什么职业病?

2.你从这二例病案中能得到什么样的反思。

案例六:一起职业性苯中毒案例

2006年5月深圳市某街道预防保健所门诊部在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发现3名使用天那水的作业工人皮肤有散在的“皮下出血”,并且血常规检查显示异常,8

怀疑为职业性苯中毒。经查3名患者为深圳市某印刷纸品有限公司员工,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卫生学调查,并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病例概况:患者张某、郑某、李某均为男性,年龄在29岁~34岁之间,分别于1997年6月和2001年10月进入该印刷纸品有限公司,在过磨车间从事过油、磨光(上光)等作业。2006年5月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发现:3名患者均有头晕、乏力,贫血貌,颈部及双上肢见淤斑,全身皮肤苍白,无黄染,全身浅表淋巴结无肿大,牙龈及口腔黏膜无出血,胸骨无压痛,心肺听诊无异常,肝、脾肋下未触及。血常规检查:白细胞在0.5×109/l~2.4×109/l之间、粒细胞在0.7×109/l~0.9×109/l之间,血小板9.0×109/l。2006年5月下旬到省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入院检查张某:眼底检查双视网膜出血,骨髓涂片检查示骨髓增生活跃,骨髓病理活检示骨髓增生极度低下,脂肪约占髓腔面积的99%,造血细胞未见,仅见少许淋巴细胞散在;叶酸正常、铁蛋白稍升高,维生素b12低下。郑某:骨髓涂片检查示骨髓增生活跃,巨核细胞减少;骨髓病理活检示骨髓增生大部分极度低下,仅见个别髓腔增生正常,骨髓细胞以中晚幼红系细胞多见,粒系细胞增生相对低下。李某:骨髓涂片检查示骨髓增生活跃,骨髓病理活检示骨髓增生较低下,脂肪约占髓腔面积的80%,粒红比例大致正常,均以中晚幼阶段细胞为主,全片未见巨核细胞。叶酸正常、铁蛋白稍升高,维生素b12低下。3名患者的coombs、ham试验阴性,g6pd检查正常,α地贫基因分析正常。t3、t4、tsh检查正常。anai(-)、dsdna(-)、sm(-),肝炎相关指标正常。

2006年7月21日依据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8—2002)3名患者被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2 现场卫生学调查

工厂基本情况:该印刷纸品有限公司为一合作经营企业,1993年12月成立投产,主要生产彩盒、卡通外箱。工艺流程为:切纸→印刷→过油→磨光(上光)→啤压→浆合。全厂共有员工450人,其中女工260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工人130人,其中女工26人。3名患者均为男性,年龄在29岁~34岁之间,职业工龄最长9.5 年,最短5年。3名患者均在过磨车间工作,过磨车间在该公司一栋生产楼的三层,车间内有两台过油机、三台磨光机。两台过油机的出、入

口及三台磨光机入口上方安装有局部抽风排毒设施,但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三台磨光机出口上方未安装局部抽风排毒设施。过磨车间设有过油、磨光(上光)等工作岗位,劳动者在工作时使用和接触旭日公司生产的302d天那水(供货商提供主要成分:含甲苯、醋酸乙酯、醋酸丁酯和丙酮),每天的使用量约为200 kg。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平均为11 h。该公司未如实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英文警示说明,未给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未安排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为摸清过磨车间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情况,我们对该生产车间设2个点进行模拟操作试验,采样2份,检测项目为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检测结果为,过油机入口位和磨光机出口位苯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2 589 mg/m3和2 607 mg/m3(pcstel≤10 mg/m3),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57.9倍和259.7倍;二甲苯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577.6 mg/m3和450.2 mg/m3(pcstel≤100 mg/m3),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8倍和3.5倍。过磨车间过油机、磨光机使用的302d天那水经检测,含苯95.2%、甲苯4.8%,其余均未检出。

问题:

1. 慢性苯中毒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是什么? 2. 3. 该事件中工人中毒的原因分析。针对该事件我们应采取什么样的对策?

案例七: 三氯乙烯中毒案例

小伟的家乡在我国西北某贫困山区,小伟从小很聪明,学习成绩每次考试都是优,父母尽力供他读书,他没有辜负父母期望,顺利考上大学。2004年7月大学毕业后,他应聘到广东东莞一家日资电子厂作经理助理,那家厂是造微型马达的。虽然是管理人员,但是他刚进工厂,对工作流程不了解,需经一段时间的 10

实习。每天有10多小时他要和那些一线工人呆在一起。他所实习的车间,就是以“三氯乙烯”作清洗剂来清洗产品,整过车间气味很难闻。当初进厂时,工厂告诉过他:这种清洗剂有一点毒性。但工厂没有说三氯乙烯对人体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工厂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减少灰尘对产品的污染,采用封闭式生产;工人也没有防护用品。工厂使用有毒的化学品三氯乙烯,也没有专人负责日常化学品浓度的监测。小伟在那里实习20多天,身体出现奇痒、发烧、皮肤发红等症状。他不知道自己的病情与职业病有关,便去普通医院求诊,治疗一段时间没有好转。后来一位工人告诉他,可能是那种清洗剂引起的。他要求工厂送他到医院检查,工厂把他送到东莞一家综合医院,在那里,他的病情反而一天天加重:那家医院明明知道小伟可能是职业中毒,但为了赚钱,故意不告诉他,从而延长了治疗和住院时间;等到小伟病危时才通知他的家属,说小伟的病可能与工作环境中的化学品有关,建议转到职业病医院。小伟被转到职业病医院时,因三氯乙烯的毒性,全身皮肤已经没有一处好的,头皮连同头发一起溃烂脱落,满嘴牙龈也烂掉,手掌、脚掌连同指甲一起脱落,肝、胃以及视力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每天只能进稀的食物。生命危在旦夕,经医生全力抢救才保住生命。现在,虽然小伟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那些受到过伤害的部位,据医生说很难治愈,肝部经常疼痛、胃不舒服;皮肤也经常发痒、脱落;眼睛发干、视力下降;脱过皮的地方留下乌黑的疤痕等等。问题:

1.你对三氯乙烯中毒的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及治疗有什么认识? 2.三氯乙烯中毒是否我国法定的职业病? 3.你从这例病案中能得到什么样的反思。

案例八:一氧化碳急性中毒的10个案例

冶金企业作为煤气使用大户,企业内管路密布,随时随地都有发生煤气泄漏的可能。因此,防止一氧化碳急性中毒应当是这些企业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然而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依然频频发生,极大地危害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案例一

1983年月25日上午8时左右 某钢铁厂第一薄板车间检修工王某对煤气退火炉进行检修,王某在检修完毕后开始调试时。阀门突然漏气,大量煤气从其上方逸出.王某因吸入过量煤气而引起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入医院急救脱险。同年11月9日下午6时左右,该厂耐火车间焙烧工忻某在打开焙烧炉看火时,因炉中燃烧不完全,致使一氧化碳逸出,忻某因吸入过量氧化碳而引起急性中毒。1987年4月7日上午9时左右,另一家钢铁厂新建热风化铁炉试炉时发现炉门处有一漏洞,厂方立即派热风化铁炉泥工刘某进行补漏,刘在补漏时未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因吸人大量炉内外逸的一氧化碳而中毒晕倒。钢铁厂一般都用煤气作为热源,在炉台作业的工人常年接触一氧化碳,特别是设备出现故障检修时,极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

案例二:

1994年4月21日,某冶金公司修建部在设备检修时,造成大量煤气泄漏外溢,一名检修工因吸入过量煤气而引起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同年5月2日,公司炼铁厂1名点焊工在检修料车小轨道时,因料斗及其他设备煤气泄漏外溢,吸入过量煤气而引起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同年8月29日,公司动力部一名检修工在对煤气管道进行维修时,突然管道大量煤气泄漏外溢,造成该维修工吸入过量煤气而引起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同一家企业在4个月的时间里,发生了3起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事故均发生在设备检修过程中,设备意外泄漏,大量煤气外溢。究其原因,一方面设备老化陈旧,容易引起煤气外溢。

案例三

1989年9月14日下午3时左右,某市某冶炼厂熔炼车间进行试生产,1号除尘器袋突然脱落,领导当即派装配工周某砖入除尘器底部进行检修。期间位于除尘器旁的3号吸风排毒装置突然”跳闸”而停止运转,致使熔炉中加焦炭后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气体经送风装置滞留在1号除尘器周围.在除尘器底 部进行检修的周某当即中毒昏倒。另两名装配工见周某进去检修久不出来,即钻入除尘器底部进行察看,不料也相继中毒昏倒。事故发生后,厂方立即将3人送入医院抢

救,医院诊断周某为重度一氧化碳急性中毒,另两名装配工轻度一氧化碳急性中毒。幸好抢救及时,3人均得以生还。该厂熔炼车间系新建项目,尚处于试生产调试阶段,生产技术、设备等还存在一些问题。

案例四

1989年6月29日下午3时左右,某水泥厂立窑车间下料系统通道被湿料堵塞,乙班操作员张某负责清理通道,当张某打开窑顶盖子时,聚集在窑顶处的大量一氧化碳随烟气冲出,张某当即感到头晕、恶心、站立不稳,靠在炉顶旁栏杆上。同班工人见状,立即将张某背离现场,但未去医院就诊。半小时后,张某出现神志不清、四肢阵发性抽搐等症状,众人才将张某急送医院抢救脱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不到位,致使炉顶通风不畅,大量滞留。

案例五

1984年3月 5日上午,某水泥厂烧成车间窑面上生产水泥熟料过程中,一台踏式机立窑内物料棚拱架,使窑内产生与储存了大量的一氧化碳,当一氧化碳与氧混合达到一定比例时引起爆炸 大量的一氧化碳和烘热的物料冲出窑门 造成在窑面作业的两名工人被灼伤并引发一氧化碳中毒。其中工人张某退避时从高处坠落致死。此起爆炸事故的形成主要是生产设计不当,生产场所通风不良,窑内结权圈,中心底火拉深。窑内棚拱架空,经测量估算约526m,存储了大量的co,碰到火源引起爆炸。

案例六

1992年4月17日上午8时左右,某铜管厂供销科因客户急需冰箱铜管,派职工王某及临时工3人到光亮车间应急装箱,铜管堆放处距治炼炉出炉处仅2米,铜管数量多堆放高。4人作业了一个多小时后,王某首先感到全身乏力、头昏、胸闷、恶心呕吐,随即离开现场:10多分钟后,其余3人也相继出现类似症状。厂部闻讯后立即将4人送到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卫生部门现场调查发现,治炼炉的排气管道有一节脱落,排气扇损坏。炉旁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240mg/m。,超过国家卫生标准7倍。

