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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衡政办发(73号文件(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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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衡政办发(73号文件(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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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政办发(73号文件篇一

关于印发《杜瓦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站所:

为认真贯彻《皮山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皮政办[201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杜瓦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杜瓦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按照“先试点,在全面铺开的原则”,选取乔达乡作为试点,于2012年6月23日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对已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宗地统一编码采用“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方式同步进行。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将试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信息化结合起来,实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可查询。

二、试点工作步骤

(一)资料收集

收集试点行政村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相关资料,此项工作

有国土资源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小于1:50000,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申报

土地权利人根据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登记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权属调查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每宗土地范围、界限、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四)审核与公告

镇政府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公告期限为15天。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5日)

1、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2、准备调查图件。

(二)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6月6日)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外业调查(6月7日至6月15日)

以村为单位对试点行政村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土地权属

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每宗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界线、界址、3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

(四)内业整理(6月16日至6月20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面积量算;

2、以村为单位编制地籍图;

3、编制登记、发证使用的宗地图,对宗地进行统一编

码;

4、权属审核、确认地类;

5、注册登记、建立台账;

6、以村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

(五)总结验收阶段(6月21日至6月22日)县国土资源

局组织检查组对试点行政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四、检查验收

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的检查验收措施,切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层层控制、统一标准的方法进行,在每个村调查工作或每个环节工作结束时,由技术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杜瓦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农村土地确权发证试点实施方案 抄送:各村、站所、党政领导

杜瓦镇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

衡政办发(73号文件篇二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11]3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市道路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全市道路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衡阳市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全市道路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源头治理,强化动态监管,促进规范长效。通过整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形势稳定。

二、整治内容

此次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整治道路旅客运输市场

1、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2、打击站外经营、站外揽客、途中上客、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三超一疲”(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4、落实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车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制度;

5、对全市三类以上客运班车和旅游客车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

(二)整治汽车客运站场

1、按规定完善安全设施设备;

2、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规定以及实行封闭式管理;

3、规范站内地撬式加油机的管理。

(三)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

1、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2、依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车辆车型、设施设备、技术性能等方面进行核实、审查;

3、清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对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清理;

4、督促落实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落实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货运输管理相关制度。

(四)完善公路安全设施

1、年内完成119座4类、5类危桥改造前期工作任务;

2、在国、省、县、乡、村道急弯处设立减速带;

3、对所有桥梁设立防撞栏与警示标志。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是市城区道路运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城区农村公路设施完善除外);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违法行为。

1、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安全综合监管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登记等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危爆、剧毒物品道路运输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负责查处道路运输车辆无牌无照、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占道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车辆运行途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检验工作;

4、交通运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无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负责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

5、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公路安全设施;

6、农机部门负责低速车、农用车和拖拉机的安全监管;

7、工商部门依据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道路运输企业营业执照,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出售超标电动车;

8、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行动的必要资金。

四、整治步骤

此次整治从2011年11月开始至2012年4月结束,历时六个月,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1月20日前)

1、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及各道路运输企业要根据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确定整治重点,层层召开专题会议,全面进行动员部署。

2、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督促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3、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安全宣传,让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及依法经营理念,通过舆论宣传导向助推安全整治工作。

(二)执法治理阶段(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3月31日)

1、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安全隐患立案销案台账,做到一个安全隐患不排查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不消除不放过。同时要将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市政府整治办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形式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道路运输行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落实“三个一律”的工作要求。

3、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切实纠正危及道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2年4月1日至20月)各县市区要在2012年3月2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向市政府写出工作总结。4月1日至10日市政府组织对答县市区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表彰奖励在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整治措施

(一)全力整改。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立案销案台账,并确定专人跟踪落实、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要严肃追责,直至取消经营资质,并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二)严格执法。对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予以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

