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gmp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篇一
在国际上,gmp已成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实施gmp,不仅仅通过最终产品的检验来证明达到质量要求,而是在药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科学的全面管理和严密的监控来获得预期质量。实施gmp可以防止生产过程中药品的污染、混药和错药。gmp是药品生产的一种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gmp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所有制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国际卫生组织规定,从1992年起出口药品必须按照gmp规定进行生产,药品出口必须初具gmp证明文件。gmp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多数国家的政府、制药企业和医药专家一致公认为制药企业和医院制剂室进行质量管理的优良的、必备的制度。
当今时代,竞争愈来愈激烈,产品质量是各个制药企业恪守的、苦心经营的竞争法宝。而gmp提供了保证药品质量的制药企业的基本制度。为了确保药品质量,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系统,推行gmp制度已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gmp的分类
(1)从gmp适用范围来看,现行的gmp可分为三类:
①具有国际性质的gmp。如who的gmp,北欧七国自由贸易联盟制定的pic-gmp(pic为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nvention即药品生产检查互相承认公约),东南亚国家联盟的gmp等。
②国家权力机构颁布的gmp。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及后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fda、英国卫生和社会保险部、日本厚生省 等政府机关制订的gmp。
③工业组织制订的gmp。如美国制药工业联合会制订的,标准不低于美国政府制定的gmp,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订的gmp实施指南,甚至还包括药厂或公司自己制订的。
(2)从gmp制度的性质来看,又可分为两类:
①将gmp作为法典规定。如美国、日本、中国的gmp。
②将gmp作为建议性的规定,有些gmp起到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作用,如联合国who的gmp。
gmp三大目标要素
将人为的差错控制在最低的限度;
防止对药品的污染和降低质量;
保证高质量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
保证高质量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
gmp的中心指导思想:药品质量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因此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在生产过程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保证,确保药品质量。
gmp是药品生产质量全面管理控制的准则,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硬件和软件。所谓gmp的硬件是指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规定;软件是指组织、规程、操作、卫生、记录、标准等管理规定。gmp也是国际性药品生产质量控制和检查的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和通行的从事药品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散热膏 2009-07-25 09:03:42 gmp-概念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gmp-gmp标准
《良好药品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gmp)是指导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世界卫生组织于1975年11月正式公布gmp标准。国际上药品的概念包括兽药,只有中国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将人用药gmp和兽药gmp分开的。
gmp-gmp在中国
人用药方面,1988年在中国大陆由卫生部发布,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几经修订,最新的为1998年修订版。
中国国兽药行业gmp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实施。1989年中国农业部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4年又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可按申请药品gmp认证。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在申请生产新药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申请。
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修订发布了新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规范》)。同年6月14日发布了第202号公告,规定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目前,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大力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gmp认证已成为强制认证。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可以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查询。
gmp-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现将修订后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2〕4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2.药品gmp认证审批件
3.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4.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七日
gmp-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设立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认证和国际药品gmp认证的互认工作。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七)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八)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九)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十)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
(十一)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十二)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三)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认证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就该申报资料和对申请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报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证范围含有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该企业的其它剂型可以一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认证。如分别提出申请的,须在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中注明。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应当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
企业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生产线)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经技术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一次性按通知要求完成补充材料,逾期未报的终止认证。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认证申请,20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制定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并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条
检查组一般由3名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从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选派,但被检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员须回避。对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生产企业认证检查时,应至少选派一名熟悉相应专业的检查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从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选派本辖区内的检查员,但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员须回避。如需要选派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员,应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选派。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检查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车间),观察员应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观察员负责与药品gmp检查有关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等问题,检查组应将问题通过观察员及时移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观察员完成观察工作后,应向派出单位作出汇报。
检查方案确实需要变更的,应报经原检查方案制定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首次会议应由检查组长主持,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检查组成员应在首次会议上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
第十三条
检查组须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药品gmp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予取证。
第十四条
检查员须按照药品gmp认证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如实记录,由检查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意见,撰写现场检查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不合格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检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被检查企业如对评定意见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天,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报告、不合格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4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拟颁发《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发布审查公告,10日内无异议的,发布认证公告。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认证审批件》(见附件2)和《药品gmp证书》。审查期限内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经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核,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标准,且无法通过限期改正达到标准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见附件3);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发整改通知书,整改的时限为6个月。企业整改完成后,经再次现场检查,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办理;仍不合格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被检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药品gmp证书》届满前作出审批决定。第五章
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订跟踪检查计划,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跟踪检查,应制订检查方案,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企业发放《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意见》(见附件4);
被检查企业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回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跟踪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上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
(二)生产和质量负责人是否有变动、有关变更的备案情况,变更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技术人员队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稳定;员工的培训情况;
(三)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
(四)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的使用维护情况;
(五)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的批次、批量情况;
(六)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批次的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的每个批次的检验情况;
(七)药品生产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是否有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情况;
(九)再验证情况;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被吊销、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被撤销、注销生产范围的,其相应的《药品gmp证书》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gmp证书》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的,应在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gmp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六章
检查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三)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四)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验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gmp认证工作需要,可临时聘任有关方面专家。
第三十三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应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推荐表》,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
《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五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派,承担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等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药品gmp认证检查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三十七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必须遵守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守则和现场检查纪律,不得进行有偿咨询服务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进行年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gmp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篇二
名称解释
1.药品:是一个特殊商品,用于诊断,预防,治疗人的疾病,有目的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的物质,包括所有的生物药品,生化药品,普通药,特殊药等。
:药品生产过程中为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一致性,符合有关标准,而对生产和质量进行管理的标准。
3.验证:能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定能够达到预期目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行为。
4.掺假药品:当一个药品中存在不需要的污染时或不需要的物质超过限量时,这个药品为掺假药物。
5.清洗:除去泥土中的微生物,防止污染产生的过程
6.消毒:消除清洗后仍残留于设备表面的那些微生物的过程
7.软件:指生产文件系统的建立,包括文件,表格,程序,批记录等填写,复核和最后质管部门的终审。
8.软件管理原则
:指在药品经营流通过程中,用以医药经营企业对药品的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及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
填空
1.一个合格的药品是靠(生产)出来的,不是靠(检验)出来的2.材料的分类:
3.生产文件包括:
4.两证一照:
5.每天(2次)记录温湿度
简答题
1.一个完善的药厂应包括的卫生规范
1.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①.穿着衣服要适当
②.彻底洗手.有事报告主管
2.严格遵守所有清洗计划的规程
3.迅速正确记录所做清洗工作
4.即时报告可能引起产品质量变化的设备和设施
5.应用进过批准的消毒剂和杀虫剂
6.常规定期检查水系统确保滤器清洁,阴沟开放
7.正确的贮存和处理垃圾和废料
8.彻底清洗所有生产设备并挂标识
2.污染的四大媒介及对药品的影响?
