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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县级人社局副局长(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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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县级人社局副局长(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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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社局副局长篇一

工作情况汇报

(2012年1月)

2011年,我县新农保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人劳局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完善制度、健全体系、统筹城乡”的工作思路,全力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紧紧围绕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任务全面完成。现将一年来的汇报如下: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我县新农保应参保人数100275人,市上下达我县参保率为90%,实参保人数93535人,参保率93%,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03.3%。缴费人数73759人(含残疾人581人),上解保费876.46万元,领取待遇人数19776人,发放养老金1836.26万元。

城镇居民应参保人数9644人,市上下达我县参保率为85%,实参保人数9417人,参保率97.6%,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14.8%。缴费人数7173人(含残疾人161人),上解保费209.3万元,领取待遇人数2244人,发放养老金132.49万元。县财政拨付配套基金458.61万元。

支付八大员工龄补助50.38万元。

二是调整充实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将**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任副组长,人劳局、财政局等16个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三是创新工作机制。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县上先后出台了《关于落实县级领导县直部门包抓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安排意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安排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并与各乡镇签订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层层包干,责任到人,形成了县级领导和成员单位包片抓,党委书记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配合抓,驻村干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宣传、全民动员,营造浓厚氛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新的惠民工程,为了让广大城乡居民能在短时间内了解、接受,积极踊跃参保,我办在宣传上下大功夫。

一是利用广电、网络媒介进行密集宣传。在**有线电视台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问答的形式对居保政策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题宣传,在政府网站、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网上发布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参保知识。

二是通过传统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先后制作宣传画板4期,一柜,一村一册,并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获得了省市上级部门领导的高度肯定。各乡镇也相应地配置档案柜、档案盒,实行专人负责,统一保管,有效地确保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安全性和规范性。

三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能早日应用于业务经办,率先构建起县、乡两级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对两级经办人员进行了信息系统培训,并统一配备了k宝。数据录入严格遵循全省统一的信息标准,实现了基础信息化管理,建立起了省、市、县、乡四级信息网络共享,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四是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中、省、市、县各级配套资金的安全性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制定了一系列财务、会计、统计、基金核稽制度,建立了基金日帐、月报工作机制,规范了业务操作程序,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了保值增值。制定完善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全部上墙。定期公布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优质高效为民服务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多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强化为群众服务的意识,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持续

建统筹城乡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一、在巩固2011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参保扩面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切实加强对养老金收缴、发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规范业务程序,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缴费、统一经办、统一待遇。

三、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和农村“八大员”工龄补助代发工作。

四、加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全面实现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发放信息网络化管理。

县级人社局副局长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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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交流

**年以来我县按照国务院“两个指导意见”,全面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过二年来的不懈努力,初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新路子。

我县共有8镇3乡1园区,323个行政村,总人口27.2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70万人。**年10月被列入“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级试点县”,2011年7月被列入“首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级试点县”。两年来,我们以突出征缴和做实个人账户为工作重点,以县、乡、村三级示范点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了我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止2012年10月底,全县新农保累计参保登记118609人,占应参保人数的96.40%,基金收入7592.44万元,基金支出3358.04万元,基金滚存结余4234.40万元;城居保累计参保登记3579人,基金收入401.82万元,基金支出117.25万元,基金滚存结余284.57万元,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回顾两年来的工作,主要注重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与主动出击相结合

**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后成立了**县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制定出台了**县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县财政两次拨付专项经费,作为城乡居保的启动资金,有力地保障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组建了机构队伍,先后成立了“**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配备了工作人员16名,设立了必备的经办业务岗位。辖区内的11个乡镇设立了城乡居保办公室,行政村配备了400多名村级联络员,并由县财政实行定额补贴,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保持了机构和队伍的稳定,为城乡居保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宣传与典型引路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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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为了让城乡居民真正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优越性,我们开展了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民生之本,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幸福之源”为主体的宣传活动,制作了城乡居保政策专题宣传广告,印制发放了大量的宣传资料,运用电视、报纸、广播、传单、小册子,宣传车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城乡居保政策宣传,使这一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三、提高素质与高标准起步相结合

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组织县中心的工作人员和乡镇专管员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业务操作以及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环节等相关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以达到提升经办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分别配备了现代化办公设备。其次组织县乡两级工作人员深入行政村和社区采取宣传、摸底、登记,参保缴费同时进行的工作方法,在全县11个乡镇28个行政村和3个社区分别实施了试点工作,通过各级经办人员在试点村操作既对城乡居保政策有了一个很好的宣传,同时也提升了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确保基金安全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在征缴环节上:我们采取了制度约束与定时征收相结合的办法,我们在每年的保费征缴时,对每个行政村进行集中征收。

在待遇支付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了三级审核、张榜公示的原则,采取定点专业银行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