(三)有的放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监管有效性。第一,对经营资质、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一律退出运输市场;第二、整顿期间暂停一切许可;第三,严把车辆、人员资质关,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组织开展安全法规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第五,对经营资质、安全制度、内部管理达不到要求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取消其营运资格;第六,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四)强化动态监管。为有效监控运输车辆运行安全,全市“两客一危”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并与省、市监控平台互联互通、联网联控。对不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规定gps的“两客一危”车辆,运管机构不予年度审验,收回有关牌证。

(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各县市区要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任务。

(六)建立违章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将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定期通报给管辖地运管机构,作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办公室设立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陈素生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公路局书记肖仁贵、副局长李兴志,市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冯赤军,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许运良、书记宋世文,市农村公路管理处陈新骥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刘树林、肖湘鹏、洪安生、毛健甫、刘建立。市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活动妁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信息反馈等日常工作。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是建设“和谐衡阳”、“平安衡阳”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和道路运输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认真部署,周密组织,强化责任,确保安全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广泛宣传发动。这次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整治是深入推进“四严”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一律”工作要求的具体体观,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积极引导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自觉参与,将思想与行动统一到整治工作中来。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汀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隐患进行深入细致的地毯式排查,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整治,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决不心慈手软。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把安全整治与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工作、日常监督执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查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死角等突出问题,着力加强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搞好信息反馈与情况汇总。在整治过程中,一旦发生不服管理、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整治办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将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进度以及整治工作总结等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 市整治办(电话、传真:8850087)。

附件2:

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顺利推进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俭市道路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个一律”规定,按照“四严”整治行动要求,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渡口和客渡船安全管理,杜绝船舶严重超载超员现象,消灭非客运船载客,实现水上交通秩序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杜绝水上交通较大和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对象。对全市水运、港口单位(企业、船主)和渡口、船舶等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经营作业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开展网络化地毯式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全面治理消除。重点整治以下十一类非法违法行为:

1、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非法参与运营及未随船携带有效船舶船员证书、证件;

2、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非法载客;

3、行人渡口非法渡运汽车;

4、客渡船超载超员航行和大风大水大雾航行;

5、货运船舶超载航行;

6、渡口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格;

7、无船员适任证书驾船;

8、非法修造船舶;

9、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以及其他破坏通航环境与秩序;

10、依法应当审寸比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未经审批进行施工的行为;

11、市政府挂牌督办的水上重大安全隐患。

(二)整治内容。一是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渡口必须依法设臵。所有渡口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完善渡口安全设施,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臵安全管理警示牌。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账,认真落实定渡口位臵、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定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渡口管理办法。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无照客渡船,严厉打击非法渡运汽车行为。二是开展船舶超载特别是运砂船超载专项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监控,严格执法,从严打击船舶超载行为。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和码头经营者不得为船舶超载装货物;水利等部门要督促挖砂船不得为运砂船超载装砂石;海事管理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把签证关,坚决查处船舶超载行为。三是开展船舶修造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合法资质和设计图纸非法修造船舶行为,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四是开展通航环境专项整治。认真整治挖砂船在渡口、客运点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锚泊作业,治理在航道内养殖或种植植物、水生物,严禁未经许可设臵永久性固定设施。

(三)整治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市政府将出台《衡阳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乡镇船舶“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机制,健全县、乡、村、船主安全责任制,在乡镇政府设立船舶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将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经费和工资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月度例会制度,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措施。二是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全市所有合法渡口及短途客船集散地要实行签单发航制度,其中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或客源高峰期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短途客船集散地,要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要坚决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制度,聘请合适人员作为签单员。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签单员工资等有关经费,督促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三是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按照:“电信建设、政府租用、海事使用”的办法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系统和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年均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重要渡口实施实时视频监控。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海事视频监控中心,对重要渡口渡船实时监控。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维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是建立农村中小学生乘船管理制度。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包括学生放学、集体出行等乘船管理规定,督促学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学生乘船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学生超载超员乘船行为。五是加强县级海事管理。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工作机构或人员从事海事监管工作,祁东县政府要设立祁东县地方海事处,负责祁东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对十一类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治。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规范渡口设臵及撤销的审批工作。要抓好渡口的《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设臵工作。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生乘船管理制度、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乡镇船舶“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机制,落实“五定”渡口管理办法,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船舶安全管理员,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要抓好渡口视频监控和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确保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所属乡镇船舶、乡镇船舶修造和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应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落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加强农用船登记发证和监管,加强对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乡镇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三无”乡镇船舶和非客运船非法载客。