四大媒介:空气,水,表面和人
药品污染可能引起的质量变化:
1.物理性状的变化:霉变,变色,粘连,分层,沉淀
2.化学性状的变化:发酵—气体,细菌污染
3.药品的疗效改变:失效或显著地改变疗效。
3.新软件的制定和修订应在什么时间进行?
:是指软件制定,审核,批准,分发,培训,执行,归档及变更的活动。(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生产处方),(加工指令),(包装指令),(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先用流动水洗 不得用固体肥皂 消毒剂一定要在手上停留一定时间(营业执照)
①生产开工前,新产品投产前,新设备安装前 ②引进新处方、新方法前 ③处方或方法变更时 ④组织机构职能变动时 ⑤使用中发现问题时
⑥接受gmp检查,认证及质管审计时 ⑦软件编制质量改进时
4.中国gmp对人员的卫生有哪些规定?
1. 工人进厂必须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1次
2. 工人着装要求,不同岗位服装不同,工人进厂不得化妆,戴首饰3. 体表有伤口身体不适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4. 所有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5.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洁净区6.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产品人员应进行单独培训和二次体验5.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1.贯彻执行gmp规范并监控检查执行情况2.组织实施gmp培训
3.组织起草生产管理和质管文件4.协调组织验证工作,组织内部自检,并检查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5.组织对供户的质量审计和客户投诉的处理6.负责评价批生产记录和新产品的引进
1.开办药品管理经验应具备哪些条件?1)批发企业人员,零售企业人员,仓库负责人应具有相对应的职称且做好对应工作。2)仓库应符合gmp对其要求,且做好设施与设备的检验与养护工作。3)做好进货管理工作。4)做好验收入库管理工作。5)做好验收入库管理工作。6)做好广告和售后服务工作。7)要有gsp认证。
2.为保护药品质量,药品储存应注意哪些问题?a、应按照药品的自然属性存放在不同库区冷藏库 2—10℃ 血液,血清制品,疫苗等阴凉库 10—20℃ 生化制品常温库 0—30℃ 一般药品存放粉,固,液分开 b、药品摆放“六分开”:药品和非药品内服和外用易窜味性能相互抵触的药
c、药品堆垛:6个月翻垛货垛安排:做到“5距”:(垛与)墙距、灯距、柱距、顶距不小于米
三不倒置:轻重不倒置,软硬不倒置,标志不倒置d、避光,降温,除湿,防火,防鼠,防虫
含糖、醇的易挥发药品 人用药和兽用药 一般药和特殊药次
合格药和不合格药 10.5米,与垛距不小于
1e、在库检查:三三四检查: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检查整个药品的30%。
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检查整个药品另外的30%。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检查整个药品的剩余的40%。
定期检查,重点和随机相结合检查。f、每天2次记录温湿度。
3.药品经营合同应包括内容?
签订合同:数量,价格,质标,规格,合同效期,交货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双方名称,供货,购货单位,商品名称,化学名,质量条款,交货地点,开户行,账号。
4.药品进货应掌握哪些原则?六进:优质产品优先进,紧俏产品计划进,一般产品平衡进,急救产品及时进,季节产品提前进,有效期产品分批进
二有底:市场信息要有底,库存动态要有底要遵循:1.必须是经fda批准产品2.有法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注册商标,批号,批准文号3.产品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包装,储运符合要求4.进口药品要有盖红章的检验报告。
1.实施glp的主要内容和范围?glp规范的内容
1.人员和组织4.2.实验实施监督(qa)5.3.有关实验实施sop
适用范围:食品添加剂人用药品色素添加剂兽药,电子产品饲料添加剂人用医疗仪器2.查找一篇科研论文,写出其结构1.标题2.姓名,单位,联系办法3.结论4.实验材料及方法5.结果
12.药品的概念及其种类?
药品是以一种特殊的商品,用于诊断,预防治疗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用量的物质。
种类a中药(复方,复方)
b化学药{otc处方药,处方药,特殊药(毒性药,麻醉药,精神药,放射药)
新药的分类:一类药;首创的原料及制剂二类药;已在国外获准上市,未进入药典,我国未进口的药三类药;中西复方制剂四类药;改变剂型的药
生物制品
6.讨论 7.结论 8.摘要
9.参考及引用文献 10.关键词
关于供试物和对照物的处理实验报告和记录的保存
五类药;增加适应症的药。13.洁净厂房的划分依据和要求?
