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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公派出国项目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宗旨: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师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2、归口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广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
3、适用范围(停留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在职教职工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讲学、短期合作研究、竞赛、文艺演出,需要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出访费用(包括个人课题或项目经费)的,必须办理因公临时出访审批手续并持因公护照出访;全日制在读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讲学、短期合作研究、竞赛、文艺演出,需要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出访费用(包括课题或项目经费)的,必须办理校内因公临时出访审批手续并持因私护照出访。
二、审批原则和要求
1、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2、出访人员的出访任务必须与自身的工作性质相符。
3、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4、凡是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派非专业人员出访。专题性的学术研讨会须提交论文或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同一论文或成果只派一人参加。
5、我校人员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组团单位须先征求学校意见,由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行文答复组团单位。
三、审核及报批程序
1、凡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工作访问的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读学生,须首先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到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广州大学因公临时出访审批表》(也可在国际交流处部门网页上下载)。
2、申请人须详细填写审批表,尤其对出访理由和所需经费来源应作详尽的说明。需要由学校支付费用的,应在递交申请时加以说明,并经财务处审核盖章。
3、出访申请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同意并在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将审批表连同邀请函及附件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送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学术会议及短期科研活动送科技处和社科处审核,出国短期任职或工作送人事处审核,学生出访送学生处审核),然后交到国际交流
2和发起人的政治背景,并如实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
3、出访人员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违反外事纪律的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出访人员不得私自与境外机构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做出承诺。
5、出访任务完成后,出访人员必须在15天内将因公护照或通行证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汇报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并转呈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6、出访人员在出访期间应积极主动地做好我校的对外宣传工作,扩大我校的国际影响。出访回国后应继续与出访期间结识的学术同行及友好人士保持联系,提高出访的后续效益。
六、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公派出国项目篇二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6-11-24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全校师生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具有教育部授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审批本校师生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我校审批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事务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山东大学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境),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含)的出访活动。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境)的,可参考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审批范围
第四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外国国籍者,下同)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考察、访问、与会、培训等涉及官方交往的活动,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第六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任教、学术研究、工作、就读等活动,由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办理签注,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地区,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国际事务部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教育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根据出国(境)人员身份以及在外时间等内容,审批程序如下:
1、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事务部审批;
2、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国际部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3、现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上述各类人员(非涉密)的因公出国境获得审批、备案后,由国际事务部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确认件适用于随上级或外单位组团已取得任务批件者)。
4、现任校级正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际事务部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人应根据护照办理和出访国家或地区签证、签注时间以及校内审批手续所需时间,提前将相关申请材料送交国际事务部办理出访手续。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第十条 邀请信必须发自邀请方本土,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者通用语言,有明确的出访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方法,用公函纸打印,并有邀请人的签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国际会议邀请信应发自大会组委会)。国际事务部根据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核。顺访必须有顺访单位的邀请信。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信。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必须有论文被接受(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个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申请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工作或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2.持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个人等所组织的出访申请的;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出国(境)规定标准的;
4.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人员的配偶、子女,虽为我校教职工或全日制在校学生,但无相关公务活动安排的;
5.退休返聘人员由科研经费或其他学校经费支付在外费用,且在外停留时间超过14天的;
6、自费出境旅游、探亲及从事其它个人事务的; 7.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因公派出的。
第五章 出访团组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订下年度出访计划。出访工作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一般不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需报教育部备案。其他校领导的出访也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访计划。学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第十六条 校、院级的因公临时出访团组应严格遵守出访计划审批制度,控制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和天数。每个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转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一般性中外校级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十八条 双跨团组的出访任务应与主管业务相符,严禁组织或参加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
第十九条 除以学术活动为目的、且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临时出国(境)外,实行校、院级出访团组因公出国信息公开制度,审批前国际事务部将在校内网站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出访单位应在15日内在单位内部公布此次出访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出访日志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第二十条 临时因公出访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回国7日内将出访总结及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送交国际事务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原则上应持因公护照,如有以下情况,在办理出国任务申报时注明并提供相应材料,可持普通护照出国: 1.持有到访国家的有效长期居留证件或多次出入境签 证,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注明并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2.根据外交部门规定无法办理因公证照、无法持用因公
护照出访的情形,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提出,由国际事务部出具意见; 3.持有第一个到访国家的有效长期居留证件或多次出入境签证,并经此去往其他国家的,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注明并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以上情况,出国任务获批后在“出国批件”上注明“持普通护照”,供后续财务报销使用。