(二)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交通、海事部门要强化内河交通、船舶安全检查,加强现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取缔非客运船载客,强化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切实把好安全监督关;航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砂前臵审批,未经航道部门审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河道采砂审批和许可,加强现场作业监管,组织清除航道里采砂尾堆,恢复航道原态,禁止挖砂船在航道里采挖砂石;公安机关要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水上黑恶势力,为水上交通安全整治保驾护航;财政部门要落实整治行动的必须资金;安监部门要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畜牧水产部门要抓好渔船的监管,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教育部门要建立农村中小学生乘船管理制度,做好学生乘船安全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宣传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水上交通运输的营业执照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行政监察。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行动慢、成效不明显的实行挂牌督办;各水运企业(单位、船主)要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整治要求,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自查自纠,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设备设施,做到安全生产;对监管不力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陈素生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罗端林、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杨衡、市地方海事局党委书记王军波、衡阳航道管理局局长李中民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有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科科长李云高、衡阳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莫奇生、邹晓秋、李叔卿、衡阳航道管理局副局长周述冬、市地方海事局安全科科长陈文锋。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负责落实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安排,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写和报送,每月2日前向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报送上月专项整治有关材料。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每月5日前上报全市上月专项整治情况。

各县市区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及时受理举报信息;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及时上报和公布处理结果。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举报电话:0734-8144218,电子信箱:heyahs@

四、总结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和自查,向市政府写出工作总结。4月11日至20日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重点内容是十一类非法违法行为是否整治到位、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制度是否出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渡口和客渡船安全是否规范、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渡口渡船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农村中小学生乘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或人员是否明确。

衡政办发(73号文件篇三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定位,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着眼于破解“三农”难题、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探索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定位和发展途径,从创新农村现代流通起步,拓展到建设“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再到全面推进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经营领域不断扩大,发展活力日益增强,经济实力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已成为新时期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省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省委省政府“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的决策部署,加快探索整合聚集资源的新模式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加快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新机制,努力使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二、突出重点,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一)继续推进农村现代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从县域整合资源起步,继续加快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在发展县乡村连锁经营、将规范化服务向农民身边延伸的同时,大力推进联合与合作,加快搭建全省联合采购平台,进而推进产权联合。

(二)全面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蔬菜、果品、畜禽、水产、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创新经营方式,探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的运营模式;发挥联合优势,组建农产品经营公司和交易中心,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

(三)大力推进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公司,与基层组织紧密结合建立农资市场新秩序。减少经营环节,实施由县域配送中心对农户的化肥直供;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为重点的技术服务,将农资经营和生产服务紧密结合。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四)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着眼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把握机遇,迅速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公司;以省公司为龙头,依托市、县供销合作社,在全省建立集散、分拣中心,建立布局合理、运作有序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投资建设深加工项目,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

(五)扎实推进以经营性服务项目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立足于农民的物质生活,坚持“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有效的运营管理模式,在继续搞好各地试点的同时,选择财力和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一批县(市、区),全面推进服务中心发展。各级政府可依托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六)探索推进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生产经营合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融资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系统内安全统筹业务平台,在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资金调剂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三、改革创新,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积极适应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需要,以联合社为核心,以基层组织为基础,以社有企业为龙头,推进联合与合作,建设植根“三农”、三位一体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直接组织农民、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为标准,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彻底转变观念和经营方式,改造、重组、壮大原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