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等级表
洁净度等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级大于等于0.5微米,大于5微米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 100级3500051 10000级35000020001003 100000级***10 300000级***5要求;气压;不同洁净级别区之间大于5pa
级净厂房与外界的压力大于10p温度;18—
14.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药品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第六十三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6温度:百分
:药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监督部门批准的说明为准不得含虚假内容。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45—百分65,《中华 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部。
gmp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篇三
2008年员工培训试题
1、生产记录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不得使用涂改液,应在需更改处划“-” 线,使原数据或字迹仍可辨认,并在旁边或上部重写、签名并标明日期。
2、生产记录的保存期限为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产品生产记录保存三年。
3、生产偏差分为微小偏差、重要偏差和严重偏差三类。
①微小偏差是指生产中出现偏离指令的情况,但不足以影响产品质量。
②重要偏差指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③严重偏差指可能会导致产品报废或返工的偏差。
4、物料平衡是指生产过程中所有产出可见产品(或中间体产品)及其它形式产出数量与初始物料投入数量的比值。
5、收率(合格率)指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产品(或中间体产品)的合格产出数量与投入数量的比值。
6、《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7、车间主任要对新工人、临时工、更换工种的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知识教育,应考试合格后方可单独操作。
8、工艺用水主要是指制剂生产中所用的水,按水质可分为饮用水、纯化水(即去离子水、蒸馏水)和注射用水。
9、进入洁净区的人员要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化妆,佩带饰物与手表,百级.无菌万级区操作人员应戴无菌手套。
10、全体员工必须每年体检一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11、工作服清洁周期 :万级(万级以上)每班清洁一次。十万级每天清洁一次。三十万级每周清洁两次。一般生产区每周清洁一次。
12、包材的销毁:先清点数量后,由使用人和qa人员共同销毁,作好销毁记录,并要有销毁人和监销人签字。
13、标签、说明书等印刷性包材必须按品种、规格,分类专柜存放并上锁专人管理。
14、设备状态:包括“运行”,表明设备处在运行状态中;“完好”,表明该设备性能良好,可以使用;“维修”,表明该设备处于维修状态中;“停用”,表明该设备处于停止使用状态中。“待修”表明该设备处于等待维修状态中;“备用”表明该设备处于等待使用状态中;“禁止开启”表明该设备处于不得使用的状态中;
15、物料状态标志:
①“已灭菌”,表明处于已灭菌的状态,内容有:品名、数量、灭菌完成时间、有效期至、操作人、qa检查员。②“不合格品”,红色,表明不合格的中间产品。③“合格品”,绿色,表明合格的中间产品。④“待验品”,黄色,表明物料、中间产品处于待验状态。
⑤“状态标识” 卡、“随盘卡”、“桶笺”(白色):均应贴挂在盛装物料容器上,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操作人、复核人、生产日期及产品所处的操作阶段等。
16、卫生状态标志:表明生产场所的清洁、清场情况。
①“已清洁”,表明容器具等处于已清洁状态,内容有清洁者、清洁时间、有效期。②“待清洁”,表明容器具等处于未清洁的状态。
17、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辅料或者未经批准的辅料生产药品。
18、固体制剂尾料的处理。
①保留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尾料,在此期间内生产该产品时,由车间负责人安排重新返工,返工量每次在总投料量的5%以内,并做好记录。
② 保留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尾料,须经质量保证部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处理。③ 保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利用,作报废处理。
④ 生产过程产生的已受污染的尾料和其他原因导致不可回收利用的尾料必须进行销毁处理。
19、液体制剂保留尾料的处理。
① 需保存的剩余药液冷藏时间为48小时。超过48小时在下次投料前进行检测。超过48小时并检测合格的剩余药液冷藏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② 未超过规定时间的药液经qa人员检查核实后,及时投入下一批同品种同规格的药液中使用。每次在总投料量的20%以内,并做好记录。
③ 在回收或存放过程中受到污染或含量不符合要求的药液不得再投入使用。
19、生产区内防虫、防鼠设施:
通向室外的每个出入口应设置诱虫灯。通向室外的每个出入口应设置挡鼠板。20、药品包装零头管理:
①零散产品在包装零散产品存放区单独存放,填写零散产品记录卡,注明产品品名、批号、数量、经手人及生产日期,包装负责人上锁保管,防止流失。
② 零散产品待在下次同品种、同规格产品生产时,合装成一箱,并在装箱单及纸箱外印上两批批号,装合箱时仅限于两个批号的产品,否则不能拼在同一箱中,只能单独作零头处理。③ 合箱内两批产品都需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
21、称量复核检查: ①原辅料:复核外包装标签与合格证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是否相符;还应该核对原辅料实物与合格证,检验报告单、生产指令规定的物料名称的一致性。投料时应核对所投物料是否与生产指令及处方一致。② 对计量衡器量程、零点校正进行复核确认。③复核皮重、毛重、净重、剩余料的净重。
22、合箱: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零头才能够合箱,且只限于两个批号的药品才能合成一箱,且装箱单及合格证及外箱均应注明两个批号,并做好合箱记录,一般以连续批号顺序合箱。
23、合箱时:连续两个批号产品的有效期同为一个月时,其外箱上标该两批产品的实际有效期,若连续两批产品的有效期不一致时,外箱上标其中最先到达有效期的。批号及生产日期则均表明各自的产品批号及生产日期。
24、消毒液的储存更换周期
①配制后的消毒液应密封,在有效期内使用。如无特殊要求应在一周内使用。
②用于玻璃器皿浸泡的75%的乙醇应密闭使用,每周应更换或监测浓度后补加至浓度为75%。③用于微孔滤芯、钛棒浸泡的3%双氧水、0.2%氢氧化钠应每周更换一次。
25、消毒剂使用范围
①
75%乙醇、3%过氧化氢:用于洁净区盛装物料器具的内部处理,物料进入洁净区时外包装表面的处理,人员进入洁净区手消毒,洁净区室内用具的表面消毒。
②
0.1%新洁尔灭液:用于进入洁净区人员手消毒及洁净区地面、墙面、门窗、玻璃、顶棚、地漏和水池、设备外壁、室内用品、衣物等清洁后消毒,水池、地漏的液封,物料进入洁净区时外包装表面处理。③
2%甲(煤)酚皂液、2%84消毒液
用于洁净区地面、墙面、地漏、水池、衣物的消毒。
④ 40%甲醛溶液:用于空间消毒。⑤
0.1-2.0%氢氧化钠溶液:用于管路和器械消毒。
⑥臭氧:用于空间及衣物的消毒。
⑦如为无菌室所使用的消毒剂应用已灭菌过的0.22μm微孔滤膜除菌过滤,在万级区将配制好的消毒剂除菌过滤后,通过传递窗传入无菌万级供其使用。
26、消毒剂的更换周期:消毒剂每月更换一次,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7、一般区清洁周期:
①地面:每天一次或根据情况及时清洁。
②门窗、室内用具,设备外壁:每天生产结束后清洁。③玻璃、墙面、灯具、顶棚、灭蚊灯:每周一次。
④废物贮器:每天清洗。
28、传递窗的清洁周期:每次生产使用前、后各清洁一次。传递窗的消毒周期:每天使用前用紫外灯照射30分钟。
29、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处方成份和处方量投料,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30、空调系统回风口的清洁程序及方法 ① 百级.无菌万级区:
a 回风口面罩:每天用注射用水擦拭干净,每天用消毒剂擦拭消毒一次。
b 回风口内侧地面、墙面:每月将回风口面罩拆开清洗一次,用纯化水擦净后用消毒剂擦拭消毒。②万级区
a 回风口面罩:每天用纯化水擦拭干净,每天用消毒剂擦拭消毒一次。
b 回风口内侧地面、墙面:每月将回风口面罩拆开清洗一次,用纯化水擦净后用消毒剂擦拭消毒。③ 三十
(十)万级区
a 回风口面罩:每天用纯化水擦拭干净,每周用消毒剂擦拭消毒一次。
b 回风口内侧地面、墙面:每两月将回风口面罩拆开清洗一次,用纯化水擦净后用消毒剂擦拭消毒。④一般生产区
a 回风口面罩:每天用饮用水擦拭干净。
b 回风口内侧地面、墙面:每半年将回风口面罩拆开清洁一次,用饮用水擦拭干净。
31、洁净区清洁、消毒周期
清洁项目 三十
(十)万级(清洁)三十
(十)万级(消毒)无菌万级(万级)(清洁)无菌万级(万级)(消毒)废物贮器 每日一次 每天一次 每班一次 每天一次 门窗、室内用具、设备外壁、水池 一次 每天一次 每班一次 每天一次 每班 地面 每班一次 每天一次 每班两次 每天,一次 地漏 每天一次 每天一次
房间灭菌:
臭氧灭菌 —— 每周一次90分钟---
每天一次90分钟
32、空调机组初效、中效过滤器的清洁周期:中效要求当终阻力是初阻力的二倍时,需要进行清洗。洁净区臭氧灭菌时间为90分钟。空调机组运行时岗位人员每两小时检查一次各空调机组的初、中效压差及送风、回风的温湿度及时作好记录。
33、产品生产过程使用的除菌过滤器在生产前后需进行完整性测试----气泡点试验。
34、紫外灯使用至2000小时应更换新的。
35、仓库内应设置待验区、不合格区、合格区,并分别以黄、红、绿色标牌区分,物料应按其质量情况存放于上述各区。
36、贮藏条件的名称术语:
①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②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衣物进入。
③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④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⑤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⑥冷处:系指2~~10℃; ⑦常温:系指10~30℃;
⑧冷冻库贮存条件是:温度在-20℃以下;
37、库房原、辅料应严格按生产指令以最小包装为单位进行限额发料,发料时要按批次发放,并遵循先进先出、取样开包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38、库房货物的堆放,离墙不少于30cm,离地不少于10cm,货行间同品种不同批号不少于10cm、不同品种不少于30cm,以能执行先进先出的发料次序为原则。