第六章 出访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二十二条 临时因公出访人员要严格按照学校出具的批件内容执行出访任务,按规定的标准安排食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程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第二十三条 使用学校临时出国经费、教学专项经费、教改及教学质量工程经费、其他专项经费出访的,应提前申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和预算,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集中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执行。因特殊原因调整或临时追加的出访任务,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学校党政负责人审批;使用“双一流”经费出访的,应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使用学院发展、奖福经费出访的,学院党政负责人应严格审批,报国际事务部和财务部审核;使用科研经费出访的,应严格按照预算及合同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访的,应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审批),并报国际事务部和财务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临时出国(境),申报时需同时确认经费是否充足且符合项目支付范围。在外经费参照学校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与临时因公出国(境)相关的费用(证件工本费、签证服务费、签证费、旅费、外汇的预算与核销)须凭《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或《赴台任务批件》在财务部进行结算。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的,学校不予报销各种出国(境)费用。
第七章 出访纪律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按《山东大学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访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因公出访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条 出访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访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访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弄虚作假等各种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至少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访申请。第三十一条 在因公出国(境)审批过程中,如因相关单位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和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院/所),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65岁及以上人员需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四条 我校原则上不受理跨地区、跨系统的组团申请。第三十五条 对出访人员较多,出访时间相对集中,会对教学、科研产生影响的单位,学校对出访人数将予以适当的控制。院所主要领导不得安排同一时间出访;领导班子成员同期出访不能超过二人。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国际事务部、财务部。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山东大学公派出国项目篇三
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
一、出国(境)团组实现团(组)长负责制。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强化组织观念,坚持集体行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不得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不得在外申请政治避难。不得在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派出单位和省外侨办报告。
三、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不违反保密纪律;不得在外赌博;不得出入色情场所;不得携带反动和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注意防范一切邪教活动。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向企业、下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转嫁、摊派、借支、垫支出国(境)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出国(境)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严格执行审批行程。不得前往未经批准出访的国家和地区;不得绕道前往旅游景点游览;不得擅自延长在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不得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提供方便;确保公务活动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严格加强证照管理。团组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并在回国(境)后7天内交颁发证照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七、文明出行。注重礼仪,保持尊严,讲究卫生,爱护坏境,安静用餐,文明住宿,尊重当地文化习俗。
八、认真撰写出访报告。厅级团组出访回国后20天内向省外侨办抄送出访报告。
以上事项已被告知,并将遵照执行。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山东大学公派出国项目篇四
长江大学关于***(姓名)赴***国
进行学术交流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为开展**************研究,加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专业情况写清出访理由),受***(邀请单位、邀请人姓名)的邀请,我校***(姓名、职称)拟前往*国(国别)**********(具体单位)进行*******(具体科研工作内容、学术交流会议名称)。访问交流时间拟定***年*月*至*月*日,为期*天。费用从***********(具体项目)中支出。该出访任务已按相关规定在我校校园网公示,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出访人员名单
2.访问交流行程安排 3.邀请函(中英文)4.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5.出国人员报名审批表
6.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7.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
长江大学 2016年12月1日
(联系人:方志琳,电话:0716-8060039,***; 传真:0716-8060039)
山东大学公派出国项目篇五
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出国(境)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出国(境)工作的原则是,有利于开放办学,加强交流,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 按照涉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交流处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分别为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出国(境)的归口审核部门。
第二章 出国(境)类别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
(一)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由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方式资助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属于国家公派出国(境)。
(二)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派出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不含三个月),属于学校公派出国(境)。
(三)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取得国(境)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境)外进修学习、留学、探亲、旅游、定居、继承财产和其它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属于因私出国(境)。
第三章 公派出国(境)
第六条 派出原则及相关规定(一)公派出国(境)
1.学校出国(境)工作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职工出国(境)。
2.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参加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相关的出国(境)进修、访问交流、学习、合作研究和工作等活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
3.学校的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需要,要有利于跟踪国际学术、学科领域的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2.因公临时出访教职工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教职工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3.因公临时出访必须有对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邀请人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等。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得以境外中资企业邀 请的名义出访。
4.按上级有关规定,每年校级领导的出访人数一般不超过厅局级干部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因公出访团组教职工应少而精,组团教职工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5.因公临时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除培训、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外,其余团组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三个国家(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6.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一个国家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时间。
7.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地区)(不含学术交流)。
8.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党政干部及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访的开支标准,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
9.已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10.参加上级组团出访,必须在报名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直接报名的,学校不受理其出国申请。
第七条 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向国际交流处报送下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统一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出国(境)计划,否则不予安排。
(二)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由人事处负责,会同国际交流处、科技产业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按出国留学项目要求,制定具体条件。在此基础上,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按照一定程序遴选确定,被确定的人选,按以下程序办理: 1.教职工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附境外单位发来的邀请信函原件)和中文翻译件、复印件三份,出访书面报告(包括出访目的、时间、路线、团组人数、教职工身份、经费等),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要求由派出单位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按相关规定交纳保证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3.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下交纳保证金1万元;一年以上(含一年)交纳保证金2万元,并在人事处办理请假离校手续。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回校正式上岗工作三个月后,可领回保证金。