案例七

1986年5月1 2日晚上9时左右,某建筑机械厂熔铁炉炉台加料工张某在工作时感到剧烈头昏、头痛、恶心、并有呕吐,被送往医院急诊,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但是诊断医院和厂方均未向当地的卫生部门报告。直至5月28日 当地卫生部门通过其他途径才了解到此事,便立即派员到工厂进行了调查。调查人员首先对熔铁炉炉台加料操作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30mg/m3。最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十几倍,连工人休息室一氧化碳浓度也有10mg/m3。调查中工人反映类似情况已发生过多次,工人还反映炉台加料处吸风装置经常损坏,不能开启,有时要过几个月 厂方才派员修复。对工人反映的情况,厂方也没有否认。调查人员认为,建筑机械厂熔铁炉炉台作业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严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劳动条件比较恶劣,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是必然的。操作工人在此环境下长期作业,即使不发生急性中毒,一氧化碳对工人健康的慢性损害也是在所难免的。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作业场所没有设置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也禾设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导致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积聚,工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继续作业,因此事故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

案例八

1994年2月2日,郊县某联营厂铸造车间,当班工人周某在冲天炉加料处进行加料作业时,突然感到头晕、乏力和气急等不适。同车间的工人见状,立即将其送往通风处,休息片刻后又将其送入医院诊疗,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1 998年2月28日下午3时左右.某机械厂铸造车问.当班工王某在三楼新建的化铁炉投料处作业.作业4小时后.王某感到头昏、乏力最后。昏倒在地.被同班工人送至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铸造车间的炉台加料作业会接触有毒气体,因此,炉台加料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效的卫生防护设施,加强局部通风,密闭一氧化碳发生源,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等。本实例两起事故的发生,均起因于作业场所无有效的卫生防护设施,导致一氧化碳滞留;同时,由于投料工无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现场未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以致作业工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入过量一氧化碳而中毒。

案例九:

1983年12月23日晚上时, 某钢铁厂铸钢车间采用新工艺“70砂“造型铸钢,操作工钟某等两人在浇铸完毕后.发现浇铸处有煤气味的气体大量外逸.两人见状,急忙逃避躲到了休息室内。不料.两人刚进休息室就闻到浓重的煤气味.比室外更浓.其中一人立即又转身逃出.逃出后见钟某久未出来.又回到休息室寻找钟某 这时才发现钟某已昏倒在休息室内 急忙疾呼救援.在众人的帮助下 将钟某背出休息室急送医院抢救脱险.医院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70砂”主要成分为碳酸钙,在高温状态下会分解析出二氧化碳,二氧化碳遇铁即还原为一氧化碳。该休息室设置在作业场所的下风处。

案倒十:

1994年4月7日上午 某钢铁厂铸钢分厂浇铸工段在地坑内浇铸26.8吨”电脚板”,此铸件浇铸时使用了较多的 70砂”泥芯 发气量大,浇铸完毕时工人未发现异常情况。中午时.行车工将工作平台吊起.放入地坑内(地坑深约2m、面积约40m),一助理工下坑脱钩时.即扑倒在地.行车驾驶员马上打响警铃报警。邻近工段的工人迅速赶到现场抢救,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坑救人,不料先后昏倒在地。整个事故中前前后后有28人因吸入不明气体而中毒。中毒者经送医院抢救.25人得以生还.3人终因回天无术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迅速进行了调查 事故现场在强制通风3小时后.地坑内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仍高达2 2 0~350ppm. 超过国家卫生标准8 1 7~1 3.58倍。结合中毒者的临床症状.这是一起典型的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据现场工人反映.入冬以来现场所有的排风扇都被拆去维修保养事故当天.浇铸现场无任何卫生防护设备。以往工人在工作时常有头晕、四肢乏力、恶心呕吐等一氧化碳中毒症状。对于存在如此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工段.厂安全部门却将该工段作为“无毒无害”工段管理。一氧化碳的来源和案例九相同,是“70砂”在高温状态下分解析出的。问题:

1.你对一氧化碳中毒的机理、临床症状及治疗有何认识。2.除冶金企业外,还有哪些企业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3.这些案例的发生有何共性之处,你能得到什么样的反思。

案例九:急性重度氨基甲酸酯农药中毒1例报告

患者男,36岁。于工作时经皮肤及呼吸道误吸入3%呋喃丹农药30分钟,随后感头晕、视力模糊、心悸、恶心、呕吐胃内容物,车送入院。体检:t 36.5℃,p 130次/分,r 18次/分,bp 143/98 mmhg,神清,反应迟钝,言语清晰流利,对答切题,定向力、计算力、记忆力佳,双侧瞳孔缩小,直径左侧1.5 mm,右侧1 mm,对光反射灵敏,两眼睑不自主肌颤,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四肢肌力、感觉及运动功能均正常,心、肺、腹部均无异常体征。入院时查乙酰胆碱酯酶活性(che)3 u,立即予大剂量阿托品静推、吸氧、补液及输新鲜血浆,于入院4小时达阿托品化并维持,此时患者呈浅昏迷,18小时che上升至40 u,患者神志转为模糊,对答不切题,定向力、计算力、记忆力差,维持阿托品化48小时后逐步停用阿托品,予激光、高压氧、能量合剂、脑活素营养活化脑细胞,住院19天,神志、定向力、计算力、记忆力恢复正常,痊愈出院。问题:

1.你对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的机理、临床症状及治疗有何认识。2.什么是阿托品化?农药中毒治疗时使用阿托品需注意的问题? 3.你对农药中毒的预防工作有何认识。

案例十:氯气泄漏事故致急性氯气中毒28例

某造纸厂仓库存放26瓶液氯罐。1997年8月25日上午突然一瓶液氯罐安全阀门失效致使氯气泄漏,氯气不断地从仓库向外冒出白色刺鼻的烟雾。当即副厂长和车间主任二人迅速戴着滤过式防毒口罩进入现场处理,但在拧紧安全阀时发生阀门断裂,造成更大量的氯气喷泄而出,二人在短时间内吸入较高浓度的氯气而发生气紧、咳嗽、胸闷、眼鼻咽刺痛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医院。30分钟后消

防队赶到事故现场,采用自来水向氯气罐阀门口喷洒的方法试图稀释氯气浓度。由60多名消防队员分组戴着防毒口罩或用苏打水浸湿的纱布口罩轮番进入仓库用水向氯气罐喷洒三个多小时,才将泄漏的氯气控制住。但在抢险过程中先后又有26名消防人员发生不同程度的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咳嗽、胸闷、口干、眼晴刺痛流泪和皮肤刺痒等症状,在现场用苏打水湿敷鼻腔和吸氧等简易处理后分批送往医院。患者入院后经内科、五官科及摄胸片、心电图屯肝功、血常规等检查,28例均被诊断为轻度急性氯气中毒。立即给予吸氧,静滴地塞米松加10%葡萄糖液,雾化吸入地塞米松和4%碳酸氢钠溶液,口服解痉止咳镇静抗炎等药物治疗4-7天,先后病愈出院。问题:

1.你对急性氯气中毒的机理、临床症状及治疗有何认识。2.在这次事故处理中有何不当之处?我们应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案例十一:2起亚急性二氯乙烷职业中毒调查

2006年5月初,江山市有2家u-pvc胶粘剂生产行业相继发生职业性亚急性1,2-二氯乙烷重度中毒事件,2名中毒工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现报道如下。病例资料

病例1:徐某,女,39岁,系江山市某胶粘剂厂工人。2006年3月1日起进厂,主要是从事胶水灌装、盖罐盖与装箱工作。每日工作8小时,其中每天封盖作业3小时左右,装箱作业约5小时。之前,未从事过相关工作。

患病与诊治经过:4月7日感觉乏力、行走不稳、头晕,到当地医务所治疗,经输液后自觉好转第2天又上班。4月27日又出现头晕、行走不稳、情绪不稳定等症状,于4月30日到江山某医院进行脑ct检查,显示:大脑及小脑半球广 17

泛脱髓鞘改变。5月4日至某医院作进一步诊治,当日病人神志清楚,主要表现为“共济失调、情绪不稳”,做头颅mri(核磁共振)发现:脑白质弥漫性t1w低信号、t2w高信号灶,考虑为“中毒性脑病”而收入住院治疗。5月21日出现抽搐、小便失禁等,头颅mri示病人患有广泛性脑水肿改变。5月22日患者出现持续抽搐; 13时10分突发意识障碍; 13时30分呈深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疼痛感消失; 16时30分转入、icu病房。后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事后经有资质的某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亚急性1,2-二氯乙烷重度中毒(中毒性脑病)。

病例2:江某,女,31岁,系江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人。2006年2月20日起进该公司,主要是从事胶水灌装、盖罐盖与装箱工作。每日工作8小时,其中每天封盖、装箱作业各4小时左右。

患病与诊治经过:患者于3月18日出现头晕、头痛症状,未引起重视,直至4月下旬又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遂于4月25日、27日先后到江山市卫生院、衢州市某医院就诊,未作明确诊断。5月3日转往衢州市某医院就诊,怀疑中毒性脑病,要求病人住院但遭拒绝。此后病人辗转于萧山、杭州等医院治疗,症状无缓解。5月8日凌晨,从杭州某医院转回衢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时病情已十分严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有资质的某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亚急性1,2-二氯乙烷重度中毒(中毒性脑病)。两单位均未发现其他类似症状病人。劳动卫生调查

某胶粘剂厂 该厂主要从事u-pvc胶粘剂生产,2004年9月开工,年产量270吨,现在职工8人,其中生产工人6人(配料工2人,灌装工4人),生产工艺流程如图1。

图1 生产工艺流程

该企业仅有一幢厂房(底楼)面积160m2,高度4.2m左右,其中办公室20m,2生产区和库房140m2。生产条件落后,仅有2台反应釜和1台灌装机,无专门的排毒通风设施,仅有1扇1.5×1.7m2窗,1台立地式电风扇进行通风换气。职工虽配有防毒面具和防毒手套,但在作业时均没有佩戴。事发后即被有关监管部门取缔,故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资料。

某化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从事2种高级强力u-pvc塑料快速胶粘剂(排水用u-pvc塑料快速胶粘剂、给水用u-pvc塑料快速胶粘剂(排水用u-pvc塑料快速胶粘剂、给水用u-pvc塑料快速胶粘剂)生产,2002年5月1日开工,年产量400-500吨,现有员工19人,其中从事一线生产的工人有13人(配料工3人,灌装工人10人),另有管理或后勤人员(门卫、仓库、食堂、办公室、车间主任、负责人)6人。