39、库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验收按《制剂用二类精神药品、易制毒原料药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专库或专柜贮存、双人双锁保管。
40、设备的润滑管理要实行“五定”、“三过滤”。a:“五定”为:
① 定人:对每台设备每个注油点,明确规定由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负责加油。② 定点:每台设备都要有确定的润滑部位和润滑点。
③定质: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或润滑用表规定的油脂牌号用油。润滑装置、油路加油器必须保持清洁,油料应有检验合格证。如需掺配代用油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④定量:在保证润滑良好的基础上实行定量消耗。
⑤ 定时:明确规定设备各润滑部位、润滑点的加油间隔时间,按时间要求加油、添油和清洗换油,保证正常润滑。
b:“三过滤”:即对油桶、油壶、加油点(孔)的三级过滤。① 润滑油由油桶至油箱经一级过滤。② 润滑油由油箱进油壶经二级过滤。③ 润滑油由油壶进设备加油点经三级过滤。
41、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自动注油的润滑点要经常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油质、注油量情况,交接班时将上述情况和“五定”、“三过滤”情况填入润滑记录。
42、留样分类:留样观察分为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内包材、标签、说明书。
43、质量部取样数量规定:
①一般对进厂原辅料按批取样,每批总件数为n,当件数n ≤3时,则逐件取样;当件数为4≤n ≤300时,取样件数为 +1;当件数n>300时,取样件数为 /2+1;取样时按随机抽样。取样总量为50g。
②中药材总件数n ≤5或为细贵药材时,每件取样;n为5~99时,取样数为5;n为100~1000时,按n的5%取样;n>1000时,超出部分按1%取样;
③半成品(中间体)、成品、副产品、包装材料、工艺用水及特殊要求的原料按具体情况另行规定。④ 取样量为全检数量的1~3倍,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44、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45、尘埃粒子数的监测周期:
①百级区:静态1次/半月;万级区:静态1次/月;十万和三十万级级区:静态1次/季度。
②百级区、万级区停产超过15天,生产前需监测尘埃粒子数;十万级区和三十万级区停产超过1个月,生产前需监测尘埃粒子。
46、沉降菌的监测周期:
①百级区(非最终灭菌制剂)及无菌万级:动态生产条件:1次/班;
顶棚和其它附属装置 每周一次 每周一次 每周一次 每周一次 ②万级区:静态条件下:灌封间1次/周,其它洁净间1次/月; ③十万级:静态条件下1次/月;④三十万级区:静态条件下1次/季度。
47、温湿度监测周期及标准:
① 生产现场的温湿度的监测由车间设专人每批监测1次。生产车间(公共区域)设专人每班监测2次。② 洁净区域的温度必须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之间。
48、不同洁净区域压差的监测周期及标准:
①压差标准: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 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高洁净区域对低洁净区域呈正压压差>5pa,或同级别洁净区产尘大的房间应为负压,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压差 >10pa,容易产尘污染其它区域环境的操作区保持相对负压。
② 对连续生产的车间洁净区的压差监测频次为每批监测1次。生产车间(公共区域)每班监测2次。
48、工艺用水监测周期:
①饮用水: 每年送市防疫站按标准全检一次。
②纯化水生产过程中,车间操作人员每两小时检测一次纯化水总进水口、总送水口、总回水口的酸碱度、氯化物、氨、电导率(应小于2.0μs/cm);
质量部化验室每周对总进水口、总送水口、总回水口按企业内控标准进行全检一次,各用水点每月轮流取样一次,按企业内控标准进行全检一次。
③注射用水生产过程中,岗位操作人员每两小时检测一次各蒸馏水机总进水口、总送水口、总回水口的ph值,氯化物,氨; 质量部化验室每周对注射用水储罐、总进水口、总回水口的注射用水各使用点按企业内控标准进行全检,各用水点每两周轮流取样一次,按企业内控标准进行全检一次。
49、十万级区设备表面、人员手(手套)、工作服卫生监控标准及检验周期:
①十万级区设备检验标准:菌落数≤10个/皿。②人员手(手套)检验标准:菌落数≤15个/皿。③工作服检验标准:菌落数≤10个/皿。
检验周期:每半个月由qc人员在生产时抽查部分人员设备及工作服。
50、无菌万级、局部百级设备表面、人员手、工作服卫生监控标准及检验周期。①设备表面检验标准:菌落数≤2个/皿
②人员手(手套)检验标准:菌落数≤3个/皿。③工作服检验标准:菌落数≤3个/皿。
检验周期:①冻干车间灌装室、无菌万级每班监测一次,其它每周监测一次。②针剂车间灌装室每周监测一次,其它每月监测一次。
51、非无菌万级设备表面、人员手、工作服卫生监控标准及检验周期。
①设备表面检验标准:菌落数≤5个/皿
②人员手(手套)检验标准:菌落数≤5个/皿 ③工作服检验标准:菌落数≤5个/皿
检验周期:每周由qc人员在生产时抽查部分人员设备及工作服。
52、三十万级设备表面、人员手、工作服卫生监控标准及检验周期。
①设备表面检验标准:菌落数≤20个/皿
②人员手(手套)检验标准:菌落数≤20个/皿 ③工作服检验标准:菌落数≤20个/皿
检验周期:每月由qc人员在生产时抽查部分人员设备及工作服。
53、供应商审计资格审查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向首次供货单位索取以下材料,并将其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有效期不满二年的应当保存三年。①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②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④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注册证》复印件、《生产批件》复印件;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材应有加盖供货单位印章《注册证》复印件;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⑥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⑦药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购进药品的合法票据。
54、质量标准修订:一般每3~5年由质量保证部门组织复审或修订。
55、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人体出现的由用药引起的意外或有害的反应,或药品应用于人体后所出现的使用目的之外的对人体不利的作用的总称。
56、药品不良反应分类
① a型不良反应:是由于药理作用的增强所致,一般与剂量的大小有关,容易预测,发生率高而死亡率低。② b型不良反应:与药理作用无明显关系,与剂量无关,难以预测,一般发生率低而死亡率高,是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工作的重点。
57、收回药品是指不论是什么原因,企业从市场上主动收回的本公司生产的药品。
58、成品室温(或储存条件)下留样稳定性观察批数的确定:
① 新产品上市的前三批;
②产品正常生产后每年的第一批; ③ 因处方、工艺或包装有重大改变而进行加速试验的批次,同时取样进行储存条件下留样稳定性观察。
59、公司采购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由供应部派专职人员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要求办理《特殊药品采购经办人注册证》(简称注册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待批准后,方可由供应部在批发企业或定点的生产企业采购。采购证明有效期三个月,采购证明过期后,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重新办理。
60、公司采购易制毒化学原料药由安全保卫部指派专职人员按公安局规定要求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行业许可证》(正副本)(简称许可证),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由供应部批发企业或定点的生产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采购证明过期后,可向吉林市公安局重新申请备案办理。61、压缩空气的监测项目及检测频率:
压缩空气的监测项目:微生物限度、微粒、油份、水份。
检测频率:1次/月,特殊情况下,如停产2周以上,应监测合格后使用,当输送管路等发生重大改变时,应验证后使用。62、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3、精密玻璃仪器如滴定管、刻度吸管、容量瓶、量筒等按正常程序请领后,在使用前必须按标准经过 统一校对,并贴上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64、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洁净度级别
100级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1 2,000 100 3 500 10----15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μm ≥5μm 3,500 0
350,000 浮游菌/立方米 沉降菌/皿
10,000级 100,000级 300,000级 3,500,000 20,000 10,500,000 60,000 65、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 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应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66、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67、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 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68、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69、企业应建有对各级员工进行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岗位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制度、培训 计划和培训档案。
