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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流程篇一
1、聘用单位申请报告(须注明申请人、申请事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及签证地);
2、打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有效护照复印件;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5、个人简历(包括学习和工作经历)中外文各一份;
6、聘用合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尚未签订正式合同者须出具单位聘用证明(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聘请渠道、具体聘期、薪金待遇、须注明正式合同待入境后签订);
7、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60周岁以下的聘用外籍专家如特殊原因未能在国外做体检的,聘用单位需出具健康担保);
8、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9、随行家属须提供第3、第7条材料,其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免第7条材料。
10、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文教类需提供)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流程篇二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指南
外国专家在赣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
一、申请条件
申请在赣工作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本省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本省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我省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我省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我省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我省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第(三)款中“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要有聘请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呈批表(文教类/经技类);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近二年内在中国境内工作过的外国专家须提供原聘请单位的推荐信原件);
(三)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四)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六)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一条“申请条件”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一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一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一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一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批
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出具《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予以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发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省外国专家局加盖公章、各设区市外国专家局局长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1、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后仍未补正的;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真实;
3、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
4、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有关注意事项:
1、年龄:外国专家在60岁以上的不鼓励聘请。个别优秀的放宽到65岁。65岁以上需要聘请单位出具健康担保函。70岁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行政许可;
2、健康:未成年的子女不需要健康证明;
3、学历:严格外专学历或资格验证。非英语类证书需要出具正规翻译公司的翻译件原件;
4、发往地:《来华工作许可证》发往地参考外事部门签发的《签证通知书》;
5、合同:所有合同需要加盖公章原章。聘请外教的合同一定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6、行政许可不允许收费。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流程篇三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表》;
注意:专家照片需上传白色背景清晰正面免冠证件照,经市外专局网上初审通过后在线打印并于专家照片处及聘请单位名称处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2.外国专家个人简历;
注意:个人简历需提供中文、外文对照材料,包括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聘用单位须在个人简历上加盖公章。文教类专家(此处特指从事教育工作的文教类专家)近两年内相关工作经历需出具原聘用单位任职证明(证明须为原聘用单位抬头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意:查验原件,提交清晰复印件,原件无法提交的须由聘请单位出具担保函,并在担保函中明确专家入境后申办专家证时出具原件查验。
4.健康证明复印件。
注意: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填写并盖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表格可到成都市外国专家局网站下载)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体检合格的健康证明(成都体检机构: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市桐梓林北路1号,咨询电话:85197251);
5.外国专家护照首页复印件; 注意:护照首页复印件上所有信息须清晰易辨。
6.聘用协议、聘用合同或项目协议、项目批件或任命书复印件;
注意: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需提交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要求,聘用协议、聘用合同、项目协议、项目批件或任命书中须具有以下条款:
①聘用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外国专家的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
②订立聘用合同、协议、任命书的时间、地点。③聘用合同、协议、任命书的期限。
④聘用职务职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地点以及休息休假。
⑤工作报酬和支付方式。
⑥保险:按照《关于转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办发〔2011〕430号)要求,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必须明确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及住院>和意外保险等条款,原则上要求聘用单位为外国专家购买,若聘用双方达成协议的,可由外国专家本人负责。
⑦违反聘用合同、协议的责任。
⑧聘用合同、协议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合同、协议的其他事项。⑩聘用合同、协议、任命书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双方可以约定使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解除合同条件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若有随行家属,需提供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并在成都市外国专家局网站“文档下载”栏下载并填写随行家属人员情况表(表格须加盖聘请单位公章)。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和健康证明复印件,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8.教育、培训类聘请单位须提供年检合格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非教育、培训类聘请单位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9.教育、培训类聘请单位须提供所聘外国专家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中、外文原件(中文样本可在成都市外国专家局官方网站下载);
10.若专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且未办理《外国专家证》前,发生转聘,专家再一次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需提供与原拟聘单位解除合同关系的证明以及上一次《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注销证明;
11.聘请单位外专工作专办员身份证复印件。
12.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省、市“友谊奖”获得者,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成都市市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所聘外国籍专家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时,请出示有关证件或文件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以上外文材料,请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翻译并加盖机构公章的中文翻译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流程篇四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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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的省级外国专家局以及授权的市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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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流程篇五
江苏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江苏省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江苏省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江苏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江苏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江苏省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江苏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江苏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国内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江苏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江苏省内聘请的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江苏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江苏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江苏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省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