排水用与给水用的u-pvc塑料快速胶粘剂生产流程相似(如图2),不同的只是各化学成份比例不同。

图2 给、排水用u-pvc塑料快速胶粘剂生产流程

该企业有2幢楼房,1幢为原料仓库兼生产车间,面积1100m2左右,其中一半为生产车间400m2,高度6.5m,生产条件落后,仅有1台反应釜和2台灌装机。无专门的排毒通风设施,有14扇窗户,其中8扇为2.2×3.0m2窗、6扇为2.2×1.6m2窗,2台大功率落地式排风扇(事发前生产时未启用),3台小功率挂壁式换气扇进行通风换气。另1幢为杂物仓库兼办公用房。生产工人每月配发1双纱布手套,无防毒面具和防毒手套。事后由市外的1家有资质的单位检测表明,作业场所的二氯乙烷浓度在45.00mg/m3~193.70mg/m3之间。

这两家生产单位都采用半机械化生产,其中1,2-二氯乙烷占溶剂总量的90%左右,液态原料由液泵抽至反应釜;固态原料直接从加料口加入反应釜,各原料在反应釜充分搅拌溶解后,由管道输至灌装机,人工灌装、封盖及装箱。问题:

1.你对二氯乙烷中毒的机理、临床症状及治疗有何认识。2.试分析一下这二例中毒案例的原因。3.从这二例中毒案例中你能得到什么样的教训?

案例十二:一起二氧化氮急性中毒的调查

2003年8月18日南靖县某台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工人,因清理腌菜池引起二氧化氮(no2)急性中毒事故。共有6名工人中毒,其中1名男性、5名女性。年龄18~36岁,平均年龄24岁。现将中毒调查报告如下。

中毒经过:2003年8月18日17时,南靖县某台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原料处理车间10名工人开始清理公司用于腌渍青长豆的腌菜池及周围环境卫生,先是卢某和李某下去清理池底,30 min后蔡某下去帮忙。在清理废弃物时,蔡某闻到一股好似烂青豆的气味,约20 min便感觉头晕、恶心、呕吐、四肢乏力、呼吸困难,随即昏倒。此时在池面上的车间主任吴某发现情况,认为天气炎热,蔡某中暑了,就下去救人,到池底转身发现另一角落的卢某、李某也倒在池底。吴某随即呼叫

池面上的工人拿绳子来拉人,与此同时自己感到头晕、恶心、乏力。池面上的2名年青女工见状,立即下去帮忙救人,在池底也闻到烂菜豆味,并出现吴某的症状。最后,在公司工人的积极抢救下,6名下池工人及时送往距离4 km的县医院抢救。蔡某、李某于第2天出院,卢某转送市级医院抢救,第3天痊愈出院。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发生中毒的腌菜池呈长方形,池底低于地面2 m,池长3 m、宽2 m、深2.2 m、体积13.2 m3。池面上有铁架支撑,呈三角形,顶棚用铁皮防雨,池面通风良好,池底静风。中毒事故后第2天上午8时(现场未破坏),经漳州市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科对池底空气采样测定,结果硫化氢<1.6 mg/m3,氰化氢<0.04 mg/m3,二氧化硫3.2mg/m3,上述3项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的要求,二氧化氮平均浓度8.0mg/m3,超过《限值》0.6倍。提示本起急性中毒以二氧化氮中毒为主。问题:

1.你对二氧化氮中毒的机理、临床症状及治疗有何认识。2.试分析中毒事故的原因。

3.从这例中毒案例中你有什么样的思考。

案例十三:某塑胶厂慢性铅中毒调查

塑胶行业配混料作业操作工在短期内发生多例铅中毒,所见报道不多。现就我市某乡镇塑胶厂配混料车间工人慢性铅中毒的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劳动卫生学调查

1.基本情况:该厂于1993年投产,现有职工300人。其中,配混料车间职工12人,男11人,女1人,年龄20-39岁,平均25岁;工龄0.5-41月,平均16.4月;均招自外地农村,文化程度初中以下。主要产品为聚乙烯塑胶电线管和排水管,生产原料聚乙烯中需加碱性硫酸铅和硬脂酸铅粉剂作为稳定剂,配料比例为每锅100kg加稳定剂2kg性产电线管)或4kg(生产排水管)。工艺流程为配料~混料~剂出-成型。混料后需加热200℃以上。配料间容积35m2 x 5m,混料间容积250m2x5m。两车间相互连通,单面窗户,除有两只换气扇外,无其他抽风除 21

尘设施,亦无个人防护措施。手工操作。每天约需配混70锅,约用稳定剂200kg,工作时间约7h。

2.车间空气中铅浓度测定在正常生产状态下,用无铅滤膜常规采集铅尘样本各4个,按《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推荐,用双硫腺比色法分析。结果显示配料间铅尘平均浓度1.178mg/m3,超标22倍;混料间铅尘平均浓度3.448 mg/m3,超标68倍。

临床检查

选同厂不直接接触铅的成型车间操作上24名作为对照组,其中男22人,女2人;年龄is-42岁,平均26岁;工龄5-44月,平均20月。两车间工人均排除在车间内吸烟、进食等不良习惯。