在基金管理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在档案管理上:按照上级要求和档案管理规定,我们设立了档案室,配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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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专职档案管理员和现代化办公设施,并且开发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软件,同步建立了个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对参保人员实行一人一袋的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既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又方便了档案的查阅。

五、规范操作与实帐管理相结合

做好个人帐户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做实个人账户,我们从建立健全制度、个人账户建账、个人账户记账、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对账查询等五个方面规范了操作过程。

首先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对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及缴费情况实行三级审核、逐级签字的办法,确保了个人账户的规范运作和建账的准确率。其次为了保证个人账户记录的及时、完整、准确,我们对财政补贴实行了年初预拨制度,对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

贴”同时记录个人账户;对待遇领取人员按照分开记录按比例冲减的原则分别从“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中列支。第三按照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按月定期与财政部门和银行进行对账,做到帐帐相符;对参保人员建立了电话查询、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经办机构进行查询、同时还采取定期公示的办法与参保人员进行对账,查询和对账中参保人提出的异议我们及时受理、核实、更正并告知参保人员。

六、高标准推进三级示范点建设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坚持突出重点、重在规范、以点带面、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晋农养[2011]13号)文件规定内容和标准,着力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办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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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在机构平台及队伍建设上:在完善了县级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先后在各乡镇设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配备了专管员,323个行政村设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点”,配齐了村级联络员。县、乡、村三级服务平台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各级都配备了现代化办公设施,制定了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在经办管理上:县、乡、村专门开通了专网,统一使用国家指定的业务信息系统软件,通过专线联网实现了业务信息数据向省集中的标准;按照部里161文件规定的要求,为所有参保人员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基础台帐;县乡两级配备使用了信息科技认证系统,县中心配备了资格认证一体自助机,乡镇配备了移动式资格认证机,对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资格认证。

在档案管理上:县、乡、村三级都设立了档案室,配备了档案柜,制定了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了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七、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服务点建设

在省厅、市局的大力支持下,5月底我们已将所有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发放到位,农业银行**支行在全县323个行政村的528个便民服务网点安装了转帐电话及pos机,为社会保障卡的高效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决心认真抓好“个人账户管理、三级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建设、社会保障卡”使用三项重点,努力提高经办管理质量,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资料来源:http:///data/xdth/

县级人社局副局长篇三

石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

汇报

检查组:

我镇自2011年7月1日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精心组织、广泛动员、深入推进,参保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门镇有15个村(居),16周岁以上总人数6008人,16周岁以上应参保人数4368人,已参保登记2898人,参保率为66.35%,已解收入账户金额230000元。60周岁以上总人数1640人,60周岁以上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1352人,已登记1352人,登记比例100%,系统录入1310人,银联卡发放1310人,其余42人后期将继续录入(其中:27人不能重复开户惠农卡、15人开卡不成功)。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机构健全。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的重点实施工程。为了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城乡居保各项工作任务,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及社保站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在社保站,由站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1

具体工作日常事务。同时,增添办公室设备,新购买电脑两台、彩色激光打印机一台,办公桌椅两套,文件柜两组,新调配两人到社保站工作,确保了机构、设备、人员“三个到位”,为工作的正常运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宣传动员,确保政策讲解到位。

一是召开了动员会,召集各包村干部和各村的村主任、支书、会计参加会议。在动员会上,重点强调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对群众的重要性,详细讲解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要求全体参会干部会后迅速将会议精神贯彻到组到户到人,引导群众积极参保。二是印制永久性标语10副,自行印制2k公告50副到各村社区进行张贴。三是普发宣传单,共计发放《致全城乡居民朋友的一封信》3000份,发放《政策问答》4000份,社保站自行制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明白纸》2000份。四是制作了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录音光盘,发放到各村委会,通过远教设备、广播在召开群众会、党员会时进行播放宣传;五是社保工作人员随时深入各村、组、农户,了解参保情况,各村利用各种会议时间,宣传讲解参保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三)多措并举引导,鼓励群众积极参保。

一是在集镇文体广场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基础养老金首发仪式,铁佛、月星两村258名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领到了农行银联卡,当天到代办点支取现金16000余元。同时,要求各村集中发放银联卡,促进16周岁以上人员积极参保。二是将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纳入各村的考核,考核结果与镇村干部工资、评优树模挂钩。三

是加强工作督促力度,镇上每周例会都将养老保险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安排,要求各包片领导对本辖区负总责,各包村干部是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本村参保进度。四是社保站制作了排名通报小黑板,每周通报一次工作进度,要求各村每周二前解款一次到专账,周三早上进行排名通报,每通报一次第一名在年终考核中加0.1分,倒数第一名扣0.1分。

三、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对象:

一是宣传还存在死角和漏洞,部分群众政策理解水平低,经常会歪曲政策,将自己断章取义、个人臆想进行大肆宣扬,影响一片。

二是部分群众思想消极,对政策持怀疑态度,怕自己60周岁后政策有变带来经济损失,给新农保工作带来难度。

三是全家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与镇村联系中断,不能有序引导这部分人按时参保。

(二)社保站:

1、摸底数据存在偏差。目前16周岁以上应参保人数原摸底人数为4368人,经过镇村认真核实,应参保总人数应为3685人,原因是我镇进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本镇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有683人。

2、参保人员信息收集困难,外出务工人员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照片收集难。参保群众既交保费,还要照相、复印证件,经济负担加重,参保积极性减退。

3、无办公经费。办公设备的添置、资料复印、照相等,需要

大量资金,镇级经费紧张,不能予以有效解决。

(三)银行代办点:

1、养老金支取存在隐患。代发银行设置为农业银行,我镇并无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粗放设置的私人代办点,在经融安全、服务周全等方面存在隐忧。

2、参保金缴款不便。信用联社由于养老金发放代办点设在农行,不再为我镇提供参保金缴款服务,我镇只得在邮政银行开设私人账户,实行公款私存,有违财经纪律。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多层次多角度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努力使参保对象理解政策,自愿参保。

二是进一步提高干部认识,强化责任。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创新工作方法,夯实责任加大督办力度。

三是明确参保重点对象,将45-59周岁人员列为我镇重点参保对象,千方百计动员他们应保尽保。

四是将资料收集和保费收缴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协调公安户籍部门调集参保对象照片、户籍资料,减化参保对象手续办理。

五是迅速启动16-59周岁人员计算机信息录入工作。

六是争取上级经费投入,落实办公经费,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县级人社局副局长篇四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鄂人社规„2011‟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

— 1 — 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 经办规程 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9月7日

共印300份

— 2 —

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与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

— 3 — 等环节。

省养老保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稽核与内控制度,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

市(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州、直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稽核与内控工作;指导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

市州所在城区未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直接由市本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县(市、区)社保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与内控工作、档案管理、发放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 4 — 询和举报,负责按时上报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直管市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保机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提供咨询、查询服务,受理举报,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

— 5 — 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第六条 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七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及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州社保机构(下同)。

第八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写《湖— 6 — 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

— 7 —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复核处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对已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协办员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自然)缴纳。— 8 — 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的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

— 9 —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指定金融机构收入账户。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将《集体补助(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集体补助(资助)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六条

按鄂政发„2011‟40号和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于每月18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 10 — 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

第十七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地区,可暂由政府委托的征收机构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开具省统一印制的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票据。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包括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政府对个人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

— 11 — 险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市、区)社保机构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政府补贴汇总表》(附表九,三联),其中一联交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结束时对当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当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历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省社保机构每年年初公布截止上一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或登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查询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 12 — 处理前的记录,县(市、区)社保机构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每月底前通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生成《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附表十一),交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一月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以身份证号码为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当月18日前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

— 13 — 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金额,生成《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三),送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居民养老保险支出户。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次月将领取待遇人员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同时向县(市、区)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市、区)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二十八条

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继续按老农保规定发放— 14 — 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另为其按标准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对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协办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额有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逐级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县(市、区)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再为其继续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

— 15 — 明材料,通过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向县(市、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出国(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等原因,需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进行结算时,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附表十五),一次性结算并支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16 — 第三十八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末,各级社保机构编制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每年年初,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社保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进行明细核算。社保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结束时,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居

— 17 — 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居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各级社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转入地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四,以下简称《转入表》)。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当月1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转入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 18 — 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于当月18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寄送《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四十四条

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十五条

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八章 信息统计

第四十七条

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业务管理模式,系统和数据省集中管理,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由省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市、县、乡镇通过网络管理和使用本级数据。

第四十八条

省社保机构负责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统计分

— 19 — 析运用等服务工作,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台账,通过系统参数配臵方式授权各级社保机构具体经办。

市(州)社保机构按省授权范围,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台账,负责统计分析运用等服务工作。

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信息的审核确认;负责待遇发放、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账、档案管理等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并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台账。根据省授权对数据进行变更和修改。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参保登记、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基本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协办员协助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进行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和上报。

第四十九条

省社保机构每年统一制定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报表。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设臵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以及协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的要求,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别统计,并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 20 —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下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省社保机构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集中管理。

第五十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纸质材料;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生成的各类业务数据和影像资料等。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应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类建档。县(市、区)社保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场所、设施和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协助县(市、区)社保机构做好纸质档案相关材料的归集上报和电子档案信息录入的基础工作,并通过县(市、区)社保机构生成的电子档案开展相关经办业务工作。

村(居)委会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妥善保存。

第十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部颁《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 21 — 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及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养老金支付情况,严肃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等欺诈行为。

第五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臵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各类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六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 22 — 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协办员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作具体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5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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