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律法规咨询篇一
(一)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1982 年 12 月 4 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修定。
2.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 1949 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 1954 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4.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5.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6.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7.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8.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9.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10.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11.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四项改革”
1.改革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建立以来,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社会上要求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日趋强烈。同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法机关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不断提升,也为改革劳教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2.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政法机关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以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契机,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确保群众的诉求解决得更好、信访秩序维护得更好。
3.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深层次问题为着力点,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与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
4.改革户籍制度。积极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形势,坚持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方向,以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为保障,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区别情况、积极作为,稳妥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让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城镇和农村安居乐业、各得其所。
二、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1.新民事诉讼法
(1)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建立“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3)民事检察监督权: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新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死刑复核更慎重:落实“少杀、慎杀”原则,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发生,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例如:第 54 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予以保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5)自被第一次讯问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6)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7)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聋、哑、盲人的,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外,新刑事诉讼法将这个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
(8)刑事诉讼原则
一是无罪推定原则:凡受到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当有权被视为无罪的。
a.被告有沉默权。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者认罪。
b.控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c.疑罪从无。也就是当有疑问的时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够
确定有罪的时候,就应当宣告其为无罪。
二是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理”,也就是说对于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确定判决,就不得再次对同一行为予以审判或者处罚。
a.侦控机关不得依照同一理由重复侦查或者起诉已经作出处理的行为。
b.审判机关对于上述行为不得再次审理,更不能够予以处罚。
3.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长期战略任务;
(2)“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3)老年人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4)失能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入法;
(5)老年人享受社会服务受法律保护。
4.精神卫生法
2012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精神卫生法。针对社会上“被精神病”现象屡有发生的问题,该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 年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12年 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两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等,均纳入该法调整范围。
6.修改劳动合同法
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二是规定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三是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四是严格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
三、关键知识的补充--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揭示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和当代中国的发展战略,升华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勾画了党和国家走向未来的宏伟图景,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内涵,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思想理论成果的最新进展。
一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就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表重要讲话,对社会主义的历史发展进程特别是我们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和伟大实践,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把握的重大理论问题、战略部署等,作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
二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梦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典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思想理论成果,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指明了方向,成为当今中国发展进步的高昂旋律、思想引领和精神旗帜。
三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习近平强调,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步伐的重要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也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实现“两个 100 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
四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发展是夯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物质文化基础的根本途径。习近平多次强调,落后就要挨打、发展才能自强。这些重要论断,是在深刻总结中国近代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得出的重要结论,深刻揭示了发展是解决我们前进道路上所有问题困难的关键,符合历史发展规律、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为全党工作提供了重要思想引领和行动指针。
五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坚持宗旨意识的实践要求。习近平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如果我们脱离群众、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最终也会走向失败。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时刻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六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习近平就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观点,强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七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习近平强调,党坚强有力,党同人民保持血肉联系,国家就繁荣,人民就幸福安康。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
八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将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的极端重要性。习近平强调,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反腐倡廉关键在于“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
九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穿一系列讲话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习近平的一系列重要讲话贯穿并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比如,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来谋划;善于从问题出发,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发展的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等等。
十是习近平还就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促进两岸和平统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等重要问题,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
法律法规咨询篇二
清洁生产政策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环发[2003]60号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发改委、环保局等2003年10月20日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16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3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2005年3月2日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8〕24号)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5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43号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节能节水及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及暂行规定》。发改委40号,2005年12月2日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发改委第36号。2008年5月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2009年第24号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经贸、环保2003年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发改委2006年第86号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法律法规咨询篇三
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如下:
1.宪法
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
按制定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关系,如《建筑法》、《公路法》、《港口法》和《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规章。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其效力低于法律有、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它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8.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法律法规咨询篇四
更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5.《福建省城市房屋登记条例》;
6.《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抵押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5.《福建省城市房屋登记条例》;
6.《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异议登记
《物权法》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六条
《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
首套房
五、收费标准
参见闽价费〔2012〕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