1.临床表现:12名铅作业工人中,自诉脐周隐痛2例,腹胀4例,呕吐l例,经常头昏5例,乏力7例,四肢关节酸痛5例。其中,1例工作0.5月即有头昏、乏力,1例工作8月即有腹胀、腹痛、头昏、呕吐。而对照组无上述症状。

2.实验室检查:按《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04-89)附录所列方法,对l2名铅作业工人进行晨尿铅(pbu)、尿δ-氨基乙酸丙酸(δ-ala)、尿粪叶琳(cp)半定量检测,并检查了血红蛋白(hb)。结果见表1。由表1可见,除1例外,其余尿铅均超过正常值,最高超过6.8倍;δ-ala除2例正常外,其余均超过正常值,最高超过9.6倍;cp最高4+;hb有6例低于正常水平,最低84g/l。配混料作业工人的hb、pbu、δ-ala、cp的异常检出率均较成型操作工高,两者有显著差异,见表2。

表1 12名铅作业工人hb , pbu ,δ-ala , cp检测结果

表2 配混料工与成型操作工hb , pbu , δ-ala , cp异常检出率比较

* p<0.05 * * p<0.005

根据职业史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资料,结合临床检查结果,12名配混料工诊断亚急性轻度铅中毒2例,慢性中度铅中毒2例,慢性轻度铅中毒6例,铅吸收i例,铅中毒检出率达83.3%。成型操作工诊断铅吸收2例。问题:

1.你对铅中毒的机理、临床症状及治疗有何认识。2.试分析中毒事故的原因。

3.从该企业中毒案例中你有什么样的思考。

案例十四:二例职业性慢性重度汞中毒实例

某职防院于1989年至1993年收治二例某灯泡厂从事点焊、退镀作业工人,因接触汞蒸气造成重度汞中毒,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例1:女,39岁,某灯泡厂点焊工,1980年4月~1989年7月,接触汞蒸气9年。车间为一地下室,约1800m2,有工人24人,两班倒,有排风扇6个。个人防护差,仅有工作服、纱布口罩。每日工作10小时,每班安装日光灯3000至4000个。生产工艺中改管、封口、退镀、点焊均接触汞蒸气。1977年至1984年车间内空气监测结果为0.02~0.05mg/m3(冷原子吸收法)。1989年11月监测结果为0.0138mg/m3,同工种中仅1人诊断为汞中毒。患者自1980年4月始头晕、头痛,乏力,伴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1989年4月症状逐渐加重(在此前未引起个人介意,未按时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有情感改变,易怒爱哭,刷牙时牙龈易出血,口腔有异味。曾在本厂保健站对症治疗,效果不佳,故来我院门诊就诊。查尿汞0.075mg(双硫腙热消化法)。门诊以“汞中毒观察”、“神经衰弱”收入院。患者因某种客观原因于1989年7月住院治疗。查体:t、p、r、bp均正常。齿龈肿胀、充血,眼睑、舌、双手指震颤(+),余(-)。辅助检查血、尿、粪常规均正常,肝功、心电图、肌电图均正常。尿汞:未检出。故采用驱汞试验,结果:2.0μmol/l。治疗:二巯基丁二酸钠0.5g加10%葡萄糖500ml静滴,连用3天,停4天,共二个疗程,尿汞结果分别为:0.95,11.25,4.375μmol/l(第1疗程);0.565,0.80,0.695μmol/l(第2疗程)。经驱汞治疗后,患者神衰症减轻。拟进行第三疗程驱汞治疗,但患者执意要出院,经市职业病诊断小组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汞中毒,于1990年2月17日好转出院。

患者出院后神经精神症状加重,易怒、无故哭闹,不愿与人接触,夫妻感情不合,在家服药治疗(具体药名不详)效果不佳。近二年来出现多疑、易怒、易激惹、情绪抑郁,生活懒散,对生活失去信心,想寻死,常常无端大哭大闹,对家庭和社会漠不关心,曾多次被家人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诊断:慢性汞中毒后精神障碍。于1993年3月来我院复查。患者精神恍惚,检查合作,答非所问,情绪抑郁,思维迟缓,语言欠逻辑。牙龈轻度充血、萎缩。肝脏肋下可及,质韧,有触痛、叩痛。双腕关节以远皮肤痛、触觉减退,双膝反射亢进,闭目难立征(+),眼、舌、双手震颤(+)。复查尿汞,0.090μmol/l(双硫腙热消化法)。肌电图:检 24

查左拇短展肌、左胫前肌、左小指展肌。插入电位正常。emg:左拇短展肌平均时限延长46.29ms,波幅增高256.6μv,大力收缩混合相。左小指展肌,大力收缩混合相,波幅880μv。提示两肌神经源性损害。cv:左正中、左尺、左腓、左胫nmcv远端潜期延长。左尺nmcv传导速度减慢。左正中4.0、左尺4.0、左腓肠4.2、左胫9.0nscv远端潜期均延长,传导速度减慢。提示:末梢神经炎。脑电图结果:中度异常,以高幅放电为著。

