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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工作许可篇一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二、申办对象(条件)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
(6)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三、办理程序
1、拟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市劳动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发《就业许可证》。
四、申办材料
1、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同、章程;
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并加盖公章);
3、申请聘用外国人的意向书(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并加盖公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需提供意向书;
4、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教育经历及完整工作经历,外文件一律附上翻译件,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5、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提供技术技能证书,外文件一律附上翻译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6、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
章;
7、《外国人在浙就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
8、拟聘用的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2寸证件照片1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有效,20个工作日办理。
六、办理部门
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中河中路240号
七、备注
浙江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负责办理境外人员的体检和对境外体检单的认证手续,地址:杭州中河中路230号咨询电话:87852410
办理职业签证的程序:
1、用人单位凭《就业许可证》办理签证通知函电,杭州市级单位到杭州市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南大厅,电话号码85253797)办理;省级单位到浙江省外事办公室(石函路1号,电话号码87054939)办理。
2、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就业许可证》、《签证通知函电》、护照等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签证,凭职业签证入境工作。
3、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就业许可证、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护照等资料到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
4、已取得相应资格可直接办理《就业证》的境外人员,还需提供办理《就业证》相关资料。
《外国人就业证》核发、变更、延期、注销、迁移、年检的审批
一、办事依据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二、申办对象(条件)
1、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并已取得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
2、境外人员在职务、地址、护照号码、旅行证件号码等发生变化时,须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3、持有外国人《就业证》自签发之日起期满一年的,如需延期,应在期满前30天内办理延期手续;
4、境外人员跨地区流动转出杭州时,须办理《就业证》迁移手续;
5、当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境外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境外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6、证件有效期在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就业证,就业满1年前30日内办理;
三、办理程序
1、由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劳动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做出结论。
四、申办材料
1、《就业证》核发
(1)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可参照国内劳动合同,(须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其基本内容须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意向书一致)。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3)本人的有效护照及有效的工作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宾馆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加盖酒店公章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申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外国人在浙就业登记表》1份;
(7)《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8)2寸证件照片2张。
2、《就业证》内容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驻杭办事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有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原《就业证》
(5)《外国人在浙就业延期、年检、变更登记表》1份(单位公章加盖在表格左上角)。
3、《就业证》的延期
(1)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
(2)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驻杭办事处/代表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可参照国内劳动合同,(须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4)原《就业证》;
(5)《外国人在浙就业延期、年检、变更登记表》1份(单位公章加盖在表格左上角);
(6)外国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7)2寸证件照片1张(若就业证已无延期页面须提供照片2张)。
4、《就业证》注销、迁移手续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原件(单位盖章、本人签名);
(2)申请注销/迁移报告;
(3)原《就业证》(若原证遗失的,提交登报遗失证明代替)。
5、《就业证》年检
(1)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驻杭办事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填写年检报告;
(3)就业证原件;
(4)外国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人在浙就业延期、年检、变更登记表》1份(单位公章加盖在表格左上角)。
五、办理时限
办理《就业证》核发的,材料齐全有效,10个工作日办理;
办理其余事项的,材料齐全有效,5个工作日办理。
六、办理部门
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中河中路240号
外国人入境工作许可篇二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企业如需办理外国人暨台港澳人员就业业务,需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通业务申请,具体如下:
申请业务开通所需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请写明公司情况,申请开通业务名称,公司指定办理人信息);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印章或印章清晰印模;
3、指定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指定业务经办人需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并由公司提出申请,每个公司最多限定两人。如需更换业务经办人,请重新提出申请。如指定业务经办人为新入职人员,没有缴纳社保记录,可以有一个月的办理宽限期,在该时间段内办理相关业务,必须是持“一事一人一次”的法人授权书(一事一人一次:即办理一项业务,授权特定的人,且只能使用该授权书一次)。一个月后有缴纳社保记录方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经办人办理业务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用人单位需填报《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需携带材料:
(1)外国人来青工作的申请报告(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外国人的原因、简况、职务等,用人单位盖章);
(2)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4)外国人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5)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国外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附中文译件),或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签发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六个月内有效);
(6)外国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含护照签发日期、有效日期及有效签证页);
(7)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附翻译件,加盖单位公章);
(9)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经工商行政部门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不办延期手续。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必须上缴发证机关,不得自行销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需十五个工作日。
外国人申请变更工作单位
外国人在青岛辖区内变更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填报《外国人就业变更(补办)登记表》一式二份。申请变更工作单位需携带材料:
(1)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说明离职原因及离开时间),如原单位已注销或关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2)现单位的任职证明;
(3)现用人单位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4)《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5)外国人的有效护照、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6)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7)现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8)由普通行业进入餐饮、食品、饮水等行业工作的,还需提供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出具或确认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如在变更工作单位的同时还需延期,则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增加照片一张及延期申请函(说明延期原因、延长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
(3)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的,需五个工作日。
外国人入境工作许可篇三
附件: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双方签字盖章),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需写明期限,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原因报告(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
6、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免提供1、2、3、4项的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免提供1、2、4项的材料,但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已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
(2)职业签证或市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就业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验原件);
(4)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免提供,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2、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可免就业许可,提供以下材料办
理《外国人就业证》:
(1)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z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3、外国人在本市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重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原因报告(原件1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与在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外国人就业证》注销证明;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免提供(2)、(3)项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免提供(3)项材料,但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免提供(3)项材料,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外国人就业花名册》(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需写明期限,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外国人就业证》原件(需换发新证的应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免提供第4项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四)遗失补发《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五)《外国人就业证》信息变更:
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需换发新证的应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国人就业证》原件。
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本实
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新办:《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附表2);