新体系过程中,带动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其成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着眼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三农”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供销合作社特点,发展公司企业。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日用品、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和信用担保等公司;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发展公司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省、市联社组织推进联合与合作,发展大公司、建设大网络、搭建大平台。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明确联合社工作职能,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各项任务赋予联合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四)推进联合发展。加快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纵向联合和各地供销合作社之间的横向合作,构建全省和区域性经营服务网络。吸纳和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四、加强领导,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要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市、县政府也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省和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研究确定有关扶持项目,共同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等有关涉农科技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承担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快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地方政策性挂账,从2010年起,由省、市、县政府制定办法抓紧处理,未消化前由地方财政贴息。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特别是对停业、破产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各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社员股金专项贷款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给予豁免或减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联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就业,广泛吸纳农村各类能人加入供销合作社队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继续弘扬“迎难而上、百折不挠,不断探索、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真心为民”的光荣传统和时代精神,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确立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确保供销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合作社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3月26日印发

衡政办发(73号文件篇四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

法》

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

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以下称《办法》)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1〕83号,以下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的重要意义

省人民政府出台《办法》和《细则》,对于更加有效地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物价的作用,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办法》和《细则》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和《细则》的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的各项要求,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张迎龙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黄雄姿、市物价局局长李继红任副组长,黄锋、唐元立、邓国浩、陈志恺、钟奇伟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由陈志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和《细则》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高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水平。

三、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办法》和《细则》已明确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变更。根据《办法》和《细则》规定,市人民政府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增加征收项目,其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依法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对建设项目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项目收取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长政办函〔2011〕61号)执行。对供水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2〕15号)执行。对杜甫江阁公园、长沙生态动物园等景点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杜甫江阁门票价格的批复》(长价服〔2007〕97号)和《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长沙生态动物园门票价格的批复》(长价服〔2011〕393号)执行。

(二)对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3%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划转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四、明确地税等代征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级次和征管费用

由地税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除按规定缴入省国库外,属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纳入市级统筹;属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范围内的,缴入所在区县(市)财政。税务等代征部门征管费用,市本级按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额的4%的标准,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五、依法加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力度

各征收和代征机关必须严格按《办法》、《细则》和本《意见》要求,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征收,及时入库上解。各被征单位要按照《办法》、《细则》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价格调节基金。未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价格调节基金。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物价部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费用(奖励)与价格调节基金增长挂钩的办法。

六、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价格调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物价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物价、地税等有关单位要结合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积极向各被征单位宣讲《办法》和《细则》的重要意义和征收管理规定,争取各被征单位支持。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4月20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衡政办发(73号文件篇五

河庄坪镇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1年人口和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先导作用,在全镇范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镇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宣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为主线,以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为载体,按照“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工作思路,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把宣传教育工作融于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新风之中,贯穿利益导向和服务关怀的全过程。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大力推进和谐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在倡导理念、宣传政策、普及知识、建设先进文化、提供公共服务、影响和引导群众婚育观念和行为转变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全镇人口和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首位意识,构建大宣传、大联合的工作格局

1、广泛学习《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入开展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强化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1

和党校的学习培训,提高党政领导对人口问题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进一步营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环境。

2、切实强化媒体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努力营造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良好环境。要围绕全镇人口和计生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好人口和计生新闻宣传,做好对重大活动和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要正确把握宣传口径和舆论导向,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信息和新闻线索,大力宣传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充分发挥网站宣传阵地作用,认真落实人口报刊、宣传品制作和发放工作,切实提高宣传效果。

3、整合社会资源,积极融入到社会大宣传的各方面。要针对群众对生育文化需求的新期待,把人口和计生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融入到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中,作为文明村镇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基层文化活动、部门工作和地方特色活动、职工素质培训、生育文明户和“五好文明户”的创建活动中。充分利用基层文化、体育等设施和活动载体,把人口文化建设作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创新宣传教育体制和机制。