例2:女,42岁,某灯泡厂退镀工。自1977年至1984年接触汞蒸气7年。患者1984年始头晕,乏力,失眠,手颤,多梦易醒,心悸,记忆力明显减退,易烦躁,经常性口腔溃疡。曾在市级综合医院诊为“神经衰弱”对症治疗,效果不明显。1984年因上述症状加重,调离原作业。1987年职业病健康查体时发现尿汞高(0.35μmol/l),建议住院。但因种种原因未住,而于1993年7月才来院复查,门诊以“汞中毒观察”收住院治疗。查体:精神恍惚,查体尚合作。牙龈充血萎缩,咽部充血,双手指震颤(+),闭目难立(+)。查尿汞3次分别为0.28,1.00,1.25μmol/l,明显高于正常。治疗同例1,驱汞二个疗程,症状有明显改善,于1993年9月经市职业病诊断小组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汞中毒,好转出院。

患者出院后因失眠加重,精神恍惚,敏感多疑,易激惹,孤僻,懒散,对家人和社会漠不关心,曾多次被家人送到市精神病院就诊,诊断为慢性汞中毒性精神障碍,于1998年3月来我院复查。查体:患者精神恍惚,定向力障碍,语言欠条理。牙龈轻度充血萎缩,双手腕关节以远皮肤痛觉减退,闭目难立(+),眼睑、双手指震颤(+),腱反射亢进。复查尿汞0.09μmol/l,肌电图示:检查肌肉、emg同例1,提示左拇短展肌、左小指展肌神经源性损害。cv:左右尺、左腓、左胫nmcv远端潜期延长。左正中、左尺nscv、左胫nmcv传导速度减慢,示:末梢神经炎。脑地形图示:异常脑地形图。经市职业病诊断组复诊,2例均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汞中毒。问题:

1.结合上述二病例,谈谈你对慢性汞中毒临床症状及治疗有何认识。2.试分析中毒事故的原因。

3.从这二例中毒案例中你有什么样的思考。

案例十五:某电子厂三氯甲烷中毒死亡事件

1996年8月14日下午4时,宝安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报告该院收入1例重症肝炎肝昏迷患者,病情危重,正在抢救,由于患者病因未明,要求防疫站站协助调查。

调查经过: 接到报告后,站长立即指派专业人员前往医院了解情况。由于病者昏迷不醒,护送其入院的是病者的姐姐,不能提供病者的职业史,据初步分析,病者来自工厂,该厂存在三氯甲烷,中毒性肝炎的可能性较大。当天下午5时30分,劳卫科应急组赶到20公里外的某电子厂进行调查,了解到该工人确是该厂工人,并有三氯甲烷的职业接触史,职业中毒的可能性较大。15日下午,劳卫专业人员于到该厂进行现场调查。据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患者发病很可能与职业性接触三氯甲烷有关。16日上午,我站将有关情况向区卫生局主管领导作了汇报,并电话报告市防疫站职业病诊断组。16日下午由市职业病诊断组成员、市站劳动卫生科主任和区防疫站、镇防保所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再次下厂调查。根据有关资料分析,市职业病诊断小组于1996年8月19日诊断结果为:“三氯甲烷中毒性肝炎(重症)”。患者经抢救无效于1996年8月25日上午5时30分死亡。

发病经过: 患者女,20岁,广西灵山县人。1996年7月13日进入某镇电子厂,分配在a栋生产部j拉从事电话机测试作业。据患者同乡及该车间总拉长反映,患者进厂约20天左右起病,初见其精神甚差、皮肤及巩膜黄染,经提醒后,自行在外面按“肝炎”看医生。发病后未及时脱离岗位,仍坚持边治疗边上班,病情持续发展,呈黄疸加重,间伴呕吐胃内容物。由于病情越来越重,已无法再上班,8月12日即辞工离厂。8月13日18时开始出现烦燥不安、哭闹及神志不清,病情已明显恶化。

1996年8月14日上午,患者由两位同乡护送到区人民医院急诊,当天中午12时以“亚急性重症肝炎(肝昏迷期)”收入传染病科抢救(仅预交250元)。查体:t 36℃,p90次/分,r20次/分,bp13/9kpa,患者神志不清,烦燥不安、哭闹,检查不合作,呈急性重病容;巩膜及全身皮肤中、重度黄染,皮肤无出血点及蜘蛛痣,瞳孔等圆等大,对光反射尚敏感;无明显肝臭,腹水征(-),肝肋下未及,肝浊音界明显缩小。入院后实验室检查:血清谷丙转

氨酶(alt)1074u/l(正常值0~35u/l);谷草转氨酶(ast)381u/l(正常值5~35u/l);总胆红素(tb)362umol/l(正常值0~20);直接胆红素(db)158umol/l(正常值0~4);甲、乙、丙、丁、戊五种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标志(抗-hav、hbsag、抗-hbv、抗-hcv、及抗-hev)均阴性,可排除了病毒性肝炎的可能性。入院后给予护肝(肝安能量合剂、促肝细胞再生因子)、降血氨(门冬氨酸钾镁)、抗炎(氨苄青霉素)、短期激素(地塞米松)及其他对症支持治疗。病情未见好转,现仍在抢救,预后不良。