(三)凡经学校择优选拔按公派出国(境)留学派出的在校学生,经学生处审核与所在院(系)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公证后,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级(含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独立组团或参加有关团组,由国际交流处提出请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二)我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组织部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三)教职工应邀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或短期出国(境)访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申报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参加双跨(跨单位、跨省区市)出国(境)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报名前应提供有关材料(组团单位给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组团申请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出访费用、经费来源等),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的费用
(一)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二)纳入省公费出国(境)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承担,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三)学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国际旅费、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境)时国内交通费等,一般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校报到并完成总结汇报者,由学校报销国际旅费(国(境)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其他费用根据学校旅差费标准,按每人2000元限额凭据报销。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国内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二)公派出国(境)(期限三个月以上者)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基本工资暂缓发放,批准出国(境)期限内的工资由学校财务处代管,在批准期限内回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批准出国(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发工资。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奖励部分。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延期及回校事宜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提出延长期限,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确因需要延长期限者,须在原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对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学校按相关协议及人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实施违约赔偿或处罚。在国(境)外滞留期限(指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国(境)外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其服务期限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入境后两周内分别到所在单位、人事处或组织部、国际交流处报到,提交国(境)外留学、进修研修成果、出访总结,必要时可组织报告会。
(五)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1周内将其公务证照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专办员送至省外办出国处统一管理;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团组和个人,一律停止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审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行前安全教育和境外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出国(境)前,所在部门领导、国际交流处应向其明确出国(境)任务,进行政治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联络。
(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期间应与组织部或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学习、工作期间,所在部门应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主动关心其在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科研进展,把握思想动态,并及时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境)教职工按期回国的思想工 作。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类别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
1.我校教师个人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必须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达到相应的服务期限。凡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或在职硕士生、在职博士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出国(境)工作的,人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待遇并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
2.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须向学校递交辞职或保留公职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获得批准后,离校前申请人应到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若申请者因故未能获得出国(境)签证,当年内可申请复职,学校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复职。
4.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按擅自离岗处理。
(二)出国(境)探亲和旅游
我校在岗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学生出国(境)
1.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境)外学习交流。在校大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由本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应当经得家长同意,须与所在院(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或《出国(境)留学协议书》。3.学生因私出国(境)旅游应当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其他时间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教职工范围
1.根据上级规定,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指人、财、物、涉密管理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下同)的教职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校属于登记备案范围教职工的有关信息,须报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
1.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组织部负责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向国际交流处按时报送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如有因退休、调离、职务职称晋升等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统一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和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3.组织部、人事处要确定专人做好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的报送,应准确无误,且任何人不得将备案教职工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十五条 证照管理
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因私证照实行集中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因私证照包括有效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教职工需申请办理因私证照,属于登记备案教职工的,按照前述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持签批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 私证照。
(二)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职处级干部和特殊岗位科级干部的因私证照,由组织部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三)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的因私证照由人事处统一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四)组织部、人事处要建立电子档案、登记薄和证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并将登记册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五)证照集中管理的持证照教职工应在回国入境后10个工作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因私证照交组织部或人事处,逾期未交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
(二)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人审签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当事人将审批完整的《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交到国际交流处备案后,持《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证照审批表》和出入境证件存放卡到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取存放的证照。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证照管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因私证照集中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和责任人的评优资格。经办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因私证照丢失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责任人的评优资格,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证照交回等手续。
1.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和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
2.登记备案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它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组织部、人事处追缴其所持证照,报国际交流处,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3.登记备案教职工逾期未交因私证照的,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并取消当事人的评优资格。
4.登记备案教职工未按规定交因私证照,且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登记备案教职工原则上不得按因私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十九条 其他不在备案之列的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形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因私证照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下一月起工资停发。如学业完成后回校工作,按出国前与人事部门协议办理。自费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自费出国(境)学习教职工按规定期限自回单位报到时的当月起,恢复原有待遇。
(二)我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其工资待遇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三)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教职工的工资及 各种津贴照发,超期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