70、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71、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通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后上岗,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72、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73、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 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74、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75、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77、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78、净选药材的厂房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79、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应达到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 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小容量注射剂灯检仪:采用日光灯,光照度为1000-1500lx(供 检查无供试品溶液)、2000-3000lx(供检查用透明塑料容器包装或有色供试品溶液)、4000 lx(供检查 混悬型供试品溶液)。】【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洁净区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 80、小容量注射剂车间洁净区洁净级别划分:
①万级:配料、灌封、洗衣、称量、工器具清洗、卫生工具间、中间体检验等;
② 十万级:洗瓶、洗衣、工器具清洗(存放间)、卫生工具间等;
③局部百级:灌封; 81、冻干粉针剂车间洁净区洁净级别划分:
①有菌万级:配料、称量、洗衣间、工器具清洗(存放间)、卫生工具间等;②无菌万级:灌封。③十万级:洗瓶、轧盖、洗衣间、工器具清洗(存放间)、卫生工具间等;④无菌且为局部百级:灌封 82、固体车间洁净区洁净级别划分:
三十万级:称量、粉碎、制粒、压片、包衣、铝塑包装、袋包、瓶内包、卫生工具间、工器具清洗间(存放间),胶囊填充等。83、口服液车间洁净区洁净级别划分:
十万级:配料、洗瓶、分装、轧盖、洗衣间、工器具清洗(存放间)、卫生工具间等;
84、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85、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门窗应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 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中药前处理的浸膏烘干、净药材粉碎、灭菌、工器具清洗(存放间)、卫生工具间等;】 86、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87、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88、中药材的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尘设施。
89、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90、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等物质脱落。
91、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92、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应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93、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94、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95、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应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保温循环。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我公司规定注射用水的循环温度70℃以上。)
96、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应定期校验。(压力表、压差计检定周期为半年;温度计、检验仪器、温湿度计、天平、电子秤检定周期为1年)97、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状态标志。98、非无菌药品的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99、物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100、非无菌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10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应经过批准。102、物料应按批取样检验。
103、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详细记录,每件包装上应附有明显标记,标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
104、毒性药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规定标志。105、鲜用中药材的购进、管理、使用应符合工艺要求。
106、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如要求在阴凉干燥处保存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存放在阴凉库。)
107、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应分开贮存;挥发性物料应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应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108、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109、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110、标签、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
111、标签、说明书应按品种、规格专柜或专库存放,应凭批包装指令发放。
112、标签应计数发放,由领用人核对、签名。标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11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114、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冼、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应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限定使用区域。115、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116、无菌工作服应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117、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
118、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内操作人员不得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119、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120、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生物制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121、应建立员工主动报告身体不适应生产情况的制度。
122、中药制剂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性药材或饮片应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
123、批生产记录应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124、批生产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125、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126、不同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
127、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128、无菌药品生产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129、无菌药品生产用物料、容器、设备或其他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
130、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正在生产、已清洁、待清洁、标明容器内容物的标志、设备完好、运行等标志)131、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中药材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132、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应用于洗涤其他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应在一起洗涤。133、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应露天干燥。134、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135、中药材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炮制、洗涤等加工,需要浸润的中药材应做到药透水尽。136、最终灭菌的无菌药品成品的无菌检查应按灭菌柜次取样检验。
137、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
138、药品零头包装应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包装箱外应标明合箱药品的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13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40、小容量注射剂生化药配液岗位从开始配液到药液精滤,不得超过3个小时。141、小容量注射剂化药配液岗位从开始配液到药液精滤,不得超过4个小时。142、洗瓶杀菌干燥机内的安瓿超过8小时未用,应在生产前将其取出并重新洗涤。143、小容量注射剂化药灌封工序从药液精滤至灌封完毕,应在12小时之内完成。