现场卫生学调查:该厂属来料加工企业,1988年投产,产品为录音电话机,现有工人2200人。主要工艺流程为:来料(电子元件)→装配→粘合→试音→包装(成品)。患者所在车间为a栋装配车间,该车间面积约2000m2,高约3.3米,共有作业工人300人,分4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设立粘合位1~2个,粘合位不固定,平时有4名左右工人从事该作业。使用氯仿作为粘合剂,氯仿俗称“哥罗芳”(chloroform),每人每天消耗量约0.2l。粘合工序全部为手工操作,即将纸膜蘸氯仿后粘合到电话机内部件上,操作时胶水敞开,向车间挥发,工人无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该车间为中央空调环境,工作时门窗关闭,无任何抽风排毒设施,有毒作业(粘合)与无毒作业(装配、测试等)混在一起,患者虽然未直接从事氯仿粘合作业,但工作时(白天8小时,晚上2-3小时)吸入氯仿是不可避免的。

8月15日,a栋装配车间空气监测结果:粘合点三氯甲烷浓度为81mg/m3,超过英、美、德等国卫生标准(50mg/m3)0.6倍(我国未有卫生标准),死者所在测试位三氯甲烷浓度为78mg/m3,也超过参考标准。此外,我站于1994年12月1日,对该厂粘合剂“哥罗芳”进行质谱组分分析,其主要成分为三氯甲烷(占99.0%)。1995年7月7日及1996年4月8日两次对该厂b栋装配车间进行监测,三氯甲烷浓度范围为88-230mg/m3,均超过参考标准,两次在评价意见书中提出了整改意见,但一直未见改善。

职业史调查:患者今年春节后随同乡自广西出来打工,3月初至7月上旬在其姐姐所在工厂----东莞市长安镇街某皮具厂从事皮具包装工作,偶尔使用天那水清洁皮具表面的污迹,无其他化学性毒物的接触史。7月份因该厂货

源不接,需放长假,随离开东莞来到福永(其姐姐仍留在东莞),7月13日尚未体检就进入某电子厂从事测试作业,至发病离厂共在该厂工作1个月,在工作时间接触到三氯甲烷有毒气体。据了解其在东莞期间及进宝狄电子厂时身体均未见有异常。患者无肝病史,近期无与肝炎病人密切接触史,东莞高威厂也未见有黄疸病人出现。

回顾性调查: 据该厂医务室医生反映,该厂患黄疸的仅次于患感冒的,近两年来,特别是自去年夏季以来,不断有眼黄、尿黄、皮肤黄的黄疸病人到医务室求诊,多疑为“甲肝”,平均每月有3-4人。患者多是进厂不久(不够1个月)的新工人,其中去年有1例也得了重症肝炎肝昏迷,送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a栋装配车间总拉长也承认,该车间也曾见有“黄疸”病人,今年以来,除了死者外,尚有2例“黄疸”患者,但病情较轻,一发病就已辞工离厂。值得注意的是,这家厂的发病情况与1994年10月我区沙井生发电子厂三氯甲烷中毒事故极为相似。

案例十六:福永新日东公司正己烷中毒事故

2001年7月17日上午,福永防保所电话报告该镇新日东电工(深圳)有限公司一名员工阮小燕因双腿无力、行走困难到医院就诊,疑与职业有关。接报后,我站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据调查,证实这是一起职业中毒事故,目前已确诊“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8例,另有20名员工有轻微-轻度神经性损害表现,有待进一步确诊。现报告如下:

一、发病经过

该厂自今年4月起,陆续有员工自诉有手麻、脚麻、四肢酸软无力等“风湿”表现,至7月17日调查时,已发现有8名女工病情较重,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神经肌电图检查属于轻中度神经性损害,8名患者于7月20日起收入该院住院治疗,8月24日被深圳市职业病诊断组确诊为“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

此外,另有20名同工种工人自诉有轻微的自觉症状,经省职防院和深圳市人民医院神经肌电图检查属于轻微-轻度神经性损害,由于这批患者症状轻、自理能力好,厂方即派厂医与福永医院职业病科医生前往省职防院征求治疗意见,据厂长介绍,职防院有关专家认为这批病人可院外门诊治疗,根据职防院提供的治疗方案,厂方即安排这批患者在福永医院就地治疗,目前,这批患者仍在治疗观察之中。

本次发病工人全是女工,同车间、同工种,年龄17~33岁,正己烷接触工龄10-28个月。发病后经积极治疗,病情已有了明显好转,完全康复的机会很大,预后良好。

二、现场调查

该厂属港资来料加工企业,1994年4月投产,产品为手机配件,现有工人1850人。主要工艺流程为:来料(偏光片等)→装配→受入检查(正己烷)→包装等。使用正己烷的员工共180人,分布于三个楼层,二、三楼未发现病例,发病工人主要为一楼光学车间受入检查工种员工,该车间面积约175m2,高约3.5米,使用两台空气调节装置,上部送风,下部回风,空调机回风口设在车间内,再次利用车间内余冷,新鲜空气换气量约13%,该车间缺乏通风排毒设施,受入检查工共33人,工作时需用棉布蘸上“正己烷”手工擦去偏光片上的油迹,每人每天使用量约250ml/l,每天工作8-10小时,操作时没有戴防毒口罩。

该厂使用的“正己烷”清洁剂,经气-质联机检测,其化学成分为100%正己烷等低碳烷烃;7月17日对光学车间14个空气样品监测结果:车间空气正己烷浓度范围12.5-16.2mg/m3,国外参考标准为180mg/m3(我国未定卫生标准)。监测结果表明,发病工人均有明确的正己烷接触史。此外,今年2月份,福永医院防保所对该厂员工1100人进行过体检,尚未发现有神经损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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