(二)突出服务关怀,抓好宣传重点

1、深化“青春健康教育”活动,大力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要在往年开展“青春健康教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心理疏导、性健康教育、行为养成、人格塑造和家庭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切实落实共青团牵头,教育、计生等部门共同配合的活动组织机制,积极创

新青春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引导广大青少年增强国策意识,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做到知法、守法、懂法。

2、强化“五期”教育科普知识宣传。依托人口和计生宣传、服务阵地,按照不同人群的需求,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宣传。要把加强婚检教育、预防出生缺陷和对0--3岁婴幼儿家庭宣传作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切入点,切实提高宣传效果。

3、高度重视对重点人群的宣传。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强化对有生育意愿的已婚育龄夫妇的宣传教育,防范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

4、加强对流动人口宣传。要多形式宣传贯彻《陕西省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切实落实流入地、流出地人口和计生部门工作职责和流出人口应履行的义务,对流出人员要通过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正确引导流出人口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育观,自觉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对流入人员要通过落实现居住地管理,使宣传指导、培训服务、督促落实“三到位”,以真正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5、加强对以村三委会成员为主的国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通过对村三委会成员的宣传,为落实以村三委会为主体工作机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

(三)突出利益导向,抓好奖扶民生工程宣传

各村要充分认识开展奖扶民生工程宣传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我镇认真研究制定奖扶民生工程宣传方案,抓住奖扶对象调查、审核、确认和资金发放等环节,深入开展好集中宣传和面对面宣传。奖扶宣传品张贴到村组、居民小区,发放到每个家庭,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资格条件、申报途径、奖励标准等内容。扎实开展奖扶民生工程“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政策内容的知晓率,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扩大政策的影响力。

(四)创新宣传载体,推动生育文化发展

1、以重大纪念日、活动日为载体,抓好主题宣传。坚持把人口和计生“一法五规”的宣传贯穿于计生宣教工作的全过程。重点抓好《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与此同时,要以“5.29”协会纪念日、“7.11”世界人口日、“10.28”男性健康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纪念日、活动日和“三下乡”人口和计生宣传活动为载体,广泛深入开展社会宣传。通过多层次的培训,多形式的宣传,多载体的融入,多工作的结合,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的宣传效果。

2、以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为载体,扎实开展多形式创建活动。本着“简练、生动、人文、实用”的原则,按照建设新农村新家庭要求,将生育文化有效地融入到乡风文明创建中去。不断完善镇生育文化园区建设,鼓励探索创新镇、村居生育文化宣传载体。推进新家庭文化屋建设,把计生宣传工作融入“农家书屋”、镇

综合文化站建设、农村居电影放映等文化民生工程,拓展宣传渠道。

3、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推动关爱女孩行动广泛深入开展。部署和启动新阶段“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推进新型家庭文化建设,努力建设以“婚育文明、性别平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幸福”为主要内容的家庭人口文化,引导家庭积极健康、负责任的婚育行为。继续实施婚育新风进村组、进学校、进市场、进广场、进商厦、进楼道、进家庭等“七进”工程,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性,在沿用传统形式基础上力求内容新、效果实、普及广、优势显。切实强化领导,落实职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强化孕情跟踪管理,完善政策内孕14周以上无出生个案汇审和月报告制度,规范查处程序,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两非”行为。规范落实实名登记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出生实名登记长效工作机制。

4、以文艺宣传为载体,提升人口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积极组织和多方鼓励社会人士挖掘人口和计生方面的选题,创作人口计生题材的文艺作品。各村、驻镇各单位,把人口和计生政策、人口文化宣传融入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品、快板、陕北说书等民间艺术,有条件的可组建计生文艺演出队。

三、工作要求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是转变群众婚育观念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各村、驻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宣传计划。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政府全力给予支持。三是镇上成立专门宣传组,各村、驻镇各单位也应成立宣传小组,进一步加强宣传。四是由镇计划办牵头成立督察组,不定期对各村、驻镇各单位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计生宣传工作的检查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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