144、小容量注射剂灌封结束产品进行灭菌,以灌封全部结束时间计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145、小容量注射剂灯检岗位:
供试品至人眼距离:25cm
检查人员视力条件:应在0.9以上,无色盲 夹取支数:每次夹10~20支
每次检查时限:
7~10秒
146、小容量注射剂生化药灌封工序从药液精滤至灌封完毕,应在5小时之内完成。147、小容量注射剂装量控制范围:
2ml: 装
2.0~2.15ml
5ml: 装
5.0~5.30ml
10ml:装
10.0~10.50ml
20ml:装
20.0~20.60ml 148、反渗透系统一但开机产水,必须保持每两天开机,若因故不能正常生产,为防止系统滋生微生物,每两天开启一次,每次至少运行20分钟。
149、反渗透设备不得在低于0℃或高于45℃的环境下运行或存放。150、纯化水电导率应≤2.0μs/cm。
151、纯化水、注射用水、物料管线碱液处理浓度及循环时间为:0.2%naoh溶液,循化1小时;
纯化水、注射用水、物料管线灭菌条件:100℃,60分钟。
152、不锈钢管线钝化用酸碱浓度为:8%hno3溶液、1%naoh溶液。
153、注射用水贮罐及管道应在清洁消毒后使用,超过12小时未使用应重新处理。154、空气过滤器的清洁: ①各贮罐在线灭菌时,打开其空气过滤器阀门,将空气过滤器与贮罐一起在线灭菌(100℃/60min)。②每半年将其拆下,用0.2%naoh溶液浸泡30分钟后,用注射用水冲洗后安装。
155、注射用水管路上过滤器的清洁:每次连同注射用水贮罐一起在线灭菌(100℃/60min)。156、纯化水贮罐及管道应在清洁消毒后使用,超过24小时未使用应重新处理。157、冻干车间灌注系统灭菌后在24小时内使用,超过24小时需重新清洗灭菌。158、冻干车间从开始配液到药液除菌过滤,不得超过4个小时。159、冻干车间胶塞:
①硅化:以20000只胶塞量:5-30ml硅油溶解于1000ml水中,加入胶塞清洗机中,硅化温度65~85℃,10-20分钟(可根据胶塞的润滑程度适当的调整硅油的加入量及硅化时间)。②灭菌:用纯蒸汽灭菌,温度控制121℃,30分钟。
③干燥:灭菌后抽真空10分钟,之后热风干燥10分钟,温度110℃,之后真空干燥5分钟。而后进行常压化。
④出料:箱内温度降至80℃以下方可出料。
160、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16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162、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163、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164、冻干车间生化药从除菌过滤至灌装结束,应在5小时之内完成。165、冻干车间化药从除菌过滤至灌装结束,应在8小时之内完成。166、洁净服臭氧灭菌时间:60分钟。
167、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16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69、《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170、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171、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172、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173、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174、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175、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176、纯化水: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177、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178、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179、严禁使用检定不合格或未经检定(包括超周期)的计量器具。180、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kg/cm2的容器为受压容器。
gmp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篇四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2011年02月12日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第 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第三节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六十一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六十六条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七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五节 辅助区
第六十八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 设 备
第一节 原 则
第七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七十二条 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七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
第七十四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
第七十五条 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第七十六条 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七十七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第七十八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
第七十九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八十条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一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二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四条 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第八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八十七条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第八十八条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八十九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第五节 校 准
第九十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一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第九十五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六节 制药用水
第九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第九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一百零五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一百零七条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第二节 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第一百一十六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
第五节 成 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一百三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七节 其 他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
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条 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二)安装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三)运行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四)性能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
(五)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一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当能够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四条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条 验证总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当根据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并存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五十条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可辨。
第一百五十八条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第二节 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
2.质量标准的依据;
3.经批准的供应商;
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
(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五)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
(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七)有效期。
第三节 工艺规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每种药品的每个生产批量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同药品规格的每种包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生产处方:
1.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
(二)生产操作要求:
1.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
2.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
3.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
5.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7.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三)包装操作要求:
1.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的包装形式;
2.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代码;
3.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
4.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包括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
5.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括重要的辅助性操作和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的核对;
6.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包括取样方法及标准;
7.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
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
第一百七十一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二条 批生产记录应当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避免填写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
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二)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三)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四)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当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五)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六)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七)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八)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
(九)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第一百七十六条 每批产品或每批中部分产品的包装,都应当有批包装记录,以便追溯该批产品包装操作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七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关的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注意避免填写差错。批包装记录的每一页均应当标注所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有待包装产品的批号、数量以及成品的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制和发放的要求与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相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包装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包装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二)包装操作日期和时间;
(三)包装操作负责人签名;
(四)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签名;
(五)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的数量;
(六)根据工艺规程所进行的检查记录,包括中间控制结果;
(七)包装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的编号;
(八)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他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内容的复制品;
(九)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十)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
第六节 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题目、编号、版本号、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
第一百八十二条 厂房、设备、物料、文件和记录应当有编号(或代码),并制定编制编号(或代码)的操作规程,确保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下述活动也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其过程和结果应当有记录:
(一)确认和验证;
(二)设备的装配和校准;
(三)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
(四)培训、更衣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
(五)环境监测;
(六)虫害控制;
(七)变更控制;
(八)偏差处理;
(九)投诉;
(十)药品召回;
(十一)退货。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条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当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当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
第一百九十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第一百九十四条 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第一百九十五条 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一百九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一)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二)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
(三)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当有压差控制;
(四)应当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
(五)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六)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七)采用密闭系统生产;
(八)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九)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当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十)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十一)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等半固体制剂以及栓剂的中间产品应当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 生产操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
第二百条 应当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
第二百零一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四节 包装操作
第二百零二条 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 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第二百零四条 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二百零五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
第二百零六条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零七条 待用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当保持清洁,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
第二百零八条 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未能及时贴签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第二百零九条 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百一十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签,应当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一十一条 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当有记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第二百一十三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一)包装外观;
(二)包装是否完整;
(三)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四)打印信息是否正确;
(五)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当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