(二)延期:《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三)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四)年检:《外国人就业年检登记表》(附表5)。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初次就业申请:
1、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或到市公安部门申领《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
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申请人职业签证或《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就业延期申请: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办《外国人就业证》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延期《外国人就业证》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
结,《外国人就业证》年检、遗失补发、变更、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申请事项即时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就业申请人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或职业签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期前三十日内到市局涉外就业管理处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年检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就业证持有人的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执行日期:2009-4-7
颁布日期:2009-4-7
外国人入境工作许可篇四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
行政许可项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外国人就业许可)
项目编号(空):
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就业许可10个工作日;申领就业证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及国内个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除外)。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查询特色专栏-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栏目并下载
申请表)
1、申办就业许可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复印件;
(2)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聘用意向书(聘用副总以上职位,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
(4)外国人的中文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需大学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
(6)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贴表上。
注:内资公司聘用外籍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并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办就业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正本);
(2)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与被聘用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
3、申办就业证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效护照(正本);
(3)《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4)就业延期申请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申办就业证延期需3个工作日;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标准
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岗位
1、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
2、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四)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五)受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对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要求
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高级技术、管理层次,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的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岗位。即:一是在本行业系统内部没有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二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招不到的合适人员。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本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
3、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根据北京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审查聘用数量。
(二)审查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条;《涉外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手册》第四部分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
(三)审查岗位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主管主任
(四)岗位职权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对审查不合格的,报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进行复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复查意见。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审查时限
就业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业证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定岗位及职权
经办人员:对材料审查合格的,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
主管主任:对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复查意见。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办人领取。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就业许可办理完毕的外国人因故不能来京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将就业许可证书交回市职介中心,并说明理由。
(二)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雇佣关系、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职介中心。
(三)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或由外地迁入本市工作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在外地工作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及其它相关手续重新申办就业手续。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
3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72
4行风监督举报:12333
公告查询网址:
七、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五章
(二)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举报查处。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外国人入境工作许可篇五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
行政许可项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外国人就业许可)
项目编号(空):
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就业许可10个工作日;申领就业证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及国内个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除外)。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查询特色专栏-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栏目并下载申请表)
1、申办就业许可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复印件;
(2)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聘用意向书(聘用副总以上职位,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
(4)外国人的中文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历证书和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
(6)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贴表上。
注:内资公司聘用外籍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并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办就业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正本);
(2)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与被聘用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
3、申办就业证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效护照(正本);
(3)《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4)就业延期申请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申办就业证延期需3个工作日;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标准
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岗位
1、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
2、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四)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五)受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对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要求
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高级技术、管理层次,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的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岗位。即:一是在本行业系统内部没有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二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招不到的合适人员。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本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
3、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根据北京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审查聘用数量。
(二)审查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条;《涉外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手册》第四部分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
(三)审查岗位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主管主任
(四)岗位职权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对审查不合格的,报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进行复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复查意见。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审查时限
就业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业证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定岗位及职权
经办人员:对材料审查合格的,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
主管主任:对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复查意见。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办人领取。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就业许可办理完毕的外国人因故不能来京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将就业许可证书交回市职介中心,并说明理由。
(二)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雇佣关系、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职介中心。
(三)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或由外地迁入本市工作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在外地工作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及其它相关手续重新申办就业手续。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724
行风监督举报:12333
公告查询网址:
七、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五章
(二)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举报查处。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请参考: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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