第二百一十四条 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第二百二十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
1.质量标准;
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4.检验报告或证书;
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
7.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
(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
第二百二十二条 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
1.经授权的取样人;
2.取样方法;
3.所用器具;
4.样品量;
5.分样的方法;
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7.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8.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9.贮存条件;
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
(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
(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检验日期;
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
(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
(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
第二百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
gmp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篇五
制药设备论文制药专业毕业论文:浅谈gmp制药设备管理摘要:通过对制药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使制药设备适应新版gmp要求
关键词: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设备管理
1.引言
随着新版gmp出台,制药企业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对硬件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gmp对直接参与药品生产的制药设备作了指导性的规定,如: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和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可见设备管理与药品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制药设备管理要符合gmp相应要求是设备管理部门提升管理水平和增强竞争能力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制药设备管理是一个规划工程,要从gmp要求出发,将设备纳入综合管理范畴,深入到设备管理的各个内容。
2.制药设备管理内容
2.1设备资产管理
设备资产管理是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企业与设备维护工作相关的各项资源(设备档案、备件、配件、折旧、维修、保养、润滑、报废等)的设备资产全寿命周期、标准化管理。目前计算机化的设备资产管理和维护系统可降低维护成本,合理安排维修周期,减少不必要的维修次数;提高设备管理部门有效工作时间;降低备件的库存,提高备件库存的准确率;减少设备停机时间;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延迟设备的生命周期。
2.2设备前期管理
设备前期管理是对设备从调研、规划、选型、筛选、合同订购、安装调试到投产的过程。用户标准和设备验证、验收是设备前期管理的核心内容。
2.2.1 用户标准
用户标准是制药企业对设备、厂房、硬件设施系统等提出使用的要求标准,根据使用目的,设备供应商设计、制造设备的依据。用户标准不仅考虑工艺要求,而且考虑与gmp的符合性及验证要求,它在设备前期管理环节有重要作用。
设备验证和验收包括制药设备的工厂测试、现场测试、四确认(设计确认dq、安装确认iq、运行确认oq、性能确认pq)和验证状态维护,以确保制药生产设备能够满足药品生产的需求。验证是通过文件证明所需验证的系统达到预期的标准和操作一致性,包括所有影响质量的操作。设备管理部门要做好验收验证管理工作首先应明确法规对验证的要求,明确哪些是法规强制要求的gmp文件。
设计确认dq是在设计阶段确认设计与gmp和使用用途的符合性,一般针对定制系统进行;dq应包含用户标准、设计标准、供应商评估等。安装确认iq是整体安装情况评价及按gmp要求,对校准、维护、证明和资料的检查。运行确认oq是动态确认,证明设备能一致地、连续地符合用户要求的功能标准。性能确认pq是通过文件证明在其设定的参数下进行生产时能够连续、一致地达到预设定的标准。
验证状态维护对于设备、工艺或系统始终处于“验证的”和“受控的”状态是非常关键的,也是gmp要求的。验证状态的维护包括变更控制、回顾性验证、再验证。设备管理部门不但应定期对制药生产设备进行回顾性验证,而且还应在制药生产设备更新、重新启用、重大维修或技术改造后,都对该设备重新组织验证;在验证过程中应加强验证方案、验证内容的合理性、完善性工作,增强验证的准确性。
2.3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
包括设备使用准备、清洁、检查、维护,该环节保证正确操作运行设备、合理进行技术维护、充分发挥设备技术性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确保设备经济效益最佳。
2.3.1设备使用管理
在gmp实施中,一显著特点是推行标准操作规程(sop)管理,即: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任何与之相关的工作,都必须完全按照sop进行。这样不但可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避免人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影响药品质量。在设备日常管理中推行sop管理,规范工作方法和工人操作、维修方法,以便于跟踪管理和提高操作、维修技能。
制药设备使用中应加强预防性维护,注重日常维护保养,严格执行sop管理。为更好满足药品生产需要,减少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依赖程度,确保药品质量稳定,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机电一体化水平,同时注重新技术、新设备的信息搜集和技术资料储备,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设备维护管理包括设备日常维护、定期维护、事先维护。
设备日常维护:设备、生产管理人员应要求操作人员按设备维护保养sop执行并做好点检检查。设备定期维护:设备管理部门以计划形式下达执行,由操作、维修人员按设备维护保养sop进行的定期维护工作。对于设备大、中修计划,设备管理部门应同生产计划部门协商,根据设备运行记录和设备状况,每年年初制定合理完善的设备大、中修计划,并根据维修计划提前做好设备备件购置和加工工作,确保设备大、中修计划顺利实施。
设备事先维护:即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设备各部位进行状态监测,提前发现设备故障的发生趋势,在设备故障还未发生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隐患。目前,国内制药企业设备维修主要以事后维修为主,即维修工作在设备发生故障后才实施,其代价是轻则中断药品生产,重则药品返工或报废,严重影响药品质量。为满足gmp要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步以事先维护替代事后维护已成为大势所趋。在实际设备管理中确定维护管理目标可首先选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关键设备、关键部位、联动生产线等进行状态监测,开展事先维护,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设备上。
目前,传统的制药企业设备维护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当今的发展要求和竞争机制,应切实利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起设备预防性维护体系。
2.4设备润滑管理
制药设备润滑管理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产管理的组成部分。在日常管理中应严格执行设备润滑sop规定,做到“五定”(定点、定质、定量、定人、定时)和“三级过滤”。对于润滑油、脂的选择,设备及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设备技术文件规定及润滑部位,合理选择符合标准的润滑剂。加强制药设备润滑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节约能源、减少维修费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减少药品污染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途径。
2.5设备故障管理
设备故障可分为设计故障、运行故障两类。设计故障受设备制造者的水平、制造质量、技术水平的制约,是设备在设计、选材、制造、装配等方面的不当造成设备固有缺陷引起的故障,是设备前期管理所带来的故障。运行故障则是由于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操作、日常保养、维修检修以及自然磨损等因素所造成的故障,是设备在运行管理中所带来的故障。首先设备管理人员应对此故障进行分类:譬如按发生故障部位、发生的原因、报警显示方式、性质、执行器、干扰等来分。根据上述分类判断故障原因,进而确定维修人员,提高维修效率及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3.结语
药品质量的最终形成通过生产而完成,因此,药品生产的质量保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药设备管理和设备系统的支持。如今,制药设备已趋向自动化,制药设备管理符合gmp已成必然,这对制药设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制药设备管理应采用现代化管理工具与技术手段,使设备管理动态化,在设备管理系统中,融入sop管理,量化制药设备管理,用设备管理系统规范设备管理行为,以符合gmp要求,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节约能源、减少维修费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减少药品污染,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修订)
[2] 设备管理与维修.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